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42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57572
优先权日:2008-12-31
申请(专利)号:201510144335.5
申请日:2009-12-16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守东
合议组组长:裴少平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C08L75/08,C08L77/02,C08L77/06,F16L9/12,F16L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4335.5,名称为“含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200980157720.6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7年09月2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层管,其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所述单层管包含以下的混合物:
A.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80D的肖氏硬度;以及
B.聚酰胺6/66共聚物,
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内表面与可流动组合物直接接触且可流动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为流体。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0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0-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9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5.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组成,且每100重量份的混合物中包含少于0.1重量份的相容剂。
6. 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中所述的单层管,其具有约8mm的内径和约12mm的外径以及用DIN 5375A在25℃下所测至少50巴的爆裂强度。
7. 权利要求6中所述单层管,其在100℃下回火20小时且具有用DIN 5375A在25℃下所测至少60巴的爆裂强度。
8.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65D的肖氏硬度。
9.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进一步限定为单层气闸管,并且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构成,并且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且具有用 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65D的肖氏硬度。
10.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74D的肖氏硬度。
11. 形成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将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混合物挤出形成单层管的步骤。
12. 一种管组件,其包含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和置于在该单层管上并且包含与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相同或不同的聚合物的外壳。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管组件,其中所述聚合物进一步限定为第二热塑性聚氨酯,其不同于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且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至少36D的肖氏硬度。
14. 形成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管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混合物挤出形成单层管;和
B.将所述外壳置于所述单层管上。”
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0657505A1,公开日为1995年06月1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单层管,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2)权利要求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60-80D,而对比文件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95A;(3)权利要求1中每100份重量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其与对比文件1的相对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较好的爆裂强度的单层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可以制成槽、管等,而单层管属于常规结构的管材,且管状物通常都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能够想到将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用于制备所需的单层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具有低拉伸模量的柔软的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产品,其进一步公开了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其中,热塑性聚氨酯的邵氏A硬度可为60-100,优选90以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柔软的组合物产品而使用的是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然而基于应用领域的不同,对材料性能的要求也不同。由于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在拉伸过程中需要更大的外力,因此其耐压性(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相应改善。由此可见,对于同一种材料而言,爆裂强度与拉伸模量通常成正向关系,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而变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提高单层管产品的爆裂强度时易于想到通过增加其拉伸模量来实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然而基于相反的目的,即:当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以增加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从而最终实现爆裂强度的提高;并且,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17-20的效果数据也可以看出随着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增加(从60A到95A),所获得的组合物的拉伸模量显著提高(从1100kg/cm2到4000kg/cm2)。同时,提高热塑性聚氨酯至合适的硬度(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即可获得的。综上所述,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善爆裂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包含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其中,聚氨酯树脂形成连续相,热塑性聚氨酯形成分散相;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在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基于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总重量,聚酰胺(A)的含量优选60-20wt%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优选40-80wt%。由此可见,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进而确定合适的加料比例(如: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为85-99wt%,聚酰胺的用量为1-15wt%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所述的单层管的内外径大小以及爆裂强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和10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和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对单层管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特征在于:单层管为气闸管;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单层气闸管通常在压缩空气制动系统中用来传导压缩空气,对比文件2(CN10106746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公开了一种压缩空气制动管线(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单层气闸管”),其主要由单层PA11管或PA12管(尼龙管)制成。