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植物保鲜灯及其光谱调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0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74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5352.8
申请日:2016-03-29
复审请求人: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虹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潘圆圆
国际分类号:F21K9/20;F21K9/60;F21Y113/1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5352.8,名称为“一种植物保鲜灯及其光谱调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佰鸿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25871A,公开日:2010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047824A,公开日:2013年04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
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其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
a、同时发出红光和蓝光;b、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c、仅发出红光;d、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e、发出红光和蓝光;f、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g、仅发出蓝光;h、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i、仅发出蓝光;j、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k、仅发出红光;l、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m、发出红光和蓝光;n、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o、仅发出红光;p、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q、仅发出蓝光;r、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s、仅发出蓝光;t、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回到步骤a完成一个周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80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10~480nm。
3. 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
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其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
Ⅰ、仅发出红光;Ⅱ、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Ⅲ、仅发出蓝光;Ⅳ、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Ⅴ、仅发出红光;Ⅵ、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Ⅶ、发出红光和蓝光;Ⅷ、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Ⅸ、仅发出红光;回到步骤Ⅰ完成一个周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80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10~480nm。”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单片机芯片设置于基板内,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被隔离带分割开,单片机芯片和白色光源组件也电连接。(2)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a、同时发出红光和蓝光;b、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c、仅发出红光;d、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e、发出红光和蓝光;f、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g、仅发出蓝光;h、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i、仅发出蓝光;j、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k、仅发出红光;l、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m、发出红光和蓝光;n、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o、仅发出红光;p、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q、仅发出蓝光;r、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s、仅发出蓝光;t、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回到步骤a完成一个周期。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色灯珠和蓝色灯珠间隔排列,在此基础上,用隔离带分割开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单片机用于控制各种颜色的灯珠,将其设置于基板内,与白色光源组件电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冰箱的LED光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发光顺序,其作用都是促进光合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的发光顺序与权利要求1的发光顺序不完全相同,但都是采用红光、蓝光以及红蓝一起发光方式交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发光顺序,此外,由于光合作用具有暗反应,且暗反应时间间隔可提供光合作用的产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暗反应时间在每两种发光方式之间关闭所有光并延迟0.0125s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单片机芯片设置于基板内,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被隔离带分隔开,单片机芯片和白色光源组件也电连接。(2)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Ⅰ、仅发出红光;Ⅱ、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Ⅲ、仅发出蓝光;Ⅳ、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Ⅴ、仅发出红光;Ⅵ、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Ⅶ、发出红光和蓝光;Ⅷ、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Ⅸ、仅发出红光;回到步骤Ⅰ完成一个周期。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4分别为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的红光的波段由620-680nm改为620-639nm,蓝光的波段由410~480nm改为410~419nm;增加权利要求3和6;原权利要求3改为权利要求4;原权利要求4改为权利要求5,并将其中的红光的波段由620-680nm改为620-639nm,蓝光的波段由410~480nm改为410~419nm。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发光共有18个步骤,本申请共有20个步骤,发光步骤不同,发光方案不同,产生的发光效果也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的发光方案是没有延迟的,而本申请的发光方案是有具体限定延迟为0.0125s。2)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长方形基板且MCU是外控制电路,并非集成设计,且灯珠摆放的方式是采用错开有间隔且规律的摆放方式,是属于独立光源;而本申请是一个模组化的元件,是一个集成电路,一颗元件控制多个光源,该集成电路是需要经过杂音整治与信号回路设计的,通过芯片驱动以达到超小型化单一元件特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
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其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
a、同时发出红光和蓝光;b、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c、仅发出红光;d、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e、发出红光和蓝光;f、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g、仅发出蓝光;h、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i、仅发出蓝光;j、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k、仅发出红光;l、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m、发出红光和蓝光;n、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o、仅发出红光;p、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q、仅发出蓝光;r、关闭蓝光并延迟一段时间;s、仅发出蓝光;t、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回到步骤a完成一个周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39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10~419n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39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71~480nm。
