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性能水基增粘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81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411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17731.0
申请日:2013-01-28
复审请求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马骅
国际分类号:C09J133/04,C09J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7731.0,名称为“高性能水基增粘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9月2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09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4年09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敏粘合组合物,其包含a) 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是包含选自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辛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及其组合的聚合单体的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共聚物;和b) 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选自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4,000的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至6,000的马来酸化聚烯烃及其组合;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2. 一种制品,其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层,所述压敏粘合层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是包含选自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辛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及其组合的聚合单体的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共聚物;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选自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4,000的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至6,000的马来酸化聚烯烃及其组合;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粘合层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3. 权利要求2的制品,
其中所述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具有40 mgKOH/g至2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2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0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其中所述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具有8 mgKOH/g至2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1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5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其中所述氧化聚乙烯具有10 mgKOH/g至21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0.5 dmm至13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100 cps至5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且
其中所述马来酸化聚烯烃具有5 mgKOH/g至1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皂化值、小于15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500 cps至50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4. 形成压敏粘合制品的方法,其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0259842B2,公开日为1993年11月24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含有一定量的增粘树脂,并且具体限定了增粘树脂的种类、分子量和用量;2)二者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分子量不同,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基于以上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合适粘合性的压敏粘合剂。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压敏粘合剂组分包括增粘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种类的增粘剂加入到粘合组合物中,且对其用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载体树脂(即对应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具有1000至20000的数均分子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使用所述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并且对所述共聚物酸值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各组分所起的作用,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组分含量,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还含有一定量的增粘树脂,并且具体限定了增粘树脂的种类、分子量和用量;二者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分子量不同;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二者各组分含量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制品、及其含有载体元件。基于以上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具有合适粘合性的压敏粘合剂的制品。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压敏粘合剂的应用包括胶带、标签等,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于以上领域时必然包含载体元件,并且氧化聚乙烯、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马来酸化聚烯烃与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上述树脂替换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或者将上述树脂与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组合使用。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和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1)增粘树脂的使用有许多缺点,如需要表面活性分散剂树脂会影响压敏粘合剂的可转换性,低分子量树脂会迁移到纸质基底中造成粘合损失,本申请可以制造含有比许多市售粘合剂少的松香基增粘剂并因此较不容易发生上述问题的压敏粘合剂,另外本申请的粘合剂具有总体更好的内聚力和抗剪切性,同时具有类似或更好的与某些难粘基底的粘合性,特别是在老化后;2)本申请采用特定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其不同于对比文件1,且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各组分含量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特别是本申请的组合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合剂中可以加入增粘剂,而且增粘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粘合剂常用组分,所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同的(a)、(b)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增粘剂,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由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5并不能看出其更优的技术效果,图1中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是23%树脂/5Q20的技术方案,其在环形初粘性和剥离粘合性方面均与含有28%树脂的方案接近,只有剪切粘合性好于含有28%树脂的方案,图4中含有20%树脂/5Q20的方案与25%树脂的方案相比,环形初粘性和剥离粘合性的效果接近,即剪切粘合性的改善不明显,图2中23%树脂/5Q20的20小时与28%树脂的8小时相比,抗剪切性有提高,图3和图5中与只含有丙烯酸酯聚合物和松香酯的方案相比,含有5Q20的方案在老化后剥离粘合性和环形初粘的改变程度均与之十分接近,可见本申请并未表明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的实施例均是与不含有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方案进行的对比,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组分;2)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中丙烯酸的含量为20%,而本申请实施例使用的AC-5120具有15%的丙烯酸含量和120mgKOH/g的酸值,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酸值,但共聚物中丙烯酸含量要略高于AC-5120,因此其酸值应略高于120mgKOH/g,因而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的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范围内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并且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看出将酸值选择为以上特定范围能够给产品性能带来何种具体影响;3)由上述理由1)可知,本申请并未表明其对组分含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和2中的第二聚合物由“选自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4,000的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至6,000的马来酸化聚烯烃及其组合”改为“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并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氧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具有8 