并且在机械和化学要求不高的情况下,主要使用基于聚氨酯的体系,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聚酰胺和聚氨酯制备的管件作为气闸管的技术启示;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3页第54行-第4页第21行),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形成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的方法,其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管组件,对比文件3(“钢丝编织橡塑复合软管的研制”,蔡辉,《中国橡胶》,总第290期,第21-23页,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复合软管,软管的外层一般为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软管上覆盖一层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的外壳以提高管件的耐老化、耐油、耐化学性能,减少内部软管的腐蚀和磨损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第二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2所述管组件的方法,而在制备多层管组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先挤出形成单层管而后再将所述外壳置于单层内管之上,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主要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单层管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的限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单层管,其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所述单层管包含以下的混合物:
A.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80D的肖氏硬度;以及
B.聚酰胺6/66共聚物,
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1g/cm3-1.5g/cm3的密度,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53504所测至少20MPa的抗张强度,
其中单层管呈现用DIN 53504所测300%-450%的断裂应变百分数,和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ISO 34-1B(b)所测至少90kN/m的撕裂强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意见如下: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征“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实际上,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聚酰胺6/66的量不低于30重量%。②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已知含有聚酰胺树脂和热塑性聚氨酯树脂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共混以降低其拉伸模量。然而,通常当相对大量的聚氨酯树脂被共混以充分降低拉伸模量时,热塑性聚氨酯树脂在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构成连续相,因此由于热塑性聚氨酯树脂而带来一些缺点。例如,可以发生耐油性(特别是抗汽油烟气渗透性),耐水解性,成型性(特别是脱模性)等的显着降低(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9-35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热塑性聚氨酯的含量提高到相当大的量,例如85至99重量份。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具有较高的拉伸模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0-21行的描述“由于聚酰胺树脂具有较高的拉伸模量,因此不可能由这些聚酰胺树脂组合物获得具有优异韧性的制品”),因此,根据审查员的理论“由于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在拉伸过程中需要更大的力,因此其耐压性(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相应改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减少对比文件1中聚酰胺的量,因为这会降低共聚物的拉伸模量并因此降低爆裂强度,而这与本发明的目的相反。④不同意审查员爆裂强度和拉伸模量呈现正相关的观点。如前所述,拉伸模量是材料刚度的量度,而爆破强度(或爆裂压力)是材料抗断裂的测量。这两个属性虽然似乎直接相互关联,但它们是不同的。实际上,确定两个属性的测试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应力和应变测量拉伸模量,而通过对管进行加压来测量爆破压力,直到其爆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9-40页描述),两个属性之间的相关性不是正的。这在表5中是明显的,其中片/管1和2的拉伸强度为44MPa和40MPa,然而,相应的平均爆破压力值呈现负相关。这就是说,平均爆破压力值随着拉伸强度的增加而降低。然而,片/管3和4显示出正相关,这是矛盾的。但是,片/管4中TPU的肖氏D值为54,低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60到80的范围,因此超出了范围。片/管3不能用于与片/管1和片/管2进行比较,因为它使用不同的TPU。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参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基于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总重量,聚酰胺(A)的含量优选60-20wt%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优选40-80wt%,可见其所用聚氨酯的上限值以及聚酰胺的下限值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对应用量比较接近,因而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尽管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使用相对大量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时会出现的一些不利影响,如:降低抗油性、抗水解性和成形性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第29-35行),但上述不利影响与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关联,因此,不会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热塑性聚氨酯(B)含量的调整。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在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同时通过增加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来进一步改善拉伸模量,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拉伸相同长度时需要更大的拉力,因此,对于同种材料而言,拉伸模量的增加也意味着耐压性(即:爆裂强度)的增加。尽管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柔软物品而要求使用低硬度的聚氨酯,但当目的改变为了增加耐压性(即:爆裂强度)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高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来增加拉伸模量从而使产品的耐压性提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单层管是显而易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方法对上述性能进行测试得到;并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爆裂强度)有何种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单层管,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2)权利要求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60-80D,而对比文件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95A;(3)权利要求1中每100份重量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其与对比文件1的相对用量不同;(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较好的爆裂强度的单层管。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可以制成槽、管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而单层管属于常规结构的管材,且管状物通常都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能够想到将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用于制备所需的单层管。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具有低拉伸模量的柔软的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产品,其进一步公开了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其中,热塑性聚氨酯的邵氏A硬度可为60-100,优选90以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第4页第35-38行和第5页第3-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柔软的组合物产品而使用的是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然而基于应用领域的不同,对材料性能的要求也不同。由于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在拉伸过程中需要更大的外力,因此其耐压性(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相应改善。