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蔬菜汤包馅料及蔬菜汤包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90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50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4873.1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泰州市古月楼餐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文娟
合议组组长:王丹蕊
参审员:徐瑾
国际分类号:A23L1/00,A23L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4873.1,名称为“一种蔬菜汤包馅料及蔬菜汤包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泰州市古月楼餐饮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中式面点师(中级)》,祁可斌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11页,2011年10月第1版)和对比文件2(CN102630977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10段(即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蔬菜汤包馅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蔬菜汤包馅料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皮冻45-55重量份,蔬菜汤包馅料主料45-55重量份;
所述的皮冻,原料组成成分和各成分含量如下:肉皮7-20重量份,猪蹄筋1-3重量份,大筒子骨5-18重量份,老母鸡1-5重量份,姜1-2重量份、葱1-2重量份,鸡精1-3重量份,盐1-2重量份,水55-75重量份;
所述的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青菜78-86重量份,鲜蘑菇2-10重量份,香菇2-10重量份,木耳2-10重量份。
2. 一种蔬菜汤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制作面皮
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和面
面皮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高精面粉60-75重量份,蛋清3-6重量份,盐1-2重量份,水20-33重量份;
2)压面
面和好后经压面机捻压至有弹性;
第二步:制作蔬菜汤包馅料
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熬制皮冻
皮冻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肉皮7-20重量份,猪蹄筋1-3重量份,大筒子骨5-18重量份,老母鸡1-5重量份,姜1-2重量份、葱1-2重量份,鸡精1-3重量份,盐1-2重量份,水55-75重量份;
将上述皮冻原料熬成汤,大火烧开,小火熬制,熬成粘稠状,熬制时间为两个半小时至三个小时,装盒凉透,置于冰箱中冻成胶冻状备用;
2)准备蔬菜汤包馅料主料
蔬菜汤包馅料主料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青菜78-86重量份,鲜蘑菇2-10重量份,香菇2-10重量份,木耳2-10重量份,洗净、撮水后用粉碎机粉碎,使其充分混合备用;
3)配制蔬菜汤包馅料
蔬菜汤包馅料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含量如下:皮冻45-55重量份,蔬菜汤包馅料主料45-55重量份;混合即成蔬菜汤包馅料;
第三步:包制
每只蔬菜汤包,取第一步制作的面皮25-30g,擀成皮,包入100-115g第二步制作的蔬菜汤包馅料;每只蔬菜汤包成品重125-145g;
第四步:蒸制
将包好的蔬菜汤包,上锅蒸5-7分钟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蔬菜汤包馅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淮扬汤包的原料和馅料(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皮冻”所用原料中骨头、母鸡分别采用大筒子骨,老母鸡,还采用了猪蹄筋、姜、葱、鸡精,没有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猪五花肉、活螃蟹、白胡椒粉、绍酒、绵白糖、白酱油等组分;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原料成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开发一种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合“三高”人群食用的一种鱼肉包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将猪肉皮冻与木耳、香菇、芹菜等原料共同组合用于制作包子馅料,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进一步添加木耳、香菇以及蔬菜成分。根据口感的偏好可对蔬菜原料进行调整。为了增加皮冻中胶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进一步加入富含食用胶的常见原料猪蹄筋,采用大筒子骨、老母鸡属于常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味需要可常规调整馅料的调味佐料,螃蟹是制作蟹味汤包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味需要舍弃。皮冻、蔬菜汤包馅料中各成分的用量以及皮冻、蔬菜汤包馅料之间的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能够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选择,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蔬菜汤包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淮扬汤包的原料、馅料和制法(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页)。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制备步骤中还包括准备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制作皮冻所用的原料以及制备步骤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权利要求2限定了各原料成分的用量,并将上述两种成分混合制成馅料;(2)权利要求2中和面、压面、包制、蒸制的具体步骤以及工艺参数与对比文件1稍有差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进一步添加木耳、香菇以及蔬菜成分。