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57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52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5679.7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特征还能够为该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5679.7、名称为“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86651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的区别在于:(1)将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每条记录还包括了具体操作;(2)在接收到迁移指令时,根据数据库中存储的对应关系迁移与应用对应的目标文件到目标终端;(3)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以使得可通过该接口获取应用的标示和应用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上述区别(1)-(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中除权利要求1-4限定的部分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结合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中除权利要求1-4限定的部分外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结合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
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
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
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执行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的步骤还包括:
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
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5. 一种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用于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并用于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记录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
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文件迁移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安装模块,用于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调用所述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还用于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卸载模块,用于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存储器,存储有程序指令;以及
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程序指令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用于供计算机调用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5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并非存储于应用程序文件夹下或与该应用程序唯一对应的文件夹下的文件,而可以是存储于任何地方的被该应用程序运行过的任意文件;(2)对比文件1未公开对某一文件或文件夹运行后,要将该文件或文件夹存储至某一预设的数据库;(3)从对比文件1将应用程序文件夹下或唯一被应用程序访问过的文件夹进行清除,不能想到与应用程序文件夹无关的存储于桌面或其它文件夹下的文件进行迁移;(4)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
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
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
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执行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的步骤还包括:
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
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5. 一种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用于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并用于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记录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
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文件迁移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安装模块,用于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调用所述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还用于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卸载模块,用于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存储器,存储有程序指令;以及
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程序指令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用于供计算机调用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5增加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比文件1公开了记录所有读写操作记录的特征,在后续删除文件时,为了不影响其它应用程序对关联文件的读写,只删除应用程序唯一对应的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记录选择全部删除/迁移或仅选择唯一对应的,是本领域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建立应用程序与其对应文件夹的关联关系,而对于是否直接存储该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4)根据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应用的读写请求、数据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不用的应用场景进行适应性的修改,本申请中虽然限定了修改接口函数,但并未限定修改的具体方式,因而未体现出本申请的修改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哪些不同之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概括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2)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每一条记录还包含了具体操作;(3)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上述区别特征(1)-(3)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为一组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中除权利要求1-4限定的部分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结合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中除权利要求1-4限定的部分外,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的存储位置进行限定,只限定了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与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残留文件的路径,方便后续查找、删除这些残留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将这些文件进行存储,以及采用数据库进行存储,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残留文件是待清除应用(即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文件,因此残留文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获取残留文件的方法的基础上,在对目标文件进行迁移时,用同样的方法获取该目标文件是显而易见的。(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操作系统来接管操作请求以及提取信息,而为了实现操作系统的上述功能,应用通过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系统中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监控,通过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来实现,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涉及到修改的权利要求1、5为:
“1. 一种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
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其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一个数据库;
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所有文件。”
“5. 一种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用于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并用于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记录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其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一个数据库;
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文件迁移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所有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对任意文件或文件夹进行了读写操作后,均要将该文件或文件夹存储至所述同一个预设的数据库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数据库;现有技术中,对某一文件夹中某一文件进行读写操作后,该文件仍然保存在该文件夹中而非预设数据库中。(2)权利要求1中将所有被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目标文件均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对比文件1中仅对应用程序本身所在的文件夹或唯一被应用程序访问过的文件夹中的残留文件进行处理是完全不同的。(3)权利要求1中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并非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用于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
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
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其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一个数据库;
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所有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
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执行所述接收应用迁移指令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的步骤还包括:
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
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5. 一种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用于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用于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并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并用于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记录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其中,所述数据库中存储了终端中每一次针对任意文件的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并且每一条记录均包含了应用标识、文件名称、具体操作;其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一个数据库;
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