mgKOH/g至2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1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5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以及 “所述马来酸化聚烯烃具有5 mgKOH/g至1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皂化值、小于15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500 cps至50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敏粘合组合物,其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是包含选自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辛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及其组合的聚合单体的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共聚物;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2. 一种制品,其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层,所述压敏粘合层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是包含选自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辛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及其组合的聚合单体的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共聚物;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粘合层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3. 权利要求2的制品,
其中所述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具有40 mgKOH/g至2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2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0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和
其中所述氧化聚乙烯具有10 mgKOH/g至21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0.5 dmm至13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100 cps至5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4. 形成压敏粘合制品的方法,其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意见如下: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记载了采用25%的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75%的A-C? 656氧化聚乙烯聚合物的混合物作为第二聚合物,且附图6显示上述组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在各个所测试的基材上均获得改进的粘合性。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上述教导或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低分子量的氧化聚乙烯是一种粘合剂中常用的蜡类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且,图6中AC656和AC5120的含量为10%,即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10%,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1-4%或4-8%,即图6中所示的粘合剂的并不是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其测试的效果不能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即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二聚合物的含量可以为10%,那么由本申请图6(第二聚合物使用了AC656和AC5120,即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氧化乙烯)和图1(第二聚合物只使用了AC5120)中效果数据的比较,也不能看出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氧化聚乙烯的方案相对于只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方案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合剂包括丙烯酸酯聚合物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虽然没有公开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但是由于其具有丙烯酸的共聚单体(约20%),所以其必然具有一定的酸值,而本申请关于第二聚合物仅记载了“该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中的酸性基团为制造水基乳液提供反应性位点”,并不能看出特定酸值的共聚物与其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何种联系,也没有体现出其他更好的技术效果。综上,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压敏粘合组合物中含有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2)权利要求1的组分b)为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为0.5-2.5wt%的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0),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聚乙烯成分,以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和数均分子量;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分a)第一聚合物的含量为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单体混合物(对应于本申请中第一聚合物)的含量为14.25-57wt%。本申请说明书中列举的难粘基底聚乙烯和聚丙烯即为低表面能材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金属用胶黏剂及粘接技术》,胡高平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第175页)。可见,对比文件1的压敏粘合剂能够用于粘结难粘基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组合物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为赋予压敏粘合剂所需特性,其他压敏粘合剂组分可选择性的加入,包括增粘剂、颜料、防腐剂等,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压敏粘合剂的粘性,容易想到在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中使用增粘剂,并且松香、松香酯、聚萜烯树脂、各种石油树脂是压敏粘合剂中常见的增粘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最新印刷技术实用手册 凸版印刷技术分册(下卷)》,藏广州主编,安徽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第649-650页),松香酸树脂与松香和松香酯具有类似的结构和作用,合成烃树脂是常见石油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将增粘剂树脂选择为上述组分,且对增粘剂树脂含量和数均分子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特征2),氧化聚乙烯是丙烯酸类粘合剂中的常见组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热熔胶粘剂》,向明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02月第1版,第68页),因而在所述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中加入氧化聚乙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综合性能需要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所述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是本领域常见的、容易从市场上获得的原料产品,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相关数据用以表明选择所述特定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能够给压敏粘合剂带来何种具体技术效果,因而使用所述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粘合剂产品对强度、剪切力以及生产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合理调整第一聚合物的用量,且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权利要求1中构成第一聚合物的其他单体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聚合