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片缩放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72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65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9347.X
申请日:2014-03-2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琳琳
合议组组长:徐卫锋
参审员:巩瑜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9347.X,名称为“一种图片缩放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75689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2:CN 10179419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显示目标图片,并对目标图片进行缩放;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为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2)所述对所述目标图标进行缩放处理,包括:对所述目标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的图像进行缩放处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片缩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目标图片;
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并判断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设置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所述对应关系中与所述旋转参数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其中,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的图像进行缩放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目标图片之后,所述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触发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的触发指令。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并按照与所述旋转参数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包括: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滑动操 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包括: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放大处理;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或者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
5. 一种图片缩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单元、第一接收单元、设置单元和处理单元,其中: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目标图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并判断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设置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
所述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并按照所述对应关系中与所述旋转参数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其中,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的图像进行缩放处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触发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的触发指令。
7. 如权利要求5-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子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放大处理;
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或者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对移动路径的判定实现触摸屏输出信息的放大或缩小。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放大或缩小的倍数以一个旋转圆为基准进行相应倍数的设置,不具有按旋转参数映射缩放参数的任意性,与本申请中按照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设置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设置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所述对应关系中与所述旋转参数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对所述目标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的图像进行缩放处理”,该特征使得有选择性的根据用户需求对目标图片的特定区域进行放大或缩小处理,可以降低设备的功耗,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该特征也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缩放对象是图片,对比文件1中的缩放对象是图像;(2)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关系还可以为“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3)对所述目标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的图像进行缩放处理。上述区别(1)-(3)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为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如何对显示对象按照任意比例进行缩放。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设置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所述对应关系中与所述旋转参数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图片进行缩放处理;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未公开的仅是对应关系中的“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但此为本领域为增加鲁棒性的惯用手段。