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及其应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90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5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0015.6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福建省福永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晶俊
合议组组长:王霄蕙
参审员:胡俊超
国际分类号:C02F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0015.6,名称为“一种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及其应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省福永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816883A,公开日为2014年5月28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的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其是用发泡烧结的泡沫陶石在表面通过气相沉积纳米二氧化钛光触媒制备形成的,其内部具有多孔结构;应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把多个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放置于尼龙网内;
2)在水面上布置,封闭水面上与空气接触的开放水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工业废水污染物的降解及景观等封闭水系(非饮用水)污染的防治,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包括饮用水源在内的开放水体的净化,根据实施例可知,该技术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可大幅节省蒸发损失。(2)发泡烧结的泡沫陶石具有高度孔隙率、体密度小、比表面积大,化学稳定性和负载量高,且能避免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热传导率低,具有良好的保温作用;能吸附抑制藻类,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结构稳定、不易粉碎。(3)气相沉积法负载二氧化钛能避免粘结剂法带来的污染,适合饮用水源的净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引用证据1(《化工辞典第二版》,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79年12月第2版,第363页)说明发泡烧结是本领域常规的制备泡沫陶瓷的方法,引用证据2(《山区小麦六熵栽培技术》,杨永光等编,中原农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33页)说明给水面覆盖一层遮掩物防止水分蒸发以抑制水面蒸发是公知常识。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通过二氧化钛光催化降解污染物,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可在水源地实现净化轻度污染水质(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用于开放水体的净化,而通过使用漂浮材料覆盖水面可减少蒸发损失是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覆盖面积与减少蒸发损失的效果是正相关的,即权利要求1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陶石是本领域制造陶瓷的常规原料,高温烧结后得到陶瓷,故本申请的泡沫陶石即为本领域常见的泡沫陶瓷,且发泡烧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制造泡沫陶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陶粒属于泡沫陶瓷的一种,且也为轻质多孔结构,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没有相关的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的泡沫陶石相对于其他方法或原料获得的泡沫陶瓷在孔隙率、体密度、比表面积、化学稳定性、催化剂负载量、热传导率及结构稳定性等方面的优势所在,而其用于水体后能降低水分蒸发的作用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的水质净化材料用于水源地时,在净化污染的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降低水份蒸发的作用。(3)气相沉积法与粘结剂法负载二氧化钛的优缺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气相沉积法较为昂贵,出于经济原因通常不用于本申请中需大规模使用的场合,而并非技术上存在障碍导致其难以应用,使用气相沉积负载二氧化钛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主题名称中增加“防止水体蒸发、减少水体污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使用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防止水体蒸发、减少水体污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把多个漂浮态生态浮石放置于尼龙网内;
2)在水面上布置,封闭水面上与空气接触的开放水体;
