预付费虚拟卡及用于其创建和其使用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付费虚拟卡及用于其创建和其使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95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68953
优先权日:2012-09-0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7508.9
申请日:2013-09-04
复审请求人:2付科学研究实验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丹萍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G06Q2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7508.9,名称为“预付费虚拟卡及用于其创建和其使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2付科学研究实验室。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手机支付宝”,wg0726,《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24c1b0caa1c7aa00b52acbc1.html,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所述电话预约号码,在被开发用以创建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应用(APP)被下载至所述智能手机上的时刻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建立与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至少第一连接,与该电子货币机构必须注册所述预约的持有者的还至少包括Email地址。使用APP进行注册的前提是手机上要下载该APP,下载后既可以选择立即注册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注册,这属于公知常识;此外,电子货币机构是电子货币的管理组织,其负责预付费虚拟卡的结算等业务,建立与电子货币机构的至少第一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减少操作,自动将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和电话预约号码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电话、电子邮件是人们常用的联系方式,为了便于人们找回密码等,注册时填写Email地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与将操作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电子货币机构(EMI)注册还包括预约的持有者的Email地址。使用APP进行注册的前提是手机上要下载该APP,下载后既可以选择立即注册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注册,这属于公知常识;此外,电子货币机构是电子货币的管理组织,其负责预付费虚拟卡的结算等业务,而电话、电子邮件是人们常用的联系方式,为了便于人们找回密码等,向电子货币机构注册时填写Email地址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13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61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付费虚拟卡,其特征在于,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号码包括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通过所述电话预约号码,在被开发用以创建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应用(APP)被下载至所述智能手机上的时刻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以便指定所述电话预约号码作为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并且建立与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至少第一连接,与该电子货币机构必须注册所述预约的持有者的至少Email地址、用于后续访问的密码以及用于未来支付指令的PIN安全码。
2. 一种用于构建预付费虚拟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互联网下载应用(APP)至智能手机上,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指定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作为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然后与将操作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电子货币机构(EMI)注册至少所述电话预约号码、所述预约的持有者的Email地址、用于后续访问的密码以及用于未来支付指令的PIN安全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应用(APP)已经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且已经指定该电话预约号码作为其标识符之后,它连接至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以便与其注册与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相关的数据、所述密码和所述PIN安全码。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预付费虚拟卡初始使用时刻,该数据被与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进行注册。
5. 如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打开所述应用(APP)时,建立与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的互联网连接,经由该应用(APP)发生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之间的通信。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EMI)之间建立直接通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次使用所述预付费虚拟卡,该智能手机屏幕上提出多个选项,包括资金转移、请求支付以及控制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账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属于相 同网络的另一预付费虚拟卡,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托管财产者输入受益人的标识符,即其电话预约号码,和要转移的金额,
-然后所述应用(APP)传送该转移资金的请求至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电子货币机构首先在其计算机系统中验证受益人标识符的存在,以及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
-若此检查是肯定的,则如果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是已知的,该电子货币机构(EMI)通过所述应用(APP)将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传输至该托管财产者,以便使得该托管财产者能够检查输入的数据以及所提供指令的正确性,并且请求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安全码以确认该交易,若发现错误则取消该操作,