(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缩放的图像进行拖动以将参考点为中心的用户感兴趣区域移动至屏幕中心进行显示以方便用户的查看的基础上,对于参考点不变的情况,则对以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用户感兴趣区域进行缩放处理并显示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4-6、9-10,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8,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之间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是应用在地图场景之下,针对地图信息的查找需求,提供便捷的查找方式和精确的查找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对象是“触摸屏输出信息”,目的是“通过移动路径的判断实现触摸信息的放大或缩小”,进一步的处理方向是显示时的默认放大以及结束时的默认缩小,这与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未记载对“地图图片”进行处理的内容,没有对地图处理这么高的精准度要求。(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设定参考点来精准定位需要缩放的特定区域,这在地图信息的查找中可以提高查找效率,避免盲目扩大图片或缩小图片使得目标信息到显示区域外或位置不可见从而增加查找难度。而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对象是“触摸屏输出信息”,没有特定到具体的某一个信息上,从而没有精准设定参考点的必要。(3)权利要求1中为了达成对目标地图图片任意比例缩放的精准性的要求限定了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以及限定了旋转参数包括旋转角度或旋转距离;而对比文件1中对处理对象的缩放精度没有那么高的要求,只需要单一维度的缩放依据即可,与权利要求1中严格限定对应关系和参数不同。(4)权利要求2中在显示目标地图图片之后,接收滑动操作之前,用户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下达进行缩放处理的指令,在触发指令生效后,才进一步接收用户在目标地图图片上的滑动操作,可以保证下一步的滑动操作专用于对目标地图图片的缩放处理,防止一般滑动操作下的误操作。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3-6、8-10的内容分别为:
“1. 一种地图图片缩放方法,其特征在于,能够实现将地图图片缩放到任意比例,包括:
显示目标地图图片;
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并判断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根据预设的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进行缩放处理,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包括:所述运动轨迹的起始点、所述运动轨迹的圆心、所述运动轨迹的中心、所述运动轨迹的终点;
其中,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所述旋转参数包括: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定区域的形状为预先设定,包括:圆形、四边形或五边形。”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根据预设的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进行缩放处理,包括: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 动轨迹的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中的至少一种,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中的至少一种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根据预设的所述旋转角度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进行缩放处理,包括: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放大处理;
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或者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
“6. 一种地图图片缩放装置,其特征在于,能够实现将地图图片缩放到任意比例,包括:显示单元、第一接收单元、设置单元和处理单元,其中: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目标地图图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并判断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
所述设置单元,用于设置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
所述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 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根据预设的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进行缩放处理,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包括:所述运动轨迹的起始点、所述运动轨迹的圆心、所述运动轨迹的中心、所述运动轨迹的终点;
其中,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所述旋转参数包括: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定区域的形状为预先设定,包括:圆形、四边形或五边形。”
“9. 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中的至少一种,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中的至少一种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缩放处理。”
“10. 如权利要求6-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子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放大处理;
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第二方向旋 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并按照与所述第二方向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缩小处理;
