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性和耐腐蚀性优异的黄铜合金-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回收性和耐腐蚀性优异的黄铜合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78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52125
优先权日:2012-10-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7339.9
申请日:2013-04-0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开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杰
合议组组长:刘天佐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C22C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7339.9、发明名称为“可回收性和耐腐蚀性优异的黄铜合金”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开滋,申请日为2013年4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4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4(CN1570165A,公开日为2005年1月26日)与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按条约第34条修改的说明书第[0001]-[0011], [0014]-[0166]段;2015年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2]-[0013]段;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黄铜合金,其由下述组成:58.0-61.9%质量的Cu,1.0-2.0%质量的Sn、0.05-0.29%质量的Sb、0-0.3%质量的Pb、0-0.3%质量的Bi,剩余的Z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所述黄铜合金实现与含有Pb或Bi的铜合金一起的可回收性,防止Pb-Bi共晶所致的脆变,且可切削性和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
2. 一种黄铜合金,其由下述组成:58.0-61.9%质量的Cu,1.1-2.0%质量的Sn、0.05-0.29%质量的Sb、0-0.3%质量的Pb、0-0.3%质量的Bi,剩余的Z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所述黄铜合金实现与含有Pb或Bi的铜合金一起的可回收性,防止Pb-Bi共晶所致的脆变,进而所述黄铜合金含有0.05-1.5%质量的Ni,且通过同时添加该Ni和所述Sb产生相互作用,从而抑制Sn和Sb在γ-相中的偏析以改善应力腐蚀裂纹抗性。
3. 依据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以0.05-0.15%质量的含量含有所述Sb,在降低Sb含量的同时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
4. 依据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所述黄铜合金含有0.10-0.25%质量的Ni,在确保应力腐蚀裂纹抗性的同时防止降低热延性。
5. 依据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所述黄铜合金含有0.05-0.15%质量的P,从而改善耐脱锌腐蚀性和可切削性。
6. 一种加工部件,其通过将依据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加工成型以用于加工部件而得到。
7. 一种水接触部件,其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铜合金形成。
8. 权利要求7的水接触部件,其为阀或水龙头。
9. 一种水接触部件,其由权利要求2所述的黄铜合金形成。
10. 权利要求9的水接触部件,其为阀或水龙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排除了Pb为0质量%这一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黄铜合金,其由下述组成:
58.0-61.9%质量的Cu,
1.0-2.0%质量的Sn,
0.05-0.29%质量的Sb,
0-0.3%质量的Pb,和/或0-0.3%质量的Bi,其中排除0质量%的Pb,
由此实现与含有Pb和/或Bi的铜合金一起的可回收性,且可切削性和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
任选的0.05-1.5%质量的Ni,
任选的0.05-0.2%质量的P,
剩余的Z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铜合金,其中含有:1.1-2.0%质量的Sn、0.05-0.29%质量的Sb、0.05-1.5%质量的Ni,且通过同时添加该Ni和所述Sb产生相互作用,从而抑制Sn和Sb在γ-相中的偏析以改善应力腐蚀裂纹抗性。
3. 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以0.05-0.15%质量的含量含有所述Sb,在降低该Sb含量的同时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
4. 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所述黄铜合金含有0.10-0.25%质量的Ni,在确保应力腐蚀裂纹抗性的同时防止降低热延性。
5. 权利要求1或2的黄铜合金,其中所述黄铜合金含有0.05-0.15%质量的P,从而改善耐脱锌腐蚀性和可切削性。
6. 一种加工部件,其通过将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黄铜合金加工成型以用于加工部件而得到。
7. 一种水接触部件,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黄铜合金。
8. 权利要求7的水接触部件,其为阀或水龙头。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接触部件,其包含权利要求2所述的黄铜合金。”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记载并强烈暗示了其铜合金不含Pb且未提及Bi,完全没有公开任何特意允许含有或主动含有“Pb”和/或“Bi”的动机。本申请从可回收性考虑,特意允许在循环过程中容易混入的“Pb”、“Bi”含有在铜合金中,“Pb”和“Bi”也明显为本申请发明必需的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本申请。(2)关于“Sn”、“Ni”、“Sb”,并无动机从对比文件4的大范围所允许的无数小范围中唯一限定到本申请发明的小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或者难以提取出本发明的特定选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外常用金属材料手册》,安继儒主编,第676页,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7月),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包括Bi为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Pb含量为常规黄铜合金的含量,而且其对黄铜合金的影响是本领域已知的。(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Sn和Sb的含量均为常规黄铜合金的含量,Ni的含量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且这些元素在黄铜中的作用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而且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含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并且排除0质量%的Bi”。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黄铜合金,其由下述组成:
58.0-61.9%质量的Cu,
1.0-2.0%质量的Sn,
0.05-0.29%质量的Sb,
0-0.3%质量的Pb,和/或0-0.3%质量的Bi,其中排除0质量%的Pb,并且排除0质量%的Bi,
由此实现与含有Pb和/或Bi的铜合金一起的可回收性,且可切削性和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
任选的0.05-1.5%质量的Ni,
任选的0.05-0.2%质量的P,