对于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营养、口味的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能够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面时工艺步骤的调整以及工艺参数的获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实验能力的范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选择,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泰州市古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蔬菜汤包,以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为主料,采用低油、低盐的制作工艺,具有低脂肪、低热量的特点。②本申请解决的实际问题是:“提供具有保健养生的功能,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的汤包馅料”。对比文件2是适用于三高人群食用的包子,用鱼肉代替部分猪肉。其中的成分为鱼肉包子,与本申请的蔬菜汤包馅料主料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是一种鱼肉包,但对比文件2同时提到了增加优质膳食纤维,改善营养结构,公开了将木耳、香菇、芹菜等原料与猪肉皮冻一起用于制作包子馅料,给出了添加木耳和香菇以及蔬菜原料制作包子馅料以赋予包子保健养生功能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1的汤包与对比文件2的包子均属于包子类的面点,两者主要区别在于馅料对汤汁含量的要求不同。汤包和包子除了对馅料形成汤汁的组分有所差别之外,对蔬菜等其它具有保健养生功能组分的加入并无太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下有动机将木耳、香菇、以及蔬菜等原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汤包馅料中,并将其用作汤包馅料的主料,同时根据口感的偏好可对蔬菜原料进行调整,采用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的组合属于对蔬菜原料的常规选择组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0月 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并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②权利要求1的馅料皮冻中还加入了猪蹄筋、姜、葱、鸡精,没有加入猪五花肉、活螃蟹、白胡椒粉、绍酒、绵白糖、白酱油等组分,并限定了各原料成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口味的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猪肉皮冻与木耳、香菇、芹菜等原料共同组合用于制作包子馅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选用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制作馅料也是日常生活的常用手段,具体的用量配比可以结合口味、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申请馅料中为制作皮冻而加入的猪蹄筋、姜、葱、鸡精是常见的食品原料和调味料,人们可以根据口味的喜好常规选择并通过配比实验确定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日常食材和调味料筛选并通过口味配比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2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并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汤包中加入的皮冻的组成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②面皮制作时还加入了蛋清和盐;③汤包的制作工艺略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不同口味的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可以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皮冻是常见食品,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口味和配料组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制作面皮时加入蛋清和盐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所述蔬菜为常用的制馅食材,粉碎机粉碎是常用的食品加工粉碎材料的设备,皮冻的熬制时间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皮冻和蔬菜汤包主料混合制成馅料的配比用量可以结合口味和营养需求通过配比实验确定,面皮的重量、馅料的重量、成品的重量以及上锅蒸制的时间都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食材和调味料选择并通过常规加工实验和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制馅材料,选择他们用于汤包的馅料是常规的选择,采用低盐、少油的食品加工方法制备食物,能够产生低脂肪、低热量的技术效果,这是目前人们关注食品健康和营养的常规方法。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淮扬汤包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猪肉皮冻与木耳、香菇、芹菜等原料共同组合用于制作包子馅料的技术内容,当制作包子等面食时,可根据口感的偏好对蔬菜原料进行调整,采用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制馅属于对蔬菜原料的常规选择组合。没有证据显示本申请的汤包具有何种保健养生的技术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面点,对比文件1属于汤包,对比文件2属于包子,包子需要发面制作包子皮,汤包由轻薄的面皮将汤汁与内馅包裹制成。②对比文件1中主要馅料成分是猪肉和鸡肉,且并未提到其目的是低脂肪、低热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中的肉类成分,替换成蔬菜成分。③对比文件2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含有鳜鱼肉的鱼肉包子,将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纤维素搭配合理,其主要的馅料是鳜鱼肉,添加蔬菜食材是为了搭配鳜鱼肉。④虽然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制馅材料,但是一般是利用以上食材作为料调味使用,本申请中所有的蔬菜食材都是作为主要馅料原料,以此代替汤包原有肉馅,制作成汤包,以满足各类人群(如高血脂人群)食用汤包的愿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10段(即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蔬菜汤包馅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淮扬汤包的原料:上白粉2500g、活母鸡2500g、猪五花肉1500g、活螃蟹1500g、猪肉皮1500g、猪骨头1500 g、葱末25g、姜末25g、白胡椒粉1.5g、精盐90g、绍酒10g、绵白糖15g、白酱油100g、清水适量、香醋适量、香菜末适量。其中上白粉为制作面皮的原料,姜末、香醋、香菜末为食用佐料,其它为制作汤包的馅料。