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82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910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0339.7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张秋阳
国际分类号:H04W84/12,H04W88/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部分区别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0339.7,名称为“一种数据管理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306798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对比文件2:CN10166250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7-10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所述主机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7. 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机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
所述主机根据所述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
从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
所述从机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
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则所述从机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
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所述主机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
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8. 一种数据管理装置,位于主机侧,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请求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
请求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数据读取模块,用于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
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9. 一种数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机和从机,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
所述主机包括位于主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所述位于主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包括:指令获取模块、标志生成模块,请求信息获取模块,请求信息判断模块,数据读取模块;
所述从机包括位于从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所述位于从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包括:标志检测模块,控制模块,连接模块;
所述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
所述标志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
所述连接模块,用于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
所述标志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
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则控制模块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
所述请求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
所述请求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还用于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数据读取模块,用于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10. 一种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存储多条指令,所述多条指令适于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所述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7-9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作为主机的终端仅以一个网络中继的地位存在,不会主动存储任何服务数据,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内容;(2)认识到WIFI热点存在的技术问题很困难,因此本申请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有创造性的。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所述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所述主机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主机没有保存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所述主机根据所述第一请求信息向网络请求数据;
当从网络获取所述数据时,所述主机保存所述第一请求信息和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对应的所述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主机或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主机或从机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
若所述主机没有保存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则所述主机根据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向网络请求数据;
当从网络获取所述数据时,所述主机保存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和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所述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主机或从机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时,所述主机记录并统计所述第二请求的请求次数和/或记录所述第二请求的请求时间;
所述主机根据所述请求次数和/或请求时间排定所述第二请求信息的优先级;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
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根据所述请求次数和/或请求时间排定所述第二请求信息的优先级,具体包括:
将获取的请求次数多的第二请求信息设为高优先级;或者,
将获取的请求时间晚的第二请求信息设为高优先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主机或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主机获取WIFI开启指令;
所述主机根据所述WIFI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所述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所述数据的功能和/或用于被所述从机检测到,以使所述从机不开启大流量操作。
7. 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机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
所述主机根据所述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所述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从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
所述从机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
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则所述从机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
所述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所述主机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
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8. 一种数据管理装置,位于主机侧,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请求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所述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请求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
数据读取模块,用于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
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9. 一种数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机和从机,其中,所述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共享网络的终端,所述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所述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主机包括位于主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所述位于主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包括:指令获取模块、标志生成模块,请求信息获取模块,请求信息判断模块,数据读取模块;
所述从机包括位于从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所述位于从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包括:标志检测模块,控制模块,连接模块;
