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00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60791
优先权日:2012-06-19
申请(专利)号:201310243246.7
申请日:2013-06-19
复审请求人:乔治费希尔韦文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鹏娟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任平平
国际分类号:B23D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又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43246.7,名称为“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的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乔治费希尔韦文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幅(即第1-3页);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617785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特别地刨削装置(11)的设备(1),其中,所述设备(1)将要布置于待加工的所述管(8)的外圆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1)具有平行延伸的用于引导滑动件的至少两个条带(2),并且包括安装在第一条带上且由该第一条带引导的第一滑动件以及安装在第二条带上且由该第二条带引导的第二滑动件;所述管加工装置能够紧固于所述第一滑动件和所述第二滑动件;其中,所述设备(1)能够借助于一种张紧装置紧固于待加工的管(8)的圆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带(2)为金属材料,优选地弹簧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带(2)在它们的端部处由载体(3)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平行延伸的所述两个条带(2)的并排放置的端部由所述同一载体(3)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和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3),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带(2)借助于一种载体容纳机构(4)而紧固到所述载体(3)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间隔件(5)布置于所述条带(2)的所述条带底侧(6)上,其中所述间隔件(5)优选地呈圆柱形式。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张紧装置是一种捆绑带(7)。”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特别地刨削装置的设备,相应地管加工装置布置于待加工的管的外周面上,管加工装置紧固于第一滑动件和第二滑动件,设备能借助于一种张紧装置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上。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中的“间隔件布置于所述条带的所述条带底侧上”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用于板式工件的装置用于通常具有圆柱形的管的加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用于轨道的装接装置时,必然会参考对比文件2中现有具体实施方式或示例,即真空杯座组件的原理,以及沿轨道本身以间隔开来的方式将轨道连接到工件的多个位置的装接方式。而当以这种方式装接时,并不需要任何张紧装置,因为贯穿整个轨道其已固定在工件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提到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1-3段)“……圆柱表面是简单的轮廓表面”、“在′364专利中的轨道被制成挠性的,使得它们可以适应于多种表面,但是即使这种挠性轨道在它们安装在复合轮廓表面上时,也不能在沿着两轨道的所有点处精确地使它们等距离隔开”、“本发明针对上述要求并且获得其他优点,提供了一种挠性轨道机器,用来精确地定位那些可用于各种构造的简单和复合轮廓表面上的钻具或其它机器部件”;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挠性轨道钻孔机也既可用于简单轮廓表面工件的加工,又可用于复合轮廓表面工件的加工,简单轮廓表面包括圆柱表面;而管是一种圆柱表面工件,因此对比文件2也可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的设备;对比文件2提到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21行)“各轨道可以用多种方式安装到工件上”,在面对不同工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不同的装接装置,在面对管等圆柱形工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轨道需沿管外表面紧固,张紧装置是需要被提供的,以使得装置能够在管上紧固;捆绑带是一种常规的张紧装置,其具有成本低,操作方便的特点,但张紧效果有限;真空杯座组件张紧效果好,但是成本高;若为了节约成本,而直接采用捆绑带作为张紧装置,显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特别地刨削装置的设备,相应地,管加工装置布置于待加工的管的外周面上,设备能借助于一种张紧装置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上。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用于飞机的机翼和机身部分,但是“飞机的机翼和机身部分”只是其应用大型工件的一种类型,其主要是针对构造简单和复合轮廓表面的工件,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 “在此所用的‘复合轮廓’一词,其用来表示在多于一个方向上具有曲率的表面。