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淬冷流出物的改进的烟雾消除器操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32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52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24775.X
申请日:2014-03-31
复审请求人:英尼奥斯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B01D53/00,B01D53/18,B01D53/14,B01D47/06,C07C255/08,C07C25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24775.X、发明名称为“用于淬冷流出物的改进的烟雾消除器操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尼奥斯欧洲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2659625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和对比文件1(CN201073590Y,公告日为2008年6月18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艺,包括下列步骤:
使淬冷气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流移除烟雾,其中,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并且
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
其中,所述淬冷气流包括丙烯腈和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喷洒水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喷洒的步骤包括在所述淬冷容器的操作期间以大约每5到10分钟的间隔将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喷洒的步骤包括将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大约5到大约600秒。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喷洒的步骤包括将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大约30到大约6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污垢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和酸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
7. 一种用于丙烯腈的连续制造的工艺,包括使包括丙烯腈和氨的淬冷气体流出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并且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其中,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移除烟雾,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的主要部分的主要部分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中的大致全部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喷雾中的至少一些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中的大致全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的主要部分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同向地流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的主要部分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的上游表面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的主要部分穿过至少三个喷雾嘴来喷洒。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喷雾的主要部分是间歇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喷雾中的大致全部是间歇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水喷雾的主要部分在操作期间施加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时间的5和15%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中,删除权利要求2,其他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工艺,包括下列步骤:
使淬冷气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流移除烟雾,其中,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并且
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
其中,所述淬冷气流包括丙烯腈和氨;以及
其中,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6. 一种用于丙烯腈的连续制造的工艺,包括使包括丙烯腈和氨的淬冷气体流出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并且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其中,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移除烟雾,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以及
其中,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喷洒水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尤其是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烟雾消除器表面。简言之,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减少液体微滴的形成,从而减少污垢形成在烟雾消除器表面上来实现本申请清除形成在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污垢的目的。尽管对比文件1的确揭示了用水冲洗除雾器的步骤,但注意的是对比文件1中冲洗水的步骤完全不同于本申请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清洗方式是强力地喷洒水至除雾器来移除固体颗粒,同时在惯性的作用下收集液滴。即对比文件1同样未曾涉及或披露减少液体微滴形成在除雾器,尤其以有效地用于减少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喷洒在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在对比文件1中,根本未曾揭示或提及对冲洗水在量和方式方面如何进行控制,更未揭示或披露如本申请那样的量和方式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揭示的是烟气脱硫,而在烟气中并无丙烯腈。