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偏光片与OLED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圆偏光片与OLED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13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4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5078.X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建辉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李琪
国际分类号:G02B5/30,H01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的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5078.X、名称为“圆偏光片与OLED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1928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445986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3:US2013/0077164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5. 一种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OLED发光单元(40)及设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出光侧的圆偏光片(50);
所述圆偏光片(50)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者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白色发光层(41)与设于所述白色发光层(41)上的彩色滤光片(42),所述彩色滤光片(42)包括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所述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滤光单元(42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不同。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彩色发光层(45),所述彩色发光层(45)包括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所述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发光单元(45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中每个偏光单元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及位于数根金属条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同一个偏光单元中,数根金属条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的宽度相等。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剩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这些权利要求都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都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是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5中,相应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7并调整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4. 一种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OLED发光单元(40)及设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出光侧的圆偏光片(50);
所述圆偏光片(50)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 呈±45度夹角。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者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白色发光层(41)与设于所述白色发光层(41)上的彩色滤光片(42),所述彩色滤光片(42)包括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所述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滤光单元(42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不同。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彩色发光层(45),所述彩色发光层(45)包括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所述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发光单元(45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所有偏光单元中的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均相同,也即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成45度夹角,消除反光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相同排列方式仅是一种简单选择,并不具有类似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均在于:金属线栅偏光层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每个偏光单元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及位于数根金属条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同一个偏光单元中,数根金属条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的宽度相等。金属线栅偏光片的所有偏光单元中,金属条的排列方向相同;1/4波片的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所以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都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
具体修改是在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金属条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6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进行了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偏光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
4. 一种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OLED发光单元(40)及设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出光侧的圆偏光片(50);所述圆偏光片(50)包括1/4波片(10)以及设于所述1/4波片(10)上的金属线栅偏光片(20);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30),每个偏光单元(30)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201)及位于数根金属条(201)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202),同一个偏光单元(30)中,数根金属条(201)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等;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所有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相同;所述1/4波片(10)的慢轴与所述金属条(201)的排列方向 呈±45度夹角;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202)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金属条(201)的高度相同或者不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或者不同。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条(201)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的总和为10nm-200nm。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白色发光层(41)与设于所述白色发光层(41)上的彩色滤光片(42),所述彩色滤光片(42)包括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所述数个彩色滤光单元(42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
