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73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1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8774.0
申请日:2016-09-22
复审请求人:江西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七华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冯振昌
国际分类号:E06B7/02;E06B5/20;F24F3/16;F24F5/00;F24F13/24;F24F13/30;F28D2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可以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8774.0,名称为“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西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9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65137A,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对比文件2:CN2352861Y,公告日为1999年12月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包括内窗(1)、外窗(2)、通风层(3)、相变板(4)、防护网(5)、挡风板(6)、净化层(7)、相变球(8)、储能槽(9)、阀门(10),内窗(1)的顶部设置挡风板(6),内窗(1)和外窗(2)构成通风层(3)、通风层(3)的上端入口设置防护网(5),防护网(5)下方设置相变板(4);通风层(3)的下端出口设置净化层(7),在净化层(7)下方设置充满相变球(8)的储能槽(9),在储能槽(9)与内窗(1)之间设置阀门(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挡风板(6)倾斜设置,开口朝向主导风向,作为进风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相变板(4)由多孔相变材料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净化层(7)为多孔活性炭吸附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通风层(3)厚度为200-40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相变板(4)厚度为5-10mm,在相变板上按六边形蜂窝状布置圆孔,孔径为0.5-1mm,孔间距为0.5-1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相变球(8)直径为10-5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储能槽(9)由绝热材料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储能槽(9)的深度为100-200m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防护网(5)设置在通风层(3)上端入口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利用双层通风窗、相变板和净化装置的有机结合,达到通风和调节室内温度的效果。对比文件1为S状的换气通风道,借此降低噪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储能槽的结构及作用、使用的技术手段均不同,且权利要求1储能槽一侧的阀门和空腔上端的挡板,在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也没有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包括内窗(1)、外窗(2)、通风层(3)、相变板(4)、防护网(5)、挡风板(6)、净化层(7)、相变球(8)、储能槽(9)、阀门(10),内窗(1)的顶部设置挡风板(6),内窗(1)和外窗(2)构成通风层(3)、通风层(3)的上端入口设置防护网(5),防护网(5)下方设置相变板(4);通风层(3)的下端出口设置净化层(7),在净化层(7)下方设置充满相变球(8)的储能槽(9),在储能槽(9)与内窗(1)之间设置阀门(10);
挡风板(6)倾斜设置,开口朝向主导风向,作为进风口;
相变板(4)由多孔相变材料组成;
净化层(7)为多孔活性炭吸附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通风层(3)厚度为200-40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相变板(4)厚度为5-10mm,在相变板上按六边形蜂窝状布置圆孔,孔径为0.5-1mm,孔间距为0.5-1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相变球(8)直径为10-50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储能槽(9)由绝热材料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储能槽(9)的深度为100-200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其特征在于,防护网(5)设置在通风层(3)上端入口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储能槽的结构及作用、使用的技术手段均不同,且权利要求1储能槽一侧的阀门和空腔上端的挡板,在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也没有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可以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65137A,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对比文件2:CN2352861Y,公告日为:1999年12月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双层相变换热通风隔音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层通风隔音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其包括内窗1、外窗2、空腔3(相当于通风层)、起到净化室外空气作用的金属穿孔板7(相当于净化层),内窗1和外窗2构成空腔3、空腔3的下端出口设置金属穿孔板7;窗框的一侧壁上开设有进风通道4,进风通道4的进风口6位于外墙窗框的一侧,进风口6处设置水平可调式活动百叶(其也可起到挡风板的作用),窗框的另一侧壁设置有出风通道5,出风通道5的出风口9位于内墙窗框的一侧,该出风口9设置水平可调式活动百叶,在进风通道与出风通道与空腔的接界处分别配置蜂窝状的金属穿孔板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风层的两端均设置有相变板,相变板由多孔相变材料组成,净化层下方设置充满相变球的储能槽;(2)还包括防护网,进风口处为挡风板;(3)净化层为多孔活性炭吸附材料;(4)储能槽与内窗之间设置有阀门。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变蓄冷室内送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该装置主要由风道、风机以及安装在吊顶或其他部位的相变贮能换热装置组成,夜间通过与外界空气连接的墙体上开的进风口1,也可通过开窗,由风机引进室外自然冷风,经相变贮能换热装置3对相变材料进行蓄冷,出口空气由送风口5排入室内。相变贮能换热装置3由一个或多个相变贮能单元9组成,相变贮能单元可与每块单元天花板11连接,作为整体相变贮能装置的一个传热单元,该传热单元可采用叉排排列形式或顺排排列形式,亦可采用相变球体(即相变球)堆积床结构,每个相变贮能单元又由多层贮能单元模块10和风道12组成,而每层贮能单元模块则分成多个板状结构13(即相变板)。采用此装置,用户在夏季可以不用安装空调就能达到对室内空气降温的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相变板和相变球以及容纳相变球的堆积床结构实现温度调节和储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相变板以及球状相变贮能换热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而多孔相变材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相变材料。
对于区别(2),防护网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主要起到防护的作用;对于挡风板,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进风口6处设置水平可调式百叶,且其也可起到导风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设置挡风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
上述区别(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净化层常用多孔活性炭材料,这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出风口处设置可调式活动百叶,其也能调节是否通风的状态,因此,其作用与阀门类似,且设置阀门从而控制通风的状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与通风、净化和相变储能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基本上公开了与通风、净化相关的涉及窗户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涉及相变板、储能槽和相变球等能够实现储能和温度调节的结构可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变蓄冷室内送风装置,其也包括有进风口1、回风口8、相变贮能换热装置3,还包括相变球体、多个板状结构13的贮能单元模块(相当于相变板),该装置也是根据白天/夜间通过将室外自然冷风进行蓄能/释放。由此可看出该送风装置的整体运行模式与本申请的通风方式是相通的,起到的作用都相同,都能将能量进行贮存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释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相变球体和相变板状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为了容纳相变球而设置储能槽也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的相变球体也是设置在堆积床结构上,与储能槽类似。由于本申请的相变板和储能槽等是设置在通风窗上,因此必然会形成与通风、净化相关结构的共同协同作用,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用于热量的存储和释放,即相变储能的功能,无论将该结构设置在天花板上还是设置在窗户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当将相变储能装置设置在窗户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调式活动百叶,其说明书中也记载了活动百叶的开闭大小可以实现不同类型的通风状态,如完全不通风、完全通风状态;同时还记载了通风量的大小由活动百叶调节,这与本申请阀门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结构上采用了不同类型的密闭装置,在此基础上,至于选择哪种调节风量大小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灵活选择的,而不同的装置,其密闭效果也会有相应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挡风板的设置,其是为了风向导流,可作为进风口,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活动百叶,活动百叶可以灵活调节开口大小以调节进风量,因此其也能作为进风口,且活动百叶不同角度的倾斜也具有一定的风量导流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将室外风更好地引导入通风层,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单独设置其他类型的导流装置,但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且,挡风板作为导风装置,在本领域也是常见的设置。因此,挡风板的设置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风层厚度以及相变板厚度和相变球的直径参数如何选择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设置的;为尽可能多的储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相变板上按六边形蜂窝状布置圆孔,并对圆孔的孔径和孔间距按照实际吸能效果进行灵活布置;为了保温隔热,将储能槽由绝热材料构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储能槽的深度则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灵活设置。为了保护相变板以及通风层,将防护网设置在通风层上端入口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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