所述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为用发泡烧结的泡沫陶石在表面通过气相沉积纳米二氧化铁光触媒制备形成的,其内部具有多孔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能证明其公开的水源为饮用水水源,且其使用粘结剂负载二氧化钛会给水体带入化学物质,不适用于饮用水水体的净化,用于开放水体则会随水流流失,本申请可用于开放式水体及饮用水水体,并可防止水体蒸发;(2)发泡烧结的泡沫陶石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轻质多孔粘土陶粒,更为牢固结实,避免了对饮用水源化学污染的引入,且热传导率低,保温效果好,圆形大小相间排列于尼龙网中,更易覆盖水体,且能降低水分蒸发,对比文件1采用粘结法,粘结剂使用量大,长期用于水下会造成水体污染和光催化作用的降低,给水面覆盖一层遮掩物防止水分蒸发虽然是公知常识,但普通的封闭遮掩物遮掩水体会使水体温度增加,微生物繁殖造成水体污染,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既能解决水体蒸发问题,又能防止污染;(3)本申请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实施例可知,在南水北调工程中可大幅节省干渠水蒸发,且无需构建其他水体封闭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9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自净化功能的漂浮态无忧生态浮石防止水体蒸发、较少水体污染的方法,其中的“二氧化铁”为明显笔误,实际应为“二氧化钛”,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见光光催化纳米二氧化钛飘浮型水质净化材料及其应用方法,可从源头上防止水体污染和在水源地实现净化轻度污染水质,该材料包括采用轻质多孔材料制备而成的载体、以及通过粘结剂包裹在载体上的具有可见光催化活性的棒状纳米二氧化钛;载体由轻质多孔粘土陶粒构成;用于景观水及封闭池塘时,可有效防止水体污染和持续进行水质净化(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7]段)。
权利要求1中的“泡沫陶石”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但通过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此处的“泡沫陶石”即通过对陶石进行发泡烧结而获得的一种泡沫陶瓷。对比文件1中的轻质多孔粘土陶粒也是泡沫陶瓷的一种,在轻质多孔粘土陶粒上负载具有可见光催化活性的棒状纳米二氧化钛,得到的材料也具有自净化功能,且对比文件1向水中投加可见光光催化纳米二氧化钛飘浮型水质净化材料,必然也有一定的防止水分蒸发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采用发泡烧结的泡沫陶石,二氧化钛负载方式不同;2)将多个漂浮生态浮石置于尼龙网中并封闭水面上与空气接触的开放水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减少水体蒸发损失。
对于区别特征1),泡沫陶瓷是在易熔的粘土等中添加起泡剂如碳酸盐、煤粉、炭粒或木屑等,经混和、成型、干燥、烧成而得(参见证据1,第363页),即发泡烧结是本领域常规的制备泡沫陶瓷的方法,而陶石是本领域常规的制造陶瓷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陶石发泡烧结获得作为载体的泡沫陶瓷,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气相沉积法是本领域公知的将催化剂负载到载体上的方法,气相沉积法得到的薄膜性能优良,但制造成本高,且基体需有一定的耐热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结剂法价格相对低廉,对基体要求低,但粘结剂可能会对光催化活性有所影响,长时间在水中使用可能会导致粘结剂溶解而形成二次污染,基于上述方法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成本和效果的综合考虑,能够选择合适的催化剂负载方法,并预期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抑制水面蒸发给水面覆盖一层遮掩物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2,第133页),而为了进一步减少水体的蒸发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封闭与空气接触的水面以强化阻止水分蒸发的效果;为便于回收生态浮石,将多个漂浮生态浮石置于尼龙网中进行投放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该方法仅用于饮用水的水源,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否能用于饮用水水源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向水体中投放陶粒容易流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为了防止材料的流失,便于回收再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投放水体时可使用尼龙网进行固定,对比文件1向水中投加可见光光催化纳米二氧化钛飘浮型水质净化材料,必然也有一定的防止水分蒸发的作用;(2)发泡烧结是本领域常规的制备泡沫陶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陶粒为泡沫陶瓷的一种,而陶石是本领域常规的制造陶瓷的原料,采用陶石发泡烧结获得作为载体的泡沫陶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没有相关的实验数据可以表明本申请陶石发泡烧结相较于其他原料发泡烧结获得的泡沫陶瓷在强度、材料结构、热传导率等方面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该生态浮石的具体形态和排布方式,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水质净化材料的外形可采用球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而大小相间排列于尼龙网中以便更好的覆盖水面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粘结法或气相沉积法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催化剂负载方法,其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当对水质要求较高时,为避免粘结剂在水中溶解造成二次污染,采用更为环保的气相沉积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给水面覆盖遮掩物可防止水分蒸发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2,第133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催化纳米二氧化钛漂浮型水质净化材料,将其投放于水体,同样能够起到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止污染的作用;(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水体表面覆盖面积与减少蒸发损失的效果是正相关的,本申请通过封闭开放水体防止水分蒸发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采用该生态浮石相对于其他漂浮材料在成本、运行时间等方面的优势所在。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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