对比文件1的制馅步骤中公开了将锅置火上,加入清水、母鸡、猪肉、猪皮、猪骨煮制获得原汤。将活螃蟹制成蟹粉。将原汤加入猪皮蓉烧沸,再过滤,鸡肉丁、猪肉丁、精盐、绵白糖、绍酒、白酱油、白胡椒粉、蟹肉烧沸后出锅装盘凉透,放入冰箱中冷却凝固,再用力搓碎,即为馅料(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页)。本申请中的大筒子骨即为猪骨头,老母鸡与活母鸡营养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并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②权利要求1的馅料皮冻中还加入了猪蹄筋、姜、葱、鸡精,没有加入猪五花肉、活螃蟹、白胡椒粉、绍酒、绵白糖、白酱油等组分,并限定了各原料成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口味的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鱼肉包子,其组成原料的重量份为:面粉950-1050、鳜鱼450-500、五花猪肉350-400、猪皮冻150-250、木耳100-150、香菇100-150、芹菜100-150、葱花100-150、姜末60-90、白糖15-25、黄酒30-50、山芋淀粉50-60、麻油50-60、香醋20-50、酱油30-40、精盐24-28、胡椒粉6-9和味精2-4、水适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猪肉皮冻与木耳、香菇、芹菜等原料共同组合用于制作包子馅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选用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制作馅料也是日常生活的常用手段,具体的用量配比可以结合口味、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得到。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本申请馅料中为制作皮冻而加入的猪蹄筋、姜、葱、鸡精,与对比文件1中加入的猪五花肉、活螃蟹、白胡椒粉、绍酒、绵白糖、白酱油等组分一样,都是常见的食品原料和调味料,人们可以根据口味的喜好常规选择并通过配比实验确定各原料和调味成分的用量,这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日常食材和调味料筛选并通过口味配比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看不出上述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蔬菜汤包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淮扬汤包的原料:上白粉2500G、活母鸡2500g、猪五花肉1500g、活螃蟹1500g、猪肉皮1500g、猪骨头1500 g、葱末25 g、姜末25 g、白胡椒粉1.5 g、精盐90g、绍酒10g、绵白糖15g、白酱油100g、清水适量、香醋适量、香菜末适量。由制备步骤可知上述原料中上白粉为制作面皮的原料,姜末、香醋、香菜末为食用佐料,其它原料为制作汤包的馅料。对比文件1公开的淮扬汤包操作步骤如下:1)制坯,取上白粉放入盆中,加入适量清水和成小粒状,反复搓揉并堆叠。每叠一次,要抹水并揉和一次,如此反复10余次,待面团由硬变软即可使用。2)制馅:将锅置火上,加入清水、母鸡、猪肉、猪皮、猪骨煮制获得原汤。将活螃蟹制成蟹粉。将原汤加入猪皮蓉烧沸,再过滤,鸡肉丁、猪肉丁、精盐、绵白糖、绍酒、白酱油、白胡椒粉、蟹肉烧沸后出锅装盘凉透,放入冰箱中冷却凝固,再用力搓碎,即为馅料。3)成型:将揉好的面团放在案板上搓条,下小剂,再擀成直径为16cm的大圆皮,圆皮中包入100g左右的馅料。将皮坯对折,左手包夹住,右手推捏,使馅料紧密,收口后揪去剂头,包成腰圆形,即为包子生坯。4)熟制:用旺火且沸水蒸8-9min即熟(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页)。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2馅料中还包括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并限定了其原料组成以及含量,汤包中加入的皮冻的组成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②面皮制作时还加入了蛋清和盐;③汤包的制作工艺略有不同,具体为:制备步骤中还包括准备蔬菜汤包馅料主料并采用粉碎机粉碎,制作皮冻时限定了熬制的时间,限定了皮冻和蔬菜汤包主料混合制成馅料的配比用量,限定了面皮的重量、馅料的重量、成品的重量以及上锅蒸制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不同口味的有利于健康的汤包馅料。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可以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皮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产品,主要是通过熬制猪皮制成,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口味和配料组成。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制作面皮时加入蛋清和盐,可以使得面皮更加筋道,不容易破裂,口味也更加鲜美,这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所述蔬菜为常用的制馅食材,粉碎机粉碎是常用的食品加工粉碎材料的设备,皮冻的熬制时间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皮冻和蔬菜汤包主料混合制成馅料的配比用量可以结合口味和营养需求通过配比实验确定,面皮的重量、馅料的重量、成品的重量以及上锅蒸制的时间都是常规选择,可以根据产品的大小、熟化程度通过实际加工实验确定,均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操作的能力范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食材和调味料选择并通过常规加工实验和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都是属于汤包,在涉及汤包馅料和制作方法的创造性评述时都是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只是在馅料的选择上给出了技术启示。②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其目的是低脂肪、低热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考虑到健康低脂的营养需求,根据常识就可以将肉类成分替换成蔬菜成分。③对比文件2的包子馅料中有鱼肉、猪五花肉、猪皮冻、木耳、香菇、芹菜等,客观上就实现了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纤维素搭配合理,也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猪五花肉、猪皮冻、木耳、香菇、芹菜等混合制备馅料。④青菜、鲜蘑菇、香菇、木耳等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制馅材料,并非只作为调味使用,在制作素馅包子时,完全可以作为主要馅料成分,以蔬菜替代肉馅,更有利于健康,可以被各类人群(如高血脂人群)食用,这是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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