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66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08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1911.4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温州巨纳鞋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A43D25/18(2006.01);B05B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1911.4,名称为“一种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温州巨纳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821919A, 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4232411U, 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包括工作台板(1)、侧板(2)和连杆(3),所述工作台板(1)的一端侧壁固定连接侧板(2)的底端,所述侧板(2)的中间侧壁设有喷胶机(4),且喷胶机(4)的侧壁底端设有喷头(41),所述侧板(2)的上端侧壁连接连杆(3)的一端,且连杆(3)、喷胶机(4)和工作台板(1)在侧板(2)的同一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3)的一端底面镶嵌有法兰轴承(6),所述法兰轴承(6)内的轴固定连接气压缸(5)的上端,所述气压缸(5)内插接有活塞杆(51),且活塞杆(51)的端头连接夹片一(52),所述工作台板(1)的底端设有电机(7),所述工作台板(1)的中间穿插有立柱(8),且立柱(8)的底端轴连接电机(7),所述立柱(8)的上端固定有夹片二(9),且喷头(41)轴向平行夹片二(9)的水平面,所述立柱(8)、气压缸(5)和法兰轴承(6)在同一垂线上;所述工作台板(1)、侧板(2)和连杆(3)为一体成型结构,且工作台台板(1)的底端中间开有凹槽;所述电机(7)通过托架(71)固定在工作台板(1)的底面凹槽内,且托架(71)为封闭的U型结构;所述夹片二(9)和夹片一(52)的大小形状均相同;所述工作台板(1)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有梯形支撑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喷胶机的旋转夹持装置,连杆、喷胶机和工作台板在侧板的同一侧,喷胶机设于侧板的中间侧壁,且喷胶机的侧壁底端设有喷头,喷头轴向平行于夹片二的水平面,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为一体成型结构,工作台台板底端中间开有凹槽,电机通过托架固定于凹槽内,托架为封闭的U型结构;二)连杆的一端底面镶嵌有法兰轴承,法兰轴承内的轴固定连接于气压缸的上端,气压缸内插接有活塞杆且活塞杆的端头连接夹片一;立柱、气压缸和法兰轴承在同一垂线上;三)夹片一、二的大小形状相同,工作台板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梯形支撑腿。区别技术特征一)、三)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二)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仅夹持装置旋转,喷胶机固定在侧板的中间侧壁,减少电机的负重,对比文件1中划线刷胶机构结构复杂、可沿各个轴移动,增加了电机的负重。2)、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的一体成型结构,且工作台台板的底端中间开有凹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0029]段公开了“将待加工件固定于鞋模板上,鞋模板在马达的控制下可以360度旋转,以配合刷头进行刷胶”,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通过旋转夹持装置在鞋底转动时进行涂胶;而对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三轴移动机构可以带刷头进行移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鞋子的大小不同,鞋模板夹紧鞋底后,鞋底伸出鞋模板的长度不同,因此可以对刷头的位置进行移动来配合鞋底伸出的不同长度,而如果只需要对同一种大小的鞋底进行刷胶时,可以对该移动结构进行简化,也就不存在增加电机负重的问题;而为了简化结构,将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连接成一体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旋转电机设于工作台台板下方,而为了设置该电机的位置,在工作台台板的底端中间开设凹槽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侧板的上端侧壁连接的为连杆,喷胶机构为喷胶机及喷头,连杆、喷胶机和工作台板在侧板的同一侧,喷胶机设于侧板的中间侧壁,且喷胶机的侧壁底端设有喷头,喷头轴向平行于夹片二的水平面,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为一体成型结构,工作台台板底端中间开有凹槽,电机通过托架固定于凹槽内,托架为封闭的U型结构;2)连杆的一端底面镶嵌有法兰轴承,法兰轴承内的轴固定连接于气压缸的上端,气压缸内插接有活塞杆且活塞杆的端头连接夹片一;立柱、气压缸和法兰轴承在同一垂线上;3)夹片一、二的大小形状相同,工作台板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梯形支撑腿。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侧板(2)的中间侧壁设有喷胶机(4)”,对比文件1中的划线刷胶机构是通过XY轴移动机构移动的,结构复杂,增加了电机的负重,本申请的喷胶机是固定在侧板2的中间侧壁上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皮革鞋面磨边用辅助设备并无涉及喷胶机相关的技术内容。