由此可见,对于同一种材料而言,爆裂强度与拉伸模量通常成正向关系,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而变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提高单层管产品的爆裂强度时易于想到通过增加其拉伸模量来实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然而基于相反的目的,即:当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以增加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从而最终实现爆裂强度的提高;并且,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17-20的效果数据也可以看出随着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增加(从60A到95A),所获得的组合物的拉伸模量显著提高(从1100kg/cm2到4000kg/cm2)。同时,提高热塑性聚氨酯至合适的硬度(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即可获得的。综上所述,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善爆裂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包含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在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基于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总重量,聚酰胺(A)的含量优选60-20wt%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优选40-8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49-54行)。由此可见,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进而确定合适的加料比例(如: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为85-99wt%,聚酰胺的用量为1-15wt%等)。通过进一步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混合物的组成均以TPU85重量份和聚酰胺15份,即本申请主要考察了TPU和聚酰胺种类的影响,其并不涉及组分用量,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组分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4),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但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组分相同,且通过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单层管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方法对上述性能进行测试得到;此外,通过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3-4以及对比例1、6-7,虽然其技术方案并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其测得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也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本申请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爆裂强度)有何种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 -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所述的单层管的内外径大小以及爆裂强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和10所述的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和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9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强度为60-65D,而对比文件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95A;(2)单层管为气闸管;(3)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单层气闸管通常在压缩空气制动系统中用来传导压缩空气,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单层管为单层气闸管,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缩空气制动管线(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单层气闸管”),其主要由单层PA11管或PA12管(尼龙管)制成。并且在机械和化学要求不高的情况下,主要使用基于聚氨酯的体系,由此可见,聚酰胺和聚氨酯是制备压缩空气制动管线的常用原料,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聚酰胺和聚氨酯制备的管件作为气闸管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是由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反应得到,其中多元醇可以为聚醚多元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4行-第4页第21行),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制备管子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管组件,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软管,软管的外层一般为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因其耐老化、耐油、耐化学性能较好(参见对比文件3第21页右栏第8-10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软管上覆盖一层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的外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对管组件外壳中的聚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管组件聚合物外壳可以为热塑性聚氨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聚氨酯的硬度,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2所述管组件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2所述管组件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2的评述,而在制备多层管组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先挤出形成单层管而后再将所述外壳置于单层内管之上。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①尽管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聚氨酯和聚酰胺的含量与本申请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包含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本申请主要考察了TPU和聚酰胺种类的影响,其并不涉及组分用量,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组分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尽管对比文件1“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部分给出了在组合物中使用相对大量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时会出现的一些不利影响,但所述不利影响与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获得具有较好的爆裂强度)并无关联,因此,不会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爆裂强度的问题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热塑性聚氨酯(B)含量的调整。当目的改变为了增加耐压性(即:爆裂强度)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高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来增加拉伸模量从而使产品的耐压性提高,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所获得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进一步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在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同时通过增加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来进一步改善拉伸模量,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另外,本申请也未记载相应的数据表明聚氨酯用量的增加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实施例20)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尽管聚酰胺具有较高的拉伸模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可以选择增加高拉伸模量的高硬度热塑性聚氨酯或聚酰胺的用量来实现,但由于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相对好的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优先来增加高硬度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与之对应的即是聚酰胺树脂用量的减少;此外,本申请未记载相应的数据表明聚酰胺用量的减少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实施例20)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拉伸模量是指弹性形变范围内单位应变所需拉伸应力的大小,是材料刚性的一种表征,其表达式为E=σ1/ε1,而抗张强度(即拉伸强度)是衡量材料抵抗拉伸破坏的能力,也称拉伸强度,其表达式为σt=P/bd,P是最大负荷,b是宽度,d是厚度,两者是不同的物理量,并且基于现有技术的记载,拉伸模量与抗张强度之间不成正向关系,因此不能直接类比。