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71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3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10649.8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毅
合议组组长:李璐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10L21/02;G10L2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10649.8,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219011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
依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对所述音频采集单元在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的时刻;所述第二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时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第二时刻之后,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二音频数据,所述第二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通信连接的环境噪声及通信语音;
依据第一音频数据与第二音频数据,还原出所述第二音频数据中的通信语音,以对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运行第一应用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
相应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第一应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时,启动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的第一音频数据;
并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应用建立通信连接后,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所述第二音频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在运行所述第一应用时显示第一显示界面;
在还原出所述第二音频数据中的通信语音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识别通信语音,形成第一文本信息,所述第一文本信息为对所述通信语音 进行语音识别后所得到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的文本信息;
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所述第一文本信息。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音频采集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采集单元,用于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
第一降噪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对所述音频采集单元在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为所述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的时刻;所述第二时刻为所述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时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采集单元,还用于在第二时刻之后,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二音频数据,所述第二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通信连接的环境噪声及通信语音;
所述第一降噪单元,用于依据第一音频数据与第二音频数据,还原出所述第二音频数据中的通信语音,以对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一运行单元、第一启动单元;其中,
第一运行单元,用于通过运行第一应用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
第一启动单元,用于在通过第一应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时,启动所述音频采集单元;
相应的,所述第一采集单元,用于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的第一音频数据;并在与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应用建立通信连接后,通过所述音频采集单元采集所述第二音频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一显示界面,所述第一显示界面为在运行第一应用时所显示的界面;
第一识别单元,用于识别通信语音,形成第一文本信息,所述第一文本信息为对所述通信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后所得到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的文本信息;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显示界面显示所述第一文本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具有一个音频采集单元,而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麦克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如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2)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信请求是两个电子设备间的通信请求,审查员在这里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电子设备类比为对比文件1中的智音键和手机,后续又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电子设备类比为两个手机,具有明显错误;(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利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采集的环境噪声对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环境噪声进行降噪,其降噪结果非常精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的时刻;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麦克风和第二麦克风采集音频信号的时刻不是先后关系。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的时刻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第一时刻和第二时刻之间,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周围环境噪声的获取,在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已经将与该获取时刻相关的特征列为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401:手机拨号进入通话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涉及手机对另一通讯装置的通话。