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换热器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94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90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9368.8
申请日:2015-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磊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刘璇斐
国际分类号:F25B39/02,F28F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9368.8,名称为“换热器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1464078A,公开日为2009年6月24日)与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8年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0),具有内腔;
换热管(20),设置在所述内腔内;
扰流通道,所述扰流通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内腔连通;
流体驱动机构(40),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设置在所述扰流通道上,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为齿轮泵;
所述换热器还包括扰流管道(30),所述扰流通道形成在所述扰流管道(30)内,所述扰流管道(30)包括位于所述壳体(10)的外部的扰流管道主体(31)和设置在所述扰流管道主体(31)的两端的插入配合部(32),所述壳体(10)设置有安装通孔,所述插入配合部(32)通过所述安装通孔插入所述壳体(10)的内部;
所述插入配合部(32)插入所述壳体(10)后沿竖向方向延伸。
8. 一种空调器,包括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为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权利要求3和4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齿轮泵和对比文件3的射流泵的原理区别很大,射流泵需要从外部引入介质,这对系统内的介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本申请采用了齿轮泵使得系统不用考虑外部介质的进入,本方案的结构更加简单,作为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能够进行上述改进的;(2)对比文件3的冷冻水入口和出口的设置位置并没有具体地规定,而是设置在比较容易设置的位置;本申请考虑换热器的进液、储液结构,根据换热器进出口的设置,并从流体力学的角度充分考虑了流体的扰动效果,液态冷媒从壳体10的底部中间位置进入内腔,壳体10的中间位置自身具有扰动作用,而在壳体10的第一端和第二端没有外力进行扰动,扰流通道设置在壳体10的两端的结构使得壳体10的两端的流体也具有外力的扰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具体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0),具有内腔;
换热管(20),设置在所述内腔内;
扰流通道,所述扰流通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内腔连通;
流体驱动机构(40),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设置在所述扰流通道上,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为齿轮泵;
所述换热器为满液式蒸发器;
所述壳体(10)包括冷冻水进口(11)和冷冻水出口(12),所述冷冻水进口(11)和所述冷冻水出口(12)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一端,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一端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一端,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二端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二端,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配置为使所述扰流通道内流体的流向为从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二端至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一端。
7. 一种空调器,包括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9月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由高压液体连接管18中引入的液体仍然是在换热器内腔中循环的第二工质,并没有从外部引入介质,也就不会对系统内的介质造成影响;射流泵和齿轮泵作为公知的流体驱动机构,根据适用的场合进行合理的替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3同样在壳体10的中间位置具有冷媒入口,因此在壳体的中间位置自身具有扰动作用,扰流通道同样分别位于换热器两端,由此在两端产生了外力扰动,其同样考虑了换热器进液、出液结构,并进行了相应的位置选择,由此产生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第三页倒数第四段的技术特征“所述插入配合部(32)向上靠近所述换热器(20)的下部”加入权利要求1中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是射流泵在换热器内进行扰动,其插入配合部无需伸入换热器内部,插入配合部只要和换热器内部连通即可,对比文件3中,扩散管与换热器内部接通即可,对扩散管伸入换热器内部的具体位置并没有进行详细限定。本申请中,插入配合部向上靠近换热管的下部,这和流体驱动机构为齿轮泵的结构是分不开的,齿轮泵和插入配合部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本申请通过齿轮泵对流体施加的压力推动流体向前流动,以对换热器内的流体进行扰动;流体在齿轮泵的压力的作用下可以在管路内移动较长的距离,直到换热器的底部,由此对换热器附近的流体的沸腾起到扰动作用,换热效率较高”。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0),具有内腔;
换热管(20),设置在所述内腔内;
扰流通道,所述扰流通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内腔连通;
流体驱动机构(40),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设置在所述扰流通道上,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为齿轮泵;
所述换热器为满液式蒸发器;
所述壳体(10)包括冷冻水进口(11)和冷冻水出口(12),所述冷冻水进口(11)和所述冷冻水出口(12)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一端,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一端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一端,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二端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第二端,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配置为使所述扰流通道内流体的流向为从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二端至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一端;
