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地球四季演示模型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90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48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8969.4
申请日:2016-03-13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红明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罗赟
国际分类号:G09B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8969.4,名称为“地球四季演示模型玩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同金。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00742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地球四季演示模型玩具,它包括底座、支撑杆、地球仪、圆盘、太阳球,其特征是:在一个锥形底座(1)上有四根分别向前后左右倾斜的支撑杆(2),每个支撑杆(2)的上部都有一个“N”形弯用于支撑圆盘(4),每个支撑杆(2)的“N”形弯的顶端都是一个插管(2.1),每个插管的轴心线(2.2)都与圆盘(4)的平面呈23°26′的夹角,四个插管上只插一个两端带轴的地球仪(3),圆盘(4)中心有一圆孔,圆孔上有一太阳球(5),太阳球由上下半球壳组成,太阳球(5)下半球壳固定在圆盘(4)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4)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激光指示器(5.1),激光指示器(5.1)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所述的圆盘,在其圆围上印有一圆环线,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其表面上的前后左右支撑杆旁分别印有“秋分”、“春分”、“冬至”和“夏至”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面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锥形底座上有四根向前后左右倾斜的支撑杆,支撑杆上部有N形弯用于支撑圆盘,支撑杆的N形弯顶端都是一插管,四个插管上插一两端带轴的地球仪,太阳球下半壳固定在圆盘中心的圆孔内,上半球壳内横置微型激光指示器,激光指示器开关设置在上半球壳的顶上,(2)盘为圆盘,圆盘上印制的相关知识的文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马同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零件少、能够让人直观看到并具体演示的、并能让人们更易理解地球四季变化原理的地球四季演示模型玩具产品; 2.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3.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一个锥形底座上有四根分别向前后左右倾斜的支撑杆,每个支撑杆的上部都有一个“N”形弯用于支撑圆盘,每个支撑杆的“N”形弯的顶端都是一个插管,四个插管上只插一个两端带轴的地球仪;太阳球设于圆盘中心的圆孔上,太阳球由上下半球壳组成,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盘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激光指示器,激光指示器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2)所述的圆盘,在其圆围上印有一圆环线,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其表面上的前后左右支撑杆旁分别印有“秋分”、“春分”、“冬至”和“夏至”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面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对模型进行改进来演示地球四季变化,其次在申请日前公开的两篇教科书中都提及了学生制作简易模型来模拟地球四季变化,最后认为四根支撑杆的具体结构、太阳球的具体结构以及底座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强调:1.没有证据表明复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圆盘上印有具体的文字”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补入到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1-11段;以及于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地球四季演示模型玩具。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地球公转演示仪,其直观演示地球公转现象和太阳直射点在地球表面的移动现象,包括:黄道面板、黄道、太阳球体、地球仪;黄道面板设计有圆形的黄道,黄道中部固定着固定轴,固定轴上设置太阳球体,太阳球体被设置有光源装置,其发出光源为聚光点状的射线光源,光源的高度与地球仪球心高度一致,地球仪倾斜放置在黄道面板上,地球仪的赤道平面和黄道平面保持66°34′的夹角。地球公转演示仪使用时,把黄道面板1水平放置,地球仪5倾斜地在黄道2上绕着太阳球体3转动,演示了地球的公转现象;随着地球仪5的公转,转动太阳球体3,使其射出的光源点落在地球仪表面上,其射出的光源点将在地球仪5的南北回归线之间移动,演示了地球上太阳直射点的移动规律。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圆形黄道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圆盘”,对比文件1中的光源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微型激光指示器”,对比文件1的地球公转演示仪在演示地球公转现象和太阳直射点在地球表面的移动现象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地球的四季变化,给出了用模型来演示地球四季变化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球仪的赤道平面和黄道平面保持66°34′的夹角”,因而隐含公开了有关将地球仪的地轴线设置成与黄道平面呈23°26′的夹角的内容。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一个锥形底座上有四根分别向前后左右倾斜的支撑杆,每个支撑杆的上部都有一个“N”形弯用于支撑圆盘,每个支撑杆的“N”形弯的顶端都是一个插管,四个插管上只插一个两端带轴的地球仪;太阳球设于圆盘中心的圆孔上,太阳球由上下半球壳组成,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盘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上半球壳内横置有微型激光指示器,激光指示器的开关在上半球壳的顶上;(2)所述的圆盘,在其圆围上印有一圆环线,在圆环线旁印有“地球公转轨道线”的文字,在其表面上的前后左右支撑杆旁分别印有“秋分”、“春分”、“冬至”和“夏至”的文字,在圆盘的中部面上印有“地球公转轨道面”的文字,在圆盘面的适当位置印有“地球在公转轨道上自转与公转,总是始终保持地球轴与地球公转轨道面呈23°26′的夹角,也就是始终“斜着身子”在地球公转轨道面上公转与自转”等与之相关知识的文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只演示地球四季的简单模型玩具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
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的主题是一种地球公转演示仪,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认识到,其在演示地球公转现象和太阳直射点在地球表面的移动现象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对地球的四季变化的演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可以用对该模型进行改进以演示地球四季变化。
其次,在张克理和邵英主编的《新课标新教材教师备课方略-初中地理》(2005年出版)的教科书(参见第3页)和林培英、曾红鹰编译的《国外中学实验-地理》的教科书(参见第33-34页)都提及了学生制作简易模型来模拟地球四季变化,其中将地球仪设置在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的位置上,用激光笔模拟太阳光照射分别位于上述四个位置的地球仪,让学生观察直射点的变化和季节变化。即,在制作仅用于演示地球四季变化的模型时,在春分、秋分、夏至、冬至对应的四个位置上设置相应的地球仪支撑结构,并用激光笔模拟太阳光照射分别位于四个位置的地球仪以让学生观察直射点的变化和季节变化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识。至于具体借助具有插管且向前后左右倾斜的四根支撑杆来提供对应四季的地球仪支撑结构则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至于具体将太阳球设计成由上下球壳组成,将太阳球下半球壳固定在圆盘孔内,上半球壳与圆盘同轴心且可以转动,以及具体选择微型激光指示器作为指示光源并将其横置于上半球壳内且将激光指示器的开关设在上半球壳的顶上,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当太阳球的一部分位于圆盘面下方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设置支撑结构在圆盘面和地面之间形成一定距离。至于具体设置锥形底座,同时以用于支撑地球仪的支撑杆作为支撑,并将支撑杆的上部形成“N”形弯以同时提供支撑圆盘和地球仪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强化使用者记忆相关知识,在相关教具上印制知识点的文字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公开号为CN1385819A、CN2775780Y、CN202067426的专利均公开了在相应的地理教具的圆盘或者圆环上印制24节气。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会使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没有证据表明复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圆盘上印有具体的文字”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1.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节规定,审查员认定公知常识时要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前述已经结合两本教课书公开的内容来说明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理由;2.复审请求人强调“圆盘上印有具体的文字”而不是“圆盘上印有文字”,前述已经结合专利文献说明在相关教具上印制知识点的文字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理由,至于具体印什么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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