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内衬的管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内衬的管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62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51676
优先权日:2013-03-28
申请(专利)号:201410118017.7
申请日:2014-03-27
复审请求人:赢创德固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刘歆洁
参审员:伍佳
国际分类号:B29C63/34,F16L9/12,E21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8017.7,名称为“具有内衬的管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为赢创德固赛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04036202A1,公开日:2004年2月2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加热管是从外部加热。然而,对管的加热通常都是外部高频加热线圈从头走到尾进行加热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CN1212751A,公开日:1999年3月31日)公开了一种对地下管道加衬的方法,并公开了:第一衬层1(相当于内衬)的外径比所述管的内径大,且在方法步骤c)中将所述第一内衬折叠后的横截面缩小了,然后将第一内衬1进入人孔2然后进入管道10。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管加内衬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大直径内衬折叠后放入管中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2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经验性数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由前述权利要求方法制备的管,权利要求1-5任一项方法并没有给其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改变,即其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与现有技术的产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用于制造铺设管路的用途,当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用途,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路1是用于输送水的主干线;至于是用于输送废水、气体、油、原油、炼油产品、水-油-混合物、砂-水-油-混合物或采矿领域中的矿浆,基于相同的比铸铁管耐腐蚀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纤维复合加强树脂管替代铸铁管,以增强耐久能力。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2对管路用途的限定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具体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a) 提供管;
b) 提供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内衬,
c) 任选通过外力作用缩小所述内衬的横截面,
d) 将所述内衬引入所述管中,
e) 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f) 冷却所述内衬。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的外径比所述管的内径大最多25%,且在方法步骤c)中将所述内衬的横截面缩小3至30%。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的外径等同于所述管的内径或小最多3%。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是单层的或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且所述内衬的外层是粘合改性的。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制成的管。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用于制造铺设管路的用途。
8.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用于输送废水、气体、油、原油、炼油产品、水-油-混合物、砂-水-油-混合物或采矿领域中的矿浆。
9.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用于支撑和加衬采油井或采气井。
10.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充当油田或气田中制造钻孔时的钻杆。
11.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是原油或天然气的传送管路、收集管路或输送管路。
12.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6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是超临界CO2管路。”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其实现“用于避免内衬塌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避免内衬坍塌的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提供管;
b)提供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内衬,
c)任选通过外力作用缩小所述内衬的横截面,
d)将所述内衬引入所述管中,
e)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优选至少20K,特别优选至少30K和非常特别优选至少40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f)冷却所述内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9段公开:管2包括内层4和内衬塑层3,内衬塑层3采用热塑性长丝连续编织的聚丙烯纺织布,且有连续增强纤维;说明书第40段公开:产生热空气,该热空气施加到内衬塑层3上以熔化热塑性长丝。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空气加热内衬塑层3至高于热塑性长丝粒晶熔点Tm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如果内衬塑层3直接贴到管内壁,管也需要预热至热塑性长丝粒晶熔点Tm的温度,这样才能更好地粘结内衬塑层。2对比文件1也通过“高于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的温度”、“其外表面呈现管的内部形状”解决了避免内衬塌陷的技术问题。区别仅在于:对管的加热是从外部加热。现有技术的钢塑复合管对钢管的预热就是钢管穿设在高频线圈中,高频线圈从钢管一端走到另一端,这种从外部加热钢管的加热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从 I. 关于内衬的结构和组成;II. 关于在引入的内衬膨胀之前、同时还是之后加热;III. 关于直接经受加热的目标;IV. 关于加热的方式和程度;V. 关于加热温度;VI. 关于特征“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VII. 关于技术问题/效果;VIII. 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是否能够组合,这些方面,可以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其它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避免内衬坍塌的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提供管;
b)提供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内衬,
c)通过外力作用缩小所述内衬的横截面,
d)将所述内衬引入所述管中,
e)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优选至少20K,特别优选至少30K和非常特别优选至少40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f)冷却所述内衬,
其中所述内衬的外径比所述管的内径大最多25%,且在方法步骤c)中将所述内衬的横截面缩小3至30%。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的外径等同于所述管的内径或小最多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是单层的或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且所述内衬的外层是粘合改性的。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制成的管。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用于制造铺设管路的用途。
7.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用于输送废水、气体、油、原油、炼油产品、水-油-混合物、砂-水-油-混合物或采矿领域中的矿浆。
8.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用于支撑和加衬采油井或采气井。
9.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充当油田或气田中制造钻孔时的钻杆。