本申请测试的是抗张强度,并非拉伸模量。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17-20的效果数据也可以看出随着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增加(从60A到95A),所获得的组合物的拉伸模量显著提高(从1100kg/cm2到4000kg/cm2),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硬度与拉伸模量成正相关的启示下,为了提高材料的拉伸模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高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即:60-80D)。对于同一种材料而言,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而变大,而拉伸模量与硬度也成正向关系,由此可见爆裂强度与硬度同样成正向关系。⑤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但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组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单层管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方法对上述性能进行测试得到;此外,通过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3-4以及对比例1、6-7,虽然其技术方案并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其测得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也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本申请并没有有效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爆裂强度)有何种关系。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将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9中的部分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即,限定了热塑性聚氨酯为聚醚热塑性聚氨酯,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9以及序号做了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层管,其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所述单层管包含以下的混合物:
A.聚醚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60D-80D的肖氏硬度;以及
B.聚酰胺6/66共聚物,
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
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1g/cm3-1.5g/cm3的密度,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53504所测至少20MPa的抗张强度,
其中单层管呈现用DIN 53504所测300%-450%的断裂应变百分数,和
其中单层管具有用DIN ISO 34-1B(b)所测至少90kN/m的撕裂强度。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内表面与可流动组合物直接接触且可流动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为流体。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0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0-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每100重量份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9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
5.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混合物基本上由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组成,且每100重量份的混合物中包含少于0.1重量份的相容剂。
6. 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中所述的单层管,其具有约8mm的内径和约12mm的外径以及用DIN 5375A在25℃下所测至少50巴的爆裂强度。
7. 权利要求6中所述单层管,其在100℃下回火20小时且具有用DIN5375A在25℃下所测至少60巴的爆裂强度。
8.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ISO 1183-1所测60D-65D的肖氏硬度。
9.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用DIN ENISO 1183-1所测60D-74D的肖氏硬度。
10. 形成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将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混合物挤出形成单层管的步骤。
11. 一种管组件,其包含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和置于在该单层管上并且包含与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相同或不同的聚合物的外壳。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管组件,其中所述聚合物进一步限定为第二热塑性聚氨酯,其不同于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且具有用DIN EN ISO 1183-1所测至少36D的肖氏硬度。
13. 形成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管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混合物挤出形成单层管;和
B.将所述外壳置于所述单层管上。”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与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实质区别仅仅在于:新增加了陈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层管,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由40重量%NY6/66(尼龙6和尼龙66的共聚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酰胺6/66共聚物)和60重量%的热塑性聚氨酯TPU共混得到,其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95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页第52-58行实施例20,第10页表2及第16页表6)。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单层管,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2)权利要求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60-80D,而对比文件1中所用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为95A;(3)权利要求1中每100份重量的所述混合物中包含85-99重量份的所述热塑性聚氨酯和1-15重量份的所述聚酰胺6/66共聚物,其与对比文件1的相对用量不同;(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热塑性聚氨酯为聚醚型,其包含异氰酸酯与聚醚多元醇的反应产物。
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其获得的单层管具有极佳的耐压性(即,爆裂强度)、极佳的耐化学腐蚀性和耐热性、耐扭结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1-24行)。通过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片/管1”和“片/管4”(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5页表5),其中“片/管1”和“片/管4”分别由“组合物1”和“组合物4”制备而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0页表1),“组合物1”为85重量份的TPU1(从BASF公司以商品名Elastollan?1164D商购的聚醚TPU,具有约64D的肖式硬度)和15重量份的聚酰胺6/66的混合物,“组合物4”为85重量份的TPU3(从BASF公司以商品名Elastollan?1195A商购的聚醚TPU,具有约95A的肖式硬度)和15重量份的聚酰胺6/66的混合物,其中,TPU1和TPU3都属于Elastollan?1100系列聚醚型热塑性聚氨酯。由此可见,“组合物1”和“组合物4”的不同仅在于TPU的硬度,前者为64D,后者为95A。从表5中所给出的评价数据可以看出,基于TPU肖式硬度的改变,“片/管1”相对于“片/管4”具有相同的耐扭结性,表明TPU硬度的改变并不影响其耐扭结性。关于耐化学腐蚀性和耐热性,本申请并没有表征,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制备获得的器件不仅具有较低的拉伸模量还具有优异的耐油性、耐热性、耐水解性、耐化学性、模压加工性和耐冲击性等,这些器件可包括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由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制备获得的管已具备优异的耐热性和耐化学腐蚀性。