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滤光单元(42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不同。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发光单元(40)包括彩色发光层(45),所述彩色发光层(45)包括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所述数个彩色发光单元(450)分别与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的数个偏光单元(30)相对应;所述金属线栅偏光片(20)上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发光单元(450)的偏光单元(30)中,金属条(201)的宽度相同,条形凹槽(202)的宽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金属光栅层具有何种结构。2)关于本申请中金属线栅中的金属条和条形凹槽中金属条和凹槽的宽度相等,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和4中所增加的具体比值数值。3)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光线透过能力更强,可提高显示装置的出射光的效率,降低显示器能耗,所以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基于以下文本做出的: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的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圆偏光片,对比文件1(CN104319282A)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52、62-64段,图1-4):包括用于显示的第一基板, 用于封装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二基板和偏光层,所述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还包括λ/4相位延迟膜,所述偏光层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的设置使得入射环境光依次通过所述偏光层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到达所述第一基板。第一基板中的多个结构包含有金属材料,例如阳极、薄膜晶体管阵列等结构中都包含金属材料,这里将金属材料所在的区域称为金属区域(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偏光层6设置在第二基板2的外侧,λ/4相位延迟膜7设置在第二基板2的内侧(参见说明书第34段),偏光层6优选为能够将环境光转换为线偏振光的金属光栅层(参见说明书第41段)。入射的环境光经过所述偏光层后形成线偏振光,偏光层的透过轴与所述λ/4相位延迟膜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再经过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形成圆偏振光。所述圆偏振光到达第一基板并经过上述金属区域的反射后,会改变旋转方向,例如左旋圆偏振光会变成右旋圆偏振光,再次经过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会形成与之前偏振方向相垂直的线偏振光,从而无法透出偏光层,大大降低了环境光反射对显示画面的影响,提升了显示画质(参见说明书第32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λ/4相位延迟膜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1/4波片,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光栅偏光层6与λ/4相位延迟膜7共同形成了圆偏光片,对比文件1的偏光层也是金属材质的光栅。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金属线栅偏光层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每个偏光单元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及位于数根金属条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同一个偏光单元中,数根金属条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的宽度相等;金属线栅偏光片的所有偏光单元中,金属条的排列方向相同;1/4波片的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所述金属条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性能不同的多个偏光单元。
对比文件3(US2013/0077164A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9段及附图1-8):一种具备多功能区域12a-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的线栅偏振器,包括衬底11,其上具有多个分开设置的不同的线栅区域12a-d。线栅包括设置于衬底上的基本平行延伸的柱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不同的功能区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p,不同的柱宽w,不同的柱高度h,不同的柱材料,不同的位于柱顶层的膜层,其中的不同可以是上面的任一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8段)。上述各种不同结构可被用于优化特定的偏振区,例如:至少一个区被优化用于(1)红外光偏振;(2)可见光偏振;(3)紫外光偏振;(4)X射线偏振;(5)特定波长的偏振等(参见说明书第19段)。其中所有的柱可由相同的金属制作而成(参见说明书第43段)。并且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参考图3-8可以确定,为了实现每个功能区内相应地功能,每个功能区内是采用相同线栅结构,可见同一功能区内的柱13的宽度必然相等,以及柱13之间的凹槽的宽度也必然是相等的。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本发明相同,都能够通过多个偏光结构分区实现针对不同波长光的不同的偏振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的金属线栅偏光片来对不同波长的光分别进行偏振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金属线栅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金属光栅层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要求λ/4相位延迟膜的通过轴(也即慢轴)与偏光片的通过轴的夹角为45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金属线栅偏光片结构,柱的排列方向的垂直方向即为偏光片的通光轴方向,可见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中采用对比文件3的金属线栅结构的偏光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其将柱的排列方向设置为与λ/4相位延迟膜的慢轴为正负45度夹角,从而使得金属线栅偏光片的所有偏光单元中,金属条的排列方向相同,1/4波片的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而关于栅柱的宽度及凹槽深度与凹槽宽度的比例关系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相应设计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金属光栅层的具体结构已在上述审查意见中被列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在光栅中各功能区内的柱宽度、凹槽的宽度设置为相等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具体可参见上面的审查意见。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不同的功能区其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p,不同的柱宽w,不同的柱高度h,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期望的功能特性,而设置合理的柱宽、槽宽以及槽深等比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不同的功能区其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不同的柱宽,不同的柱高度,其中的不同可以是上面的任一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8段)。