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及含有其的电化学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及含有其的电化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35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69196
优先权日:2006-12-21
申请(专利)号:201510468495.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LG化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瑜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王维佳
国际分类号:H01M10/0565,H01M10/0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8495.5,名称为“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及含有其的电化学装置”的分案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LG化学。本申请母案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21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化学装置,对于碳酸酯选择EC、PC、BC、DEC、DMC、EMC中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线性饱和酯选自丙酸甲酯、丙酸乙酯、乙酸甲酯以及乙酸乙酯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30180623A1,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5日)相比,区别在于:1)包含容纳电化学装置的电化学装置箱;2)所述线性保护酯的含量为10-9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碳酸酯计;3)原位聚合为热聚合;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为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乙烯基的一种化合物或聚合形成凝胶电解质的单体为化学式1,所表述的一种化合物,其中A为C1~C12的亚烷基或C1~C12的卤代亚烷基;a为0~30中的一个整数;B为H或甲基;b为2~6中的一个整数,X为
其中E1-E3分别独立地为氢、C1~C12的烷基、C1~C12的卤代烷基,或 C1~C12的羟基烷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简单试验,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US20050227150A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公开了区别上述特征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于选择上述其它碳酸酯和线型饱和酯的技术方案,选用上述限定的其它碳酸酯和线型饱和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2,对于化合物为四乙二醇二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分子量为50-20000的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他聚合物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聚合而成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合都属于原位聚合,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含有用于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电解质溶剂、碱金属盐以及热引发剂。而惰性条件下聚合是本领域电解质聚合常用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化学装置。对比文件1-2公开了一种电化学电池,当其使用了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4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6段;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化学装置,包括一个阴极、一个阳极、一个隔膜、一个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和一个包括所述阴极、所述阳极、所述隔膜、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在内的电化学装置箱,
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所述电化学装置箱内部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热聚合而形成,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含有:
i)一种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并且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为以下化学图示1所表述的一种化合物:
化学图示1

其中A为C1~C12的亚烷基或C1~C12的卤代亚烷基;a为0~30中的一个整数;B为H或甲基;b为2~6中的一个整数;X为


其中E1-E4分别独立地为氢、C1~C12的烷基、C1~C12的卤代烷基,或C1~C12的羟基烷基,并且m为0~30中的一个整数;
ii)一种由碳酸酯和线型饱和酯组成的电解质溶剂,其中所述碳酸酯为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碳酸亚乙酯(EC)、1,2-丙二醇碳酸酯(PC)、1,2-丁二醇碳酸酯(BC)、氟代碳酸亚乙酯(FEC)、碳酸二乙酯(DEC)、碳酸二甲酯(DMC)、碳酸二丙酯(DPC)、碳酸甲乙酯(EMC)和碳酸甲丙酯(MPC);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为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丙酸甲酯、丙酸乙酯、丙酸丁酯和新戊酸甲酯;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的含量为10-9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碳酸酯计;
iii)一种电解质盐;和
iv)一种聚合引发剂。
2. 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装置,其中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为选自以下化合物中的任意一个或至少两个的结合:四乙二醇二丙烯酸酯、分子量为50~20,000的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1,4-丁二醇二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乙氧基化 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二三羟甲基丙烷四丙烯酸酯、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乙氧基化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和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
3. 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装置,其中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0.5-1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计。
