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机动车的雨刷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10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53634
优先权日:2013-07-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268.0
申请日:2013-11-14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丽娜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牛跃文
国际分类号:B60S1/34(2006.01);B60S1/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268.0,名称为“用于机动车的雨刷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GB1425568A,公开日为1976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US4592110A,公开日为1986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EP0930207A2,公开日为1999年07月21日;
对比文件4:DE1918917A1,公开日为1970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5:JP5-42020U,公开日为1993年06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雨刷装置(2;28,30;74;78),具有
-长形延伸的上部件(10),它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
-长形延伸的下部件(12),它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和
-多个用于连接上部件(10)和下部件(12)的连接元件(18),其中,连接元件(18)沿着雨刷装置(2;28,30;74;78)的纵向延伸(8)相互相间隔并且借助于旋转接头(20;130;122)固定在下部件(1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上部件(10)和下部件(12),尤其是在雨刷装置(2;28,30;74;78)的一个端部区域中,在一个外部的连接位置(14,16;34)上牢固地相互连接,其中,所述外部的连接位置(14,16;34)尤其是在雨刷装置(2;28,30;74;78)的纵向延伸(8)中从外向内指向的方向上看,构造在连接元件(18)之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元件(18)的纵轴线(24)相对于下部件(12)成角度(26)地延伸,该角度在65°和115°之间,尤其是在75°和105°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各两个相邻的连接元件(18)之间的间距(22)小于50mm,尤其是小于30mm。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上部件(10)由单个部件或者由两个部件构造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下部件(12)的与上部件(10)相背离的一侧上安装一个可弯曲的雨刷唇(80)。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下部件(12)与一个拉力产生机构(44)连接,它用于产生,尤其是在下部件(12)的纵向延伸的方向上,作用到下部件(12)上的拉力(50)。
8. 根据权利要求中1至7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上部件(10)与一个压力产生机构(52)连接,它用于产生,尤其是在上部件(10)的纵向延伸的方向上,作用到上部件(10)上的压力(56)。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多个用于产生纵向收缩和纵向抽出的致动器(58-72),它们沿着下部件的纵向延伸布置在下部件(12)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部件(10)和下部件(12)之间形成间隙(82),在该间隙中布置用于影响进入所述间隙(82)中的空气流的扰流器(76)。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旋转接头(20;130;122)具有75Nmm/rad或更小的弯曲强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连接元件借助于另外的旋转接头(20;130;122)被固定在上部件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旋转接头和/或另外的旋转接头包括第一接头部件(102;102B;102C,102D,112,104;104B;104C,104D,114)和第二接头部件(104;104B;104C,104D,114,102;102B;102C,102D,112)。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第一接头部件(102C,102D,104,104B,114)是圆柱形的或球形的并且第二接头部件(102;102B;104C,104D,112)包括用于容纳第一接头部件的底切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旋转接头是薄膜铰链(122)。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薄膜铰链与连接元件(18)和/或下部件(12)单件地构造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薄膜铰链(122)具有0.1mm至0.8mm,尤其是0.2至0.4mm的厚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薄膜铰链用由POM,PA,和TPE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材料制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第一和第二接头部件相互卡接在对方上或其中,第一和第二接头部件通过2-组分喷注法制造。
20. 根据权利要求6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被这样地提供,即它们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连接元件借助于旋转接头固定在下部件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3、4或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0。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雨刷装置的结构设计有利地实现使雨刷装置精确地匹配于玻璃内部出现的曲面变化。对比文件5同本申请基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5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简单结构来降低空气阻力。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雨刮器组件的特定的铰链连接,更没有公开为不同部件使用匹配高品质材料。即使对比文件5的雨刮器可以某种程度理解为铰接连接状态,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板簧2必然通过旋转接头连接到叶片的背骨上。从对比文件5的教导出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板簧2借助于旋转接头铰接到叶片骨架的两端,也没有启示应提供雨刮唇和旋转接头使得它们至少部分地包含相同的材料。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中的附图标记7对应的是铰接连接状态,而铰接连接状态本身即是可以旋转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36]段中记载有“旋转接头在此处是铰链”,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中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旋转接头。