其中,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或者所述第一方向旋转运动轨迹为逆时针旋转运动轨迹,所述第二方向为顺时针旋转运动轨迹。”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在上述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复审请求人未作答复,因此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2019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 102375689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片缩放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摸屏操作的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0057]-[0071]段、图3-4):如图3所示,将触摸屏110所输出的图像内容放大一倍(相当于“显示目标图像”),采集通过触摸屏输入的触摸操作信息,判定其中是否包括有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旋转的操作信息(相当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并判断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在具有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旋转操作信息的情况下,将其操作信息转变为针对于触摸屏输出信息的放大或缩小操作。将其中的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旋转的操作信息,和触摸屏输出信息的放大或缩小操作进行对应。所对应的规则形式,是将采集所获得的针对于触摸屏进行旋转方面的触摸操作信息,转变为放大及缩小方面的操作信息。所述的旋转信息,既可以是完整的旋转信息,也可以是部分的旋转信息。比如说,完整的旋转信息,是旋转一个封闭的圆,或者连续旋转一个及一个以上的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整个的旋转角度进行累加,以累加的方式来控制图象输出的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另外一种实施方式,就是取其中的部分角度。利用部分角度与整体角度之间的比值来计量部分角度下进行放大或缩小的倍数。比如,将旋转一圈视为放大或缩小一倍的话,那么,如果旋转90度,则放大或缩小1/4倍。相应地,如果超出一圈,则将超出的部分和一圈进行比对,来获得最终的放大及缩小倍数(“旋转角度”对应“旋转参数”,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对应“缩放参数”,公开了“能够实现将图像缩放到任意比例”以及“当所述滑动操作的运动轨迹为旋转运动轨迹时,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参数,根据预设的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缩放处理,所述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为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所述旋转参数包括:旋转角度”)。在进行旋转操作的过程中,旋转区域即时所在的中心发生移动,且移动的范围超出阈值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具有路径形式的旋转操作。通过采集前述的移动路径,可以将其作为不同的触发信息。比如说,采集所述的路径形式,以其路径的移动方向作为视窗信息的转移方向。如图4所示,A段所对应的圆心为圆心a;B段所对应的圆心为圆心b。在圆心a和圆心b之间进行连线,生成一个矢量路径L。该矢量路径L就可以作为进行屏幕信息拖动的操作信息。在进行该拖动操作的同时,还同步针对于前述旋转操作所对应的角度,进行触摸屏输出内容的放大或缩小操作(圆心即为运动轨迹的参考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缩放对象是地图图片,对比文件1中的缩放对象是图像;(2)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关系还可以为“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以及旋转参数还包括“旋转距离”;(3)缩放处理的区域为地图图片中以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区域,所述运动轨迹的参考点还包括:所述运动轨迹的起始点、所述运动轨迹的中心、所述运动轨迹的终点。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缩放对象以满足用户需求以及如何方便用户操作。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对显示的图像内容进行缩放的基础上,图片作为常见的图像显示格式,地图图片作为常见的图片显示场景,选择地图图片进行相应的缩放操作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此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2),对于屏幕相对较小的触摸屏,手指的精细操作对用户而言要求较高、存在困难,因此,为了方便用户的操作,同时增加操作的鲁棒性,将角度参数与旋转参数的对应关系设置为一个预定范围的角度参数对应一个旋转参数,从而降低了对用户手指精细操作的要求,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于旋转操作,旋转角度和旋转距离均为描述旋转操作的常用参数,选择旋转距离代替旋转角度作为旋转参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4所示的根据圆心a与圆心b之间的矢量路径L对缩放的内容进行拖动的基础上,圆心a与圆心b就相当于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一般的,以参考点为中心的区域为用户的感兴趣区域,参考点变化表示用户的感兴趣区域进行了变化,此时对缩放的图像进行拖动以将以参考点为中心的用户感兴趣区域移动至屏幕中心进行显示以方便用户的查看。而对于参考点不变的情况,则对以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用户感兴趣区域进行缩放处理并显示,以方便用户操作的同时降低了设备功耗,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运动轨迹的圆心可以作为参考点的基础上,运动轨迹的起始点、中心、终点均为轨迹中具有代表性的特殊点,选择其中任一点作为参考点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防止误操作,在滑动操作之前输入用于触发缩放处理的触发指令,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用户需求设定缩放区域的具体形状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和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36]-[0038]段):在具有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旋转操作信息的情况下,将其操作信息转变为针对于触摸屏输出信息的放大或缩小操作。将其中的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旋转的操作信息,和触摸屏输出信息的放大或缩小操作进行对应。所对应的规则形式,是将采集所获得的针对于触摸屏进行旋转方面的触摸操作信息,转变为放大及缩小方面的操作信息。所述的旋转信息,既可以是完整的旋转信息,也可以是部分的旋转信息。比如说,完整的旋转信息,是旋转一个封闭的圆,或者连续旋转一个及一个以上的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整个的旋转角度进行累加,以累加的方式来控制图象输出的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另外一种实施方式,就是取其中的部分角度。利用部分角度与整体角度之间的比值来计量部分角度下进行放大或缩小的倍数。比如,将旋转一圈视为放大或缩小一倍的话,那么,如果旋转90度,则放大或缩小1/4倍。相应地,如果超出一圈,则将超出的部分和一圈进行比对,来获得最终的放大及缩小倍数(“旋转角度”对应“旋转参数”,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对应“缩放参数”)。