2)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工作台板(1)、侧板(2)和连杆(3)为一体成型结构,且工作台台板(1)的底端中间开有凹槽;所述电机(7)通过托架(71)固定在工作台板(1)的底面凹槽内,且托架(71)为封闭的U型结构;所述夹片二(9)和夹片一(52)的大小形状均相同;所述工作台板(1)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有梯形支撑腿”,对比文件1、2中的各个机构都是分离的,本申请为一体成型的,结构简单、便于移动、易于操作。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的大量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这些构件整合到如本申请所述的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上,并将它们依据特定的连接顺序连结起来构造成为完整机构并实现相应的功能作用,使得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能实现稳定旋转夹持的技术效果,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对比文件1(CN104824919A)公开了一种自动划线刷胶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说明书附图1-6):自动划线刷胶机,包括机箱1、控制器(未图示)、供电系统(未图示)、鞋模固定机构3和划线刷胶机构,供电系统安装于机箱1内部,鞋模固定机构3与划线刷胶机构对接设置,划线刷胶机构包括划线笔615、刷头619、X轴移动机构4、Y轴移动机构5和Z轴移动机构6,刷头619固定于喷胶气缸618上,划线笔615和喷胶气缸618安装于Z轴移动机构6上,Z轴移动机构6安装于Y轴移动机构5上,Y轴移动机构5安装于X轴移动机构4上;在机箱1上有一固定板2,鞋模固定机构3和X轴移动机构4安装于该固定板2上;所述鞋模固定机构3包括步进马达301(相当于工作台板的底端设有电机)、旋转轴309和鞋模板311,步进马达301连接减速机302,减速机302连接联轴器303,旋转轴309依次穿过一下板306和一台面板304,下端穿过台面板304后与联轴器303连接,步进马达301和减速机302位于机箱1内;台面板304与下板306之间设有旋转台固定座305,旋转台固定座305底面压于台面板304上,下板306枕于旋转台固定座305上;旋转轴309上端穿过定位件固定板308,顶端固定有一鞋模固定板310,定位件固定板308上安装有定位件;下板306左右两端各安装有一下气缸307,两个下气缸307连接定位件固定板308;鞋模固定板310上安装有鞋模板311(相当于夹片一、夹片二),鞋模板311与安装于Z轴移动机构6上的划线笔615和刷头619对应;鞋模板311上方安装有定位机构;鞋模板311可在步进马达301的带动下随旋转轴309(相当于立柱)旋转;下板306(相当于工作台板)和气缸固定板318分别固定于由后盖板323及中板322(相当于侧板)构成的支撑架的上端和上端(相当于工作台板的一端侧壁固定连接侧板的底端)。鞋模板311上方的定位机构包括上气缸319,上气缸319固定于气缸固定板318上,上气缸319的下端连接旋转臂317,旋转臂317两端各安装有一定位装置;鞋模板311在步进马达301的控制可以360度旋转,下气缸307上升,上气缸319下降,使各定位件对待加工件定位,以配合划线笔615进行划线和刷头619进行刷胶,划线和刷胶完成后,各部件回复原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由附图6中可以看出,刷头619、鞋模板311、下板306均处于中板322的同一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侧板的上端侧壁连接的为连杆,喷胶机构为喷胶机及喷头,连杆、喷胶机和工作台板在侧板的同一侧,喷胶机设于侧板的中间侧壁,且喷胶机的侧壁底端设有喷头,喷头轴向平行于夹片二的水平面,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为一体成型结构,工作台台板底端中间开有凹槽,电机通过托架固定于凹槽内,托架为封闭的U型结构;2)连杆的一端底面镶嵌有法兰轴承,法兰轴承内的轴固定连接于气压缸的上端,气压缸内插接有活塞杆且活塞杆的端头连接夹片一;立柱、气压缸和法兰轴承在同一垂线上;3)夹片一、二的大小形状相同,工作台板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梯形支撑腿,基于以上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夹片以及各部件的具体连接方式以更好地对工件喷胶。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连杆来支撑放置相应部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装置中的支撑部件设置为一体的也是本领域中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选择,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侧板的上端侧壁连接的为连杆,工作台板、侧板和连杆为一体成型结构,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利用喷胶气缸以及安装在气缸上的刷头来对工件进行刷胶的技术内容,而利用喷胶机以及与之相连的喷头对工件进行喷胶也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故而为了实现对鞋