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绿色环保轻量化建筑模板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43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710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7194.3
申请日:2015-11-26
复审请求人:赖雯颖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振昌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4G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7194.3,名称为“一种绿色环保轻量化建筑模板及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赖雯颖,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9263645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05004244A1,公开日为2005年1月6日;
对比文件3:CN104005554A,公开日为2014年8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包括:B和C的双层复合体叠加500-3000层而成的叠加复合体,所述B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HMSPP)发泡物,所述C为均聚聚丙烯或碳酸钙聚丙烯;所述建筑模板按照A-(BC)n-A的排列方式复合;其中n为BC双层结构的层数;n=500-3000,所述A为玻纤增强聚丙烯;所述高融体强度聚丙烯与C的重量比为(80-90):(10-30),所述高熔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的发泡剂为AC发泡剂,且高熔体强度聚丙烯:AC发泡剂=(80-90):(10-30),重量比计;
所述的建筑模板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分别将A和色母料混匀后投入A挤出机经混炼塑化挤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HMSPP)加入发泡剂后投入B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C投入C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
(2)将步骤(1)所得B挤出料和C挤出料通过分配器分成B、C的双层复体,然后叠加500-3000层挤出叠加复合体;叠加复合体、A挤出料,通过分配机经分配挤出,经过T型头模具形成A-(BC)n-A,n=500-3000层的复合发泡材料;其中步骤(1)和(2)中挤出加工温度为160-250℃,压力为8-1.5Mpa;
(3)通过辊压、牵引、冷却、定型、切边得到不同厚度、宽度和发泡倍率的建筑模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模板,碳酸钙聚丙烯的碳酸钙含量为30wt%。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模板,所述高融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的发泡剂D为AC发泡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模板,其组分包括:A-玻纤增强聚丙烯5-10份、高融体强度聚丙烯80-90份、C-均聚聚丙烯或30%碳酸钙的聚丙烯10-30份、D-发泡剂3-8份、E-色母料1-4份,按重量份数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结构不同,(2)复合单元不同,(3)复合单元的层数不同,(4)本申请保护建筑模板,对比文件1则为各向异性泡沫-薄膜复合结构;(5)限定了高融体强度聚丙烯与C的重量比为(80-90):(10-30);(6)限定了高融体强度聚丙烯与发泡剂的重量比;(7)进一步限定分别将A和色母料混匀后投入A挤出机经混炼塑化挤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加入发泡剂后投入B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C投入C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将所得B挤出料和C挤出料通过分配器分成B、C的双层复体,然后叠加500-3000层挤出叠加复合体;叠加复合体、A挤出料,通过分配机经分配挤出,经过T型头模具形成A-(BC)n-A,n=500-3000层的复合发泡材料;其中所述挤出加工温度为160-250℃,压力为8-1.5Mpa;通过辊压、牵引、冷却、定型、切边得到不同厚度、宽度和发泡倍率的建筑模板。碳酸钙聚丙烯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并不相同,玻纤增强聚丙烯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与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不同,应用场合不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不能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采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263645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05004244A1,公开日为2005年1月6日;