所述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
所述标志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
所述连接模块,用于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
所述标志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
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则控制模块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
所述请求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
所述请求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还用于判断所述主机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所述数据读取模块,用于若所述主机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
10. 一种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存储多条指令,所述多条指令适于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所述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终端中的主机和从机,而对比文件1、2中是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交互,服务器不属于移动终端,移动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交互不属于终端中主机和从机之间的存储数据交互。(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认为合议组将技术问题限缩为“利用终端做WIFI热点”不合理。(3)再次强调了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提出不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6798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66250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中的信息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段至第4页第1段):代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请求下载文件的下载请求消息(相当于“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代理服务器相当于主机、客户端相当于从机);判断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若是,将本地存储的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发送给所述客户端(相当于“主机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不需要再访问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若否,从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下载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并进行存储后(相当于“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发送给所述客户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而对比文件2为代理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交互;②权利要求1中判断的是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且将请求信息与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而对比文件2中直接判断的是本地是否存储有请求的文件,且存储的是文件本身;③权利要求1中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对比文件2不涉及上述设置标志的内容。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方法应用于WIFI热点场景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的数据,以及如何通知主机、从机处于WIFI热点环境中进而使二者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区别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具体应用场景存在一定差别,权利要求1为WIFI热点场景下,相应的对象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的主机和通过主机WIFI接入网络的从机,对比文件2为通过代理服务器连接应用服务器的应用场景下,相应的对象为代理服务器和客户端。二者的应用场景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到用户侧与网络侧的数据交互,都会面临如何节省流量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公知的,通过终端(例如手机)上网时,流量问题更是一个重要关注点,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检测本地是否存储有相同的请求文件来防止重复下载、进而节省流量的技术方案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权利要求1的WIFI热点场景中。
关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GPRS通信系统的减少传输数据流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20段):本发明通过URL判断本次请求是否与之前请求中的某一请求相同(相当于“判断是否保存有与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若相同,则进一步通过SHA散列判断本次响应内容是否与之前具有相同URL的响应内容是否相同,若相同,则客户端本地读取响应内容即可,无需数据传输,省流量;客户端接收到服务器的响应后会保存所述响应内容以及与所述响应内容对应的SHA散列(相当于“存储请求信息以及所述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会将请求信息与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并通过请求信息的比对来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数据;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请求信息判断是否存储有相应的请求数据。
关于区别③,众所周知,通过终端(例如手机)上网时应尽可能地节省流量以节约费用。而通过WIFI热点连接上网的从机可能并不知晓其实际是通过主机的数据网络连接上网的,因而可能会有大流量的操作,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设置一个相应的终端热点标志,以在主机开启WIFI热点后生成该终端热点标志,通知从机不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等。另外,主机也可以基于该标志启动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以更好地节省流量。该标志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获取指令信息生成标志信息以作为开启某项功能的标志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地没有保存相应请求数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判断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若否,从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下载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并进行存储后,发送给所述客户端。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若没有检测到所述数据则向网络请求数据,获取数据后存储并发送给客户端。另外,由上文对对比文件1的分析可知,其公开了将请求信息与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并通过请求信息的比对来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数据的内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存储数据的处理和排序方式进行了限定。由于主机作为终端其存储空间是有限的,因此在本发明的主机需要存储请求信息以及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情况下,必须设置相应的删除机制以保证该方法的正常运行。判断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达到阈值后则删除优先级低的数据,这种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获取请求信息时,记录请求信息的次数和请求的时间,并通过所述信息排定优先级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某个文件请求次数多,说明用户对该文件需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请求该文件的请求信息设置为高优先级,同时如果请求时间晚,也说明用户有再次获取该文件的倾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其设置为高优先级。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终端热点标志作了进一步限定。通过终端(例如手机)上网时应尽可能地节省流量以节约费用,而通过WIFI热点连接上网的从机可能并不知晓其实际是通过主机的数据网络连接上网的,因而可能会有大流量的操作,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设置一个相应的终端热点标志,以在主机开启WIFI热点后生成该终端热点标志,通知从机不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等。另外,主机也可以基于该标志启动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以更好地节省流量。该标志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获取指令信息生成标志信息以作为开启某项功能的标志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7中的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而对比文件2为代理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交互;②权利要求7中判断的是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且将请求信息与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而对比文件2中直接判断的是本地是否存储有请求的文件,且存储的是文件本身;③权利要求7中主机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从机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则所述从机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对比文件2不涉及上述设置标志的内容;④权利要求7中主机还会判断其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由此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方法应用于WIFI热点场景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的数据,如何通知主机、从机处于WIFI热点环境中进而使二者作出相应调整,以及如何管理储存的数据。