4. 由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定义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聚合而形成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
5. 权利要求4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其中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电化学装置箱内部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热聚合而形成。
6. 权利要求4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其中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在惰性条件下将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热聚合而形成。
7. 一种电化学装置,含有一个阴极、一个阳极,和权利要求4定义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
8. 权利要求7的电化学装置,其中所述电化学装置为锂二次电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删除部分技术特征,同时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聚合物电解质用作隔离层,而有机溶剂作为电解质单独分布在电池内部;相反,在本申请中,有机溶剂浸渍在凝胶聚合物中,也就是说,凝胶聚合物分布在电池的整个内部中。该结合方式的不同与本申请在4C倍率方面取得的协同作用相关;2)在本领域中存在其他多种用于改善低温性能和收缩率的技术方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出于改善低温性能和收缩率的目的,完全没有必要结合对比文件1、2,因为改善电极材料和结构本身的减小电池膨胀率的技术效果要好于选用凝胶电解质;3)对比文件l、2中均没有教导“本申请的特定凝胶电解质单体与线型饱和酯”的结合可以在提高4C倍率性能方面具有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的“特定凝胶电解质单体+线型饱和酯”的组合在倍率容量(4C)方面取得了协同作用,即在倍率容量(4C)方面取得的显著改善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是预料不到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化学装置,包括一个阴极、一个阳极、一个隔膜、一个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和一个包括所述阴极、所述阳极、所述隔膜、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在内的电化学装置箱,
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所述电化学装置箱内部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热聚合而形成,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含有:
i)一种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并且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为选自以下化合物中的任意一个或至少两个的结合:四乙二醇二丙烯酸酯、分子量为50~20,000的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1,4-丁二醇二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二三羟甲基丙烷四丙烯酸酯、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乙氧基化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和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其中所述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的含量为0.5-1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计;
ii)一种由碳酸酯和线型饱和酯组成的电解质溶剂,其中所述碳酸酯为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碳酸亚乙酯(EC)、1,2-丙二醇碳酸酯(PC)、1,2-丁二醇碳酸酯(BC)、氟代碳酸亚乙酯(FEC)、碳酸二乙酯(DEC)、碳酸二甲酯(DMC)、碳酸二丙酯(DPC)、碳酸甲乙酯(EMC)和碳酸甲丙酯(MPC);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为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丙酸甲酯、丙酸乙酯、丙酸丁酯和新戊酸甲酯;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的含量为10-9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碳酸酯计;
iii)一种电解质盐;和
iv)一种聚合引发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UV固化聚合物电解质本质上就是凝胶聚合物电解质,而且其含有有机溶剂,有机溶剂也浸渍在该聚合物电解质中。3)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改善低温性能和收缩率时有多重改进手段,改善电极材料和结构仅是其中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采用其它手段,而非一定要改善电极材料和结构。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电解质即为凝胶电解质,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化学图示1所示的具体化合物,同时公开了其作用是减少收缩,获得具有弹性、粘结性和离子传导性电解质,与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定凝胶电解质线性饱和酯的组合”,虽然对比文件1、2未提及在改善电池4C倍率容量方面的效果,然而材料的性能是由其结构和/或组成决定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改善电池低温性能和收缩率方面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公开组成的电解质组合物和碳酸酯类溶剂,该组成物质必然能起到提高电池倍率性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加入该物质可得到对应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摘要):位于隔膜层至少一个表面上的至少一个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层包括通过UV照射固化式(I)CH2=CR1COO(CH2CH2O)NCOCR2=CH2所示的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获得的聚合物,其中R1和R2独立为H或甲基,N是介于3-20的整数;b)至少一种选自PVdF基聚合物,PAN基聚合物,PMMA基聚合物和PVC基聚合物的聚合物;该聚合物电解质还包括C)含有锂盐的有机溶剂。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5]段):将1g DMC中的5wt%P(VdF-HFP)(Atochem Kynar 2801)加入2g液体电解质溶液中,该液体电解质溶液为碳酸亚乙酯/碳酸二甲酯(1:1重量比)中的1M LiPF6,其含有1克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低聚物(购自Aldrich Co.,分子量为742)。然后将所得混合物在室温下充分搅拌至少3小时至均匀,然后通过刮刀法以20μm的厚度浇铸到PE隔膜的一个表面上。