在这样一种复合轮廓的表面上,一般不可能安放一对平直的挠性轨道,使得该轨道顺从该表面轮廓并且在沿两轨道的所有点处间隔开相同的距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安放在球形表面上的一对挠性轨道之间的间距会发生改变,所以该球形表面是复合轮廓表面的一个例子”,即球形表面这种具有高曲率的轮廓也属于对比文件2中所应用的复合轮廓,并非只有大型板式工件,并且在本技术领域中,作为常见的管状的加工表面,同球形表面一样具有高曲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引导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应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是容易做到的;其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曲率较大的复合轮廓表面,如管状表面加工时,常常沿着管状表面设置张紧装置,进而,将对比文件2的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应用于管状结构时,可在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上增设张紧装置,与真空杯的固定同时作用,以进一步增加稳固性,是容易做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6,并相应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装置用于通常具有圆柱形的管的加工,并且不会有动机将不适合于复合轮廓表面的张紧装置添加到对比文件2的装置中,以及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增设“间隔件”,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以使得将轨道的两端固定在一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特别地刨削装置(11)的设备(1),其中,所述设备(1)将要布置于待加工的所述管(8)的外圆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1)具有平行延伸的用于引导滑动件的至少两个条带(2),并且包括安装在第一条带上且由该第一条带引导的第一滑动件以及安装在第二条带上且由该第二条带引导的第二滑动件;所述管加工装置能够紧固于所述第一滑动件和所述第二滑动件;其中,所述设备(1)能够借助于一种张紧装置紧固于待加工的管(8)的圆周上,
间隔件(5)布置于所述条带(2)的所述条带底侧(6)上,其中所述间隔件(5)优选地呈圆柱形式;
所述条带(2)在它们的端部处由载体(3)连接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带(2)为金属材料,优选地弹簧钢。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平行延伸的所述两个条带(2)的并排放置的端部由所述同一载体(3)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和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3),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带(2)借助于一种载体容纳机构(4)而紧固到所述载体(3)上。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张紧装置是一种捆绑带(7)。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10月14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挠性轨道钻孔机,实际公开了一种引导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第9页第9行,附图1-7):设备将要布置在待加工的复合轮廓表面上,设备具有平行延伸的用于引导簧板34、36(相当于本申请的滑动件)的两个(与本申请的至少两个有共同端点)轨道22、24(相当于本申请的条带,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该轨道22、24优选地具有显著大于其厚度的宽度”并结合附图3可知:轨道22、23的截面形状与条带相似,相当于本申请的条带),包括安装在轨道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条带)上且由该轨道22引导的簧板3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滑动件)以及安装在轨道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条带)上且由该轨道24引导的簧板3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滑动件),加工机器部件能够紧固于簧板34 和36(即公开了加工装置能够紧固于所述第一滑动件和所述第二滑动件);轨道22、24在它们的端部处由连接件28、28’(相当于本申请的载体)连接;真空杯座组件26(其具有间隔作用,同样起到了间隔件的作用,即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间隔件)布置在轨道22、24的底侧上。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为用于引导管加工装置,特别地刨削装置的设备,相应地,管加工装置布置于待加工的管的外周面上,设备能借助于一种张紧装置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上;其中所述间隔件优选地呈圆柱形式。
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引导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应用于引导管加工以及进一步紧固。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装接装置,优选地呈现真空杯座组件26的形式,沿着每个轨道的长度以隔开的间距可拆卸地固定于该对轨道,当真空杯座装接于工件表面时,轨道的宽度基本上平行于工件表面延伸。由于轨道能够容易地围绕宽度方向弯曲和围绕其纵向轴扭曲,所以轨道会随需要挠曲和扭曲从而可基本上顺随工件表面并且真空杯座组件将每个轨道保持在距工件表面基本上不变的距离上(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20行,图1-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装置是通过真空杯连接到工件的表面,然而若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装置上设置一种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的张紧装置,会在真空杯上产生横向力,该横向力作用于真空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真空杯松动甚至晃动,从而削弱真空杯在表面上的附着效果,从而不利于轨道的牢固安装,影响装置实施的基本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一种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的张紧装置,也未给出将张紧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引导复合轮廓表面加工装置基础上,增加紧固于待加工的管的圆周的张紧装置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张紧装置可以使引导管加工装置进一步紧固。
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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