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这些单体,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2限定了制品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剂层,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制品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将压敏粘合组合物以层状形式附着到胶带、标签等产品的载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4限定了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形成压敏粘合制品的方法,该压敏粘合制品具有增加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制备上述压敏粘合制品的过程中,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10重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聚合物含量为“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并不匹配,因而附图6的技术效果并不能代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将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记载的效果数据进行比较,无法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聚合物进一步限定为“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增加第二聚合物的用量范围“8重量%至12重量%”;将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由“形成压敏粘合制品的方法”改为“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敏粘合组合物,其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或8重量%至12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2. 一种制品,其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层,所述压敏粘合层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或8重量%至12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粘合层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3. 权利要求2的制品,
其中所述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具有40 mgKOH/g至2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2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0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和
其中所述氧化聚乙烯具有10 mgKOH/g至21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0.5 dmm至13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100 cps至5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4. 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其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以下理由: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氧化聚乙烯,也没有教导在水性压敏粘合剂中使用氧化聚乙烯,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3仅能说明在一种具体热熔胶中使用了氧化聚乙烯蜡,并不能说明氧化聚乙烯是丙烯酸类粘合剂中的常见组分,更不能说明氧化聚乙烯是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中的常见组分。因此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氧化聚乙烯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的,并且本申请附图6表明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氧化聚乙烯的组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得粘合剂在所测试的各个基材上均获得改进的粘合性。此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并不是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必要条件。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样的修改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合议组不予接受。(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第二聚合物的含量改为“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压敏粘合组合物中含有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0.5重量%至4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2)权利要求1的组分b)为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为0.5-2.5wt%的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0),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聚乙烯成分,以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和数均分子量;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分a)第一聚合物为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含量为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应组分是至少含40%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单体混合物(在引发剂的存在下在该体系中会发生聚合,得到相应的聚合物),含量为14.25-57wt%。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组合物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上述案由部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关于区别特征1)和2)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中构成第一聚合物的所述单体均为本领域常见类型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这些单体,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粘合剂产品对强度、剪切力以及生产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合理调整第一聚合物的用量,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2限定了制品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剂层,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制品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将压敏粘合组合物以层状形式附着到胶带、标签等产品的载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4限定了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该压敏粘合剂制品具有增加的粘性。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制备上述压敏粘合剂制品的过程中,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10重量%,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聚合物含量为“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并不匹配,因而附图6的技术效果并不能代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将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记载的效果数据进行比较,无法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可见尚无证据表明氧化聚乙烯的加入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具体技术效果。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3给出了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热熔胶的经典配方,其中可以在丙烯酸类基体中使用氧化聚乙烯蜡(即一种低分子量的氧化聚乙烯),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3中的产品是丙烯酸类热熔胶,而本申请中的产品是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但是热熔胶和压敏粘合剂均为常见类型的粘合剂,在本申请未表明加入氧化聚乙烯所取得的具体技术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产品综合性能的需要,在压敏粘合剂中使用氧化聚乙烯,因而选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氧化聚乙烯的组合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的,况且本申请也未表明上述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和2中第一聚合物的含量由“65重量%至75重量%,或75重量%至85重量%,或85重量%至98.5重量%”改为“65重量%至75重量%”;第二聚合物的含量由“1重量%至4重量%,或4重量%至8重量%或8重量%至12重量%”改为“8重量%至12重量%”;增粘剂树脂的含量由“0.5重量%至40重量%”改为“20重量%至30重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敏粘合组合物,其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8重量%至12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20重量%至3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2. 一种制品,其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层,所述压敏粘合层包含a)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65重量%至75重量%的第一聚合物,其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和b)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8重量%至12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和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20重量%至3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粘合层是水基的并适合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3. 权利要求2的制品,