剩余的Z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按条约第34条修改的说明书第[0001]-[0011], [0014]-[0166]段;2015年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2]-[0013]段;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黄铜合金。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黄铜合金,并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24行):该合金由下列组分组成:60至70%Cu(与本申请中Cu 58.0-61.9%含量范围存在重合,即已经公开了Cu的含量)、0.5至3.5%Sn和其它的粘结性(matrixaktiven)元素:0.01至0.5 %Fe和/或Co、0.01至0.5%Ni、0.01至0.5%Mn和/或硅,余量是Z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可选择地该铜合金还包括最高达3%Mg、最高达0.2%P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可选择地还包括最高达0.5%Ag、Al、As、Sb、Ti、Zr(即公开了可以单独选择Sb)。该合金组分的所有含量均以重量%表示。上述隐含所述黄铜合金不含Pb和Bi。其中“由此实现与含有Pb和/或Bi的铜合金一起的可回收性,且可切削性和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属于效果与性能限定,该限定并没有隐含其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铜锌基合金的组成和成分,不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排除0质量%的Pb和0质量%的Bi,Sn和Sb的含量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大范围中的小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回收性、耐腐蚀性和可切削性好的黄铜合金。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锡黄铜C46600的化学成分为:59.0-62.0%的Cu,0.20%的Pb,0.10�,0.5-1.0%的Sn,0.02-0.10%Sb,余量的Zn(参见表6-166)。可见,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Pb、Sn和Sb的含量均为常规黄铜合金的含量。而且这些元素在黄铜中的作用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而且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含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当Bi作为不可避免的杂质存在于合金中时,在满足应用需求的情况下不必严格控制其含量为0质量%以避免增加成本,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Sn和Ni的含量及作用。但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1.5-2.5% Sn和0.01至0.5%Ni(参见权利要求1、4)。而“通过同时添加该Ni和所述Sb产生相互作用,从而抑制Sn和Sb在γ-相中的偏析以改善应力腐蚀裂纹抗性”属于效果和性能限定,该限定并没有隐含其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铜锌基合金的组成和成分,不具有限定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Sb的含量及作用。但所限定的Sb含量为黄铜合金的常规含量。“在降低该Sb含量的同时应力腐蚀裂纹抗性优异”属于效果和性能限定,该限定对黄铜合金组成或结构不具备限定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Ni的含量及作用。但在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Ni 0.01至0.5%及其作用的情况下,依据性能需要选择合适的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有限次常规试验容易获得的。“在确保应力腐蚀裂纹抗性的同时防止降低热延性”属于效果和性能限定,该限定对黄铜合金组成或结构不具备限定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P的含量及作用。其中“从而改善耐脱锌腐蚀性和可切削性”属于效果和性能限定,该限定对黄铜合金组成或结构不具备限定作用。对比文件4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及第4页第1-2行):可选择地包含P,以便有利地影响初始铸造组织的形成和腐蚀性能。磷提高了熔体的流动性并且有利于抗易受应力腐蚀开裂的侵蚀性。此外P还具有耐脱锌性。特别地含量高于0.003%时这种效果是明显的。然而大于0.2%时由于特别容易在晶粒界面上发生晶间腐蚀性而导致的缺陷占上风。在其中进一步依据性能需要选择合适的P的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有限次常规试验容易获得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黄铜合金加工成型以用于加工部件而得到的加工部件。对比文件4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7行):由本发明的材料制成的半成品优选是通过常规连铸、在600至750℃的温度下的挤压和冷却成型(例如通过拉拔)来制备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对该黄铜合金进行加工成型从而得到加工部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水接触部件。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19行):由于这些性能有利地该合金适合作为运输或储存液体或者气体的容器,特别是作为制冷技术中的容器或者卫生工程中的管道、上水道配件、龙头延长管、管子连接器和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及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4在“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均记载了“无铅”,可以判断其是通过使“Pb”为“0质量%”来改善铜合金的可回收性,其中没有记载“Bi”作为发明构成要素,通常理解为“0质量%”,完全没有公开任何特意允许含有或主动含有“Pb”和/或“Bi”的动机。本申请从可回收性考虑,特意允许在循环过程中容易混入的“Pb”、“Bi”含有在铜合金中,“Pb”和“Bi”也明显为本申请发明必需的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另外本申请还考虑了“Bi-Pb共晶所致的脆变”,在此基础上限定了“Bi”的允许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本申请。
(2)关于“Sn”、“Ni”、“Sb”,并无动机从对比文件4的大范围所允许的无数小范围中唯一限定到本申请发明的小范围,只要没有要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无数选项中主动或优先地选择上述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思想所涉及的选项的特殊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或者难以提取出本申请的特定选项。
(3)虽然有害的Pb、Bi并非是主动要包含的成分,但它们却是允许含有的成分,藉此可以大幅提高废材料的可回收性;由于对考虑了Bi-Pi共晶物的抑制的成分范围进行了限定,还保证了与含Bi合金一样的切削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果基于对比文件4中记载了“无铅”、没有记载“Bi”作为发明构成要素,从而认为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Pb、Bi 为“0质量%”的技术方案,那么本申请的发明概述中也是要防止包含铅且避免加入Bi,实施例中的“无铅黄铜材料”1-5、8-10及12-14均包含0.2质量%的Pb,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一样都记载了“无铅”且不添加“Bi”,同样都没有主动含有“Pb”和/或“Bi”的动机。虽然本申请从可回收性和共晶脆变方面考虑了Pb和Bi可允许的上限,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Pb含量为无铅黄铜合金中常规的Pb杂质含量,而且Pb对黄铜合金的影响是本领域已知的,证据1公开的锡黄铜中也含有0.20%的Pb(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而当Bi作为不可避免的杂质存在于合金中时,在满足应用需求的情况下不必严格控制其含量为0质量%以避免增加成本,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允许的上限必然要根据应用要求进行控制。
(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Sn和Sb的含量均为常规黄铜合金的含量,与证据1的黄铜合金中Sn和Sb的含量部分重叠,Ni的含量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且这些元素在黄铜中的作用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而且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含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3)Pb、Bi在黄铜合金中的作用和影响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而且对比文件4也是为了在避免加入有毒元素Pb、Bi的情况下获得好的切削性、成型性和耐腐蚀性,在满足应用环境对有害元素的控制规定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提高废材料的可回收性,按照要求控制有害元素的含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