底部分的喷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利用喷胶机和喷头进行喷胶;并且为了对夹片所夹持工件喷胶,需要在工件相应位置处设置喷胶装置的位置,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连杆、喷胶机和工作台板在侧板的同一侧,喷胶机设于侧板的中间侧壁,且喷胶机的侧壁底端设有喷头,喷头轴向平行于夹片二的水平面,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利用在装置的适当位置设置凹槽以放置部件、以及设置放置部件的托架及托架形状的选择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实际电机的驱动需要选择设置电机的具体位置也是本领域中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选择。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工作台台板底端中间开有凹槽,电机通过托架固定于凹槽内,托架为封闭的U型结构,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4232411U)公开了一种皮革鞋面磨边用辅助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说明书附图2-3):机架2上设置有液压缸12,液压缸12的伸缩杆13上通过轴承14转动连接有一压紧座5,轴承外圈固定在伸缩杆13中,内圈固定在压紧座5的连接杆上,通过液压缸12、伸缩杆13对压紧座5与工作台1的相对位置进行调节,使转盘11带动工作台1与压紧座5同时旋转,工作台1下有支撑座6,图2、3公开了支撑座6、液压缸12和轴承14在同一垂线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通过法兰轴承对各结构进行连接为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法兰轴承、连杆、气压缸、活塞杆和夹片的具体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选择,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夹片的形状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常规技术手段的一种选择,在工作台的底端拐角处设有梯形支撑腿以支撑整个装置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侧板(2)的中间侧壁设有喷胶机(4)”,对比文件1中的划线刷胶机构是通过XY轴移动机构移动的,结构复杂,增加了电机的负重,本申请的喷胶机是固定在侧板2的中间侧壁上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皮革鞋面磨边用辅助设备并无涉及喷胶机相关的技术内容。
2)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工作台板(1)、侧板(2)和连杆(3)为一体成型结构,且工作台台板(1)的底端中间开有凹槽;所述电机(7)通过托架(71)固定在工作台板(1)的底面凹槽内,且托架(71)为封闭的U型结构;所述夹片二(9)和夹片一(52)的大小形状均相同;所述工作台板(1)的底端四个拐角处设有梯形支撑腿”,对比文件1、2中的各个机构都是分离的,本申请为一体成型的,结构简单、便于移动、易于操作。此外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的大量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这些构件整合到如本申请所述的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上,并将它们依据特定的连接顺序连结起来构造成为完整机构并实现相应的功能作用,使得鞋底喷胶机的旋转式夹持装置能实现稳定旋转夹持的技术效果,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第[0029]段公开了“将待加工件固定于鞋模板上,鞋模板在马达的控制下可以360度旋转,以配合刷头进行刷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通过旋转夹持装置以对鞋底进行相应的涂胶工作的技术内容,而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三轴移动机构可以带刷头进行移动,其目的是使得刷头处于鞋模板需要进行刷胶位置处以在鞋模板旋转时对其进行刷胶。也就是说用于对鞋底刷胶的刷头位置应与待刷胶位置是相对应的,当刷头位置与待刷胶位置相对应后,刷头位置固定不变,此时通过马达控制鞋模板进行旋转以配合刷头进行刷胶(即控制鞋模板旋转的马达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机,电机负重并没有增加),基于上述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刷头位置与待刷胶位置固定不变无需调整两者之间距离的情况下,自然无需设置调整刷头位置的机构,从而基于实际装置结构的需要,设置其固定在侧板的中间侧壁,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2)、在机械领域中,基于实际需要将装置中的位置相对固定的相关构件设置为一体成型或者组装成型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选择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设置相应的放置电机的构件,以及在装置底部设置相应的支撑构件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是基于其实际功能可选择地设置在便于实现其功能的相应的位置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