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72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47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6664.8
申请日:2016-05-03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宇儒
合议组组长:宋朝
参审员:唐娜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6664.8,名称为“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所述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
将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包括:将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所述插件中包括多个显示项,每个显示项能够被所述用户独立控制;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将所述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包括:将所述插件中所述用户点选或框选的显示项组成一个子插件,将所述插件中的剩余显示项组成另一子插件,每个子插件包括至少一个所述显示项,以便于所述用户调整每个子插件在桌面的显示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子插件中的显示项按照预设布局方式布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子插件中的显示项按照所述用户提供的布局方式布局。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所述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
模式显示单元,用于将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包括:将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所述插件中包括多个显示项,每个显示项能够被所述用户独立控制;
拆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将所述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包括:将所述插件中所述用户点选或框选的显示项组成一个子插件,将所述插件中的剩余显示项组成另一子插件,每个子插件包括至少一个所述显示项,以便于所述用户调整每个子插件在桌面的显示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每个子插件中的显示项按照预设布局方式布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每个子插件中的显示项按照所述用户提供的布局方式布局。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176687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26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通过点选或框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将权利要求1、4中“将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修改为“将所述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分区框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插件,两者在呈现方式、结构和作用上均不同;(2)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两者在作用、产生方式上均不同;(3)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原本为一个整体的插件进行拆分,以降低插件对显示位置的要求;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分区框对桌面图标进行整理归类;(4)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申请不仅涉及显示项位置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显示项的融合与插件重构;而对比文件1主要是改变桌面图标的位置;(5)本申请的桌面插件拆分方法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提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4内容如下:
“1. 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所述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
将所述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包括:将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所述插件中包括多个显示项,每个显示项能够被所述用户独立控制;
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将所述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包括:将所述插件中所述用户点选或框选的显示项组成一个子插件,将所述插件中的剩余显示项组成另一子插件,每个子插件包括至少一个所述显示项,以便于所述用户调整每个子插件在桌面的显示位置。”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所述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
模式显示单元,用于将所述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包括:将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所述插件中包括多个显示项,每个显示项能够被所述用户独立控制;
拆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将所述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包括:将所述插件中所述用户点选或框选的显示项组成一个子插件,将所述插件中的剩余显示项组成另一子插件,每个子插件包括至少一个所述显示项,以便于所述用户调整每个子插件在桌面的显示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但是原申请文件仅在说明书第[0002]段提及,即:现有的插件,插件内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用户无法编辑。该部分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并不是实施例,同时,由于显示项为一个整体导致了用户无法编辑,而权利要求1和4的技术方案显然是可以编辑的(包括特征:接收编辑指令以及以编辑模式显示插件),所以根据原申请文件无法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显示项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权利要求1和4的修改超范围。(2)对于插件如何在非编辑模式下显示其内部图标,在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显然并不能作为区别加以讨论,应该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讨论创造性问题。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充分阅卷和合议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76687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桌面图标的分区管理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第[0088]段):在桌面上生成分区框,在分区框中存放桌面图标,并保存分区框的ID与该分区框中的桌面图标的ID之间的对应关系列表;当收到将桌面图标从源分区框拖拽到目标分区框的用户输入时,将该被拖动的桌面图标ID新增在该目标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中,将该被拖动的桌面图标ID从源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中删除,并将该被拖动的桌面图标绘制在该目标分区中。