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67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0828
优先权日:2016-06-16
申请(专利)号:201610292794.2
申请日:2016-05-05
复审请求人:冯杨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A43D2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2794.2,名称为“一种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冯杨斌,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991139U, 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包括底座(1),所述底座(1)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2),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的一角固定有支杆(3),所述支杆(3)的顶端与横梁(4)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横梁(4)上开有第一滑轨(41),所述横梁(4)通过第一滑轨(41)活动连接有第一移动块(5),所述第一移动块(5)的内腔插接有第一螺纹伸缩杆(6),所述第一螺纹伸缩杆(6)的左端通过联轴器与第一伺服电机(7)的转轴连接,且第一伺服电机(7)固定在横梁(4)的左端,所述第一移动块(5)还固定有纵梁(8)的一端,所述纵梁(8)上开有第二滑轨(81),所述纵梁(8)通过第二滑轨(81)活动连接有第二移动块(9),所述第二移动块(9)的内腔插接有第二螺纹伸缩杆(10),且第二螺纹伸缩杆(10)的一端通过联轴器与第二伺服电机(11)的转轴连接,且第二伺服电机(11)固定在纵梁(8)的侧壁,所述第二移动块(9)的底端还设置有涂胶头(12);所述第一螺纹伸缩杆(6)与第二螺纹伸缩杆(10)的另一端均固定有限位座,且限位座通过螺接或焊接的方式分别固定在横梁(4)与纵梁(8)上;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伺服电机(7)与第二伺服电机(11)均通过减震机座分别固定在横梁(4)与纵梁(8)上,且减震机座为开有安装槽的橡胶块;所述鞋底放置座(2)的底端四角通过伸缩机构固定在底座(1)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底座一角设支杆,支杆顶端与横梁一端固定连接,移动块内腔插接螺纹伸缩杆,螺纹伸缩杆左端(一端)与与伺服电机连接,电机固定在纵梁的一端或侧壁,涂胶头设于第二移动块底端,限位座通过螺接或焊接方式固定在横梁与纵梁上,伺服电机通过减震机座固定在横纵梁上,减震机座为有安装槽的橡胶块,鞋底放置座底端四角通过伸缩机构固定于底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和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并于2019年01月1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第二移动块的底端还设置有涂胶头。本申请中的用于鞋底涂胶的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用于对绒毡进行涂胶的装置不同,鞋底涂胶比对绒毡涂胶更需要准确;2)、对比文件1中的喷胶机构包括加热箱、容置箱和喷胶结构,容置箱上设喷嘴,因此喷嘴位置与本申请中喷嘴位置不同;3)、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各电机的具体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0027]段公开了“通过三轴联动机构带动喷胶机构运动,可以到达产品上方的任意位置,然后对产品进行喷涂胶操作”,三轴联动机构定位涂胶位置,因此也可以使喷胶机构根据需要自动变换位置,满足不同位置的涂胶,将该涂胶装置用于鞋底的涂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喷胶机构包括加热箱、容置箱和喷胶结构,但是并未对各个结构的具体位置进行限定,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工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确定在第三轴向组件上设置了相应的出胶嘴,不然是不能完成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工作过程;对比文件1中第[0024]段公开了各个轴向组件的传动结构中分别对应了相应的驱动电机,而电机的具体位置是可以按需设置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底座一角设支杆,支杆顶端与横梁一端固定连接,移动块内腔插接螺纹伸缩杆,第一螺纹伸缩杆是左端与伺服电机连接,第一伺服电机固定在横梁的左端、第二伺服电机固定在纵梁的侧壁;涂胶头设于第二移动块底端,限位装置为限位座,是通过螺接或焊接方式固定在横梁与纵梁上;伺服电机通过减震机座固定在横纵梁上,减震机座为有安装槽的橡胶块,鞋底放置座底端四角通过伸缩机构固定在底座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以及“第二移动块(9)的底端还设置有涂胶头(12)”,本申请中的用于鞋底涂胶的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用于对绒毡进行涂胶的装置不同,绒毡形状规则,可大面积进行涂胶,鞋底形状不规则,因此鞋底涂胶比对绒毡涂胶更需要准确。
2)、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第一、第二伺服电机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对比文件1(CN203991139U)公开了一种自动喷涂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段,说明书附图1-2):喷涂胶装置包括工作台10、三轴联动机构20、喷胶机构30、以及电机,工作台10包括底座101和固定于底座10上的产品定位组件,产品定位组件用于将待涂胶的产品固定于底座101上;三轴联动机构20包括第一轴向组件201、第二轴向组件202、以及第三轴向组件203,第一轴向组件201固定于工作台10之上,较佳固定于工作台10的侧部,第二轴向组件202固定于第一轴向组件201上,第三轴向组件203固定于第二轴向组件202上,其中第二轴向组件202垂直于第一轴向组件201,第三轴向组件203分别垂直于第一轴向组件201和第二轴向组件202。从附图中可以看出,第一、第二轴向组件均包含有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横梁、纵梁),第一轴向组件201、第二轴向组件202、和第三轴向组件203均包括由传动结构和导向结构,每一个导向结构均包括由直线导轨和滑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横梁上开有第一滑轨,横梁通过第一滑轨活动连接有第一移动块;纵梁上开有第二滑轨,纵梁通过第二滑轨活动连接有第二移动块),直线导轨与轴向组件的方向同向设置,传动结构中的丝杆与直线导轨连接,由联轴器带动沿直线导轨运动。该滑块与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连接,通过联轴器驱动滑块在直线导轨上运动,滑块与丝杆同步运动,用于定位丝杆的位置。