-当托管财产者已经确认了该操作,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计算机系统验证该托管财产者的PIN安全码的正确性、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在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时刻所述应用(APP)被下载到其上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的一致性,以及IMEI码的一致性,该IMEI码唯一地标识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
-若该检查是肯定的,当实时更新该各个预付费虚拟卡的可用性时,该电子货币机构(EMI)执行该操作并且通知该托管财产者和受益人该操作的成功执行。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实际的活期存款账户,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该托管财产者输入执行该操作所需的数据,并且尤其是受益人的IBAN号码、受益人的名字、金额和原因,
-所述应用(APP)传送请求至该电子货币机构(EMI),该电子货币机构执行关于受益人的IBAN码和执行该交易的该托管财产者的预付费虚拟卡的充分可用性的正确性的初步检查,
-在执行这些检查后,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数据至受益人的银行以获得由托管财产者插入的该IBAN码和将支付的金额的正确性的验证,然后基于这些重新传输至用于他/她的验证的托管财产者的数据,该电子货币机构(EMI)请求该操作的确认,
-然后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安全码给出所述确认,
-在获得了此确认时,考虑了被转移的金额和任何的佣金,该电子货币机构更新该托管财产者的预付费虚拟卡上的可用性,并且也执行与转移资金至实际的活期存款账户相关的通常操作。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未持有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用户将受益人的电话预约号码插入至所述应用(APP),
-在经由所述应用(APP)接收了来自托管财产者的指令时,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SMS至由该托管财产者所指示的智能手机,邀请该智能手机的持有者下载所述应用(APP)并且将其注册以具有存入的钱。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请求支付给属于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网络并且因此是另一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的另一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用户输入电话预约号码、所请求的金额和可能的原因,该电话预约号码标识该用户,所请求的支付被给予该用户,
-由该电子货币机构(EMI)检查该请求,该电子货币机构首先在其计算机系统中验证接受者标识符的存在,以及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
-然后该请求被传送至接受者的智能手机,该接受者能通过插入他她自己的PIN安全码来给出支付授权。
12. 如权利要求8-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APP)允许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在他/她的智能手机上显示他/她的包括最近的交易的账户,也是以便验证所执行的操作的正确性。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该交易在已经选择了以不同的货币工作的预付费虚拟卡持有者之间发生,则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计算机系统立即以最近可用的汇率兑换该金额,以已经兑换的金额计入该受益人并且申请该货币交易的佣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2中并将“指定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作为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修改为“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关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10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关联”,自动是指没有直接人工干预,通过自身工作,对比文件1中预付费虚拟卡及其标识符是在支付宝上注册完成后才能创建。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管理受益人没有预付费虚拟卡的情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构建预付费虚拟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互联网下载应用(APP)至智能手机上,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关联,然后与将操作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电子货币机构(EMI)注册至少所述电话预约号码、所述预约的持有者的Email地址、用于后续访问的密码以及用于未来支付指令的PIN安全码,并且
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未持有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用户将受益人的电话预约号码插入至所述应用(APP),
-在经由所述应用(APP)接收了来自托管财产者的指令时,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SMS至由该托管财产者所指示的智能手机,邀请该智能手机的持有者下载所述应用(APP)并且将其注册以具有存入的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预付费虚拟卡生成方式,但是何时创建账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既可以在APP被下载的时刻,也可以是用户第一次使用的时刻;此外,系统自动创建账号以及通过APP自动获取SIM手机信息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Windos 2000 Server中,由系统自动创建的账号叫内置用户账号”,《局域网组建和维护入门与提高》,凤舞科技编著,2012年05月;“本实例主要用到Android API中的TelephonyManager对象,其中提供的几个方法可用于实现对SIM卡信息的读取。另外,TelephonyManager还能获取手机的号码”,《Android开发应用实战详解》,张元亮编著,2011年02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手机号作为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在此基础上,为了降低用户操作的复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将系统创建的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和自动获取的手机预约号码关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第18页已经公开了通过短信邀请创建支付宝,所不同的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是由用户输入收款人电话,但是通过由用户发送短信邀请链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选择自己手机的移动服务商,如果是移动运营商,可单击‘移动’选项卡,如图9-33所示。选择炒股软件的下载方式,如‘免费短信下载’,如图9-34所示”,《写给上班族看的理财书 让电脑与手机帮你赚钱》,王源,王占军等编著,2010年10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1)当手机权限被放开时,在APP下载时自动读取SIM手机信息并自动创建账号并使得账号与手机号码关联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参见“本实例主要用到Android API中的TelephonyManager对象,其中提供的几个方法可用于实现对SIM卡信息的读取。