其中所述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具有40 mgKOH/g至200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小于20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200 cps至8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和
其中所述氧化聚乙烯具有10 mgKOH/g至21 mgKOH/g的根据方法ASTM D-1386测得的酸值、0.5 dmm至13 dmm的根据方法ASTM D-5测得的在25°C下的硬度和100 cps至500 cps的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测得的在140°C下的粘度。
4. 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其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以下理由:复审请求人将第二聚合物的含量改为8重量%至12重量%且将第一聚合物和增粘剂树脂的含量进一步分别缩小为65重量%至75重量%和20重量%至30重量%,是为了克服创造性问题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中使用的粘合剂,其使用了大约10重量%的可以以商标A-C? 5120购自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可以以商标A-C? 656购自相同来源的氧化聚乙烯聚合物的25:75混合物,并表明了含有A-C? 5120蜡产品的粘合剂的抗剪切性明显好于不含该蜡产品的粘合剂,例如包含14%的A-C? 5120蜡产品的粘合剂具有几乎120小时的抗剪切性,而不含该蜡产品的粘合剂只有大约8小时的抗剪切性(见图1和2)。抗剪切性的这种大约15倍提高是预料不到的。在老化后,含有A-C? 5120蜡产品的粘合剂看起来表现得明显好于不含该蜡产品的粘合剂。就未老化条件下的初粘性和剥离粘合性而言,含有A-C? 5120蜡产品的粘合剂整体上类似于不含该蜡产品的粘合剂。附图6表明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氧化聚乙烯的组合获得良好的技术效果,所得粘合剂在各个所测试的基材上均获得改进的粘合性。因此本申请的压敏粘合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经核实,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4年09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敏粘合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基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其原料组成为: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0)0.5-2.5wt%,氨0.4-4wt%,非离子表面活性剂0.1-2wt%,引发剂0.01-2wt%,单体混合物(至少含40%丙烯酸2-乙基己酯)14.25-57wt%,以及余量的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体混合物在引发剂的存在下在该体系中会发生聚合,从而得到相应的聚合物。且作为压敏粘合剂,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也能够压敏粘合到基底上。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压敏粘合组合物中含有c)基于粘合剂的总重量,20重量%至30重量%的数均分子量为270至1,400的增粘剂树脂,其选自松香酯树脂、松香酸树脂、合成烃树脂、合成萜烯树脂及其组合,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2)权利要求1的组分b)为8重量%至12重量%的第二聚合物,其由数均分子量为1,500至3,000并且具有112 mgKOH/g至130 mgKOH/g的酸值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数均分子量为800至6,000的氧化聚乙烯的组合组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为0.5-2.5wt%的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数均分子量为20,000),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聚乙烯成分、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和数均分子量、以及第二聚合物的含量;(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分a)第一聚合物为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含量为65重量%至75重量%,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应组分是至少含40%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单体混合物(在引发剂的存在下在该体系中会发生聚合,得到相应的聚合物),含量为14.25-57wt%。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段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难粘基底(如聚乙烯、聚丙烯和纸板)具有更好的粘合性、内聚力和抗剪切性的压敏粘合组合物。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压敏粘合组合物包含特定含量的所述第一聚合物、第二聚合物以及增粘剂树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0009]段)。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和附图6中记载了含有65重量%的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25重量%的Aquatac? XR 4343松香分散体(即增粘剂树脂)、以及10重量%的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A-C? 656氧化聚乙烯聚合物的25:75混合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并记载了其作为压敏粘合剂标签的剪切性(Shear)、与低密度聚乙烯(Tack Poly)和与不锈钢(Tack SS)的环形初粘性以及与纸板(Peel Card)和与低密度聚乙烯(Peel Poly)的剥离粘合性。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2、4和附图1、4中记载了含有72重量% 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和28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的压敏粘合剂,含有72重量% 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23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和5重量% 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含有72重量% 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18.6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和9.5重量% 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含有72重量% 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14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和14重量% 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还记载了含有75重量% Orgal AX1260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和25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的压敏粘合剂,含有75重量% Orgal AX1260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20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和5重量% 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含有75重量% Orgal AX1260丙烯酸酯共聚物(即第一聚合物)、15重量% 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即增粘剂树脂)和10重量% 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即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说明书第[0017]段)。并且,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4中分别记载了上述压敏粘合剂标签的剪切性(Shear)、与低密度聚乙烯(Tack Poly)和与不锈钢(Tack SS)的环形初粘性以及与纸板(Peel Card)和与低密度聚乙烯(Peel Poly)的剥离粘合性。
