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吸收制品一起使用的扣紧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与吸收制品一起使用的扣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6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6105
优先权日:2013-02-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650.9
申请日:2014-02-14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张玥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F13/56,A61F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第二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8650.9、发明名称为“与吸收制品一起使用的扣紧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28174A,公开日:2009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677890A,公开日:2010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所述一次性吸收制品包括主体部分和扣件,所述主体部分包括液体可渗透的顶片、接合到所述顶片的液体不可渗透的底片、和设置在所述顶片和所述底片之间的芯,所述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所述扣件的特征在于其包括:
(a)附接到所述制品的主体部分的固定部分、设置在附接到所述制品的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表面上的粘合剂;
(b)接合到并接续于所述固定部分的连接性部分,所述连接性部分包括:
(i)远侧边缘;
(ii)扣紧构件,所述扣紧构件具有扣紧表面和与所述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其中所述扣紧表面能够可释放地扣紧到所述制品;
(iii)背衬构件,所述背衬构件附接到所述扣紧构件的所述粘结表面;和
(c)折叠线,所述折叠线设置在所述固定部分和所述连接性部分之间;
其中所述粘合剂设置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上,使得其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折叠线和形成于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外侧边缘与所述扣件重叠的部位的线之间的距离为3mm或更小。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扣件不含释放带。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附接到所述制品之前,将所述粘合剂施加于所述主体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在附接到所述主体部分之前,将所述粘合剂施加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为压敏粘合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覆盖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表面的20%至95%,一旦在所述扣件和所述制品彼此机械地粘结之后附接到所述制品,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表面将与所述制品的所述主体部分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矩形形状的贴片被施加。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前缘(MD)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0.1mm至8mm。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后缘(MD)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后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后缘(MD)0.1mm至8mm。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所述折叠线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折叠线0.1mm至4mm。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0.1mm至4mm。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不 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前缘(MD),并且其中所述粘合剂以贴片被施加,并且邻近所述扣件的所述后缘(MD)的所述粘合剂贴片的部分具有基本上直的边缘,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后缘(MD),其中所述粘合剂贴片的所述基本上直的边缘不偏离所述扣件的所述后缘(MD)。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在转换加工生产线上的所述吸收制品的组装期间,将所述粘合剂施加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在转换加工生产线上的所述吸收制品的组装之前,将所述粘合剂施加于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尿布、训练裤、成人失禁内衣、和女性卫生制品。
17. 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所述一次性吸收制品的特征在于其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的:
(a)提供具有主体部分的吸收制品,所述主体部分包括液体可渗透的顶片、接合到所述顶片的液体不可渗透的底片、和设置在所述顶片和所述底片之间的芯,所述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并且所述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
(b)提供扣件,所述扣件包括:(i)可附接到所述制品的固定部分;
(ii)接合到并接续于所述固定部分的连接性部分,所述连接性部分包括:远侧边缘;扣紧构件,所述扣紧构件具有扣紧表面和与所述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其中所述扣紧表面能够可释放地扣紧到所述制品;背衬构件,所述背衬构件附接到所述扣紧构件的所述粘结表面;和(iii)折叠线,所述折叠线设置在所述固定部分和所述连接性部分之间;其中所述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
(c)将粘合剂施加于所述制品的所述主体部分、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或两者,所述粘合剂被施加使得其将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 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将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
(d)放置所述主体部分和所述扣件,使得所述固定部分和所述主体部分彼此重叠;以及
(e)使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
18. 一种用于制备一次性吸收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具有主体部分的吸收制品,所述主体部分包括液体可渗透的顶片、接合到所述顶片的液体不可渗透的底片、和设置在所述顶片和所述底片之间的芯,所述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并且所述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
(b)提供扣件,所述扣件包括:(i)可附接到所述制品的固定部分;
(ii)接合到并接续于所述固定部分的连接性部分,所述连接性部分包括:远侧边缘;扣紧构件,所述扣紧构件具有扣紧表面和与所述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其中所述扣紧表面能够可释放地扣紧到所述制品;背衬构件,所述背衬构件附接到所述扣紧构件的所述粘结表面;和(iii)折叠线,所述折叠线设置在所述固定部分和所述连接性部分之间;其中所述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
(c)将粘合剂施加于所述制品的所述主体部分、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或两者,所述粘合剂被施加使得其将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将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
(d)放置所述主体部分和所述扣件,使得所述固定部分和所述主体部分彼此重叠;以及