另外,TelephonyManager还能获取手机的号码”,《Android开发应用实战详解》,张元亮编著,2011年02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关联,在此基础上,在获取相应控制权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用户的输入容易想到在APP下载时,将系统创建的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和自动获取的手机预约号码关联。2)通过接收方的手机号码邀请接收方下载APP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托管财产者想要通过预付费虚拟卡转移资金至未持有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经由APP向受益人发送指令邀请受益人下载APP并注册以接受来自财产托管者的资金,例如由财产托管者发送短信邀请链接通知受益人下载APP以接收资金,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选择自己手机的移动服务商,如果是移动运营商,可单击‘移动’选项卡,如图9-33所示。选择炒股软件的下载方式,如‘免费短信下载’,如图9-34所示”,《写给上班族看的理财书 让电脑与手机帮你赚钱》,王源,王占军等编著,2010年10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预付费虚拟卡和手机号码的关联方式是不同的。本申请用户通过智能手机A只能将预付费虚拟卡与智能手机A的电话号码a相关联,而对比文件1的用户可以通过操作具有手机号码a的智能手机A来将预付费虚拟卡与智能手机B的电话号码相关联;不同关联方式引起不同的资金转移结果。对比文件1用户可以用任何智能手机来执行资金转移操作。本申请用户想从手机号码b相关联的预付费虚拟卡Bb向电话号码c相关联的预付费虚拟卡Cc转移资金时,必须使用智能手机B来执行资金转移操作。2)区别特征中的“将APP配置为向EMI发送如下数据:托管财产者的PIN安全码、托管财产者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以及托管财产者的智能手机的IMEI码”,它限定了三层安全性的“硬认证”,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资金转移。
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构建预付费虚拟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互联网下载应用(APP)至智能手机上,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关联,然后向将操作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电子货币机构(EMI)注册至少所述电话预约号码、所述预约的持有者的Email地址、用于后续访问的密码以及用于未来支付指令的PIN安全码,并且其中:
在打开所述应用(APP)时,建立与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的互联网连接,经由该应用(APP)发生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之间的直接通信,
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属于相同网络的另一预付费虚拟卡,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托管财产者输入受益人的标识符,即其电话预约号码,和要转移的金额,
-然后所述应用(APP)传送该转移资金的请求至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电子货币机构首先在其计算机系统中验证受益人标识符的存在,以及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
-若此检查是肯定的,则如果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是已知的,该电子货币机构(EMI)通过所述应用(APP)将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传输至该托管财产者,以便使得该托管财产者能够检查输入的数据以及所提供指令的正确性,并且请求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安全码以确认该交易,若发现错误则取消该操作,
-当托管财产者已经确认了该操作,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计算机系统验证该托管财产者的PIN安全码的正确性、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在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时刻所述应用(APP)被下载到其上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的一致性,以及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码的一致性,该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码唯一地标识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
-若该检查是肯定的,当实时更新该各个预付费虚拟卡的可用性时,该电子 货币机构(EMI)执行该操作并且通知该托管财产者和受益人该操作的成功执行,以及
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未持有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用户将受益人的电话预约号码插入至所述应用(APP),
-在经由所述应用(APP)接收了来自托管财产者的指令时,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SMS至由该托管财产者所指示的智能手机,邀请该智能手机的持有者下载所述应用(APP)并且将其注册以具有存入的钱。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应用(APP)已经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且已经指定该电话预约号码作为其标识符之后,它连接至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以便向其注册与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相关的数据、所述密码和所述PIN安全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预付费虚拟卡初始使用时刻,该数据被向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进行注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次使用所述预付费虚拟卡,该智能手机屏幕上提出多个选项,包括资金转移、请求支付以及控制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账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实际的活期存款账户,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该托管财产者输入执行该操作所需的数据,并且尤其是受益人的IBAN号码、受益人的名字、金额和原因,
-所述应用(APP)传送请求至该电子货币机构(EMI),该电子货币机构执行关于受益人的IBAN码和执行该交易的该托管财产者的预付费虚拟卡的充分可用性的正确性的初步检查,
-在执行这些检查后,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数据至受益人的银行以 获得由托管财产者插入的该IBAN码和将支付的金额的正确性的验证,然后基于这些重新传输至用于他/她的验证的托管财产者的数据,该电子货币机构(EMI)请求该操作的确认,
-然后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安全码给出所述确认,
-在获得了此确认时,考虑了被转移的金额和任何的佣金,该电子货币机构更新该托管财产者的预付费虚拟卡上的可用性,并且也执行与转移资金至实际的活期存款账户相关的通常操作。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用户希望请求支付给属于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网络并且因此是另一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的另一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