自然地,对于对比文件1并无任何必要防止丙烯腈被吸收到液体中而开始形成聚合物且因此在除雾器上形成污垢,在对比文件1中无任何理由或动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减少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清洗水冲洗除雾器时,不但能冲洗掉烟雾中的固体颗粒,也能对除雾器表面在过程中形成的污垢和液滴进行冲洗,从而减少除雾器表面的结垢。其次,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除雾器表面会积累污垢,从而造成聚合物的形成减少以及除雾器分离效率降低,这是生产丙烯腈过程中常会遇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清除除雾器表面的污垢,会在本领域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烟气脱硫装置,但是其中清除除雾器表面污垢的方法是独立的单元,可用在其他需要清除除雾器表面污垢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采用喷洒水到除雾器表面以除去除雾器表面的固体颗粒和液滴的方式用在对比文件3中,采用喷洒水到烟雾消除器表面,也必然可以除去烟雾消除器表面的液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喷洒水到烟雾消除器表面的技术特征用在对比文件3中,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再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中将水喷洒在烟雾消除器表面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喷洒的速率和喷洒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中的内容“其中,一旦所述烟雾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聚结成液体微滴,则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存在所述丙烯腈被吸收到所述液体微滴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的潜在部位”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如下:
“1. 一种工艺,包括下列步骤:
使淬冷气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流移除烟雾,其中,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并且
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
其中,所述淬冷气流包括丙烯腈和氨;
其中,一旦所述烟雾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聚结成液体微滴,则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存在所述丙烯腈被吸收到所述液体微滴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的潜在部位;以及
其中,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6. 一种用于丙烯腈的连续制造的工艺,包括使包括丙烯腈和氨的淬冷气体流出流与烟雾消除器表面接触并且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其中,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有效地用于从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移除烟雾,所述烟雾为所述淬冷气体流出流中的液体微滴的悬浮物;
其中,一旦所述烟雾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聚结成液体微滴,则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存在所述丙烯腈被吸收到所述液体微滴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的潜在部位;以及
其中,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或披露减少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的形成。鉴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从除雾器表面上移除固体颗粒,其喷洒清洗水的量和方式应与移除固体颗粒相关联,现有技术中并无任何技术启示或暗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喷洒清洗水意图移除固体颗粒的量和方式修改为“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的喷洒水,从而未能揭示或披露本发明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现有技术中并无任何技术启示或暗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3涉及丙烯腈,但对比文件3中根本未曾揭示或披露本申请的此种技术问题(也即,因丙烯腈被吸收到液体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且由此产生污垢),对比文件1也不涉及本申请的此种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也不涉及减少液体微滴的形成,而对比文件1则涉及的是意图从除雾器表面上移除固体颗粒。在包括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现有技术中并无任何技术动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从除雾器表面上移除固体颗粒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丙烯腈工业化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3]段以及附图1):反应原料液态丙烯和液氨经蒸发器和过热器后混合进入反应器1内,在反应器1中,丙烯、氨和空气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氧化反应生成丙烯腈,同时还生成氰化氢、乙腈、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烯醛、丙烯酸以及水等,反应气体流出物中还包括部分未反应的丙烯、氨、氧和氮等(即反应流出物包括丙烯腈和氨),反应气体进入冷却器后送至一号塔2。一号塔2分为三部分,即下段急冷、中段中和以及上段冷却。从反应器1而来的反应气体从下段塔釜进入一号塔2内,下段循环废水由一号塔2下段循环泵经喷嘴喷淋将反应气体骤冷至约70℃。反应气体经下段骤冷后通过升气管上升至一号塔2中段,反应气体中未反应的氨与加到一号塔2上段的硫酸中和生成硫铵。经过酸洗后的工艺气体进入一号塔2上段,气体首先通过除沫器(即烟雾消除器)将气相中夹带的液相分离下来。由此可知,由于气流骤冷喷淋、酸洗,淬冷的气相中夹带的液相必然包含液体微滴悬浮物,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也是通过将淬冷气流与除沫器表面接触,有效地从淬冷气流移除烟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一旦所述烟雾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聚结成液体微滴,则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存在所述丙烯腈被吸收到所述液体微滴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的潜在部位;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烟雾消除器的结垢量,延长使用寿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脱硫吸收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至第3页第25行,附图1-4):由塔筒和与塔筒相配装的塔盖7构成,所述的塔筒内部从下向上依次为循环浆液池1、氧化反应区6、喷淋层2、除雾器3和塔筒顶部的烟气出口4,循环浆液经过喷淋层喷嘴2.3后形成细化喷雾,喷射到氧化反应区6,使烟气被迅速冷却达到饱和;所述的除雾器3为两级除雾器,二级除雾器在一级除雾器的上面,烟气携带着液滴经过一级除雾器时,液滴由于惯性作用,留在一级除雾器上,初次除雾的烟气再经过二级除雾可以达到更好的除雾效果,一级除雾器的上层设下喷的清洗喷嘴3.1,下层设有上喷的清洗喷嘴3.2,二级除雾器的上层设下喷的清洗喷嘴3.3,下层设有上喷的清洗喷嘴3.4,除雾器对应的塔筒上设有清洗水入口10,每个清洗喷嘴与清洗水入口相通,清洗水由除雾器清洗系统提供除雾器清洗系统装在吸收塔外部,清洗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清洗系统间断运行,清洗水从喷嘴强力喷向除雾器元件,带走除雾器顺流面和逆流面上的固体颗粒,同时清洗水还用于补充吸收塔中的水分损失;烟气进入Z字形除雾器由于通道的偏折,液滴撞击在除雾器上被收集,在惯性的作用下实现气液分离。