然后用功率为100W的UV灯将紫外线照射到所得薄膜上以引发低聚物的聚合,得到均匀的双层、UV固化聚合物电解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该UV固化聚合物电解质层是凝胶聚合物电解质,而且其含有有机溶剂,有机溶剂也浸渍在凝胶聚合物中;此外,本申请中并未记载有机溶液与凝胶聚合物的结合方式对电池4C倍率性能的影响;2)虽然在本领域中存在其他多种用于改善低温性能和收缩率的技术方案,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化合物,并且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减少收缩,获得具有弹性、粘结性和离子传导性电解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说明书第[0083]段):在具有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其中将替代线型饱和酯的其他有机溶剂(EMC或GBL)与碳酸酯(EC)进行混合作为电解质溶剂—的比较实施例1和2的电池中,随着放电电流量的增加,放电容量降低。电池的4C倍率性能是电池的常见的性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合物电解质包括分子式(Ⅰ)CH2=CR1COO(CH2CH2O)NCOCR2=CH2所示的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其中R1和R2独立为H或甲基,N是介于3-20的整数;用于有机电解质的有机溶剂,可以是碳酸亚乙酯、碳酸亚丙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二甲酯、碳酸甲乙酯或其混合物。为了改善低温特性,可将另外的溶剂,如乙酸甲酯、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酸乙酯或其混合物加入上述有机溶剂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记载的凝胶电解质单体、碳酸酯与线型饱和酯,而产品的性能是由其结构和/或组成决定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聚合物电解质必然能达到提高电池倍率性能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66、0075、0079段、图5),比较例2中未加入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通过实施例2与比较例2的比较,表明具有多层、UV固化聚合物电解质的锂二次电池高倍率放电特性更优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删除技术特征“并且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选自以下化合物中的任意一个或至少两个的结合:四乙二醇二丙烯酸酯、分子量为50~20,000的聚乙二醇二丙烯酸酯、1,4-丁二醇二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二三羟甲基丙烷四丙烯酸酯、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乙氧基化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和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1,2-丙二醇碳酸酯(PC)、1,2-丁二醇碳酸酯(BC)、氟代碳酸亚乙酯(FEC)、碳酸二乙酯(DEC)、碳酸二甲酯(DMC)、碳酸二丙酯(DPC)、碳酸甲乙酯(EMC)和碳酸甲丙酯(MPC)”、“选自以下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结合: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丙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丙酸甲酯”、“丙酸丁酯和新戊酸甲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对比文件2中没有披露线性饱和酯,更没有披露线性饱和酯可以改善倍率特性。丙酸乙酯可以改善倍率特性,并未被任何现有技术所公开;线型饱和酯(丙酸乙酯)、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及碳酸酯(碳酸亚乙酯)具有协同作用,并结合本申请表1进行分析。对比文件2中,仅仅测定的是0.2C和1C下的倍率容量,而本申请是在4C下的倍率容量,由0.2C和1C下的倍率容量,完全无法预见到4C下的倍率容量。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化学装置,包括一个阴极、一个阳极、一个隔膜、一个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和一个包括所述阴极、所述阳极、所述隔膜、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在内的电化学装置箱,
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所述电化学装置箱内部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热聚合而形成,所述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含有:
i)一种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的化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为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其中所述化合物的含量为0.5-1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计;
ii)一种由碳酸酯和线型饱和酯组成的电解质溶剂,其中所述碳酸酯为碳酸亚乙酯(EC);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为丙酸乙酯;其中所述线型饱和酯的含量为10-9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碳酸酯计;
iii)一种电解质盐;和
iv)一种聚合引发剂。
2. 由权利要求1定义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聚合而形成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
3. 权利要求2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其中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电化学装置箱内部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热聚合而形成。
4. 权利要求2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其中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在惰性条件下将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热聚合而形成。
5. 一种电化学装置,含有一个阴极、一个阳极,和权利要求2定义的凝胶聚合物电解质。
6. 权利要求5的电化学装置,其中所述电化学装置为锂二次电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6段;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即:
对比文件1:US2003/0180623A1,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27150A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化学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合物电解质及包含其的锂二次电池(参见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0022]-[0024]段,第[0037]-[0066]段,图1-5),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聚合物电解质具有UV固化的聚合物电解质层,其包括至少一种选自由PVDF基聚合物、PAN基聚合物、PMMA基聚合物以及PVC基聚合物组成的组中的聚合物,通过使用UV射线辐射来处理分子式(Ⅰ)CH2=CR1COO(CH2CH2O)NCOCR2=CH2所示的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获得的聚合物,其中R1和R2独立为H或甲基,N是介于3-20的整数(即一种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并且在其一个末端具有至少两个双键的化合物),则当N=4,R1、R2为H时,化合物为四乙二醇二丙烯酸酯。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是乙二醇二丙烯酸酯、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或其混合物,分子量为200-2000。根据所需的特性,所用量占聚合物层中聚合物混合物的5-95wt%。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层进一步含有用于UV固化的引发剂;聚合物电解质还具有将锂盐(即电解质盐)溶解于有机溶剂而形成的有机电解液(即凝胶聚合物电解质通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的原位聚合而形成)。用于有机电解质的有机溶剂可以是碳酸亚乙酯、碳酸亚丙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二甲酯、碳酸甲乙酯或其混合物。为了改善低温特性,可将另外的溶剂,如乙酸甲酯、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酸乙酯(即线性饱和酯)或其混合物加入上述有机溶剂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环状碳酸酯与线性饱和酯混合组成的电解质溶剂。锂二次电池具有阴极、阳极和由PP、PE或非织物纤维构成的隔膜、UV固化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电化学装置还包括电化学装置箱,该电化学装置箱包括所述阴极、所述阳极、所述隔膜、所述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在内;2)所述线性保护酯的含量为10-9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碳酸酯计;3)原位聚合为热聚合;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的化合物为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容纳电化学装置;2)高浸渍率改进电池内部的离子传导率,同时防止由于低温下电解质的收缩因为其具有较低的凝固点而引起的电池性能的劣化,改进电池的室温/低温特性和其倍率容量;3)如何进行聚合反应,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电化学装置包括电化学装置箱,采用电化学装置箱容纳电化学装置的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解质中需要同时利用碳酸酯优良的锂离子离解和转移性以及线性饱和酯高浸渍率、低凝固点的特性,为了兼顾两种溶剂的优势,线性饱和酯的含量不宜过大或过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线性饱和酯适合的含量范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10wt%-90wt%这一含量范围较大,包括了常见的含量数值,并且该范围内的含量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上述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凝胶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3]段,表1,权利要求1-13):该聚合物电解质组合物含有用于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电解质溶剂、碱金属盐以及热引发剂(相当于公开了聚合为热聚合)。所述单体可以是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非水溶剂是极性非质子有机溶剂,例如环状碳酸盐、环状酯、环状酰胺和碳酸二烷基酯,包括碳酸乙烯酯(EC)、碳酸丙烯酯(PC)、碳酸丁烯酯(BC)、γ-丁内酯(GBL)、碳酸乙基丙酯(EPC)、N,N-二乙酰胺及其混合物。优选地,使用二元溶剂混合物,例如EC/PC。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减少收缩,获得具有弹性、粘结性和离子传导性的电介质,获得0.2C、1C下良好的倍率容量。对比文件2未公开采用线型饱和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碳酸亚乙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采用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作为单体化合物来制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以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的技术启示。而在采用碳酸亚乙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的情况下,采用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作为单体化合物来制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以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这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采用碳酸亚乙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采用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作为单体化合物来制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从属于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5-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化学装置。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一种锂离子二次电池,含有阳极、阴极以及凝胶聚合物电解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前置审查意见和驳回决定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碳酸酯为碳酸亚乙酯(EC)、线型饱和酯为丙酸乙酯、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的化合物为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包括:用作通过聚合形成凝胶聚合物的单体的化合物为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对比文件2未公开采用线型饱和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碳酸亚乙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采用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作为单体化合物来制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以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的技术启示。而在采用碳酸亚乙酯、丙酸乙酯作为电解质溶剂的情况下,采用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作为单体化合物来制备凝胶聚合物电解质以改善4C放电时的倍率容量,这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6段;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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