尽管对比文件5没有明确记载该结构的技术效果,但是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固定连接元件使雨刷能更好地匹配挡风玻璃的曲面”是结构本身所具有的,因此,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连接元件为多个,连接元件沿着雨刷装置的纵向延伸相互间隔,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被这样地提供,即它们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或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5中的附图标记7对应的是铰接连接状态,而铰接连接状态本身即是可以旋转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0036]段中记载有“旋转接头在此处是铰链”,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旋转接头。而且对比文件5明确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1]-[0012]段,权利要求1,附图1-4):具有平面脊骨的雨刷装置适于采用如图2所示的固定连接方式,具有弯曲脊骨的雨刷装置适于采用如图1所示的铰链连接方式。采用铰链式连接方式更适于脊骨的变形,更适于瞬间适应玻璃曲面,且利用叶片脊骨两端的板簧和安装在橡胶上的板簧的弹性,能够使橡胶与玻璃曲面紧密接触。进一步地,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板簧2下端的连接方式将板簧2的上端借助于旋转接头铰接到叶片骨架的两端。至于雨刷唇和旋转接头的具体材料,对比文件5中的雨刷唇是橡胶材质,而连接上下部件的板簧2也是有弹性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具有弹性的连接件,比如橡胶,设置在上下部件之间,选择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4月0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10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0,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上部件(10)和下部件(12)之间形成间隙(82),在该间隙中布置用于影响进入所述间隙(82)中的空气流的扰流器(76)”能够在机动车高速行驶下将雨刷装置向下在玻璃的方向上压下,雨刷装置的压紧力被提高且保证它在玻璃曲面上精确地贴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连接元件为多个,连接元件沿着雨刷装置的纵向延伸相互间隔,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被这样地提供,即它们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在上部件和下部件之间形成间隙,在该间隙中布置用于影响进入所述间隙中的空气流的扰流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或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扰流器的作用是影响气流流动的方向,可以阻挡原本往下流的气流,对部件形成下压力,机动车高速行驶时,雨刷对玻璃的压紧力增大,刮水就会更精准。因此,在上下部件之间的间隙设置扰流器从而影响间隙中的空气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9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用于连接上部件和下部件的连接元件”修改为“多个用于在所述雨刷装置的两个端部区域之间连接所述上部件和所述下部件的连接元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雨刷装置的两个端部区域之间布置多个连接元件来连接上部件和下部件,力能够更加均匀地被传递到雨刷唇上,从而雨刷唇能够更紧密地压向要刮擦的玻璃。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雨刷片,具有简单的结构和低的空气阻力,脊骨1和板簧4仅仅在两个端部处借助于板簧2相互连接,没有设置任何连接元件来连接脊骨1和板簧4两个端部区域之间,在脊骨1和板簧4的端部之间的区域中,无法保证橡胶3均匀地压向玻璃。由于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布置在雨刷装置的两个端部区域之间的连接元件,进一步地,旋转接头的材质以及具有上下部件的雨刷片之间的间隙中设置扰流器均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5中的脊骨具有板状,空气阻力变得小于传统的脊骨,板状的脊骨已经可以被视为是某种扰流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的技术教导也没有动机再在脊骨1和板簧4之间的空间中设置扰流器。尽管扰流器的作用是影响气流流动的方向可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但并不能得出将扰流器设置在雨刷装置的上部件和下部件之间也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雨刷装置(2;28,30;74;78),具有
-长形延伸的上部件(10),它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
-长形延伸的下部件(12),它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和
-多个用于在所述雨刷装置(2;28,30;74;78)的两个端部区域之间连接所述上部件(10)和所述下部件(12)的连接元件(18),其中,所述连接元件(18)沿着所述雨刷装置(2;28,30;74;78)的纵向延伸(8)相互相间隔并且借助于旋转接头(20;130;122)固定在所述下部件(12)上,其中,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被这样地提供,即它们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其中,在所述上部件(10)和所述下部件(12)之间形成间隙(82),在该间隙中布置用于影响进入所述间隙(82)中的空气流的扰流器(7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件(10)和所述下部件(12),尤其是在雨刷装置(2;28,30;74;78)的一个端部区域中,在一个外部的连接位置(14,16;34)上牢固地相互连接,其中,所述外部的连接位置(14,16;34)尤其是在雨刷装置(2;28,30;74;78)的纵向延伸(8)中从外向内指向的方向上看,构造在连接元件(18)之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元件(18)的纵轴线(24)相对于所述下部件(12)成角度(26)地延伸,该角度在65°和115°之间,尤其是在75°和105°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各两个相邻的连接元件(18)之间的间距(22)小于50mm,尤其是小于30mm。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件(10)由单个部件或者由两个部件构造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部件(12)的与所述上部件(10)相背离的一侧上安装一个可弯曲的雨刷唇(80)。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部件(12)与一个拉力产生机构(44)连接,它用于产生,尤其是在所述下部件(12)的纵向延伸的方向上,作用到所述下部件(12)上的拉力(50)。
