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氧化染料前体和阴离子聚合物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60
决定日:2019-12-10
委内编号:1F262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8233.2
申请日:2012-12-25
复审请求人:欧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林瀚云
参审员:陈矛
国际分类号:A61K8/81,A61Q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8233.2,名称为“包含氧化染料前体和阴离子聚合物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欧莱雅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7与19-22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06060569A2,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5段(即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
b)至少一种由1)与2)之间的共聚得到的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1)至少一种被至少一个线性或支化(C1-C10)烷基取代的烯属不饱和单或二羧酸单体;和
2)至少一种为式(I)酯的缔合单体:
A-O-(Alk-O)z-(CH2)w-Ra (I)
式(I),其中:
A表示任选包含另一羧酸基团或其盐的烯属不饱和无环残基,其中所述另一羧酸基团可用线性或支化(C1-C20)烷基酯化;
Ra表示具有1-30个碳原子的烷基、线性或支化(C1-C30)烷基、烷芳基或芳烷基,其中烷基为线性或支化的,优选Ra表示具有1-20个碳原子的(C1-C20)烷基、烷基苯基或苯基烷基,其中烷基为线性或支化的;
Alk表示线性或支化(C1-C6)亚烷基,特别地,Alk表示–CH2-CH(Rb)–,其中Rb表示氢原子或者(C1-C4)烷基如甲基或乙基;
z为包括性地包含在0-100,优选0-50内的整数;
w为包括性地包含在0-30内的整数;条件是(I)包含至少一个羧基C(O)OH或C(O)O-Q ,其中Q 表示选自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的阳离子;
c)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其选自由至少一种下式(3)单体得到的那些:
式(3),其中:
R’a表示氢原子或者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优选R’a表示氢原子、甲基或 乙基,更优选氢原子;
R’c表示氢原子、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C(O)OX基团或–alk-C(O)OX基团,其中X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且–alk-表示(C1-C6)亚烷基,例如亚甲基,优选R’c表示氢原子、甲基、乙基、C(O)OH基团;更优选氢原子;
且R1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者(C1-C6)烷基,优选氢原子;
其中优选R’a、R’c和R1为相同的,更优选为相同的且表示氢原子,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氧化染料前体选自氧化显色碱和偶合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氧化显色碱选自对苯二胺类、双(苯基)亚烷基二胺类、对氨基苯酚类、邻氨基苯酚类、杂环碱、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且偶合剂选自间氨基苯酚类、间苯二胺类和间-联苯酚类、萘酚类、单-或多羟基化萘衍生物,和杂环偶合剂、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优选氧化显色碱选自对苯二胺类和对氨基苯酚类,且其中偶合剂选自间苯二胺类、间-联苯酚类和间氨基苯酚类、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选自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和间-联苯酚或间苯二酚、氨基苯酚、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通过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单或二羧酸单体(1a)与至少一种如式(2a)所定义为式(I)酯的缔合单体之间聚合得到:
式(1a)和(2a),其中:
R’a和R’b为相同或不同的,表示氢原子或者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优选R’a和R’b表示氢原子,
R’c和R”c为相同或不同的,表示氢原子、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C(O)OX基团或–alk-C(O)OX基团,其中X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且–alk-表示(C1-C6)亚烷基,例如亚甲基,优选R’c和/或R”c为相同或不同的,表示氢原子或甲基;
R1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者(C1-C6)烷基;
R2表示线性或支化(C6-C40)烷基,优选(C10-C30)烷基;
n为包括性地包含在5-100,特别是10-50,更特别是20-40,优选20-30内的整数,例如25;
应当理解(1a)或(2a)包含至少一个羧基C(O)OH或C(O)O-Q ,其中Q 表示选自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的阳离子;
特别地,R’a和R’b表示氢原子,R’c和R”c表示氢原子或甲基,优选R’a、R’b和R’c表示氢原子,且R”c表示基团–alk-C(O)OX,例如–CH2-C(O)OX,其中X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且–alk-表示(C1-C6)亚烷基,例如亚甲基。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包含单元(Ia)和/或(I’a):
式(Ia)和/(I’a),其中:
R’a、R’b、R’c、R”c如权利要求5中所定义;
x表示优选大于100,更优选100-10000的整数;
y表示优选大于100,更优选100-10000的整数;
且x y表示优选>200,更优选200-20000的整数。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选自丙烯酸酯/山萮醇聚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硬脂醇聚醚-20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硬脂醇聚醚-20衣康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鲸蜡醇聚醚-20衣康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鲸蜡醇聚醚-20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山萮醇聚醚-25衣康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硬脂醇聚醚-50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衣康酸酯共聚物及其混合物,优选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衣康酸酯共聚物及其混合物,更优选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及其混合物。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 聚合物ii)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交联剂,所述交联剂优选为优选包含至少一个式(4)或(5)乙烯基或烯丙基醚基团的单体:
式(4)和(5),其中:
R”c表示氢原子、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C(O)OX基团或–alk-C(O)OX基团,其中X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且–alk-表示(C1-C6)亚烷基,例如亚甲基,优选R”c表示氢原子或甲基,
其具有至少一个不饱和键不相互共轭的其它可聚合基团。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其中交联剂选自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的衍生物,例如乙二醇二丙烯酸酯、二(甘醇)二丙烯酸酯、四(甘醇)二丙烯酸酯、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二(甘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三(甘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亚甲基双丙烯酰胺的衍生物,例如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N,N-(1,2-二羟基亚乙基)双丙烯酰胺,无甲醛交联剂,例如N-(1-羟基-2,2-二甲氧基乙基)丙烯酰胺和二乙烯基苯,和(聚)烯丙基醚,例如(聚)烯丙基蔗糖、(聚)烯丙基季戊四醇或其混合物,优选(聚)烯丙基醚,例如(聚)烯丙基蔗糖、(聚)烯丙基季戊四醇或其混合物。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优选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的式(3)单体在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交联剂的存在下聚合而得到,所述交联剂优选为(聚)烯丙基醚,例如(聚)烯丙基蔗糖、(聚)烯丙基季戊四醇或其混合物。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为聚丙烯酸。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硫酸盐表面活性剂。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C6-C30)烷基硫酸盐、(C6-C30)烷基醚硫酸盐、(C6-C30)烷基酰氨基醚硫酸盐、烷芳基聚醚硫酸盐和单甘油酯硫酸盐及其混合物,优选(C6-C30)烷基醚硫酸盐,更优选月桂醇聚醚硫酸钠。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3-2.5重量%,优选0.6-2.2重量%,更优选0.8-2.0重量%,最优选0.9-1.8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001-2.5重量%,优选0.02-2.0重量%,更优选0.1-1.8重量%,最优选0.5-1.5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或其混合物。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1-7.5重量%,优选0.6-7.0重量%,更优选0.7-6.0重量%,最优选1.4-5.6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碱性试剂,优选醇胺如单乙醇胺。
1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优选过氧化氢。
19. 双室装置,其包含:在一个室中,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以及在另一室中,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优选过氧化氢的组合物。
20. 通过将根据权利要求1-17的组合物应用于所述角蛋白纤维上而将角蛋白纤维,尤其是头发染色的方法。
21. 将角蛋白纤维,尤其是头发染色的方法,其包括步骤:
a)将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与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如过氧化氢的组合物混合;
b)将通过步骤a)得到的混合物应用于所述角蛋白纤维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9的双室装置在将角蛋白纤维,特别是人角蛋白纤维如头发染色中的用途。 ”
驳回决定认为:①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含有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的给出了在组合物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从而形成层状凝胶网络相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② 权利要求19-22与权利要求1-17的共同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然而,权利要求1-17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该共同技术特征不是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22与权利要求1-17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申请人欧莱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22项权利要求)。所作主要修改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的用量为“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02-2.0重量%”,删除了权利要求15中相应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① 对比文件1未指定缔合聚合物,非缔合聚合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组合使用;② 通过对比试验,发现本发明的组合物在与过氧化氢混合之前具有适当的低粘度,并且在混合之后立即变得足够高粘度且是均匀的;使头发明显更好和强烈的颜色,并且在头发的根部和尖端之间选择性更低,同时在应用期间也节省了大量时间;对比文件1仅指定非缔合聚合物的量为4.0%,并且从未提及这样的量会引起任何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来减少对比文件1中指定的非缔合聚合物的量。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5如下:
“1. 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
b)至少一种由1)与2)之间的共聚得到的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1)至少一种被至少一个线性或支化(C1-C10)烷基取代的烯属不饱和单或二羧酸单体;和
2)至少一种为式(I)酯的缔合单体:
A-O-(Alk-O)z-(CH2)w-Ra (I)
式(I),其中:
A表示任选包含另一羧酸基团或其盐的烯属不饱和无环残基,其中所述另一羧酸基团可用线性或支化(C1-C20)烷基酯化;
Ra表示具有1-30个碳原子的烷基、线性或支化(C1-C30)烷基、烷芳基或芳烷基,其中烷基为线性或支化的,优选Ra表示具有1-20个碳原子的(C1-C20)烷基、烷基苯基或苯基烷基,其中烷基为线性或支化的;
Alk表示线性或支化(C1-C6)亚烷基,特别地,Alk表示–CH2-CH(Rb)–,其中Rb表示氢原子或者(C1-C4)烷基如甲基或乙基;
z为包括性地包含在0-100,优选0-50内的整数;
w为包括性地包含在0-30内的整数;条件是(I)包含至少一个羧基C(O)OH或C(O)O-Q ,其中Q 表示选自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的阳离子;
c)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02-2.0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其选自由至少一种下式(3)单体得到的那些:
式(3),其中:
R’a表示氢原子或者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优选R’a表示氢原子、甲基或 乙基,更优选氢原子;
R’c表示氢原子、线性或支化(C1-C6)烷基、C(O)OX基团或–alk-C(O)OX基团,其中X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铵,且–alk-表示(C1-C6)亚烷基,例如亚甲基,优选R’c表示氢原子、甲基、乙基、C(O)OH基团;更优选氢原子;
且R1表示氢原子、碱金属、碱土金属或者(C1-C6)烷基,优选氢原子;
其中优选R’a、R’c和R1为相同的,更优选为相同的且表示氢原子,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1-1.8重量%,优选0.5-1.5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或其混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 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从而形成层状凝胶网络相以调节粘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得到缔合聚合物,非缔合聚合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② 对比文件1中也记载了“所述染色剂可提供改善的炫染和淡色效果,以及改善的颜色递送、摄取和耐久性,并且其易于制备,可递送所需的粘度,并且在储藏期限内是稳定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 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卡波姆的量为2.0%,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的含量是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还含有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②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的含量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染色组合物在施用时具有合适的粘度。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加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从而形成层状凝胶网络相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②,根据适合最终施用染发组合物的粘度对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的含量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和对比例中均采用了0.2wt%的卡波姆981,但是基于这些实验,不能确定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的含量为0.02-2.0wt%使得染色组合物都获得了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9-22与权利要求1-18之间的共同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权利要求1-17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该组合物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18与权利要求19-22之间的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22与权利要求1-18之间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权利要求)。所作主要修改为: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阴离子缔和聚合物、阴离子非缔和聚合物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删除权利要求5-1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
b)至少一种选自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及其混合物的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c)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其中所述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为聚丙烯酸;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硫酸盐表面活性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氧化染料前体选自氧化显色碱和偶合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氧化显色碱选自对苯二胺类、双(苯基)亚烷基二胺类、对氨基苯酚类、邻氨基苯酚类、杂环碱、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且偶合剂选自间氨基苯酚类、间苯二胺类和间-联苯酚类、萘酚类、单-或多羟基化萘衍生物,和杂环偶合剂、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优选氧化显色碱选自对苯二胺类和对氨基苯酚类,且其中偶合剂选自间苯二胺类、间-联苯酚类和间氨基苯酚类、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其旋光或几何异构体、互变体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选自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和间-联苯酚或间苯二酚、氨基苯酚、其有机或无机酸的盐和溶剂化物如水合物、及其混合物。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C6-C30)烷基硫酸盐、(C6-C30)烷基醚硫酸盐、(C6-C30)烷基酰氨基醚硫酸盐、烷芳基聚醚硫酸盐和单甘油酯硫酸盐及其混合物,优选(C6-C30)烷基醚硫酸盐,更优选月桂醇聚醚硫酸钠。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 0.3-2.5重量%,优选0.6-2.2重量%,更优选0.8-2.0重量%,最优选0.9-1.8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1-1.8重量%,优选0.5-1.5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或其混合物。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包含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1-7.5重量%,优选0.6-7.0重量%,更优选0.7-6.0重量%,最优选1.4-5.6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碱性试剂,优选醇胺如单乙醇胺。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优选过氧化氢。
11. 双室装置,其包含:在一个室中,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组合物,以及在另一室中,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优选过氧化氢的组合物。
12. 通过将根据权利要求1-9的组合物应用于所述角蛋白纤维上而将角蛋白纤维,尤其是头发染色的方法。
13. 将角蛋白纤维,尤其是头发染色的方法,其包括步骤:
a)将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组合物与包含至少一种氧化剂如过氧化氢的组合物混合;
b)将通过步骤a)得到的混合物应用于所述角蛋白纤维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1的双室装置在将角蛋白纤维,特别是人角蛋白纤维如头发染色中的用途。”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发明A、B和C的组合物在与过氧化氢混合以前具有较差的低粘度,在与过氧化氢混合后立即具有足够高的粘度,对比A不稳定,对比B粘度太高,对比C粘度太低。并且,本发明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A、B和C具有更好且更强的染色。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权利要求)。所作主要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阴离子非缔和聚合物的用量为“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02-2.0重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前体;
b)至少一种选自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及其混合物的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
c)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0.02-2.0重量%的至少一种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其中所述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为聚丙烯酸;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硫酸盐表面活性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 于2019年12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5段(即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毛发染色组合物,按重量百分比计,其中含有:对苯二胺0.6%、间氨基苯酚0.1%、丙烯酸酯/硬脂基聚氧乙烯醚-20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Aculyn(22)1%(即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丙烯酸酯共聚物(Aculyn(33A)4%(即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过氧化氢8.6%(参见实施例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 还含有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② 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的种类不同;③ 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的含量不同。
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同时含有卡波姆981(丙烯酸聚合物)、Synthalen W2000(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染色组合物随时间稳定,且与过氧化氢混合时粘度增加。仅含有卡波姆981(丙烯酸聚合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含有Synthalen W2000(丙烯酸酯/棕榈油醇醚-25丙烯酸酯共聚物)的对比A不稳定,含有3%卡波姆981(丙烯酸聚合物)、Synthalen W2000,不含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对比B组合物粘度太高,与过氧化氢混合后不容易施用,仅含有Synthalen W2000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含卡波姆981(丙烯酸聚合物)的对比C组合物粘度太低,与过氧化氢混合后粘度低。由此可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染色组合物在施用时具有合适的粘度。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缔合聚合物为2.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的增稠效果和粘度性质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调整其用量。
复审通知书认为:不能确定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的含量为0.02-2.0wt%使得染色组合物都获得了所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 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阴离子缔合聚合物i、阴离子非缔合聚合物ii的种类作了具体限定,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对比实验所证明的,所述具体成分的组合使得染发组合物在施用时具有合适的粘度。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2公开了丙烯酸聚合物(Carbomer 980)的用量为2%,但是,该技术方案中并不含有阴离子缔和聚合物,根据本申请的对比实验组对比C可知,此时的组合物的粘度较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阴离子缔和聚合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添加到该组合物中以获得适合的粘度的启示。② 虽然实施例3公开了含有1% Aculyn 22和4% Aculyn 33A的组合物,但是该组合物中,Aculyn 33A的用量为4%,高于权利要求1阴离子非缔和聚合物限定的0.02-2%,并且Aculyn 22为丙烯酸酯/硬脂基聚氧乙烯醚-20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阴离子缔和聚合物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实施例3也未公开和教导上述三种特定成分的组合。根据本申请对比例B可知,当丙烯酸聚合物的含量较高时,其粘度太高不适合使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调整阴离子缔和聚合物i的种类并调整丙烯酸聚合物(阴离子非缔和聚合物)并添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到该组合物中以解决获得染色组合物合适粘度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一组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各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具备单一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1-14与权利要求1-10之间的共同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9或1-10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然而基于前述理由,权利要求1-9或1-10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14与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单一性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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