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较好的爆裂强度的单层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可以制成槽、管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而单层管属于常规结构的管材,且管状物通常都具有界定可流动组合物传送通道的内表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能够想到将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用于制备所需的单层管。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具有低拉伸模量的柔软的聚酰胺/热塑性聚氨酯组合物产品,其进一步公开了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其中,热塑性聚氨酯的邵氏A硬度可为60-100,优选90以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第4页第35-38行和第5页第3-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柔软的组合物产品而使用的是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然而基于应用领域的不同,对材料性能的要求也不同。由于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在拉伸过程中需要更大的外力,因此其耐压性(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相应改善。由此可见,对于同一种材料而言,爆裂强度与拉伸模量通常成正向关系,即: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而变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提高单层管产品的爆裂强度时易于想到通过增加其拉伸模量来实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通常情况下更低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可以降低所得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然而基于相反的目的,即:当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以增加组合物产品的拉伸模量,从而最终实现爆裂强度的提高;并且,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17-20的效果数据也可以看出随着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增加(从60A到95A),所获得的组合物的拉伸模量显著提高(从1100kg/cm2到4000kg/cm2)。同时,提高热塑性聚氨酯至合适的硬度(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即可获得的。综上所述,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至60-80D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善爆裂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包含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在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基于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总重量,聚酰胺(A)的含量优选60-20wt%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优选40-8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49-54行)。由此可见,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进而确定合适的加料比例(如: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为85-99wt%,聚酰胺的用量为1-15wt%等)。通过进一步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混合物的组成均以TPU85重量份和聚酰胺15份,即本申请主要考察了TPU和聚酰胺种类的影响,其并不涉及组分用量,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组分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4),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但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组分相同,且通过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单层管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方法对上述性能进行测试得到;此外,通过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3-4以及对比例1、6-7,虽然其技术方案并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其测得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也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本申请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爆裂强度)有何种关系。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是由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反应得到,其中多元醇可以为聚醚多元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4行-第4页第21行),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所述内表面与可流动组合物直接接触且可流动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为流体”不会对单层管的结构和/或组成产生影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聚氨酯树脂(A)的含量以60-20重量%为佳,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较好为40-80重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1-36行)。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相对用量,然而,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进而获得合适的用量比范围;本申请也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组分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进一步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可与聚酰胺树脂相容,通常不需要通过使用相容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43-44行)。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相容剂含量为0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使用合适量的相容剂增加混合物的相容性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常规选择和调整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单层管的内外径大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如:合适的应用尺寸)可常规选择的,另外,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增加原料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从而使单层管的爆裂强度增加,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通过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调整根据具体需要将单层管的爆裂强度调整到合适的范围至少50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回火主要是为了消除产品内部的残余应力,调整产品硬度、强度、韧性,稳定组织与尺寸,改善和提高产品的性能。因此,通常回火处理的产品由于消除或减少了内部应力,具有比回火前更大的爆裂强度。由此可见,将单层管在100℃下进行回火20小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需要可常规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增加原料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从而使单层管的爆裂强度增加,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通过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调整根据具体需要将单层管的爆裂强度调整到合适的范围至少60巴,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热塑性聚氨酯的肖式硬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根据产品最终用途的要求,调整热塑性聚氨酯的硬度至60D-65D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所得组合物产品的爆裂强度可常规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将所述热塑性聚氨酯与聚酰胺6/66共聚物的混合物挤出形成单层管的步骤。