10.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是原油或天然气的传送管路、收集管路或输送管路。
11.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5的管制成的管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路是超临界CO2管路”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直接和毫无疑义地教导了从内部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或启示,以克服现有技术的相反教导,从而如本发明所教导的从外部加热。
对比文件2中的内衬材料(这里:交联聚乙烯)在加热过程中通过融化热而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使其相互接合。相反地,本发明的内衬材料(即,热塑性材料)在加热过程中仅仅发生物理融化过程。两者的作用机理完全不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教导了针对交联聚乙烯材料、以从内部加热的方式、借助来自内部的压力、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而相互接合。相反地,本发明针对热塑性材料、以从外部加热的方式、不借助来自内部的压力而是仅仅依靠内衬的自身张力、发生物理融化过程而不是化学反应从而相互接合。两者涉及针对不同材料的不同加热方式。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克服至少所述双重技术障碍而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在从内部加热的情况下,存在温度梯度。因此,内侧相比于外侧将更软。由此需要采用来自内部的压力,以支撑完全软化的内衬,从而使得内衬的外侧与外层的管材很好地接触。
本发明的方法涉及在保持内衬的自身张力的同时的加热过程(参见说明书第[0009]和[0010]段)。为此,唯一的方式在于从外部加热。虽然从外部加热也会导致温度梯度,但是梯度变化的方向是正好相反的。并且,虽然外管相对于内层更软,但是内层的张力将会维持层与层之间的必要接触。
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其它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5-11,将权利要求1中的优选特征改写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直接和毫无疑义地教导了从内部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或启示,以克服现有技术的相反教导,从而如本发明所教导的从外部加热。
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使内衬层均匀加热的问题,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使各衬层依次融合在一起的问题,两者的技术目的不同,而且也都没有涉及到如何使内衬与管路紧密贴合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不存在相互结合的基础,两者也都没有给出任何实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避免内衬坍塌的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 提供管;
b) 提供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内衬,
c) 通过外力作用缩小所述内衬的横截面,
d) 将所述内衬引入所述管中,
e) 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f) 冷却所述内衬,
其中所述内衬的外径比所述管的内径大最多25%,且在方法步骤c)中将所述内衬的横截面缩小3至30%。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的外径等同于所述管的内径或小最多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是单层的或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衬由两层、三层或更多层构成,且所述内衬的外层是粘合改性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e)中,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20 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e)中,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30 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e)中,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或之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40 K的温度,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避免内衬坍塌的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0007段,0039-0048段,附图1-4):提供管1;提供内衬2,其中内衬的内层3包括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细丝和增强纤维细丝,内衬的外层4为热塑性材料;将所述内衬引入所述管1中,可知内衬的横截面小于管的横截面;在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的同时,将内衬的内层3中的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细丝加热至熔化,加热气流也会加热内衬的外层4,径向膨胀将内衬的内层3、外层4压到管壁上,以使其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内衬的内层3中的熔化的热塑性材料与增强纤维细丝粘合在一起,成为最终成型的内衬层的一部分;冷却所述内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的温度。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对内衬加热方式使得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与管熔合接合。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内衬的内层3与外层4接合的方式为:内衬的内层3中的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细丝加热至熔化,加热气流也会加热内衬的外层4,径向膨胀将内衬的内层3、外层4压到管壁上,以使内衬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内衬的内层3中的熔化的热塑性材料与内衬的内层3中的增强纤维细丝粘合在一起,并与外层4结合,成为最终成型的内衬层。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对外层4的加热程度为温热(warm),也就是说外层4中的热塑性材料并未熔化,也就无法实现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与管熔合接合方式,也就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避免内衬塌陷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对加热方式进行改变,实现加热管来加热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从而与管熔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内表面加衬热塑性层的管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2页第15行-第3页第15行,图1-2):提供管;提供由交联聚乙烯材料制成的内衬,内衬为多层粘合在一起形成,任选通过外力作用缩小所述内衬的横截面,将内衬引入所述管中,引入的内衬径向膨胀,通过依次将各衬层暴露在来自热源的融化热下而使它们融合在一起,在加热期间,保持管道内的压力以便将管衬压贴在管道上而在各衬层之间形成必要的焊接或融合压力。内衬外表面呈现所述管的内部形状。冷却所述内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限定了内衬材料由热塑性材料制成;从外部将所述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的温度。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对内衬加热方式使得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与管熔合接合。
对比文件 2公开了内衬由交联聚乙烯材料制成,内衬为多层粘合在一起形成,通过依次将各衬层暴露在来自热源的融化热下而使它们融合在一起。内衬由交联聚乙烯材料制成,且内衬为多层粘合在一起形成的组合方式,相应地要求依次将各暴露在来自热源的融化热下而使它们融合在一起,或者交换地使用透明或不透明的材料,在一个工序将两层以上熔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对各层分别加热,使得各层发生交联,目的之二是将各内衬层粘合在一起,而并未考虑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与管接合的方式是否是熔合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需要依次通过融化热使各层交联,或者交换地使用透明或不透明的材料,使各层交联,也就难以通过将管加热至高于所述内衬的外表面的模塑料的粒晶熔点Tm至少10K的温度,以使得各层交联,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有动机对加热方式进行改变,实现加热管来加热内衬层与管接触的表面从而与管熔合。
而且,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