8. 根据权利要求中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件(10)与一个压力产生机构(52)连接,它用于产生,尤其是在所述上部件(10)的纵向延伸的方向上,作用到所述上部件(10)上的压力(56)。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多个用于产生纵向收缩和纵向抽出的致动器(58-72),它们沿着所述下部件的纵向延伸布置在所述下部件(12)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旋转接头(20;130;122)具有75Nmm/rad或更小的弯曲强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连接元件借助于另外的旋转接头(20;130;122)被固定在上部件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旋转接头和/或另外的旋转接头包括第一接头部件(102;102B;102C,102D,112,104;104B;104C,104D,114)和第二接头部件(104;104B;104C,104D,114,102;102B;102C,102D,112)。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接头部件(102C,102D,104,104B,114)是圆柱形的或球形的并且所述第二接头部件(102;102B;104C,104D,112)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第一接头部件的底切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旋转接头是薄膜铰链(122)。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薄膜铰链与所述连接元件(18)和/或所述下部件(12)单件地构造成。
16.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薄膜铰链(122)具有0.1mm至0.8mm,尤其是0.2至0.4mm的厚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薄膜铰链用由POM,PA,和TPE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材料制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雨刷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接头部件相互卡接在对方上,或者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接头部件通过2-组分喷注法制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于2019年11月14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雨刷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挡雨刷装置,其中涉及一种用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雨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78行至第2页右栏第81行和附图1-6):具有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的长形延伸的邻近腹板25设置的条带4,条带4是两部分,中间间隙用于容纳带2。还具有至少部分地可弯曲地构造的长形延伸的主体部件9以及多个用于连接条带4(即上部件)和主体部件9(即下部件)的弹性C形构件5(即连接元件),弹性C形构件5沿着雨刷装置的纵向延伸相互间隔。条带4和主体部件9在雨刷装置的一个端部区域的连接位置24上牢固地相互连接,其中,连接位置24在雨刷装置的纵向延伸中从外向内指向的方向上看,构造在弹性C形构件5之前。在主体部件9的与条带4相背离的一侧上安装一个可弯曲的雨刷唇6。C形构件5在风挡擦拭器刮片组件的操作期间变得扁平。C形构件5向主体部件9施加力,迫使主体部件远离腹板25。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连接元件借助于旋转接头固定在下部件上;雨刷唇和旋转接头被这样地提供,即它们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的材料;在上部件和下部件之间形成间隙,在该间隙中布置用于影响进入所述间隙中的空气流的扰流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连接元件以使雨刷装置精确地匹配于玻璃内部出现的曲面变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擦拭挡风玻璃时,以图1所示的方式变形,使得雨刷唇的刮擦边缘28变为凹形,C形构件5变得扁平,C形构件随后向主体部件9施加力,促使主体部件9远离腹板25。由于C形构件在风挡擦拭器刮片组件的操作期间变得扁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何紧固C形构件5。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想到借助于与雨刷唇至少部分地包括相同材料的旋转接头固定在下部件上,且在上部件和下部件之间形成的间隙中布置扰流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雨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1-13段和附图1-4):雨刷装置叶片的脊骨1(相当于本申请的上部件)两端的板簧2的前端与安装有橡胶3(相当于本申请的雨刷唇)的板簧4(相当于本申请的下部件)的两端结合,通过雨刷臂的按压力对脊骨施加负荷时,作用于两端的板簧,安装有板簧的橡胶被按压在车窗玻璃面上与玻璃紧密接触,得到大致均等的负荷,叶片的往复运动中,玻璃为曲面微妙地变化的情况下能瞬间适应该曲面的构成,对于弯曲脊骨1和安装了橡胶的弯曲板簧4,更适合图1所示的铰链式连接状态7。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的雨刷片,为了获得简单的结构采用了板簧式,由于脊骨是板状的,获得了低的空气阻力,脊骨1和板簧4仅仅在两个端部处借助于板簧2相互连接,没有设置任何连接元件来连接脊骨1和板簧4两个端部区域之间。这样的构造在玻璃为平面或曲面微妙地变化的情况下,能够瞬间适应该曲面。其从刮水过程中的压力参数方面对雨刷装置进行了优化以及简化,追求于获得结构简单的雨刷装置。而本申请力求雨刷装置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即使在玻璃的强烈的弯曲和曲面变化的情况下,雨刷装置与玻璃的曲面的适配自动地进行,关注的是雨刷装置的灵活性。对比文件5虽然公开了旋转接头,但是该旋转接头设置在两个端部处,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用于在雨刷装置的两个端部区域之间连接上部件和下部件的连接元件”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连接元件借助于旋转接头固定在下部件上”,也没有给出连接元件借助于旋转接头固定在下部件上的技术启示。
综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均未明确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中力能够更加均匀地被传递到雨刷唇上,从而雨刷唇能够更紧密地压向要刮擦的玻璃(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0013]、[0025]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组合方式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即使考虑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的雨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栏第44-54行、第4栏第36行至第5栏第6行和附图2、12-16):雨刷臂1包括细长的前部1a和相对较短的后部1b,板簧26通过位于纵向T形槽中的圆柱形部分26a连接到刮水器臂2的前部2a,板簧6在下端设有卡爪7,增强型材8借助卡爪7与板簧6连接,雨刷条插入到增强型材8的纵向凹槽中。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压电陶瓷致动器的雨刮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0020-0024段和附图1-2):压电陶瓷制动器1布置在每个雨刮片3处。利用电控系统10控制制动器,实现雨刮片形状的改变,使得雨刮片在刮板上的压力特性与挡风玻璃曲率相匹配。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雨刮器的压力分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至第8页第26行和附图1-6):橡胶刮水条1嵌入弹性垫圈2的纵向凹槽中,通过薄膜铰链6将中间凸毂3和 4固定到压力分布装置的主翼5上。
由对比文件2-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使考虑对比文件1-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8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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