(3)对比文件1中对预存场景噪声的获取是在“手机开机进入待机状态”后进行的,如此,手机获取预存场景噪声时没有受到通话声音的影响,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启示下,有动机为了降低通话声音对环境噪声的干扰,而将“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设置在通话开始之前,如此第一麦克风11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时不会受到通话声音的干扰,可见权利要求1所能获得的降噪结果更加精准的技术效果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使用事先录制的场景通用降噪参数对相同场景下的实时声音进行分离,会导致降噪效果不够准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用当前环境噪声对当前环境下的通话语音进行降噪,其中的当前环境噪声是当前两个电子设备之间进行通话的环境噪声,因此,能够提高降噪精确度。(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依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对所述音频采集单元在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其中,所述第一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的时刻;所述第二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时刻。(3)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进入通话之前,采集第一音频数据,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还没有真正建立通话,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用户不需要讲话,从而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机采集当前环境的噪声来确定环境降噪参数能够减少资源浪费,从而达到节省资源的效果,这一特征也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基于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语音降噪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降噪方法、装置,用于解决通信终端通话时的噪音干扰问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67]段,附图1-5):
参见图1所示,降噪方法包括:
S101:控制第一音频输入设备采集录制菜单通信终端所处的环境噪声;
S103:将环境噪声与录制菜单通信终端中预存的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对比,并得一对比结果;以及
S105:根据对比结果,调用环境噪声对应的降噪参数,并根据降噪参数分离出第二音频输入设备采集的用户声音。
在本实施例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同时开启第一音频输入设备与第二音频输入设备,其中,第一音频输入设备采集现场的环境噪声,用现场采集的环境噪声与通信终端内预存的各个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比对,各个场景噪声可能包括:商场噪声、餐厅噪声、酒吧噪声以及车内噪声等等,通过上述的分析比对,确认现场环境噪声所对应的场景,根据场景调用该场景对应的降噪参数,然后将第二音频输入设备采集到的声音进行分离,得到清晰的用户通话声音。该方法不改动原有设备的任何硬件,降低了通信终端降噪成本。
参见图2至图3所示,获取所述预存的场景噪声包括:
步骤301:手机开机进入待机状态;
步骤302:按下“智音按键”9;
在本步骤中,“智音按键”9可以为预先设定的手机上任一按键,通过设置该按键,在获取场景噪音时,只要触发“智音按键”9,就可以调出录制菜单,进行场景噪声的录制,以及为场景噪声设置相应的降噪参数。
步骤303:调出智音管理菜单设置;
该智音管理菜单设置即为上述的录制菜单。
步骤304:根据场景提示录制00-08各种场景噪声并保存;
在本步骤中,01-08种场景噪声可以为手机系统预先设置的8个场景,如车内噪声、酒吧噪声,餐厅噪声等待,00可为用户自定义环境噪声,如电影院噪声、马路噪声等等,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或自定义。
步骤305:各种场景模式下设置降噪相关参数并保存;
用户录制与所述通信终端所处的第一场景对应的场景噪声后,保存该场景噪声,并给该场景噪声设置降噪参数,此处的降噪参数为用于之后的第二音频输入设备的声音分离,由于分离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因此相应的降噪参数也有不同的设置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均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手段,因此,此处不做具体阐述。
步骤306:退出智音管理菜单。
在本实施例的上述技术方案中,预存的场景噪声依赖一专属的“智音按键”,该按键可以为手机上的任一按键,同时,该按键既可以是机械式的键盘按键,也可以使触摸式的虚拟按键,通过该案件调用手机内的录制菜单,通过在菜单上选择或自定义场景来保存现场录制的场景噪音,并为该场景噪音设置所述场景噪声对应的降噪参数。
参见图4所示,降噪方法具体可包括:
步骤401:手机拨号进入通话状态;
步骤402:判断是否有按“智音按键”9,若是执行步骤403,若否,执行步骤404;
“智音按键”9参见图2所示。
步骤403:启动降噪功能,同时开启第一麦克风11与第二麦克风10;
步骤404:不启动降噪功能,仅开启第二麦克风10工作;
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
步骤406:实时录制环境噪声并与预置各种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比对;
步骤407:判断用户目前所处的环境;
在本步骤中,通过步骤406的频谱分析比对,判断用户目前所处的环境,判断的结果可能会得出两种,一是用户所处的环境不属于预存的任何一个场景,另一是用户所处的环境属于预置的某一场景。对于第一结果,返回执行步骤406,对于第二种结果,执行步骤408。
步骤408:立即调用预置对应场景的降噪参数;
步骤409:将第二麦克风10收集的有效用户声音与噪音分离;
在本步骤中,根据已有的降噪参数,将“噪声 用户声音”中的用户声音分离出来是现有的技术手段。
通过本实施例的上述技术手段,即可获取清晰的通话声音,如果在进入通话状态前,没有触发“智音按键”,则系统不启动降噪功能,进入常规通话模式。
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比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手机”是权利要求1的第一电子设备的具体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401:手机拨号进入通话状态”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和“所述第二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时刻”,此处该手机所拨号的另一部通讯设备是权利要求1的第二电子设备的具体下位概念,“手机拨号进入通话状态”的时刻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第二时刻;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402:判断是否有按“智音按键”9,若是执行步骤403。