由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制备管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的每一种成分在高于聚酰胺熔点5℃或更高温度下,使用混合器(如:单或多螺杆挤出机)加以捏合,然后以挤压法生产管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31-36行)。由此可见,其方法步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单层管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管组件,其包含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单层管和置于在该单层管上并且包含与所述热塑性聚氨酯相同或不同的聚合物的外壳。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层管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软管,软管的外层一般为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因其耐老化、耐油、耐化学性能较好(参见对比文件3第21页右栏第8-10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软管上覆盖一层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的外壳以提高管件的耐老化、耐油、耐化学性能,减少内部软管的腐蚀和磨损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单层管的外层加上热塑性聚氨酯或改性聚氯乙烯树脂材料的外壳。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对管组件外壳中的聚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管组件聚合物外壳可以为热塑性聚氨酯,参见权利要求11的评述,而为了使热塑性聚氨酯外壳对软管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选择硬度较大的聚氨酯树脂外壳并且选择合适硬度的不同类型的聚氨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1所述管组件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1所述管组件已被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1的评述,而在制备多层管组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先挤出形成单层管而后再将所述外壳置于单层内管之上。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尽管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聚氨酯和聚酰胺的含量与本申请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包含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在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基于聚酰胺(A)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总重量,聚酰胺(A)的含量优选60-20wt%和热塑性聚氨酯(B)的含量优选40-8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49-54行)。由此可见,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单层管最终用途的需要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的热塑性聚氨酯和聚酰胺6/66共聚物的加料比例进行调整,进而确定合适的加料比例(如: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为85-99wt%,聚酰胺的用量为1-15wt%等)。通过进一步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混合物的组成均以TPU85重量份和聚酰胺15份,即本申请主要考察了TPU和聚酰胺种类的影响,其并不涉及组分用量,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组分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尽管对比文件1“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部分给出了在组合物中使用相对大量的热塑性聚氨酯树脂时会出现的一些不利影响,如:降低抗油性、抗水解性和成形性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9-35行),但上述不利影响与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获得具有较好的爆裂强度)并无关联,因此,不会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爆裂强度的问题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20中热塑性聚氨酯(B)含量的调整。进一步而言,拉伸模量是指材料在拉伸时的弹性,拉伸模量大表明拉伸相同长度时需要更大的拉力,因此,对于同种材料而言,拉伸模量的增加也意味着耐压性(即:爆裂强度)的增加。尽管对比文件1为了获得柔软物品而要求使用低硬度的聚氨酯,但当目的改变为了增加耐压性(即:爆裂强度)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高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来增加拉伸模量从而使产品的耐压性提高,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所获得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进一步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在提高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同时通过增加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来进一步改善拉伸模量,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另外,本申请也未记载相应的数据表明聚氨酯用量的增加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实施例20)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尽管聚酰胺具有较高的拉伸模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爆裂强度而想要获得较高拉伸模量时,可以选择增加高拉伸模量的高硬度热塑性聚氨酯或聚酰胺的用量来实现,但由于热塑性聚氨酯具有相对好的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优先来增加高硬度热塑性聚氨酯的用量,与之对应的即是聚酰胺树脂用量的减少;此外,本申请未记载相应的数据表明聚酰胺用量的减少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实施例20)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拉伸模量是指弹性形变范围内单位应变所需拉伸应力的大小,是材料刚性的一种表征,其表达式为E=σ1/ε1,而抗张强度(即拉伸强度)是衡量材料抵抗拉伸破坏的能力,也称拉伸强度,其表达式为σt=P/bd,P是最大负荷,b是宽度,d是厚度,两者是不同的物理量,并且基于现有技术的记载,拉伸模量与抗张强度之间不成正向关系,因此不能直接类比。本申请测试的是抗张强度,并非拉伸模量。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17-20的效果数据也可以看出随着热塑性聚氨酯硬度的增加(从60A到95A),所获得的组合物的拉伸模量显著提高(从1100kg/cm2到4000kg/cm2),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硬度与拉伸模量成正相关的启示下,为了提高材料的拉伸模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高硬度的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即:60-80D)。对于同一种材料而言,爆裂强度会随着拉伸模量的增加而变大,而拉伸模量与硬度也成正向关系,由此可见爆裂强度与硬度同样成正向关系。⑤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层管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但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组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单层管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方法对上述性能进行测试得到;此外,通过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3-4以及对比例1、6-7,虽然其技术方案并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其测得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也均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本申请并没有有效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密度、抗张强度、断裂应变百分数以及撕裂强度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爆裂强度)有何种关系。⑥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是由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反应得到,其中多元醇可以为聚醚多元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4行-第4页第21行),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通过考察本申请的实施例,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因选择聚醚型TPU使得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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