对比文件1采用间歇的方式将清洗水从喷嘴强力喷向除雾器元件,该方式使得清洗水对除雾器表面进行冲刷,此时污垢和形成污垢的液滴均难以在除雾器表面停留,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方式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减少未与吸收液反应完全的气体于气相中夹带逃逸,并防止除雾器结垢,而除雾器在分离烟气和液滴的同时,其表面也会聚结液体微滴,而丙烯腈与包括氨的液滴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中,为了防止污垢积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水喷洒的速率,通过有效减少除雾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射到除雾器表面,具体的喷洒速率是本领域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5都对工艺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6行):清洗水由除雾器清洗系统提供,除雾器清洗系统装在吸收塔外部,清洗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清洗系统间断运行,清洗水从喷嘴强力喷向除雾器元件,带走除雾器顺流面和逆流面上的固体颗粒,同时清洗水还用于补充吸收塔中的水分损失。一般来说,清洗越频繁,清洗时间越长,除雾器表面的污垢和液体微滴越不容易积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此基础上,清洗系统水流操作的喷洒持续时间、间隔时间、喷洒速率是本领域通过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为了加强清洗,喷洒水中还包括酸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丙烯腈连续制造的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丙烯腈工业化生产方法,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一旦所述烟雾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聚结成液体微滴,则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存在所述丙烯腈被吸收到所述液体微滴中和聚合物开始形成的潜在部位;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所述烟气消除器上的液体微滴形成的量和方式将水喷洒在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上,所述喷洒的步骤包括以每分钟大约1到2加仑的速率将水从至少一个喷嘴喷洒到所述烟雾消除器表面。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烟雾消除器的结垢量,延长使用寿命。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7-15
从属权利要求7-15都是对工艺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6行):清洗水由除雾器清洗系统提供,除雾器清洗系统装在吸收塔外部,清洗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清洗系统间断运行,清洗水从喷嘴强力喷向除雾器元件,带走除雾器顺流面和逆流面上的固体颗粒,同时清洗水还用于补充吸收塔中的水分损失。由此以及对比文件1图1-4可以看出,经喷淋吸收冷却后的气体大致全部接触除雾器表面,即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除雾器的下层设置上喷的清洗喷嘴(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11行),即公开了水的主要部分与淬冷气体流出流同向流动;为了充分冲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水的主要部分喷洒到除雾器表面的上游表面上,水的主要部分穿过至少三个喷雾嘴来喷洒;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清洗系统间断运行(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水喷雾的主要部分是间歇的或水喷雾中的大致全部是间歇的,水喷雾的主要部分在操作期间施加到除雾器表面时间的5和15%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除雾器上包含烟气中自身携带的固体微粒、吸收过程中产生的污垢(如硫酸钙等固体颗粒)以及液滴,当对比文件1采用清洗水冲洗除雾器时,不但能冲洗掉烟雾中的固体颗粒,也能对除雾器表面在过程中形成的污垢和液滴进行冲洗,从而减少除雾器表面的结垢。因为对比文件1中有固体颗粒,因此要采用间歇的方式将清洗水从喷嘴强力喷向除雾器元件,该方式使得清洗水对除雾器表面进行冲刷,此时可以带走除雾器表面上的固体颗粒,自然除雾器表面上的液滴也难以停留,最终到达减少结垢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减少烟雾消除器表面上的液体微滴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中的除雾器表面上仅有固体颗粒而没有液滴的存在。
其次,在化工领域中,为了除去气体中的液滴通常会设置除雾器,除雾器一般都带有冲洗系统,其作用是清洗除雾器上的液滴、粉尘,防止除雾器结垢和堵塞,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除去除雾器表面上的液滴而设置冲洗系统,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来确定清洗水喷洒的量和方式,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都给出了喷洒水可以减少烟雾消除器表面上液体微滴的启示。
对于意见(2),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除雾器表面的液体微滴含有氨等物质,而氨会与丙烯腈发生聚合反应,甚至引起副产物的聚合,生成的聚合物会造成结垢和堵塞,降低回收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是生产丙烯腈过程中常会遇到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为了清除除雾器表面的污垢,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烟气脱硫装置,但是其中清除除雾器表面污垢的方法是独立的单元,可用在其他需要清除除雾器表面污垢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把水喷洒到除雾器表面以除去除雾器表面的固体颗粒和液滴的方式用在对比文件3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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