每一个传动结构包括与电机连接的联轴器和与联轴器连接的丝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螺纹伸缩杆的一端通过联轴器与第一伺服电机的转轴连接,且第一伺服电机固定在横梁的一端,第一移动块还固定有纵梁的一端;第二螺纹伸缩杆的一端通过联轴器与第二伺服电机的转轴连接),通过电机驱动联轴器转动带动丝杆沿所在的轴向方向运动,第一轴向组件201的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连接第一电机,第二轴向组件202的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连接第二电机,第三轴向组件203的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连接第三电机,分别通过电机驱动联轴器转动,然后带动连接联轴器的丝杆在轴向方向运动,使得三轴联动机构可以到达空间的任何位置。喷胶机构30与连接于三轴联动机构20,由三轴联动机构20带动到达空间的任何位置,进而对工作台10上的产品进行喷胶操作。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第一轴向组件和第二轴向组件丝杆的一端固定有限位装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底座一角设支杆,支杆顶端与横梁一端固定连接,移动块内腔插接螺纹伸缩杆,第一螺纹伸缩杆是左端与伺服电机连接,第一伺服电机固定在横梁的左端、第二伺服电机固定在纵梁的侧壁;涂胶头设于第二移动块底端,限位装置为限位座,是通过螺接或焊接方式固定在横梁与纵梁上;伺服电机通过减震机座固定在横纵梁上,减震机座为有安装槽的橡胶块,鞋底放置座底端四角通过伸缩机构固定在底座上。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传动及如何设计各导向结构的连接关系以更好地进行涂胶动作。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自动喷涂胶装置,与本申请的领域相近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自动的在鞋底上进行涂胶,易于在现有的自动喷涂胶中选择适宜的喷涂胶装置,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喷涂胶装置,具有固定于底座10上的产品定位组件,产品定位组件用于将待涂胶的产品固定于底座101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给鞋底进行喷胶,易于选择在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喷涂胶装置,在底座101的一侧上设置有支杆用于支撑第一轴向组件,而在保证支撑强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所设置的支杆的数量及位置,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底座一侧设支杆,支杆顶端与第一轴向组件固定连接。
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传动结构中的丝杆与直线导轨连接,由联轴器带动沿直线导轨运动。该滑块与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连接,通过联轴器驱动滑块在直线导轨上运动,滑块与丝杆同步运动,每一个传动结构包括与电机连接的联轴器和与联轴器连接的丝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移动快、螺纹伸缩杆、伺服电机的位置关系以及伺服电机的安装位置,即:移动块内腔插接螺纹伸缩杆,第一螺纹伸缩杆是左端与伺服电机连接,第一伺服电机固定在横梁的左端、第二伺服电机固定在纵梁的侧壁,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涂胶头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基于实际被涂胶件的位置易于选择设置的,而限位座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限位方式,螺接或焊接也是常规的两部件连接方式,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涂胶头设于第二移动块底端,限位装置为限位座,是通过螺接或焊接方式固定在横梁与纵梁上。
为了减少电机带来的震动损伤,在电机与横梁之间设减震机座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橡胶为常用的减震材料,为了使电机与梁稳固连接,将橡胶块设计为带有安装槽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便于调整鞋底放置座与涂胶头的相对距离,在鞋底放置座的底端设伸缩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制鞋设备用自动上胶装置、底座上固定有鞋底放置座”以及“第二移动块(9)的底端还设置有涂胶头(12)”,本申请中的用于鞋底涂胶的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用于对绒毡进行涂胶的装置不同,绒毡形状规则,可大面积进行涂胶,鞋底形状不规则,因此鞋底涂胶比对绒毡涂胶更需要准确。
2)、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第一、第二伺服电机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第[0027]段公开了“通过三轴联动机构带动喷胶机构运动,可以到达产品上方的任意位置,然后对产品进行喷涂胶操作”,即对比文件1由三轴联动机构定位涂胶位置,可以使喷胶机构根据需要自动变换位置,达到精确的满足对不同位置的待涂胶物的涂胶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涂胶装置可以对形状不规则的待涂胶物进行涂胶,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鞋底进行涂胶,易于在现有的涂胶装置中选择适宜的涂胶方式,从而在适宜位置上设置鞋底放置座以及涂胶头,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中第[0027]段公开了“将待喷胶的产品固定于工作台10上,通过工作台10上的产品定位组件将产品固定,产品固定好后,驱动三轴联动机构20,接通与第一轴向组件201连接的第一电机,与第二轴向组件202连接的第二电机,与第三轴向组件203连接的第三电机,第一电机、第二电机、第三电机分别带动传动结构和导向结构运动,传动结构中的联轴器由电机带动旋转,进而驱动与联轴器连接的丝杆和滑块沿直线导轨运动,该直线导轨的方向就是轴向组件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各个轴向组件的传动结构和导向结构分别对应了不同的驱动电机,由不同的电机来驱动的技术内容,而不同的电机的设置位置应设置于装置上便于连接被驱动部件的相应适宜位置,这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设置的实际情况易于选择就近设置第一、第二伺服电机的具体位置以便于电机对相应部件的驱动,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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