而对于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获取所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距离,并按照与所述旋转距离对应的缩放参数对所述目标地图图片进行缩放处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旋转角度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对图像进行缩放的基础上,旋转角度和旋转距离均为描述旋转操作的常用参数,选择旋转距离代替旋转角度作为旋转参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10为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说明书第[0004]-[0006]段):利用触摸屏还可以便利地实现显示内容的放大及缩小操作;可以实现视窗内容的放大操作和缩小操作。即对比文件1中缩放对象为“显示内容”、“视窗内容”。进一步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为(说明书第[0006]段):可以通过单次点击的方式,将小的图像信息变换为大的图像信息。但是,这种变换方式,只能按照预设的放大比例进行调整。同样的,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也记载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说明书第[0003]段):目前终端智能按照固定的比例缩放图片,从而终端显示图片的效果比较差。由此可见,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只能按照预定比例缩放显示对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如何对显示对象按照任意比例进行缩放。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针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缩放对象为“地图图片”,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缩放对象为“显示内容”、“视窗内容”,而在用户使用终端时,根据具体的使用场景和需求打开地图,此时地图图片就为终端的显示内容/视窗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缩放操作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此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中“显示时的默认放大以及结束时的默认缩小”为根据具体的用户需求进行的进一步的改进方案,当不考虑用户该需求时,可以不进行这样的判定和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0053]段记载的内容不影响对比文件1中通过顺时针或逆时针的旋转操作缩放显示内容的方案对权利要求1中对应特征的公开。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39]-[0043、[0070]-[0071]段、图4]):在进行旋转操作的过程中,旋转区域即时所在的中心发生移动,且移动的范围超出阈值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具有路径形式的旋转操作。通过采集前述的移动路径,可以将其作为不同的触发信息。比如说,采集所述的路径形式,以其路径的移动方向作为视窗信息的转移方向。如图4所示,A段所对应的圆心为圆心a;B段所对应的圆心为圆心b。在圆心a和圆心b之间进行连线,生成一个矢量路径L。该矢量路径L就可以作为进行屏幕信息拖动的操作信息。在进行该拖动操作的同时,还同步针对于前述旋转操作所对应的角度,进行触摸屏输出内容的放大或缩小操作。这里,圆心a与圆心b就相当于运动轨迹的参考点,一般的,以参考点为中心的区域为用户的感兴趣区域,参考点变化表示用户的感兴趣区域进行了变化,此时对缩放的图像进行拖动以将以参考点为中心的用户感兴趣区域移动至屏幕中心进行显示以方便用户的查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参考点并据此将感兴趣的区域缩放显示至屏幕上。在此基础上,对于参考点不变的情况,则对以参考点为中心的特定用户感兴趣区域进行缩放处理并显示,以方便用户操作的同时降低了设备功耗,客观上达到了避免盲目扩大图片或缩小图片使得目标信息到显示区域外或位置不可见从而增加查找难度的效果。
(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37]-[0038]段):将采集所获得的针对于触摸屏进行旋转方面的触摸操作信息,转变为放大及缩小方面的操作信息。所述的旋转信息,既可以是完整的旋转信息,也可以是部分的旋转信息。比如说,完整的旋转信息,是旋转一个封闭的圆,或者连续旋转一个及一个以上的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整个的旋转角度进行累加,以累加的方式来控制图象输出的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另外一种实施方式,就是取其中的部分角度。利用部分角度与整体角度之间的比值来计量部分角度下进行放大或缩小的倍数。比如,将旋转一圈视为放大或缩小一倍的话,那么,如果旋转90度,则放大或缩小1/4倍。相应地,如果超出一圈,则将超出的部分和一圈进行比对,来获得最终的放大及缩小倍数。上述公开内容中的“旋转角度”即为“旋转参数”,放大或缩小的倍数对应“缩放参数”,对旋转角度的累加或部分角度与整体角度的比值来控制图像缩放的倍数就相当于“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从而达到了对目标显示内容按照任意比例缩放的精准性的要求。而针对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则是为了增加操作鲁棒性设定的常规规则,以及旋转参数还包括旋转距离为本领域对旋转参数的常规选择。其次,针对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是单一维度的缩放依据而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0031]、[0036]、[0043]段):在手机的屏幕中用户可以滑动无数个圈,即用户可以输入任意旋转参数的滑动操作,当旋转参数的数量很多时,那么就可以得到很多数量的缩放参数,例如,预先建立旋转参数与缩放参数的对应关系,即一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或者多个旋转参数对应一个缩放参数,这样当可以得到任意旋转参数时,就可以得到任意缩放参数,从而实现将图片缩放到任意比例。另外,由于缩放参数的数量增多,那么缩放图片的精确度同样得到提高。旋转参数可以是旋转角度或者旋转距离。针对旋转角度的情况,计算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可以通过旋转运动轨迹的切线之间的夹角计算出来,例如,当旋转运动轨迹旋转1/4圈时,那么该旋转运动轨迹起点与终点处的两切线的夹角就为90度,从而得到旋转运动轨迹的旋转角度为90度。另外,与所述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可以是指旋转角度与缩放参数对应关系中与所述旋转角度对应的缩放参数。例如:旋转角度为大于0度且小于或者等于90度时,上述缩放参数为1/4倍,即将上述目标图片放大1/4倍,这样当滑动一圈时,目标图片就放大1倍。由此可见,旋转参数为旋转角度和旋转距离之一,而非两者都选,进一步的,针对其中任一个旋转参数,可以与缩放参数建立一对一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因此,本申请中的缩放依据本质上同样为单一维度,在这一点上与对比文件1相同。
(4)在对触摸屏进行操作时,常常需要在操作的便捷性和准确性之间进行权衡,为了提高操作的准确性而牺牲便捷性,增加一步触发图片缩放功能的触发操作,作为图片缩放功能的开关,从而保证了后续的操作都是针对图片缩放,从而有效防止了用户误操作,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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