对比文件3:CN104005554A,公开日为2014年8月27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模板结构,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复合建筑模板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8-79段、图1):复合建筑模板,其中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为面层和底层,胶合板为芯层,该模板从上到下主要包括面层、芯层和底层,其中面层和底层为连续玻纤增强的聚丙烯复合材料,其厚度分别为0.5mm和0.5mm,芯层为胶合板,由杨木单板组成,热压后的厚度为14mm;具体的制备方法为:(1)连续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制备:将连续玻纤铺展开,与挤出熔融的聚丙烯复合,再经过滚压后,得到连续玻纤增强聚丙烯的预浸带,然后在170~180℃、2~4MPa的条件下,将预浸带热压成板材,同时覆上一层胶粘介质PET无纺布,热压20~30min后,再冷压30~40min,即得到连续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用作面层和底层,备用;(2)杨木单板的预处理:含水量≤8%、厚度为1.8mm的杨木单板,室温陈化,时间为8~10h或室温干燥,时间为8~10h后,备用;(3)将步骤(1)中的连续玻纤增强的聚丙烯复合材料涂上酚醛树脂胶,涂胶量300g/m2,然后按照由上至下铺设:面层连续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11,其厚度为0.5mm;芯层为横向杨木单板12和纵向杨木单板13相互间采用纵横交错铺设,芯层为9层杨木单板,单层厚度为1.8mm,杨木单板间涂有酚醛树脂胶,涂胶量300g/m2;杨木单板的尺寸为120*60mm,其中,顺纹方向的长度为120mm,横纹方向的长度为 60mm;底层14为连续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其厚度为0.5mm,进行组胚;(4)然后进行热压,其温度为140℃,压力为2.0MPa、保压,其时间为15min;再将压力降到一半,保持4min后完全卸压、排气、卸压,或向内通冷水,待其冷却到室温后卸压,制得建筑模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芯板采用B和C的双层复合体叠加500-3000层而成的叠加复合体,所述B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所述C为均聚聚丙烯或碳酸钙聚丙烯;所述高融体强度聚丙烯与C的重量比为(80-90):(10-30),所述高熔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的发泡剂为AC发泡剂,且高熔体强度聚丙烯:AC发泡剂=(80-90):(10-30),重量比计;以及建筑模板的具体的制备方法步骤。
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各向异性泡沫-薄膜复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5-58段):包括至少两层的A/B结构,优选为5-300层,薄膜层和泡沫层交替,薄膜层包含固态的、非膨胀的热塑性树脂材料,泡沫层包含膨胀的蜂窝状热塑性树脂泡沫材料,本领域熟知两种或两种以上合成树脂材料的共挤出或者同时挤出,用于制备包含许多层的板或者薄膜,采用的热塑性聚烯烃如聚乙烯、聚丙烯和聚丁烯、聚苯乙烯、乙基纤维素、聚(氯乙烯)-偏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所制备的材料用于建筑物和结构应用的低密度塑料复合材料,如甲板、护墙板、围栏、墙面板、隔震覆板;使用由两个直径0.75英寸的单螺杆挤出机组成的共挤出生产线(投料两种组分)制备具有不同程度大泡孔取向的泡沫-薄膜样品;一种组分包含化学发泡剂,其通过齿轮泵进入两层的A/B分配器和与美国专利5,202,074描述的设计相似的一系列两通道层倍增器;然后,多层的进料流直接进入横截面尺寸为7.6×0.2厘米(宽×厚)的模具;膨胀的泡沫材料挤出在配有气刀的冷铸轧辊上;改变该铸轧辊的速度以在纵向上拉伸样品和取向泡孔结构;将整个挤出速度维持恒定在大约2.3千克/小时(kg/hr);实施例给出的泡沫组份为高熔体强度PF814聚丙烯均聚物,发泡剂为偶氮二甲酰胺,薄膜组份为PF814聚丙烯,挤出温度为2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用于建筑物和结构应用的低密度塑料复合材料,例如甲板、护墙板、围栏、墙面板、隔热覆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建筑用板的结构及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该复合板作为建筑结构板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该板材作为复合建筑模板的芯板;而在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芯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定聚丙烯的类别并选定高熔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和聚丙烯的重量比,并根据板材的设计厚度及强度要求等来设置复合体的叠加层数,根据发泡要求选定发泡剂的类别和添加量以及色母料等辅助材料;并且复合层的叠加工艺也是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条件和需求适当调整而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常规的辊压、定型、切边等板材加工工艺。
至于“碳酸钙聚丙烯”这一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丙烯基树脂发泡片材以及由上述丙烯基树脂发泡片材制成的容器,所述片材具有优良的绝热性、轻量性和刚性,所述丙烯基树脂发泡片材包括由丙烯基树脂形成的发泡层和由丙烯基树脂形成的非发泡层,形成发泡层的丙烯基树脂优选使用长链分枝的丙烯基树脂,如PF-814丙烯(PF-814是高熔体强度的聚丙烯),用于形成发泡层的发泡剂,可以是无机发泡剂,例如碳酸氢钠;所述片材具有由丙烯基树脂形成的非发泡层,丙烯基树脂的组合的例子包括前述均聚丙烯和丙烯-乙烯共聚物的组合;丙烯基树脂发泡片材的层的结构的例子包括:发泡层和非发泡层交替排列的结构;发泡层的厚度优选为0.1mm或更大,更优选为0.3mm或更大,非发泡层的厚度优选为1μm至200μm,更优选为50μm至150μm;片材的每层中可以含有添加剂;添加剂的例子包括填料,填料的例子包括无机填料如玻璃纤维和碳纤维,以及无机颗粒如滑石、粘土、硅石、二氧化钛、碳酸钙(添加有碳酸钙的聚丙烯非发泡层即为本申请碳酸钙聚丙烯层);所述片材适合用于生产用以装食物或电子零件的容器,如杯子,盘和碗(参见说明书第17-99段、图1-5)。由此可见,为获得具有更好绝热性和机械强度的复合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非发泡层聚丙烯中添加碳酸钙填料形成碳酸钙聚丙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丙烯内添加碳酸钙作为填料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芯板采用B和C的双层复合体叠加500-3000层而成的叠加复合体,所述B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HMSPP)发泡物,所述C为均聚聚丙烯或碳酸钙聚丙烯;(2)进一步限定高融体强度聚丙烯与C的重量比为(80-90):(10-30);(3)进一步限定高熔体强度聚丙烯发泡物的发泡剂为AC发泡剂;(4)进一步限定高熔体强度聚丙烯:AC发泡剂=(80-90):(10-30);(5)进一步限定建筑模板的制备方法为:分别将A和色母料混匀后投入A挤出机经混炼塑化挤出,高融体强度聚丙烯(HMSPP)加入发泡剂后投入B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C投入C挤出机料斗内经混炼塑化挤出;将所得B挤出料和C挤出料通过分配器分成B、C的双层复体,然后叠加500-3000层挤出叠加复合体;叠加复合体、A挤出料,通过分配机经分配挤出,经过T型头模具形成A-(BC)n-A,n=500-3000层的复合发泡材料;其中所述挤出加工温度为160-250℃,压力为8-1.5Mpa;通过辊压、牵引、冷却、定型、切边得到不同厚度、宽度和发泡倍率的建筑模板。