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手抓饼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71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459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1109.9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慧
合议组组长:丁慧萍
参审员:杨振宇
国际分类号:A21D13/00,A21D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1109.9,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手抓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取按重量份计的以下组分:面粉,50-80份,马铃薯全粉20-50份,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1-5份,取面粉加入温水将所述面粉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将所述面粉揉制成第一面团;取马铃薯全粉和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混合均匀,加入温水将所述面粉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将所述面粉揉制成第二面团,将所述第一面团和所述第二面团进行醒发;
将所述第一面团压制成第一面带,并将所述第一面带分为两份,将所述第二面团压制成第二面带,所述第二面带设置在两份第一面带之间,并进行二次压制形成面带;
在所述面带的表面均匀涂抹起
酥油,在涂抹起酥油的面带表面均匀撒布五香粉、香葱碎和芝麻辅料,并将所述面带卷曲成长条;
将卷曲成长条状的所述面带切割成面段,并将所述面段盘绕并攒成椭圆形面团,在所述椭圆形面团表面撒布芝麻辅料,将所述面团压制成圆形手抓饼坯。
将手抓饼坯进行烤制,烤制温度为200-260℃,烤制时间为5-15min。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手抓饼坯进行塑料包装、速冻制成速冻饼坯,速冻温度为-30--38℃,速冻时间为10-30min;
将速冻饼坯冷冻储存,冷冻温度为-18℃。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和面步骤,包括:
取面粉、马铃薯全粉和谷朊蛋白或大豆分离蛋白,均匀混合成混合面粉,加入按重量份计20-30份的温水,将所述混合面粉搅合呈雪花状;
向呈雪花状的所述混合面粉中加入按重量份计为20-30份的溶入食盐的凉水,将所述混合面粉揉制成面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醒发温度为15-25℃,醒发时间为0.5-2h。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擀制步骤,运用连续型压面辊对所述面团进行反复压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分步骤中,所述面段长度20-40cm,重量200-500g。
7.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制备的马铃薯手抓饼,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份计的以下组分:面粉,50-80份,马铃薯全粉20-50份,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1-5份,水40-60份,起酥油1-5份,食盐1-3份,香葱碎1-5份,五香粉0.1-1份,芝麻0.1-2份。”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CN103734218A,公开日:2014年04月2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面团中添加有马铃薯全粉、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配比;对比文件1的面团中没有上述原料,另外添加的是木薯变性淀粉、混合油和鸡精;二者的制备步骤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手抓饼的营养价值与风味。对比文件2(CN103859295A,公开日:2014年06月18日)公开了由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和盐水制成的马铃薯面条,并给出了将小麦粉与马铃薯全粉混合可以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的启示。手抓饼、面条又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面制品,为了改善手抓饼的营养价值和风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小麦粉、马铃薯全粉和谷朊粉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中筋面粉、木薯变性淀粉和鸡精。起酥油和混合油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手抓饼加工用油,用起酥油替代混合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实现的。就制备步骤而言,制胚,和面,面带制作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烤制温度和时间是本领域常规参数范围内通过实验可以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常规技术选择,或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调整,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1-2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由权利要求1-6所述制备方法制备的手抓饼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所做修改在于:合并权利要求1和2;权利要求1加入权从属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面段长度20-40cm,重量200-500g,”和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醒发温度为15-25℃,醒发时间为0.5-2h;”,并删除权利要求2、4、6;适应性调整其他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将中筋面粉和木薯变性淀粉混合制得面团,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采用面粉、马铃薯全粉和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揉制成面团,二者的组成成分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将小麦粉45 ~ 80 份、马铃薯全粉15 ~ 50 份、谷朊粉1 ~ 5 份混合和面,但后期还进行了一次熟化和二次熟化,与本申请分别和制第一面团和第二面团进行醒发和压制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还增加了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各组分的重量份数与对比文件2不同,不能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直接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行和面。再次,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将面团压制成面带后进行统一处理,即进行组合压延,不同于对比文件1直接将和好的面分成小面团进行处理,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马铃薯手抓饼的烤制温度和烤制时间,面带的压制工艺,醒发的温度和时间面段的长度和重量,以及速冻后冷冻保存,这些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手抓饼,其制备可以节省处理时间,适于工业化生产,且油香浓郁、色泽金黄,既保证了马铃薯的风味和营养,又不损坏产品的外观;醒发的面团易延压,且不易开裂;饼坯厚度适当,还方便存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取按重量份计的以下组分:面粉,50-80份,马铃薯全粉20-50份,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1-5份,取面粉加入温水将所述面粉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将所述面粉揉制成第一面团;取马铃薯全粉和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混合均匀,加入温水将所述面粉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将所述面粉揉制成第二面团,将所述第一面团和所述第二面团进行醒发;醒发温度为15-25℃,醒发时间为0.5-2h;
将所述第一面团压制成第一面带,并将所述第一面带分为两份,将所述第二面团压制成第二面带,所述第二面带设置在两份第一面带之间,并进行二次压制形成面带;
在所述面带的表面均匀涂抹起酥油,在涂抹起酥油的面带表面均匀撒布五香粉、香葱碎和芝麻辅料,并将所述面带卷曲成长条;
将卷曲成长条状的所述面带切割成面段,所述面段长度20-40cm,重量200-500g,并将所述面段盘绕并攒成椭圆形面团,在所述椭圆形面团表面撒布芝麻辅料,将所述面团压制成圆形手抓饼坯。
将手抓饼坯进行烤制,烤制温度为200-260℃,烤制时间为5-15min;或者将所述手抓饼坯进行塑料包装、速冻制成速冻饼坯,速冻温度为-30--38℃,速冻时间为10-30min;将速冻饼坯冷冻储存,冷冻温度为-1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通过一般调整即可实现,且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料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速冻保鲜手抓饼的制作方法相比,区别特征为:(1)制备的某些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的手抓饼原料有马铃薯全粉、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五香粉、起酥油,而对比文件1没有这些原料,有的是木薯变性淀粉、鸡精和自制的混合油。(2)手抓饼的制作工艺略有不同——和面方式不同;面皮卷曲前,权利要求1限定先制成三层面带,再压制成面带后刷油撒料卷曲,并限定了切段的长度和重量,而对比文件1仅制成一层面皮,也没有公开切条的长度和重量;权利要求1的面团醒发时间为0.5-2h,而对比文件1醒面时间为10-15min;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速冻条件和贮藏条件,没有公开手抓饼烤制条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丰富、脂肪含量低的手抓饼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其中的马铃薯全粉与面粉的比例与本申请手抓饼接近。还公开了马铃薯全粉是低脂肪的原料,将小麦粉与马铃薯全粉混合可以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为了丰富手抓饼的口感,降低其中的脂肪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手抓饼中加入部分马铃薯全粉,替换木薯变性淀粉。而谷朊粉、五香粉、起酥油、鸡精则是本领域常见的调味料和加工用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的口味和获得的便利性进行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食盐水和温水和面。此外,和面时搅合成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揉成面团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手段。将含不同成分的面团分别制成面带,并将这些面带间隔叠加后再压制成一层相对薄的面带(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作饼类面食的常规方式,面皮卷曲成条后切成多长、多重的面段(条),以及醒面(发)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作要求可以在常规范围内进行选择的。将手抓饼坯进行烤制是本领域常见的熟化方式,权利要求1限定的烤制条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此外,本申请没有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述制作方式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2的两次熟化是面条制作过程中的常规步骤,制作手抓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需进行这两次熟化。