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97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565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9831.8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美聚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林荫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L23/08,C08L23/06,C08K13/02,C08K5/03,C08K3/22,C08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9831.8,名称为“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美聚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20~5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10~40份、低密度聚乙烯5~20份、卤系阻燃剂5~30份、协效阻燃剂5~3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30~4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20~40份、低密度聚乙烯10~20份、卤系阻燃剂10~20份、协效阻燃剂10~2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35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0份、低密度聚乙烯15份、卤系阻燃剂15份、协效阻燃剂15份以及无机填料10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卤系阻燃剂可为十溴二苯乙烷、十溴二苯醚、溴代三嗪或溴化环氧树脂。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协效阻燃剂可为三氧化二锑、五氧化二锑或锑酸钠。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填料可为滑石粉、高岭土、硅灰石或云母粉。”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62739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聚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聚烯烃树脂;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一种板材。由此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材料的加工性能。对比文件1还公开聚烯烃树脂组合物中的聚烯烃树脂包括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聚烯烃树脂,如聚丙烯、聚乙烯及其各种均聚物和共聚物等;还包含有以聚烯烃树脂为100重量份数计,10~20重量份、优选为12~18重量份的聚烯烃类弹性体;所述聚烯烃弹性体选自以下物质之一:乙烯-辛烯共聚物-接枝马来酸酐(POE-g-MAH)、乙烯-辛烯共聚物(POE)、乙烯-醋酸乙酯共聚物(EVA)、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另外,低密度聚乙烯的密度较低,更容易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加工需求进行选择,含量也是根据实际需求加工调节。而且,聚烯烃组合物具有良好的成型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其加工成板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3)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本申请聚丙烯的占比远不及对比文件1中的配方;本申请中添加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可以提高聚丙烯板材材料的低温环境下的抗冲击强度性能,而对比文件1的聚烯烃树脂仅为基底材料。②对比文件1的c组分所起的作用是在阻燃中抗熔滴、抑烟、降低卤系阻燃剂的含量,而本申请中类似的组分为无机填料,能起到成核剂的作用,细化晶粒、提高聚丙烯的结晶性,从而使聚丙烯各项机械性能提高,改善聚丙烯板材材料的各向平衡性,两者在组分配方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一样。对此,驳回决定认为:①聚烯烃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是基底材料,而基底材料的组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加以调节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是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加入的,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提高聚丙烯板材材料低温环境下的抗冲击强度性能”的技术效果。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加入了c组分,其所带来的效果就自然存在,其作用和效果是由材料本身带来的。
申请人佛山市美聚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5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将原权利要求6中“无机填料为滑石粉、硅灰石或云母粉”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6。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20~5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10~40份、低密度聚乙烯5~20份、卤系阻燃剂5~30份、协效阻燃剂5~3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所述无机填料为滑石粉、硅灰石或云母粉。”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是通过添加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减弱了聚丙烯在吸塑过程中后结晶的问题,吸塑成型各向厚度差异<5%,提高了聚丙烯板材材料的吸塑性能,解决聚丙烯板材可塑性差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提高阻燃聚烯烃树脂的机械强度等性能,没有关于其在吸塑工艺中可塑性的记载,也没有关于上述组分复合使用可以提高吸塑成型性能的记载和技术启示,且该种类和含量并不是常规调整能够得到的。其次,本申请的无机填料与对比文件1中的抗熔滴剂不存在相同组分,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确定添加何种成分可以提高聚丙烯的结晶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于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材料吸塑成型的性能使之能够吸塑形成板材,并进一步改善材料的低温冲击性能、阻燃性能。对比文件1实施例1-8采用了聚丙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聚丙烯作为基体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丙烯无法满足吸塑成型的要求,但已有的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与一般的聚丙烯进行共混改性(参见《薄膜制品设计生产加工新工艺与应用新技术实务全书 (第三卷)》,李青年,第1243-1244页,银声音像出版社,2004年04月)。相较于高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在热形变温度、结晶性能等方面与聚丙烯相差更大(参见《塑料用树脂及助剂》,杨中文,第32、35、43页,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因而其与聚丙烯共混也能够改善聚丙烯材料的吸塑性能使之能够吸塑形成板材。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表征的吸塑成型材料各向厚度差异与注塑成型收缩率并不相关,而且关于吸塑成型材料各向厚度差异,在本领域中通常采用塑件的尺寸公差进行表征(参见《塑料应用技术手册》,卓昌明主编,第112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通过公差与塑件尺寸的比值可以看出,尺寸变化的差异均不超过1%。对于收缩率,本领域中聚丙烯成型收缩率在1.0~2.5%范围内(参见《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实验》,邬素华主编,第161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07月),因而本申请收缩率并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吸塑成型性能更佳。