步骤403:启动降噪功能,同时开启第一麦克风11与第二麦克风10;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步骤406:实时录制环境噪声并与预置各种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比对”,当“用户所处的环境属于预置的某一场景”时,“步骤408:立即调用预置对应场景的降噪参数;步骤409:将第二麦克风10收集的有效用户声音与噪音分离”,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和“依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对所述音频采集单元在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其中对比文件1的“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其中的“第一麦克风11”和“第二麦克风10”构成了权利要求1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此处合议组的认定与驳回决定的认定不同,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具体限定“音频采集单元采集”只由一个麦克风构成,因此,此时权利要求1中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可以理解成由一个或多个麦克风构成),而所录取的“环境噪声”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的第一音频数据,对比文件1的“步骤406:实时录制环境噪声并与预置各种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比对,当用户所处的环境属于预置的某一场景时,步骤408:立即调用预置对应场景的降噪参数;步骤409:将第二麦克风10收集的有效用户声音与噪音分离”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依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对所述音频采集单元在第二时刻后采集的第二音频数据进行降噪”,这里的“调用预置对应场景的降噪参数”即为权利要求1的“依据第一音频数据”的一种具体下位降噪方式,“第二麦克风10收集的有效用户声音”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音频数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时刻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起通信请求的时刻;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麦克风和第二麦克风采集音频信号的时刻不是先后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通话声音对环境噪声的干扰。
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2至图3所示,获取所述预存的场景噪声包括:
步骤301:手机开机进入待机状态;
步骤302:按下“智音按键”9;
在本步骤中,“智音按键”9可以为预先设定的手机上任一按键,通过设置该按键,在获取场景噪音时,只要触发“智音按键”9,就可以调出录制菜单,进行场景噪声的录制,以及为场景噪声设置相应的降噪参数。
步骤303:调出智音管理菜单设置;
该智音管理菜单设置即为上述的录制菜单。”
即对比文件1中对预存场景噪声的获取是在“手机开机进入待机状态”后进行的,如此,手机获取预存场景噪声时没有受到通话声音的影响,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启示下,有动机为了降低通话声音对环境噪声的干扰,而将“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设置在通话开始之前,如此第一麦克风11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时不会受到通话声音的干扰,因此,上述区别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周围环境噪声录取时机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6]-[0060]段):步骤403:启动降噪功能,同时开启第一麦克风11与第二麦克风10;步骤404:不启动降噪功能,仅开启第二麦克风10工作;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步骤406:实时录制环境噪声并与预置各种场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比对;步骤407:判断用户目前所处的环境;在本步骤中,通过步骤406的频谱分析比对,判断用户目前所处的环境,判断的结果可能会得出两种,一是用户所处的环境不属于预存的任何一个场景,另一是用户所处的环境属于预置的某一场景。对于第一结果,返回执行步骤406,对于第二种结果,执行步骤408。步骤408:立即调用预置对应场景的降噪参数;步骤409:将第二麦克风10收集的有效用户声音与噪音分离;在本步骤中,根据已有的降噪参数,将“噪声 用户声音”中的用户声音分离出来是现有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3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对预存场景噪声的获取是在“手机开机进入待机状态”后进行的,如此,手机获取预存场景噪声时没有受到通话声音的影响,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启示下,有动机为了降低通话声音对环境噪声的干扰,而将“步骤405:第一麦克风11开始学习并自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设置在通话开始之前,如此第一麦克风11在录取周围环境噪声时不会受到通话声音的干扰,同时通过应用程序运行进行电子设备间的通信是手机领域常见的通信方式,比如微信4.2在2012年7月就可以实现视频通话功能,通过微信该应用程序便可以实现语音和视频通话。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为了直观地显示、目前的智能手机常常在显示单元上具有显示运行应用的功能,而语音转文字是本领域常见的语音识别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手机上增加该语音转文字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8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用当前环境噪声对当前环境下的通话语音进行降噪,其中的当前环境噪声是当前两个电子设备之间进行通话的环境噪声”,但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是“在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中,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音频采集单元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音频数据用于表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处环境的环境噪声”,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当前环境噪声也只能反映第一时刻至第二时刻之间的环境噪声,并不是当前两个电子设备之间进行通话的实时环境噪声,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降噪的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降噪效果相似,两者都是基于无通话状态下的一段音频数据来进行后来整个通话过程的降噪,二者都没有考虑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移动设备,由于可能的移动在通话过程中出现环境噪声改变的情况。(2)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理由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3)在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论述中,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进入通话之前,采集第一音频数据”是在对比文件1的降噪方法给出“手机获取预存场景噪声时没有受到通话声音的影响”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将对比文件1的降噪方法和对比文件1的通话过程结合成一个有序的系统方法,所起到的节省资源的效果,并不是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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