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音方法和混音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42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978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76036.3
申请日:2016-11-29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真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奇琳
国际分类号:H04R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76036.3,名称为“一种混音方法和混音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113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混音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混音电路至少包括应用处理器单元、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和硬件混音处理单元,所述应用处理器单元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应用处理器单元与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其中:
所述应用处理器单元用于接收目标数据,以及脉冲编码调制数据,所述目标数据为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封装的,且能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于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的数据,所述目标数据包括DOP数据,且所述DOP数据有头部信息;所述应用处理单元通过所述头部信息来区分DOP数据和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DOP数据,不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脉冲编码调制数据;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识别出DOP数据后,将DOP数据输送给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识别出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后,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输送给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
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对所述目标数据进行解封装获得所述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并将所述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
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将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
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模拟信号与所述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
其中,所述混音电路还包括第一输出阻抗单元和第二输出阻抗单元;
所述第一输出阻抗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模拟信号的混音比例为第一比例;
所述第二输出阻抗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二模拟信号的混音比例为第二比例;
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混音比例为所述第一比例的第一模拟信号与混音比例为所述第二比例的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音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为由多路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进行混音得到的脉冲编码调制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音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包括多路脉冲编码调制数据,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将所述多路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分别进行数模转换,得到每路脉冲编码调制数据的第二模拟信号;
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模拟信号,以及每路脉冲编码调制数据的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混音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混音电路还包括第一耳放单元和第二耳放单元,所述第一耳放单元与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第二耳放单元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第一耳放单元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所述第二耳放单元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其中:
所述第一耳放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模拟信号的功率提高至第一预设功率;
所述第二耳放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模拟信号的功率提高至第二预设功率;
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用于将功率提高至所述第一预设功率的第一模拟信号与功率提高至所述第二预设功率的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913860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116631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驳回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目标数据为将使用DOP协议对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封装的,且能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于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的数据;(2)权利要求1限定DOP数据有头部信息,通过所述头部信息来区分DOP数据和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DOP数据,不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区分之后分别利用直接比特流数字模拟转换器和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进行数模转换获得第一和第二模拟信号,然后利用第一和第二输出阻抗单元确定第一和第二模拟信号分别为第一和第二混音比例,最后进行混音。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中的其他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HIFI格式的第一声音数据采用硬解码的方式完成解码后可以进行数字混音;本申请的目标数据采用硬件解码的方式完成解码后不可以进行数字混音,对比文件2中的HIFI格式的第一声音数据的特征与本申请中的目标数据的特征完全不同,不能具体化为本申请中的目标数据。2、本申请中,混音电路先将DSD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然后将第一模拟信号和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对比文件2中,控制第一处理器将PCM格式的第二声音数据转换成HIFI音频格式的第二声音数据;将HIFI音频格式的第一声音数据和第二声音数据混合后播放,对比文件2的混音方式与本申请的混音方式有本质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采用的混音方式与本申请所针对的现有技术中的混音方式是相同的。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混音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2:CN105913860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116631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音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播放器共同播放高保真声音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3]-[0038]、[0042]-[0048]段、图3):手机上的HIFI播放器播放HIFI音乐时选择硬解码方式播放,音频数据流被直接输出到音频信号处理芯片ADSP(相当于应用处理单元)解码;混音线程把所有送入的声音数据重新采样为48k 16bit pcm格式后混合,并送入音频信号处理器芯片ADSP;ADSP解码HIFI音频格式的声音数据,然后把其他需要输出的pcm格式的声音数据全部重新采样为当前正在播放的HIFI音频格式,然后混合后,一并输出到HIFI芯片;HIFI芯片对混合后的声音数据数模采样后,模拟数据送到耳机播放;图3中的AFE mixer相当于硬件混音处理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应用处理器和硬件混音处理单元是独立的;(2)所述混音电路还至少包括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所述应用处理器单元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应用处理器单元与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连接,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与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连接;所述目标数据为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封装的,且能与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于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的数据,所述目标数据包括DOP数据,且所述DOP数据有头部信息;所述应用处理单元通过所述头部信息来区分DOP数据和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DOP数据,不具有所述头部信息的数据为脉冲编码调制数据;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识别出DOP数据后,将DOP数据输送给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识别出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后,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输送给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所述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对所述目标数据进行解封装获得所述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并将所述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将所述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模拟信号与所述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其中,所述混音电路还包括第一输出阻抗单元和第二输出阻抗单元;所述第一输出阻抗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模拟信号的混音比例为第一比例;所述第二输出阻抗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二模拟信号的混音比例为第二比例;所述硬件混音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混音比例为所述第一比例的第一模拟信号与混音比例为所述第二比例的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将DSD格式音乐和PCM格式音乐混音时保证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的音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一个功能模块完成两个不同的功能或者采用两个独立的功能模块分别完成一个功能是功能模块的常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申请通过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DOP封装使其能够与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对目标数据进行解封装获得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并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再将第一模拟信号与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使得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的音质不会降低。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解决不同于HIFI格式的声音数据无法同HIFI格式的声音数据共同播放出来的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将非HIFI格式的声音数据先转换为PCM格式的声音数据,再转换成HIFI格式,然后将其混合后进行数模转换输出。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为了确保HIFI音乐的正常播出,需要对与HIFI音乐格式不相同的tone音或者其他音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先转换为PCM格式的声音数据,再转换成HIFI格式,从而能够让多个其他格式音乐同时随HIFI音乐播放出来。而本申请是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DOP封装使其能够与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并没有发生数据格式的转换。并且,对比文件2不涉及DSD格式音乐与PCM格式音乐混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HIFI数据进行DOP封装使其能够使用脉冲编码调制传输通道来传输。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混音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第10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图1、4):判断数字信号是否是编码数字信号,如果不是,则进行数字/模拟转换,获得相应的模拟信号;第一个声音信号经输入装置41输入,该信号为数字信号,因此,其在输入至所述模拟混音装置42′之前经过了一个数字/模拟转换装置46将其转换为模拟信号;第二个声音信号同样经过另一个输入装置41输入至所述模拟混音装置42′,并同样经过另一个数字/模拟转换装置46将其转换为模拟信号;将转换为模拟信号后的信号进行模拟混音处理。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为移动设备提供混音功能,从而实现在移动设备上进行卡拉OK的目的。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第一声音信号和第二声音信号分别进行数模转换然后进行混音,但是上述特征不是为了解决在将DSD格式音乐和PCM格式音乐混音时保证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的音质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3也不关注将DSD格式音乐和PCM格式音乐混音时保证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音质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封装得到目标数据,且将目标数据与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于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使用应用处理单元识别出DOP数据和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分别传送给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和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使用目标数字模拟转换器用于对目标数据进行解封装获得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并将所述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使用脉冲编码调制数字模拟转换器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并将第一模拟信号与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的技术启示。
另外,合议组认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进行DOP封装使其能够与脉冲编码调制数据共用同一传输通道进行传输,对目标数据进行解封装获得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并将直接比特流数字数据转换为第一模拟信号,将脉冲编码调制数据转换为第二模拟信号,再将第一模拟信号与第二模拟信号进行混音,使得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的音质不会降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在将DSD格式音乐和PCM格式音乐混音时保证了直接比特流数字格式音乐的音质。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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