可以通过接收用户的鼠标操作来接收用户输入。或者,针对触摸屏的应用,可以接收用户在触摸屏上的手指滑动轨迹来确定相应的用户输入。还可以新增加分区框或删除已有分区框。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对桌面图标进行分区管理,通过建立、编辑桌面图标ID与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用户可以调整桌面图标与分区框的归属关系,从而提高桌面图标管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桌面插件拆分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桌面图标的分区管理方法。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接收用户发送的插件编辑指令,所述插件编辑指令由所述用户通过长按移动终端上所需编辑的桌面插件来发送,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将所述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移动终端的桌面上,包括:将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所述插件中包括多个显示项,每个显示项能够被所述用户独立控制;根据所述用户的选择将所述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包括:将所述插件中所述用户点选或框选的显示项组成一个子插件,将所述插件中的剩余显示项组成另一子插件,每个子插件包括至少一个所述显示项,以便于所述用户调整每个子插件在桌面的显示位置。
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中的插件通过其显示项的显示信息为用户提供某些应用功能(如当天的天气、时间、日期等),显示项内容是插件应用功能的界面呈现且其显示内容是变化的,如果没有显示项是无法来呈现插件的;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不同的分区框来对桌面图标进行分类,分区框仅仅是用于容纳桌面图标的容纳框而已,桌面图标是桌面上可以独立于分区框存在的应用程序/文件的固定的图标表示。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方法所适用的对象完全不同。
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对原本为一个整体的插件进行拆分,以降低插件对显示区域大小的要求。本申请方案适用的对象是插件,多个显示项作为插件若干功能的整体体现,原本是不能单独进行显示控制的,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当接收到插件编辑指令之后,将原本为一个整体的插件以编辑模式显示在桌面上,即将插件内的各个显示项分区独立显示在桌面上所述插件的显示区域内,每个显示项能够被用户独立控制,然后根据用户的选择,将插件拆分成多个子插件。这个过程中,不仅涉及显示项位置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插件拆分以及子插件重构,显示项位置的改变体现的是插件功能的拆分和重构,重构后的子插件需要的显示区域较小,用户可以灵活调整其在桌面上的显示位置。
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用户利用分区框对桌面图标进行整理归类。对比文件1方案中的任何一个桌面图标从始至终都是可以独立于分区框或其他桌面图标而独立控制和显示的,分区框中的多个桌面图标不是整体进行显示控制的,因此不存在降低对显示位置要求的需求。对比文件1是通过将桌面图标ID新增在目标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中,将桌面图标ID从源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中删除,并将该桌面图标绘制在该目标分区框中,由此实现桌面图标分类的调整。对比文件1中显示位置的改变体现的是分类关系的变化,并不是插件功能的拆分和重构,也不会降低对显示区域大小的要求。
因此,对比文件1在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上和本申请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重构后的子插件需要的显示区域较小,用户可以灵活调整其在桌面上的显示位置。由此可知,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移动终端,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的计算机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因此以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4中包括如下修改内容“所述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虽然,对于上述修改内容的文字表述明确记载的部分是在说明书第[0002]段,即背景技术部分。但是,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方案整体上可以理解,本申请插件内的所有显示项原本为通常的插件显示模式,即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只有当用户发送插件编辑指令才会触发插件的编辑模式,即此时所述插件的各个显示项才能够被独立控制来实现插件的拆分和重构。本申请的方案在不触发编辑模式时,其插件的显示方式为现有技术中通常的插件的显示方式,即所有显示项为一个整体,只有当用户有需求从而触发编辑模式时才能够进行插件的拆分和重构。因此,上述修改内容,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4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上述修改内容是本申请整体方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征,并且明确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分析本申请的创造性时应当予以考虑。
(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方法所适用的对象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分区框仅仅是用于容纳桌面图标和指示桌面图标的分类的框,桌面图标和分区框是独立的,两者只有在将桌面图标ID新增到目标分区框的对应关系列表中才能建立关联关系。而本申请中的插件是能够实现应用功能的小程序,显示项是插件的桌面呈现,也是插件应用功能的体现,没有显示项无法呈现插件,没有插件也就没有显示项,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分区框、桌面图标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插件、显示项。
(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虽然都涉及了显示位置的改变,但是本申请适用的对象是插件,而多个显示项作为插件若干功能的整体体现,原本是不能单独进行显示控制的,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插件的显示项作为整体需要占用较大的显示区域,只能将其放置在桌面特定的某个位置,用户无法做出相应调整。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方案中强调的是插件编辑模式的触发以及插件拆分和子插件重构,在本申请中显示项位置的改变体现的是插件功能的拆分和重构,重构后的子插件需要的显示区域较小,用户可以灵活调整其在桌面上的显示位置。而对比文件1方案中的任何一个桌面图标从始至终都是可以独立于分区框或其他桌面图标而独立控制和显示的,分区框中的多个桌面图标不是整体进行显示控制的,因此不存在降低对显示位置要求的需求。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使得用户可以利用分区框对桌面图标的分类进行整理和调整。对比文件1中桌面图标显示位置的改变体现的是分类关系的变化,并不是插件功能的拆分和重构,而且这种显示位置的改变也不会降低对显示区域大小的要求。因此,对比文件1在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上和本申请均不相同。
(4)目前比较常见的对插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是整体改变插件的显示位置,而不涉及对插件的拆分显示,因此本申请的桌面插件拆分方法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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