所述换热器还包括扰流管道(30),所述扰流通道形成在所述扰流管道(30)内,所述扰流管道(30)包括位于所述壳体(10)的外部的扰流管道主体(31)和设置在所述扰流管道主体(31)的两端的插入配合部(32),所述壳体(10)设置有安装通孔,所述插入配合部(32)通过所述安装通孔插入所述壳体(10)的内部,所述插入配合部(32)向上靠近所述换热管(20)的下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通道的两端均设置在所述换热管(20)的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一端设置有第一过滤结构,所述扰流通道的第二端设置有第二过滤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通孔设置在所述壳体(10)的底部,所述流体驱动机构(40)设置在所述扰流管道主体(31)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管道(30)与所述壳体(10)通过焊接连接。
6. 一种空调器,包括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为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换热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扰动和安全回油的高效管外蒸发换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7页第30行,附图1-6):换热器包括具有内腔的壳体5,换热管8和9位于内腔内,由第二工质液体连接管13和扩散管16形成扰流通道,该扰流通道的两端分别与内腔连通;由引射室31和第二工质高压液体连接管18形成流体驱动机构,其设置在连接管13和扩散管16形成的扰流通道上;通过第二工质高压液体连接管18、第二工质液体连接管13和扩散管16的作用将蒸发换热器底部的液态第二工质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扰流通道包括位于壳体外部的扰流管道主体;该蒸发换热器的第二工质R290液体的液面高度为至水平换热管的上端部,使水平换热扁管淹没在R290液体中,由此可知,该蒸发换热器为满液式蒸发器;壳体5包括第一工质气体进口接管10和第一工质液体出口接管1,第一工质气体进口接管10和第一工质液体出口接管1设置在壳体的左右两端。对比文件3的扰流通道实际同样形成在扰流管道内,并且包括位于壳体外部的主体和设置在两端的插入配合部(附图1中,插入壳体5的部分),扰流管道通过设置在壳体上的安装通孔插入壳体内部是隐含公开的内容。
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均是通过设置扰流通道,由流体驱动机构驱动流体循环以在换热器内腔中形成扰流,使沸腾生成的气泡快速脱离流体,为新的沸腾气泡的产生提供空间以提高换热效率(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20-29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流体驱动结构为齿轮泵;②换热管中流动的工质为冷冻水,并且冷冻水进口和冷冻水出口均位于壳体的一端;③插入配合部向上靠近所述换热器的下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工质的流动路径和管道布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的齿轮泵和对比文件3的射流泵作用均是为扰流通道中的流体流动提供驱动力,以在内腔中形成扰流,两种类型的泵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流体驱动机构,将对比文件3的射流泵替换为齿轮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这种替换属于常规替换,并且技术效果完全可以合理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3的换热器类型与本申请相同,换热管内流动的工质的具体流动路径和相应的管程布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进口和出口分别设置在换热器的两端或者均设置在换热器的一端都是常见的结构设计;对比文件3给出的关键技术启示在于在换热器下方设置扰流通道,该扰流通道完全可以应用于冷冻水进口和出口位于同一端的换热器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其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对换热管附近的流体沸腾起到扰动作用以提高换热效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扰流通道内的流体进入换热器内的程度而使插入配合部伸入换热器内部达到换热管附近是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3附图1可知,扰流通道的两端均设置在换热管8的下方,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避免工质内的杂质堵塞管道,在扰流通道的两端均设置过滤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中,扰流管道安装在壳体底部,射流室31位于扰流管道的主体上(参见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焊接方式将扰流通道与壳体连接在一起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3公开的换热器应用于R290/CO2复叠式制冷循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空调器),包括蒸发换热器,将上述制冷循环系统应用于空调器是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至5的换热器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采用该换热器的空调器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插入配合部向上靠近换热管的下部,这和流体驱动机构为齿轮泵的结构是分不开的,齿轮泵和插入配合部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因此,应当将齿轮泵和插入配合部整体视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该将二者割裂开来。之所以将插入配合部向上靠近换热管的下部,是因为复审请求人采用的驱动机构为齿轮泵,由于齿轮泵的驱动力不足,为了使流体在管路内流动较长的距离,需要使插入配合部插入壳体的程度更深;而对比文件3采用的射流泵,由于驱动力较大,插入配合部无需过度伸入壳体内。上述两种结构设计实际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并且目的也都是为了加强扰动作用以提高换热效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其选择齿轮泵时,为了克服驱动力不足而使插入配合部更深入到壳体内部是自然能够想到的。此外,为了增加外部流体对某一空间内的流体的扰动作用,将进入管道更加深入到空间内部本身也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1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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