-通过所述应用(APP),用户输入电话预约号码、所请求的金额和可能的原因,该电话预约号码标识该用户,所请求的支付被给予该用户,
-由该电子货币机构(EMI)检查该请求,该电子货币机构首先在其计算机系统中验证接受者标识符的存在,以及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
-然后该请求被传送至接受者的智能手机,该接受者能通过插入他/她自己的PIN安全码来给出支付授权。
7. 如权利要求1、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APP)允许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在他/她的智能手机上显示他/她的包括最近的交易的账户,也是以便验证所执行的操作的正确性。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该交易在已经选择了以不同的货币工作的预付费虚拟卡持有者之间发生,则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计算机系统立即以最近可用的汇率兑换该金额,以已经兑换的金额计入该受益人并且申请该货币交易的佣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手机支付宝”,wg0726,《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24c1b0caa1c7aa00b52acbc1.html,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7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构建预付费虚拟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付宝手机客户端是支付宝针对iPhone、Android、Symbian、WindowsMobile、黑莓、Java等平台推出的客户端软件(利用手机客户端注册毫无疑义的需要下载应用至智能手机上,因此,相当于从互联网下载应用(APP)至智能手机上)。其功能包括手机注册、交易付款、我要付款、我要收款等功能。用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结合对比文件1第17-20页可知,相当于一种用于构建预付费虚拟卡的方法,指定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关联),以后直接用手机号登录。由对比文件1第17页的图可知,用户注册内容包括:手机号码、真实姓名、设置登录密码、设置支付密码(相当于注册至少所述电话预约号码、用于后续访问的密码以及用于未来支付指令的PIN安全码)、校验码。其中对比文件1第17-20页支付宝手机客户端注册过程相当于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6-38页):用户通过我要付款实现向另一个支付宝账户快速即时到账付款(相当于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属于相同网络的另一预付费虚拟卡)。手机随时付款,收款方可从联系人中选择,且付款及时到账。由36页图可知,我要付款界面包括:对方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是Email地址或手机号码,付款金额(相当于通过所述应用(APP),托管财产者输入受益人的标识符,即其电话预约号码,和要转移的金额),付款理由,免费短信通知对方(相当于通知受益人该操作的成功执行)。由对比文件1第37、38页图中的“余额不足,请选择其他方式支付,您也可以选用快捷支付”、“成功付款1.00元,可用余额:0.00元”,可以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验证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且由对比文件第38页图中成功付款1.00元,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该托管财产者该操作的成功执行,且由对比文件1第38页图中的当日累计交易200元内可免输密码支付可以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请求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码以确认该交易以及验证该托管财产者PIN码的正确性。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APP在它被下载的时刻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所述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关联;2)注册还包括预约的持有者的Email地址;3)若用户希望转移资金至未持有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则执行下面的操作:用户将受益人的电话号码插入至所述应用(APP),在经由所述应用(APP)接收了来自托管财产者的指令时,该电子货币机构(EMI)发送SMS至由该托管财产者所指示的手机,邀请该手机的持有者下载所述应用(APP)并且将其注册以具有存入的钱;4)在打开所述应用(APP)时,建立与所述电子货币机构(EMI)的互联网连接,经由该应用(APP)发生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之间的直接通信;5)在用户转移资金至属于相同网络的另一预付费卡时,所述应用(APP)传送该转移资金的请求至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电子货币机构首先在其计算机系统中验证受益人标识符的存在,以及该预付费虚拟卡中存在充足的资金以执行该交易,若此检查是肯定的,则如果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是已知的,该电子货币机构(EMI)通过所述应用(APP)将该受益人的主要数据传输至该托管财产者,当托管财产者已经确认了该操作,该电子货币机构(EMI)的计算机系统验证该托管财产者的PIN安全码的正确性、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在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时刻所述应用(APP)被下载到其上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的一致性,以及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码的一致性,该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码唯一地标识给出命令的智能手机。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用户的输入,将预付费卡与下载APP创建该预付费卡的手机绑定。然而,作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当手机权限被放开时,在APP下载时可自动读取SIM手机信息(参见“本实例主要用到Android API中的TelephonyManager对象,其中提供的几个方法可用于实现对SIM卡信息的读取。另外,TelephonyManager还能获取手机的号码”,《Android开发应用实战详解》,张元亮编著,2011年02月),而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与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关联的技术手段,在面对减少用户输入、将预付费卡与下载APP创建该预付费卡的手机绑定的问题时,在APP下载时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将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自动与从该手机读取的手机号码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在实现上也不存在需特殊克服的技术困难,能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取用户的Email信息。为了便于人们找回密码等,EMAIL地址也是本领域注册常用的注册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APP直接转移资金至无预付费虚拟卡的受益人。