首先,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为使建筑模板使用次数可达90-400次,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则是为了改进结构通过模具的流动稳定性。其次,复审请求人否认以上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也否认以上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人承认,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均是已知技术手段,对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手段的判断,要结合技术构思和发明目的,不能孤立地看、脱离了总体构思和发明目的来评价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或常规手段:如采用碳酸钙聚丙烯使片材能够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加工成具备良好性能的容器确实是公知常识,但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文献公开过采用碳酸钙聚丙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起来能够用于解决使建筑模板使用次数可达90-400次的技术问题。再者,(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不同;(2)从对比文件1的材料到本申请的产品要考虑诸多的问题,本申请的叠加复合体的层数明显多于对比文件1,工艺复杂性显著高于对比文件1;(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合不同,本申请的建筑模板的应用场合为建筑领域的浇筑过程等,而对比文件1的潜在应用场合为建筑和施工用的低密度塑料复合材料(甲板,壁板,栅栏,带状疱疹,绝缘护套)等;(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合不同,对材料的性能要求也完全不同,本申请的建筑模板的应用场合为建筑领域的浇筑过程等,而对比文件1的潜在应用场合为建筑和施工用的低密度塑料复合材料(甲板,壁板,栅栏,带状疱疹,绝缘护套)等;(5)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复合结构的作用不同;(6)碳酸钙聚丙烯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不同。(7)玻纤增强聚丙烯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不同。玻纤增强聚丙烯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为覆盖、着色,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则为发挥其耐磨、耐酸碱、防水、高模量高强度等特性,满足建筑模板的各项机械、物理技术要求。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本申请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合议组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建筑模板,该复合建筑模板与本申请最为接近,面层的结构、作用相同,核心区别在于芯层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潜在应用场合为建筑和施工用的低密度塑料复合材料(甲板,壁板,栅栏,带状疱疹,绝缘护套)等,也就是说恰恰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A/B多层复合形成建筑板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作建筑模板的芯板,对比文件3并非仅如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为了改进结构通过模具的流动稳定性;其次,复审请求人对于公知常识的陈述意见中将不具因果关系的内容相对应以显示所存在的区别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没有任何意义,例如,采用碳酸钙聚丙烯使片材能够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加工是为了加工成型方便,与模板的最终使用次数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 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根据产品性能需求结合必要的试验对材料的组分进行改进,对复合的层数进行合理选定,并对现有的复合工艺进行适当改进,这都是显而易见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聚丙烯添加碳酸钙填料以改进聚丙烯性能的技术启示;玻纤增强聚丙烯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均用作面层,所起到的作用实际相同,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文字描述的侧重点不同而不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但是,碳酸钙的含量百分比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必要的试验考虑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但是,对于各层中组分的含量以及色母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所述复合片材的保温性,机械强度,耐高温性等,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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