4. 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
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其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为:
Ⅰ、仅发出红光;Ⅱ、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Ⅲ、仅发出蓝光;Ⅳ、关闭蓝光并延迟0.0125s;Ⅴ、仅发出红光;Ⅵ、关闭红光并延迟0.0125s;Ⅶ、发出红光和蓝光;Ⅷ、关闭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Ⅸ、仅发出红光;回到步骤Ⅰ完成一个周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39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10~419n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光的波段为620~639nm,所述蓝光的波段为471~480n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谱调配发光顺序的中间的一段,即去掉了对比文件2的发光顺序的开始阶段的第一LED 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以及最后的三个步骤,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一LED 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2)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光步骤中去掉开始的发光步骤以及最后的几个发光步骤,而保留中间的发光步骤,这样的选择对于植物的保鲜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关于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的技术特征,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延迟0.0125s对植物保鲜起到更佳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植物生长灯,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电路,其光源是将不同颜色的LED灯珠按特定方式排列,使其均匀分布在一基板上,并通过控制电路调控各种颜色的灯珠的发光强度,可在基板上增加白色系灯珠,控制电路包括MCU主控单元及三路恒流输出单元,三路恒流输出单元均连接LED光源基板,其分别接收MCU主控单元的控制信号进而分别控制红色灯珠、蓝色灯珠及其具有调节植物生长作用的灯珠。至于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和红色光源组件用隔离带分隔开以及光源是组件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的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谱调配发光顺序的中间一段,即去掉了对比文件2的发光顺序的开始的几个步骤,以及最后的一个步骤,并把中间一段的第二个蓝光改为红光;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2)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当光合作用产生足够的糖类后,植物将通过其自身的负反馈来抑制光合作用,而让植物处于一定的“黑暗期”,此时植物只会进行呼吸作用,对其自身的糖类进行消耗。当其自身糖类不足时,再对其进行光照促进其进行光合作用。本申请对光照限定了一定的“黑暗期”,即0.0125s,这0.0125s的光照延迟时间是申请人经过无数次实验所得出的具体确切数值,是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没有记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冰箱的LED光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该装置包括第一LED灯,第一LED灯包括发出红光的第一LED光源和发出蓝光的第二LED光源,第一LED光源和第二LED光源发出的红光和蓝光的混合光源对冰箱内蔬果保鲜;第一LED光源和第二LED光源被设置成第一LED光源发出的红光和第二LED光源发出的蓝光按照脉冲或间歇的方式闪烁;第一LED灯的闪烁方式依次为如下顺序并循环:第一LED 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 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一LED 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谱调配发光顺序的中间的一段,即去掉了对比文件2的发光顺序的开始阶段的第一LED 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以及最后的三个步骤,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一LED 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2)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光步骤中去掉开始的发光步骤以及最后的几个发光步骤,而保留中间的发光步骤,这样的选择对于植物的保鲜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关于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的技术特征,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延迟0.0125s对植物保鲜起到更佳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植物生长灯,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电路,其光源是将不同颜色的LED灯珠按特定方式排列,使其均匀分布在一基板上,并通过控制电路调控各种颜色的灯珠的发光强度,可在基板上增加白色系灯珠,控制电路包括MCU主控单元及三路恒流输出单元,三路恒流输出单元均连接LED光源基板,其分别接收MCU主控单元的控制信号进而分别控制红色灯珠、蓝色灯珠及其具有调节植物生长作用的灯珠。可见,对比文件1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作用是公开了植物保鲜灯的结构;至于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和红色光源组件用隔离带分隔开以及光源是组件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3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红光的波段和蓝光的波段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光谱调配方法,应用于一种植物保鲜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冰箱的LED光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页到第3页,附图1),该装置包括第一LED灯,第一LED灯包括发出红光的第一LED光源和发出蓝光的第二LED光源,第一LED光源和第二LED光源发出的红光和蓝光的混合光源对冰箱内蔬果保鲜;第一LED光源和第二LED光源被设置成第一LED光源发出的红光和第二LED光源发出的蓝光按照脉冲或间歇的方式闪烁;第一LED灯的闪烁方式依次为如下顺序的中间几个步骤: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灯灭→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且第二LED光源发出蓝光→第一LED光源发出红光。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的光谱调配的发光顺序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谱调配发光顺序的中间的一段,即去掉了对比文件2的发光顺序的开始的几个步骤,以及最后的一个步骤,并把中间一段的第二个蓝光改为红光;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2)该植物保鲜灯包括一基板以及设置在基板内部的单片机芯片,所述基板中央设置有用隔离带分隔开的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所述单片机芯片分别和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红色光源组件电连接。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光步骤中去掉开始的步骤,以及最后的几个发光步骤,而保留中间的发光步骤,以及把中间一段的第二个蓝光改为红光,这样的变换对于植物的保鲜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关于关闭正在发光的红光和/蓝光并延迟0.0125s的技术特征,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延迟0.0125s对植物保鲜起到更佳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植物生长灯,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电路,其光源是将不同颜色的LED灯珠按特定方式排列,使其均匀分布在一基板上,并通过控制电路调控各种颜色的灯珠的发光强度,可在基板上增加白色系灯珠,控制电路包括MCU主控单元及三路恒流输出单元,三路恒流输出单元均连接LED光源基板,其分别接收MCU主控单元的控制信号进而分别控制红色灯珠、蓝色灯珠及其具有调节植物生长作用的灯珠。可见,对比文件1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作用是公开了植物保鲜灯结构;至于白色光源组件、蓝色光源组件和红色光源组件用隔离带分隔开以及光源是组件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和6引用权利要求4,具体限定红光的波段和蓝光的波段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当光合作用产生足够的糖类后,植物将通过其自身的负反馈来抑制光合作用,而让植物处于一定的“黑暗期”,此时植物只会进行呼吸作用,对其自身的糖类进行消耗。当其自身糖类不足时,再对其进行光照促进其进行光合作用。本申请对光照限定了一定的“黑暗期”,即0.0125s,植物在这段“黑暗期”会对其自身的糖类进行消耗,以避免其体内的糖类一直处于满值的状态。这0.0125s的光照延迟时间是申请人经过无数次实验所得出的具体确切数值,是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没有记载。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光合作用有一个两步机理,包含光反应与暗反应,权利要求1限定了“黑暗期”为0.0125s,说明书中并没有说明设置“黑暗期”为0.0125s具有更好的效果,复审请求人声称是经过无数次实验得出的,但说明书中并没有这些记载,也没有实验数据表明0.0125s比其它时长更能促进光合作用,即没有证据表明限定“黑暗期”为0.0125s对促进光合作用具有更好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