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区别特征①-③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④,由于主机作为终端其存储空间是有限的,因此在本发明的主机需要存储请求信息以及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情况下,必须设置相应的删除机制以保证该方法的正常运行。判断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达到阈值后则删除优先级低的数据,这种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数据管理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代理服务器和服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段至第4页第1段、第11页第3-8段):代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请求下载文件的下载请求消息(相当于“主机获取所述从机的第一请求信息”,其中代理服务器相当于主机、客户端相当于从机);判断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若是,将本地存储的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发送给所述客户端(相当于“读取保存在所述主机上的与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不需要再访问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若否,从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下载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并进行存储后(相当于“主机存储有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发送给所述客户端;代理服务器包括:接收单元31、判断单元32和处理单元33;接收单元31(相当于“请求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发送的请求下载文件的下载请求消息;判断单元32(相当于“请求信息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处理单元33(相当于“数据读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32的结果为是时,将本地存储的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发送给所述客户端,在所述判断单元32的结果为否时,从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下载所述客户端请求的文件并进行存储后,发送给所述客户端。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8中的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而对比文件2为代理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交互;②权利要求8中判断的是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且将请求信息与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而对比文件2中直接判断的是本地是否存储有请求的文件,且存储的是文件本身;③权利要求8中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对比文件2不涉及上述设置标志的内容;④权利要求8中主机还会判断其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由此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方法应用于WIFI热点场景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的数据,如何通知主机、从机处于WIFI热点环境中进而使二者作出相应调整,以及如何管理储存的数据。
参见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评述,区别特征①-④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数据管理系统,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8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9中的主机为开启WIFI热点功能共享网络的终端,从机为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接入网络的终端,而对比文件2为代理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交互;②权利要求9中判断的是主机是否保存有与所述第一请求信息相同的第二请求信息,且将请求信息与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一起存储,而对比文件2中直接判断的是本地是否存储有请求的文件,且存储的是文件本身;③权利要求9中主机根据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终端热点标志用于启动主机的保存请求信息和与该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的功能;或者用于被从机检测,以使从机做相应的动作,当主机有终端热点标记时,从机不自动开启超过预设流量操作,不会向主机发送超过预设流量的请求信息,若检测到所述主机有终端热点标志,从机中的控制模块不自动开启大流量操作,对比文件2不涉及上述设置标志的内容;④权利要求9中主机还会判断其保存的数据量是否达到预设阀值,若是,则删除与优先级低的所述第二请求信息对应的数据;⑤权利要求9中主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还包括指令获取模块、标志生成模块,所述指令获取模块,用于获取WIFI热点开启指令,所述标志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WIFI热点开启指令生成终端热点标志,另外,主机中的请求信息判断模块,还用于完成区别④中的功能,从机侧的数据管理装置包括:标志检测模块,控制模块,连接模块;所述连接模块,用于通过WIFI连接所述主机,所述标志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主机是否有所述终端热点标志。由此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方法应用于WIFI热点场景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储有所需的数据,如何通知主机、从机处于WIFI热点环境中进而使二者作出相应调整,如何管理储存的数据,以及如何设置功能模块。
参见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评述,区别特征①-④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⑤,根据装置所能实现的功能,设置对应的功能模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存储多条指令,所述多条指令适于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所述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管理方法。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指令可在计算机上执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6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 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方法虽然应用于主机和从机之间,但是其主机相对于从机而言其实相当于是一个中继服务器,从机通过主机联网并获取数据;而合议组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其客户端也是通过代理服务器向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请求数据,这里的代理服务器其实也是一个网络中继,与主机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似,因此将“代理服务器”与权利要求1中的主机进行对应并无不妥。(2)合议组是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已经揭示了为了减轻网络拥塞、节省网络资源,会基于客户端的请求消息判断本地是否存储有相应的请求文件,若有则直接将本地存储文件发送给客户端,若否则向网络侧的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并保存该新请求所对应的文件,即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实质相同。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仅是具体的应用领域略有区别,由此合议组认定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方法应用于WIFI热点场景下”;合议组引入对比文件1仅为了评述“判断过程是基于请求信息本身进行判断,以及会将请求信息与对应数据一起存储”这一技术细节上的差别,二者并不存在结合的障碍。即合议组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进行的评述,而非复审请求人争辩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如何结合对比文件2,技术起点不同会导致结合启示的差异。(3)节省数据流量是本领域面临的一个普遍需求,尤其是终端(例如手机),其流量问题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用终端做WIFI热点时,流量问题必然是其关注的一个重点,如何节省流量,避免不必要的文件下载、网页访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考虑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非是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的问题,该问题的提出并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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