至于原料的使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优化实验而容易地确定。将不同组成的多层面带混合并压薄是制饼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所述卷曲成条、切段、盘绕成团、压成饼胚等手抓饼胚的制作方式与对比文件1基本相同,而醒发时间、面段的长度和重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要求,通过优化实验即可确定的,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上述制作参数的选择使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a.面团的组分及其重量份比例、揉制过程,b.面带的制作过程和c.手抓饼制作过程中的各个工艺参数。对于区别特征a,虽然对比文件2的马铃薯全粉与小麦粉的比例接近,但仍是不同,且其制作的面团是用来做面条,而不是手抓饼,由于后续的制作步骤不同,因此对面团的要求也不同。另外,对比文件1和2中虽然都公开了采用温水和面,但是权利要求1在后续加入了溶入食盐的凉水进行和面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手段。权利要求1中将各组分分别进行揉制得到两种面团,与对比文件1和2中的混合揉制不同,由此制成的手抓饼口感不同,第一面团保证了手抓饼的柔韧性,第二面团提供了马铃薯的风味和营养,这样的手抓饼不会由于马铃薯全粉的存在而发脆,进而损坏手抓饼成品的外观,这是申请人经过无数次的试验才确定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面团醒发的温度和时间,使得到的面团易延压,不易开裂,劲道十足。针对区别特征b,权利要求1的将第二面带放置在两份第一面带之间进而进行压制,不仅能够节省处理时间,而且还能够保证面带的柔韧性。针对区别特征c,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马铃薯手抓饼的烤制温度和烤制时间使得制得的手抓饼油香浓郁、色泽金黄;限定的面段的长度和重量,使得手抓饼坯厚度适当,大小合适,不会由于过厚或者过重而影响口感;限定的手抓饼坯的速冻后冷冻保存,提高了其即食性。即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显而易见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同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03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步骤包括:面粉、马铃薯全粉、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的称取;面粉加温水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含食盐的凉水,揉制成第一面团;混合马铃薯全粉和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加入温水搅合呈雪花状,再加入含食盐的凉水,揉制成第二面团;15-25℃醒发第一面团和所述第二面团,时间为0.5-2h;将第一面团压制成两份面带,将第二面团压制成的面带置于两份面带之间,再压成面带;在面带的表面均匀涂抹起酥油,撒布五香粉、香葱碎和芝麻辅料,再将面带卷曲成长条后切割成长度20-40cm,重量200-500g的面段;将所述面段盘绕并攒成椭圆形面团,在其表面撒布芝麻辅料,将之压制成圆形手抓饼坯;将手抓饼坯 200-260℃烤制,时间为5-15min,或者塑料包装所述饼坯,-30--38℃速冻,时间为10-30min,将速冻饼坯-18℃冷冻储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速冻保鲜手抓饼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7]- [0022]段):1)混合油的制备;2)和面: a)将食盐1-2重量份和六偏磷酸钠0.3-0.4重量份溶解于24-25℃水125-135重量份中,制得混合液; b)将中筋面粉(权利要求1所述面粉的下位概念)245-255重量份和木薯变性淀粉20-30重量份混合,向其中加入鸡精1-1.4重量份、步骤1)的混合油3-4重量份和步骤a)的混合液,50-60r/m和面3-4min,然后20-30r/m和面5-6min;3)将步骤2)和好的面静置醒面(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醒发)10-15min;4)将步骤3)的面分成一个个的面团;5)将步骤4)的面团压成面皮(即权利要求1所述面带),并打薄; 6)将剩余的步骤1)的混合油均匀刷在步骤5)的面皮上,油温30-35℃,刷油后降温至18-25℃;7)在步骤6)的面皮上撒香葱5-7重量份和芝麻3-5重量份,然后卷条(即权利要求1所述面带卷曲)、切条(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切成面段)、盘成团(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盘绕并攒成椭圆形面团);8)将步骤7)的面团拍成圆形(即权利要求1所述压制成圆形手抓饼坯),装盘,速冻即得;所述醒面温度为22- 25℃,速度温度为-40~-30℃,速冻后在-20~-18℃环境下贮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制备的某些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的手抓饼原料有马铃薯全粉、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五香粉、起酥油,而对比文件1没有这些原料,有的是木薯变性淀粉、鸡精和自制的混合油。(2)手抓饼的制作工艺略有不同——和面方式不同;面皮卷曲前,权利要求1限定先制成三层面带,再压制成面带后刷油撒料卷曲,并限定了切段的长度和重量,而对比文件1仅制成一层面皮,也没有公开切条的长度和重量;权利要求1的面团醒发时间为0.5-2h,而对比文件1醒面时间为10-15min;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速冻条件和贮藏条件,没有公开手抓饼烤制条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丰富、脂肪含量低的手抓饼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由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谷朊粉1~5份和盐水35~45份制成(以上为重量份)(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其中马铃薯全粉与面粉的比例与本申请手抓饼中的接近。