文件迁移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其中,所述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所有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安装模块,用于检测应用的安装操作,获取所述安装操作对应的第二应用标识和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将所述第二应用标识和所述安装操作写入的文件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调用所述应用迁移指令接收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读写操作检测模块还用于仅获取文件写操作对应的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应用卸载模块,用于接收应用卸载指令,获取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对应的目标卸载应用;根据所述目标卸载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目标卸载应用对应的目标卸载文件,根据所述应用卸载指令删除所述目标卸载文件。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存储器,存储有程序指令;以及
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程序指令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用于供计算机调用后执行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文件操作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特征还能够为该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86651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文件操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残留文件的清除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7-142段及附图1-8):
当应用程序的进程向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发起存储卡操作请求时,例如读写请求,操作系统根据该存储卡操作请求控制应用程序的进程对存储卡的读写,为了获取该存储卡操作请求,在操作系统中注入监控进程,当应用程序的进程向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发起存储卡操作请求时,监控进程从操作系统中接管该存储卡操作请求(参见说明书第41段);
监控进程获取该存储卡操作请求后(即检测已安装应用的文件读写操作),提取出该存储卡操作请求中的信息,包括应用程序的名称(即获取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再将该存储卡操作请求转由操作系统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提取的应用程序的名称收集该应用程序的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即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参见说明书第44段);
建立应用程序与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的关联关系,根据关联关系形成残留文件特征库,获取存储卡操作请求对应的应用程序的名称及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的路径信息之后,将应用程序的名称及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的路径信息发送至残留文件特征库,即对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的路径进行了存储,并且存储了针对每一次读写操作的相关记录,包含了应用程序的名称和文件名称;
准确监控到每个应用程序的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并收集到每个应用程序对应的残留文件;
移动终端中安装了某个应用程序之后,在运行该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在移动终端的存储空间中产生文件夹,该文件夹中存储应用程序读写过的数据文件(即目标文件包括所述目标应用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文件),这些文件夹和数据文件即为残留文件(参见说明书第3段);
当卸载应用程序时,根据该应用程序的APK包名,在残留文件特征库中查找与该APK包名对应的文件夹目录,根据该文件夹目录,删除移动终端的存储卡中该应用程序对应的残留文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接口函数进行修改而得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使得已安装应用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通过所述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获取所述已安装应用的第一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2)每一条记录还包含了具体操作;(3)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用于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将所述第一应用标识和所述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所述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的一个数据库;接收应用迁移指令,获取所述应用迁移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和目标终端;根据所述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所述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所述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
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系统监控应用程序的操作并提取数据、如何记录操作信息以及如何实现系统中的任意执行过读写操作的文件,随相应的应用程序进行迁移。
关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读写接口进行读写文件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操作系统中注入监控进程,当应用程序的进程向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发起存储卡操作请求时,监控进程从操作系统中接管该存储卡操作请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通过操作系统执行存储卡操作请求时,通过修改系统文件读写接口的函数,通过预定义系统文件读写接口来接管存储卡操作请求,执行读写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移动终端获取存储卡操作请求对应的应用程序的名称及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的路径信息,而在记录信息时,将具体操作的类型也记录下来,方便后续针对不同操作进行统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残留文件的清除方法,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监控进程获取存储卡操作请求后,提取出该存储卡操作请求中的信息,包括应用程序的名称,再将存储卡操作请求转由操作系统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提取的应用程序的名称收集应用程序的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例如,存储卡为sdcard0,以新浪为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的路径为sdcard0/sina/abc.txt,在收集文件夹目录时,直接提取sdcard0根目录下产生的路径sina/abc.txt,作为应用程序进程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建立应用程序与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的关联关系;在卸载应用程序之后,根据关联关系对应用程序对应文件夹中的残留文件进行清除。可见,对比文件1监控的是存储卡操作请求,收集的是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在删除应用程序时,将与应用程序存在关联关系的对应文件夹中的残留文件进行清除。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将应用程序的应用标识和文件读写操作对应的文件对应存储到预设的数据库中;预设的数据库为终端第一次使用时已创建完毕的,且为用于在终端中任意的已安装文件进行了读写操作之后,供存储对应的进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以及对应的文件;并且在对应用程序进行迁移时,根据目标应用的应用标识在预设的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目标文件,将目标文件迁移至所述目标终端。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提供了存储应用程序和对应文件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根据应用程序识别对应的文件进行后续处理。但二者采取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通过监控每个应用程序的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并收集到每个应用程序对应的残留文件,从而在删除应用程序时,准确清除应用程序所对应的残留文件。本申请通过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从而使得系统中任意被应用程序执行过读写操作的文件,都同应用程序之间建立关联,从而将该文件和执行读写操作的应用标识存储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在对应用程序进行迁移时,将所有被应用程序执行过文件读写操作的目标文件均迁移至目标终端。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对应用程序和相关文件的处理。由于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应用程序的进程所产生的残留文件;其方案对以上区别特征并无教导。
另外,在现有技术中,对于系统中已存在的文件,应用程序对其执行的读写等操作在系统或文件中没有相关的记载,因此在对应用程序进行迁移时,不会对系统中其它位置存储的应用程序执行过读写操作的文件一并迁移。因此,上述区别特征(3)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地,本申请能够实现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并在系统中创建一个数据库,将应用程序对文件进行相关操作的记录记载在该数据库中,使得在对应用程序进行迁移时,将终端中所有与应用程序相关联的文件,随应用程序一并迁移至目标终端。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为一组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4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引用了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及前置意见概述如下:对比文件1中监控应用程序的读写操作,并记录应用程序名称和文件夹的路径,且路径中包括了文件名称,如sina/abc.txt。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记录所有读写操作记录的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记录所有读写操作,即使是其它文件夹中只要读写过也都进行了记录,应用程序读写过的文件属于与应用程序关联的文件,不论其位置在哪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容易想到将该将应用程序关联的文件都找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3-98段):如果直接将APK包安装在存储卡上时,在存储卡上会分成系统文件夹(安装文件夹)和公共文件夹(应用程序对应的文件夹);监控进程获取存储卡操作请求后,提取出该存储卡操作请求中的信息,包括应用程序的名称,再将存储卡操作请求转由操作系统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提取的应用程序的名称收集应用程序的进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例如,存储卡为sdcard0,以新浪为例,在存储卡中产生的文件夹目录的路径为sdcard0/sina/abc.txt,在收集文件夹目录时,直接提取sdcard0根目录下产生的路径sina/abc.txt,作为应用程序进程产生的文件夹目录。可见,对比文件1只是对应用程序的进程文件夹进行处理,建立起应用标识和应用程序执行操作时产生的进程文件夹之间的关联,而对于存储在系统中的其它位置的文件或文件夹,并未建立起同应用程序的操作之间的对应的关联。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为了清除应用程序的残留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系统中其它位置已安装的其它文件或文件夹进行记录和删除。而本申请是为了迁移与应用程序相关的所有文件,基于上述目标,通过在系统中开启一个进程,监控终端中所有文件的读写操作,并在系统中创建一个用来记载与文件的创建、读写、修改等操作记录的数据库,从而获得在应用程序进行迁移时,将终端中所有与之相关的文件一并迁移至目标终端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提供的解决方案也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迁移文件时不仅包括应用程序的进程文件,也包括安装在终端应用程序文件夹之外的其它位置的所有由应用程序执行过操作的文件。并且,本申请所采取的上述技术手段也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评述,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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