(e)使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所述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2)设置在附接到所述制品的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的表面上的粘合剂,其中所述粘合剂设置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上,使得其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优选地其中所述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2)所述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所述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将粘合剂施加于所述制品的所述主体部分、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或两者,所述粘合剂被施加使得其将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次性吸收制品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的发明人发现,固定部分和粘合剂涂层的CD定位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因此一些粘合剂可能被涂覆在固定部分之外。超出固定部分的暴露的额外粘合剂可在穿着吸收制品期间接触穿着者的皮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粘合剂设置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上,使得其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也没有公开该特征的技术效果,即,改善吸收制品的舒适性。固定部分和粘合剂涂层的CD定位的变化是偶然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注意到由此引起的不适。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注意到这种不舒适感是由暴露的粘合剂引起的,考虑到粘合剂的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这是由于粘合剂的流动引起的,而不会想到这是由固定部分和粘合剂涂层的CD定位的变化引起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粘合剂从固定部分的每个内侧和外侧边缘(CD)偏移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本领域中从未意识到固定部分和粘合剂涂层的CD定位的变化问题。相反,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这是由于粘合剂的流动引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优先考虑改进粘合剂的性质,例如,降低粘合剂的流动性,这是比改进定位或者使粘合剂从固定部分的每个内侧和外侧边缘(CD)偏移更容易想到的。此外,通过使粘合剂从固定部分的每个内侧和外侧边缘(CD)偏移来防止粘合剂暴露在本领域中不是常规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年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2)使得粘合剂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不含纤维素;2)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施加于主体部分、固定部分、或两者,使得其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使固定部分的第一表面和主体部分的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次性吸收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不含纤维素;2)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施加于主体部分、固定部分、或两者,使得其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使固定部分的第一表面和主体部分的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为:粘合剂设置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上,使得其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在紧固件的固定部分处暴露的粘合剂刺激皮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意识到紧固件的固定部分的粘合剂可能被暴露并刺激皮肤。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有动机使得紧固件的规定部分沿CD方向变窄。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避免粘合剂粘附到穿着者的皮肤上中的粘合剂是指由剥离带暴露的粘合剂,而不是由于在紧固件的固定部分和粘合剂的涂层在CD位置上的变化所暴露的粘合剂,然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紧固件都是无剥离带的紧固件。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到的粘合剂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粘合剂问题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第二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至第18页第1段、图1-2C),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20包括主体部分22和扣紧系统24,主体部分22包括液体可透过的顶片26、吸收芯28、液体不可透过的底片3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顶片26和底片30以尿布制造领域所熟知的任何合适的方式关联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5段),扣紧系统24包括扣件6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扣件62包括可连接到制品20上的固定部分66、接合到固定部分66上并与其邻接的连接部分68和设置在固定部分66和连接部分68之间的折叠线70,固定部分66的内表面通过扣件连接部件94固定到主体部分22的外表面上,结合图2A可以看出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主体部分重叠,连接部分68包括远侧边缘72和扣紧构件74,扣紧构件74具有扣紧表面76和与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78,扣紧表面76能够可剥离地扣紧到制品20的一部分上,连接部分68的外表面形成扣件62的背衬构件80,背衬构件80的一部分粘结到扣紧构件74的粘结表面78上,扣件连接部件94可包括任何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至第15页第4段)。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上不含纤维素;2)使得粘合剂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吸收性能和防止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包括大体上不含纤维素的吸收芯14(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3段、第15页第2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粘合剂施加的范围越大,固定的牢固性越高,但会存在粘合剂容易挤出到主体部分和固定部分的接触部分之外,从而弄到使用者皮肤上引起使用者不适的问题,粘合剂施加的范围小,固定牢固性相对弱,但能避免粘合剂的意外挤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吸收制品穿着舒适性和固定牢固性的不同需求,对粘合剂的施加范围进行合理的选择,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使得粘合剂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从而避免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扣件的折叠,使得折叠线和主体部分的外侧边缘与扣件重叠的部分的线之间具有的距离为3mm或更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扣件不含剥离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释放带,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扣件的固定部分附接到制品或主体部分之前,将粘合剂施加于主体部分或固定部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粘合剂施加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扣件连接部分94可为压敏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定部分66的内表面通过扣件连接部件94固定到主体部分22的外表面46上,扣件连接部件94可为动态机械粘结件(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4段、图2A)。