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马铃薯全粉是低脂肪的原料,将小麦粉与马铃薯全粉混合可以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因此,为了丰富手抓饼的口感,降低其中的脂肪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手抓饼中加入部分马铃薯全粉,替换木薯变性淀粉。而谷朊粉又称谷朊蛋白,为天然的面团改良剂,与大豆蛋白同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食品添加成分;五香粉、起酥油、鸡精则是本领域常见的调味料和加工用油,对于是否需要自制混合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的口味和获得的便利性进行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食盐水和面,对比文件1使用了温水(24-25℃)。此外,加入温水搅合成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揉成面团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手段。将含不同成分面团分别制成面带,并将这些面带间隔叠加后再压制成一层相对薄的面带(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作饼类面食的常规方式,面皮卷曲成条后切成多长、多重的面段(条),以及醒面(发)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作要求可以在常规范围内进行选择的。将手抓饼坯进行烤制是本领域常见的熟化方式,权利要求1限定的烤制条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此外,本申请没有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所述制作方式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和面步骤,包括温水和冷食盐水的加入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用添加食盐水和温水来和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用温水和面可以改善制饼用面团的韧性、黏性和可塑性,所述将原料均匀混合成混合面粉、加入温水搅合成雪花状、再加入溶入食盐的凉水揉成面团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手段,所述温水、溶入食盐的凉水的添加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面团制备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即可确定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擀制过程中运用连续型压面辊对面团进行反复压制,而所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马铃薯手抓饼的制备方法制备的马铃薯手抓饼,并具体限定了面粉,马铃薯全粉,谷朊蛋白或者大豆分离蛋白,水,起酥油,食盐,香葱碎,五香粉,芝麻的用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速冻保鲜手抓饼的制作方法中,原料包括了面粉、水、食盐、香葱、芝麻,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小麦粉与马铃薯全粉、谷朊粉混合可以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马铃薯全粉脂肪含量低的技术启示。用大豆分离蛋白、起酥油、五香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制备方法中的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以及各原料的配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相应内容基础上通过常规调整即可确定的(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回避了通知书指出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丰富、脂肪含量低的手抓饼制备方法”。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入马铃薯全粉的面条以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其中马铃薯全粉与面粉的比例与本申请手抓饼中的接近,以及马铃薯全粉是低脂肪的原料,因此,为了丰富手抓饼的口感,降低其中的脂肪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手抓饼中加入部分马铃薯全粉,以替换木薯变性淀粉,并针对不同的食品制作要求制成相应的面团;制作过程中的操作参数,包括和面的水温、食盐的添加量、醒发时间,以及是将面粉与马铃薯全粉混合还是分成两种面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合理限度的优化实验来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尽管本申请手抓饼的面带(皮)压制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将不同组成的多层面带混合并压薄是制饼的常规技术手段,后续的手抓饼胚的制作方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基本相同,包括卷曲成条、切段、盘绕成团、压成饼胚。至于醒发时间、面段的长度和重量的选择,如前所述,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要求,包括是否适合工业化生产,是否适于延压,是否能保证良好的风味,是否便于贮存,均是通过优化实验即可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上述制作参数的选择使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通过意见陈述并没有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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