通过接收方的手机号码邀请接收方下载APP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托管财产者想要通过预付费虚拟卡转移资金给某受益人,但其未持有付费虚拟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通知其下载该APP进而接收相应资金,经由APP向受益人发送指令邀请受益人下载APP并注册以接受来自财产托管者的资金,例如由财产托管者发送短信邀请链接通知受益人下载APP以接收资金,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选择自己手机的移动服务商,如果是移动运营商,可单击‘移动’选项卡,如图9-33所示。选择炒股软件的下载方式,如‘免费短信下载’,如图9-34所示”,《写给上班族看的理财书 让电脑与手机帮你赚钱》,王源,王占军等编著,2010年10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电子货币机构属于管理组织,负责对预付费虚拟卡验证、结算等,为了对预付费虚拟卡进行管理,在打开应用时,建立与电子货币机构的互联网连接,经由该应用发生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之间的通信或者在用户和电子货币机构之间建立直接通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安全的实现向另一预付费虚拟卡执行资金转移操作。电子货币机构作为管理组织,在资金从以预付费虚拟卡转移到另一预付费虚拟卡时,由管理组织负责验证账号、密码、金额等信息,在信息都正确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到另一预付费虚拟卡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国际移动设备标识具有唯一性,其可以用于验证用户身份,在支付过程中判断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的一致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为了提高资金转移的安全性,将托管财产者给出转移资金命令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限制为必须与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时所述应用被下载到其上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及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一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保障资金转移操作安全性的惯用的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用户信息的完善的时刻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在注册后,也可以在要使用时,在创建预付费虚拟卡且已经指定该电话预约号码作为其标识符之后或者在初始使用预付费虚拟卡时,向电子货币机构注册预付费虚拟卡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密码和PIN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5-16、36、85-87页):功能介绍:包括手机注册、交易付款、我要付款、我要收款(相当于该智能手机屏幕上提出多个选项,包括资金转移)、手机彩票、话费充值、确认收货、其他。手机绑定,支持将您的支付宝账户绑定您的手机号,为您的支付宝账户提供更强的安全保证。使用方式:手机支付宝、支付宝手机客户端。账户充值,支持用支付宝卡通、手机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话费卡(全国神州行卡和联通一卡充)、网汇e、充值码等多种渠道对支付宝账户充值。使用方式:手机支付宝、支付宝手机客户端。消费记录,支持根据日期,交易类型等查询交易明细。使用方式:手机支付宝、支付宝手机客户端(结合对比文件1第44页图中的账户管理可知,相当于控制所述预付费虚拟卡的账户)。对比文件1第36页中的找人代付相当于请求支付。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线支付平台提供的提现功能的一般过程是用户在手机客户端上输入活期存款账户、用户名字、资金金额、备注等信息,然后点击提现按钮,根据规定输入密码或者免密提现,第三方机构例如支付平台、财付通平台、paypal平台、电子货币机构等验证输入的数据,在输入数据通过验证后,提现到活期存款账户中,同时更新双方的资金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一方面,对比文件1第36页公开了找人代付,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代付功能的启示;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请求他人代为支付的一般过程是输入代付方的账号信息、理由或者备注等信息,在代付人看到代付信息后,如果同意支付则输入支付密码,否则不为之代付,并将结果发送给请求代付的人那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81、87页):消费记录,支持根据日期,交易类型等查询交易明细,使用方式:手机支付宝、支付宝手机客户端(相当于所述应用(APP)允许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持有者在他/她的智能手机上显示他/她的包括最近的交易的账户,也是以便验证所执行的操作的正确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货币兑换涉及到汇率和佣金问题,在不同币种间兑换时,电子货币机构以汇率兑换,将兑换后的金额计入受益人,并收取货币交易佣金,这属于货币兑换中常用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技术方案在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应用时创建预付费虚拟卡,并且自动将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标识符与智能手机的电话号码相关联,从方案整体来看,其作用是将该预付费虚拟卡与创建该预付费卡的手机绑定,使得在进行资金转移操作时,仅在符合该绑定关系的智能手机上操作才能从该预付费虚拟卡转移资金,从而限制了资金转移操作的执行设备与预付费虚拟卡的一一对应关系,提高资金转移安全性。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将预付费虚拟卡与创建该预付费虚拟卡的手机号码自动绑定、未限制执行资金转移的手机与预付费虚拟卡的绑定关系,但如前面评述创造性时的意见,创建预付费虚拟卡时可获取该手机的电话号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当面对提高资金转移安全性的问题时,为防止他人使用该预付费虚拟卡转移资金,将进行资金转移的设备限制为特定的设备,如创建该预付费卡的手机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在软件应用的设计中,安全性和便利性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本申请将预付费虚拟卡与该智能手机的电话号码关联一方面可限制使用其他手机进行资金转移、提高安全性,另一方面这种单一的绑定关系也会限制操作的灵活性;对比文件1的方案未限制预付费虚拟卡与智能手机的绑定关系、未采用这种方式提高安全性,但用户使用中会更加便利。如前所述,具体应用中,为提高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付费虚拟卡与智能手机的电话号码关联,且将进行资金转移操作的设备限定为仅是该关联的智能手机,该手段所能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请求该托管财产者通过输入该PIN码以确认该交易以及验证该托管财产者PIN码的正确性。国际移动设备标识具有唯一性,其可以用于验证用户身份,在支付过程中判断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的一致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更加安全而使得托管财产者的智能手机的电话预约号码确认只能是本机的电话预约号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权衡安全和便利容易想到的。因此为了更加安全的资金转移,而选择三层安全性的“硬认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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