在此基础上,选择宽度相同,高度相同或不同,凹槽宽度相同或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公开了其节距为小于150nm(该数值与权利要求3的10-200nm存在重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OLED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52、62-64段,图1-4):包括用于显示的第一基板, 用于封装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二基板和偏光层,所述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还包括λ/4相位延迟膜,所述偏光层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的设置使得入射环境光依次通过所述偏光层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到达所述第一基板。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可以是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面板。第一基板可以是显示基板,包含阳极、阴极、发光层、彩色滤光层等。第一基板中的多个结构包含有金属材料,例如阳极、薄膜晶体管阵列等结构中都包含金属材料,这里将金属材料所在的区域称为金属区域(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偏光层6设置在第二基板2的外侧,λ/4相位延迟膜7设置在第二基板2的内侧(参见说明书第34段),偏光层6优选为能够将环境光转换为线偏振光的金属光栅层(参见说明书第41段)。入射的环境光经过所述偏光层后形成线偏振光,偏光层的透过轴与所述λ/4相位延迟膜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再经过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形成圆偏振光。所述圆偏振光到达第一基板并经过上述金属区域的反射后,会改变旋转方向,例如左旋圆偏振光会变成右旋圆偏振光,再次经过所述λ/4相位延迟膜后会形成与之前偏振方向相垂直的线偏振光,从而无法透出偏光层,大大降低了环境光反射对显示画面的影响,提升了显示画质(参见说明书第32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4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OLED显示装置,发光层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发光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λ/4相位延迟膜7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1/4波片,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光栅偏光层6与λ/4相位延迟膜7共同形成了圆偏光片,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发光层6和λ/4相位延迟膜7位于发光层的出光侧,对比文件1的偏光层也是金属材质的光栅。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金属线栅偏光层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每个偏光单元包括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及位于数根金属条之间的数个条形凹槽,同一个偏光单元中,数根金属条的宽度相等,数个条形凹槽的宽度相等;金属线栅偏光片的所有偏光单元中,金属条的排列方向相同;1/4波片的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所述金属条的宽度占所述金属条的宽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总和的比值为0.1-0.9;所述条形凹槽的深度与所述条形凹槽的宽度的比值为1:1-6: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性能不同的多个偏光单元。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9段及附图1-8):一种具备多功能区域12a-d(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的线栅偏振器,包括衬底11,其上具有多个分开设置的不同的线栅区域12a-d。线栅包括设置于衬底上的基本平行延伸的柱1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平行排列的数根金属条),不同的功能区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p,不同的柱宽w,不同的柱高度h,不同的柱材料,不同的位于柱顶层的膜层,其中的不同可以是上面的任一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8段)。上述各种不同结构可被用于优化特定的偏振区,例如:至少一个区被优化用于(1)红外光偏振;(2)可见光偏振;(3)紫外光偏振;(4)X射线偏振;(5)特定波长的偏振等(参见说明书第19段)。其中所有的柱可由相同的金属制作而成(参见说明书第43段)。并且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参考图3-8可以确定,为了实现每个功能区内相应地功能,每个功能区内是采用相同线栅结构,可见同一功能区内的柱13的宽度必然相等,以及柱13之间的凹槽的宽度也必然是相等的,因为整个线栅必须要满足相同的节距要求。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本发明相同,都能够通过多个偏光结构分区实现针对不同波长光的不同的偏振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包括呈阵列分布的数个偏光单元的金属线栅偏光片来对不同波长的光分别进行偏振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金属线栅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金属光栅层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要求λ/4相位延迟膜的通过轴(也即慢轴)与偏光片的通过轴的夹角为45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金属线栅偏光片结构,柱的排列方向的垂直方向即为偏光片的通光轴方向,可见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中采用对比文件3的金属线栅结构的偏光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其将柱的排列方向设置为与λ/4相位延迟膜的慢轴为正负45度夹角,从而使得金属线栅偏光片的所有偏光单元中,金属条的排列方向相同,1/4波片的慢轴与金属条的排列方向呈±45度夹角,而关于栅柱的宽度及凹槽深度与凹槽宽度的比例关系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相应设计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可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审查意见可知,在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和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可以是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面板,包括阳极、阴极、发光层与设于所述发光层上的彩色滤光层(即彩色滤光片)。而针对不同波长优化偏光片形成多个功能区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9段),在对比文件3的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对比文件1的不同颜色的滤光单元即针对不同波长的光进行不同的偏光片优化,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不同的功能区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不同的柱宽,不同的柱高度,其中的不同可以是上面的任一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金属条宽度相同而凹槽宽度相同或不同。而在采用了彩色滤光层的基础上对于发光层采用白色发光层属于本领域最为常见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实现彩色显示而使用彩色发光层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波长优化偏光片形成多个功能区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对比文件3的这种启示下,想到针对不同颜色的发光单元进行不同的偏光片优化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不同的功能区可以具有不同线栅结构,不同的结构包括不同的节距,不同的柱宽,不同的柱高度等,其中的不同可以是上面的任一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8段),在此基础上想到金属条和凹槽的宽度相同或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