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土混合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67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2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71852.2
申请日:2013-04-24
复审请求人:贺学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艳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雷茜
国际分类号:E02D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增加的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71852.2,名称为“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土混合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贺学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4月2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5;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20-46、48-52、54-62段,512-523段;2018年3月31日提交的第19、47、53段;2013年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90-510段;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11段、524-531段、543-554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3-250段、286-489段、第532-542段;2017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1-285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将三个分案申请委派给三个审查员割裂了本申请技术的链接性;本申请技术已在我国南海和东南沿海实施,有实质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申请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本申请并非分案申请,且无论是否分案申请均需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当前并无证据表明我国南海和东南沿海实施的填海造岛工程与本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合议组经审查认定的(1)、(2),复审请求人坚决反对;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涉及三个分案申请,分配给三个审查员破坏了三个分案申请的授权条件。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内容与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无实质关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5;2018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4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3-250、286-489、532-542段(即第5-13、16-25、29页),2017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1-285段(即第14、15页),2013年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90-510段(即第26页),2017年5月19日说明书第511-523段(即第27页),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24-531、543-554段(即第28、30页);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增加的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018年3月31日提交说明书第1-4页替换页中,增加了“(一)系统链接技术的概况”,其中包括“1.压力海水制造系统的技术概况”、“2.压力海水制造系统与泥土混合场系统共同控制泥土比例的方法”;对说明书第53段“四向节点构筑物”相关内容进行扩充增加了:
“在上述作业完成之后,总指挥针对工序完成反馈汇报发出操作阀门指令……
当第一组泥浆混合密封罐工长报告“请求执行泥浆混合作业”。总指挥发令……
当第一组泥浆混合密封罐作业进行时,总指挥发令……
当第二组泥浆混合密封罐作业进行时,总指挥发令……
当第三组泥浆混合密封罐作业进行时,总指挥发令……
当第四组泥浆混合密封罐作业行程2/3时,总指挥发令……。”
上述修改后增加的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于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1)和(2)坚决反对,但未提出实质性理由,也未针对合议组指出的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问题进行意见陈述,该缺陷依然存在。
关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涉及三个分案申请,实质审查应当由一位高级审查员连贯审查,分配给三个审查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三’,从而破坏了三个分案申请的授权条件”,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并非分案申请,且无论是否分案申请均需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内容,合议组认为:这些内容与本申请是否修改超范围无实质关联,因此不予置评。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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