(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丙烯具有低温脆性,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差。但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可采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聚烯烃弹性体改善聚丙烯等聚烯烃树脂基体的韧性以及低温性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聚丙烯抗冲击性能以及低温使用要求,对聚烯烃弹性体进行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获得改善的抗冲击性能以及低温韧性。(3)对比文件1采用有机蒙脱土、高岭土和粘土用作抗熔滴剂,其中,高岭土也是本领域已知的成核剂,其客观上能够与滑石粉、云母一样发挥成核剂作用,以改善聚合物热变形温度、刚性、结晶性、加工性能等(参见《中国化学工业年鉴 2009年 第二十五卷 上卷(行业篇)》,中国化学工业年鉴编辑部编,第195-196页,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出版,2009年12月),因而根据实际需要如兼顾上述性能以及抗熔滴性能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高岭土,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无机填料可以为高岭土的并列技术方案,且实施例并未明确具体的无机填料种类,因而不能看出本申请具体选择滑石粉、硅灰石或云母粉相较于高岭土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4)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采用1.5-4份协效阻燃剂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协效阻燃剂的用量。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聚丙烯的易吸塑的聚丙烯板材材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聚烯烃树脂组合物;②权利要求1还含有低密度聚乙烯和无机填料,并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料的种类;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于吸塑成型的聚丙烯板材材料。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聚烯烃树脂包括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聚烯烃树脂,如聚丙烯、聚乙烯及其各种均聚物和共聚物等。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进一步选择聚丙烯作为聚烯烃树脂,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透明塑料薄片经热成型制成吸塑包装,而单膜中最主要的塑料品种是低密度聚乙烯,其次是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等(参见《商品包装学》(第2版),白世贞主编,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第91页,2015年05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将聚丙烯组合物制备成吸塑板材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聚丙烯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可以吸塑成型用的低密度聚乙烯。公知常识证据2(《塑料配方设计及应用900例(第二版)》,宗成中等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第54页,2002年04月)公开了成核剂的作用以及常用的种类,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吸塑成型时存在的后结晶问题,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选择添加具有成核剂作用的无机填料如滑石粉、云母粉、硅灰石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③,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有限次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均可以进行吸塑制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聚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进行组合使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改善其耐低温性。本申请的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通过有限次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表明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和聚丙烯的组合及其配比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无机填料的添加可以提高结晶型聚合物的结晶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解决吸塑过程中后结晶的问题添加可以起到成核剂作用的无机填料,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第三,复审请求人提及的聚丙烯板材材料所具有的性能参数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范畴的数据,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上述性能参数是由某个组分而带来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所作的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4和5中的“可”字,删除权利要求4中的“十溴二苯乙烷”和权利要求5中的“三氧化二锑”,并将权利要求4和5剩余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4和5。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20~5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10~40份、低密度聚乙烯5~20份、卤系阻燃剂5~30份、协效阻燃剂5~3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所述无机填料为滑石粉、硅灰石或云母粉;
所述卤系阻燃剂为十溴二苯醚、溴代三嗪或溴化环氧树脂;
所述协效阻燃剂为五氧化二锑或锑酸钠。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30~4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20~40份、低密度聚乙烯10~20份、卤系阻燃剂10~20份、协效阻燃剂10~2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35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0份、低密度聚乙烯15份、卤系阻燃剂15份、协效阻燃剂15份以及无机填料10份。”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可以满足吸塑板材的耐低温性能和阻燃性能,且容易吸塑成型。(2)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聚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共同使用以提高聚丙烯板材吸塑性能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确定使用何种树脂共同作用可以提高板材的吸塑性能。(3)本申请提供的板材材料主要应用于工业设备的制造以及冲压板、冲床垫板等,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具有较高的要求,而公知常识证据1是用于吸塑包装材料。(4)本申请限定了特定种类的卤系阻燃剂和协效阻燃剂共同作用进而提高阻燃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强增韧阻燃聚烯烃树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其中以聚烯烃树脂为100重量份数计,包含有共混的以下组分:
a.溴系阻燃剂 9~20重量份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卤系阻燃剂)
b.协同阻燃剂 3~8重量份数
c.抗熔滴剂 3~12重量份数
以上组分a的溴系阻燃剂为十溴二苯乙烷或八溴醚中的任意一种与热稳定型六溴环十二烷的混合物;以上组分b的协同阻燃剂为三氧化二锑;以上组分c的抗熔滴剂的平均粒径小于等于1000nm,其选自以下物质中的至少一种:有机蒙脱土、高岭土、粘土;该组合物中包含有以聚烯烃树脂为100重量份计,10~20重量份数的聚烯烃类弹性体,所述聚烯烃弹性体选自以下物质之一:乙烯-辛烯共聚物-接枝马来酸酐、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醋酸乙酯共聚物、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对比文件1阻燃聚烯烃树脂组合物通过添加溴系复合阻燃剂,阻燃级别可达V-0级;通过添加增韧改性树脂,提高了材料低温性能差的缺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段和第6段)。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聚丙烯的易吸塑的聚丙烯板材材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聚烯烃树脂组合物;②权利要求1还含有低密度聚乙烯和无机填料,并进一步限定了无机填料的种类;③权利要求1限定的卤系阻燃剂和协效阻燃剂的种类和对比文件1不同;④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由于聚丙烯在低温环境下性能较差,吸塑的时候存在后结晶的问题导致各向成型不均匀,可塑性差,吸塑有难度(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可以满足吸塑板材的耐低温性能和阻燃性能,且容易吸塑成型。本申请为了实现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提供一种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按重量份比计算其组成包括:聚丙烯20~5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10~40份、低密度聚乙烯5~20份、卤系阻燃剂5~30份、协效阻燃剂5~30份以及无机填料5~10份。本申请添加低密度聚乙烯来改善聚丙烯板材材料吸塑成型性能,减小各向厚度差异。添加少量无机填料时,能起到成核剂的作用,细化晶粒、提高聚丙烯的结晶性,从而使聚丙烯各项机械性能提高,并且改善聚丙烯板材材料的各向平衡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1段)。经合议组核实,本申请实施例一至五均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配方组分,将其混合并使用同向双螺杆挤出机造粒,获得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实验结果表明,实施例一至五获得的易吸塑耐低温防火聚丙烯板材材料其各向拉伸强度相近,在-40℃下的悬臂梁缺口冲击强度可以达到15kJ/m2以上,甚至可以达到20kJ/m2,悬臂梁冲击强度测试时,材料完全不破坏。阻燃级别可以达到UL-94测试标准的V0级,耐高温性能可达到85℃,收缩率仅为1.0~1.4%。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满足吸塑板材的耐低温使用性能和阻燃性能,且容易吸塑成型,吸塑成型各向厚度差异<>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于吸塑成型的聚丙烯板材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树脂包括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聚烯烃树脂,如聚丙烯、聚乙烯及其各种均聚物和共聚物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聚丙烯作为聚烯烃树脂,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透明塑料薄片经热成型制成吸塑包装,而单膜中最主要的塑料品种是低密度聚乙烯,其次是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将聚丙烯组合物制备成吸塑板材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于低密度聚乙烯,公知常识证据1已经公开:透明塑料薄片经热成型制成吸塑包装,而单膜中最主要的塑料品种是低密度聚乙烯,其次是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等。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聚丙烯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可以吸塑成型用的低密度聚乙烯。本申请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聚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共混得到的吸塑板材相对于单一组分的吸塑板材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无机填料,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成核剂的作用是提高结晶型聚合物的结晶度,加快其结晶速率,常用的品种有无机类,如滑石粉、云母粉等。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吸塑成型时存在的后结晶问题,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选择添加一些具有成核剂作用的无机填料如滑石粉、云母粉、硅灰石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③,在对比文件1公开阻燃剂为十溴二苯乙烷,阻燃协效剂为三氧化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选择和对比文件1公开种类相似的阻燃剂和协效阻燃剂,且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卤系阻燃剂和协效阻燃剂种类的选择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④,在选定了各组分的基础上,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的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是对各组分的含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各组分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实验调整可以确定的,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1)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也具有耐低温性能和阻燃性能,因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易于吸塑成型的聚丙烯板材材料。(2)聚丙烯和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添加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缺口冲击强度的同时改善其耐低温性。对于低密度聚乙烯,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在吸塑材料中添加低密度聚乙烯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上述三种组分的组合产生了任何协同效果。(3)材料的力学性能是由其组分决定的,当组分一定时,其所具有的力学性能是可以确定的。复审请求人提及的聚丙烯板材材料所具有的性能参数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范畴的数据,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即可实现。对于材料是用于吸塑包装材料还是吸塑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确定。(4)卤系阻燃剂和协效阻燃剂的种类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5-6段也以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卤系阻燃剂、协效阻燃剂并列的方式记载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十溴二苯乙烷以及三氧化二锑,即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配阻燃体系可以产生与本申请相似的阻燃效果,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阻燃体系的复配可以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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