通过比较本申请实施例中压敏粘合剂的组成成分,合议组查明,说明书实施例2和附图6中记载的压敏粘合剂是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组分和含量上相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另外,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除了在第二聚合物的组成上不同外,还在第一聚合物和增粘剂树脂的种类和含量上存在差异,因而附图6与附图1和4之间并不是关于第二聚合物的平行比较对象。即便是将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记载的效果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以质量比为75:25的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混合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在Shear、Tack Poly、Tack SS、Peel Card和Peel Poly等粘结性能上并不优于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4)。所以,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并且,对于第二聚合物中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酸值和数均分子量以及第一聚合物和第二聚合物的含量,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相关数据用以表明选择所述特定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以及选择所述含量的第一聚合物和第二聚合物能够给压敏粘合剂带来何种具体技术效果。同理,对于第一聚合物的种类,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相关数据用以表明选择“包含与次要组分甲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烯酯和/或苯乙烯共聚的主要组分丙烯酸2-乙基己酯和/或丙烯酸丁酯”作为第一聚合物相比于其它丙烯酸酯共聚物能够取得何种具体技术效果。
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敏粘合剂中含有第一聚合物成分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成分,其具有牛顿流体特性及良好的流动性、涂覆性以及低表面能表面的平整性,且其在剥离测试中也显示出良好的粘结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0050]段)。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列举的难粘基底聚乙烯和聚丙烯即为低表面能材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见,对比文件1的压敏粘合剂能够用于粘结难粘基底。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组合物的粘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为赋予压敏粘合剂所需特性,其它压敏粘合剂组分可选择性的加入,包括增粘剂、颜料、防腐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其压敏粘合剂中加入增粘剂的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压敏粘合剂的粘性,容易想到在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中使用增粘剂,并且松香、松香酯、聚萜烯树脂、各种石油树脂是压敏粘合剂中常见的增粘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松香酸树脂与松香和松香酯具有类似的结构和作用,合成烃树脂是常见石油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将增粘剂树脂选择为上述组分,且对增粘剂树脂含量和数均分子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氧化聚乙烯是丙烯酸类粘合剂中的常见组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而,在所述丙烯酸类压敏粘合剂中加入氧化聚乙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综合性能需要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并且,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所述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是本领域常见的、容易从市场上获得的原料产品,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相关数据用以表明选择所述特定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以及选择所述含量的第二聚合物能够给压敏粘合剂带来何种具体技术效果,因而使用所述酸值和数均分子量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以及所述含量的第二聚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中构成第一聚合物的所述单体均为本领域常见类型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这些单体,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粘合剂产品对强度、剪切力以及生产成本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合理调整第一聚合物的用量,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制品,其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剂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可用于例如胶带、标签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段)。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2限定了制品包含载体元件和附着到其上的压敏粘合剂层,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压敏粘合制品的粘性。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将压敏粘合组合物以层状形式附着到胶带、标签等产品的载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中乙烯-丙烯酸聚合物和氧化聚乙烯具体物化参数的进一步限定。具有所述酸值、硬度和粘度的乙烯-丙烯酸聚合物和氧化聚乙烯是本领域常见、容易从市场上获得的原料产品,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选择所述酸值、硬度和粘度能够给压敏粘合剂带来何种具体技术效果,因而使用具有所述酸值、硬度和粘度的乙烯-丙烯酸聚合物和氧化聚乙烯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详见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粘合剂的组成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4限定了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的步骤,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该特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形成压敏粘合剂制品的方法,该压敏粘合剂制品具有增加的粘性。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在制备上述压敏粘合剂制品的过程中,将压敏粘合组合物施加到载体元件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2仅表明了在以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作为第一聚合物、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作为增粘剂树脂的压敏粘合剂,在增大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含量同时相应减少Tacolyn? 3509松香酯树脂含量时,剪切时间会随着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含量的增大而提高。但是,权利要求1的压敏粘合组合物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中记载的以Acronal? V215丙烯酸酯共聚物作为第一聚合物、以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和A-C? 656氧化聚乙烯聚合物的25:75混合物作为第二聚合物、以Aquatac? XR 4343松香分散体作为增粘剂树脂的压敏粘合剂,可见其与附图1和2中压敏粘合剂的组分体系不同,尚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在附图1和2中压敏粘合剂体系下获得的效果也一定适用于附图6中的压敏粘合剂体系。另外,就附图2本身而言,其仅表明了相对于不使用或少使用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可获得更大的抗剪切性,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敏粘合剂中含有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尚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附图2中含有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有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具有更好的抗剪切性。并且,同理,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含有A-C? 5120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有Primacor4983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压敏粘合剂在老化后具有更优异的性能以及在未老化条件下具有更好的初粘性和剥离粘合性。此外,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除了在第二聚合物的组成上不同外,还在第一聚合物和增粘剂树脂的种类和含量上存在差异,因而附图6与附图1和4之间并不是关于第二聚合物的平行比较对象。即便是将本申请附图6与附图1和4记载的效果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以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75:25的混合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6)在Shear、Tack Poly、Tack SS、Peel Card和Peel Poly等粘结性能上并不优于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4)。所以,尚无充分证据能够表明采用氧化聚乙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组合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比仅使用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作为第二聚合物的压敏粘合剂能够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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