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防止粘合剂的挤出,使得粘合剂覆盖扣件的固定部分的表面的20%-9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矩形粘合剂贴片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粘合剂形式,使用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0为从属权利要求,贴片形式的粘合剂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粘合剂形式。使得邻近扣件前缘和后缘的粘合剂贴片具有基本直的边缘,且边缘基本平行于扣件的前缘和后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为了进一步防止粘合剂的挤出,使得贴片的边缘偏离扣件的前缘和后缘0.1mm至8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2为从属权利要求,贴片形式的粘合剂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粘合剂形式。使得邻近扣件折叠线和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的粘合剂贴片具有基本直的边缘,且边缘基本垂直于扣件的前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为了防止粘合剂的挤出,使得贴片的边缘偏离扣件的折叠线和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0.1mm至4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为从属权利要求,贴片形式的粘合剂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粘合剂形式。使得邻近扣件前缘和后缘的粘合剂贴片具有基本直的边缘,且边缘基本平行于扣件的前缘和后缘,并使得边缘不偏离前缘和后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15为从属权利要求,在转换加工生产线上的吸收制片组装期间或之前将粘合剂施加到固定部分上,都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粘结剂施加的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收制品包括如下的物品:诸如尿布、套穿尿布或裤型衣服、训练裤、失禁贴身内裤、失禁内衣、吸收插件、尿布固定器和衬里、妇女卫生内衣等(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至第18页第1段、图1-2C),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20包括主体部分22和扣紧系统24,主体部分22包括液体可透过的顶片26、吸收芯28、液体不可透过的底片3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顶片26和底片30以尿布制造领域所熟知的任何合适的方式关联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5段),扣紧系统24包括扣件6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扣件62包括可连接到制品20上的固定部分66、接合到固定部分66上并与其邻接的连接部分68和设置在固定部分66和连接部分68之间的折叠线70,连接部分68包括远侧边缘72和扣紧构件74,扣紧构件74具有扣紧表面76和与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78,扣紧表面76能够可剥离地扣紧到制品20的一部分上,连接部分68的外表面形成扣件62的背衬构件80,背衬构件80的一部分粘结到扣紧构件74的粘结表面78上,固定部分66的内表面通过扣件连接部件94固定到主体部分22的外表面上,扣件连接部件94可包括任何粘合剂,扣件连接部件94也可以为动态机械粘结件,结合图2A可以看出固定部分和主体部分彼此重叠,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主体部分重叠(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至第15页第4段)。
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不含纤维素;2)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施加于主体部分、固定部分、或两者,使得其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使固定部分的第一表面和主体部分的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吸收性能和防止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包括大体上不含纤维素的吸收芯14(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3段、第15页第2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粘合剂施加的范围越大,固定的牢固性越高,但会存在粘合剂容易挤出到主体部分和固定部分的接触部分之外,从而弄到使用者皮肤上引起使用者不适的问题,粘合剂施加的范围小,固定牢固性相对弱,但能避免粘合剂的意外挤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吸收制品穿着舒适性和固定牢固性的不同需求,对粘合剂的施加范围进行合理的选择,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使得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从而避免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扣件连接部件94也可以为动态机械粘结件(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固定部分和主体部分之间机械粘结的启示,为了使得不施加粘合剂的第一表面之间也能结合在一起,使得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一次性吸收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至第18页第1段、图1-2C),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20包括主体部分22和扣紧系统24,主体部分22包括液体可透过的顶片26、吸收芯28、液体不可透过的底片3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顶片26和底片30以尿布制造领域所熟知的任何合适的方式关联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5段),扣紧系统24包括扣件6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扣件62包括可连接到制品20上的固定部分66、接合到固定部分66上并与其邻接的连接部分68和设置在固定部分66和连接部分68之间的折叠线70,连接部分68包括远侧边缘72和扣紧构件74,扣紧构件74具有扣紧表面76和与扣紧表面相对的粘结表面78扣紧表面76能够可剥离地扣紧到制品20的一部分上,连接部分68的外表面形成扣件62的背衬构件80,背衬构件80的一部分粘结到扣紧构件74的粘结表面78上,固定部分66的内表面通过扣件连接部件94固定到主体部分22的外表面上,扣件连接部件94可包括任何粘合剂,扣件连接部件94也可以为动态机械粘结件,结合图2A可以看出固定部分和主体部分彼此重叠,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主体部分重叠(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至第15页第4段)。
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芯基本不含纤维素;2)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施加于主体部分、固定部分、或两者,使得其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使固定部分的第一表面和主体部分的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吸收性能和防止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吸收制品,具体公开了吸收制品包括大体上不含纤维素的吸收芯14(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3段、第15页第2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增强吸收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粘合剂施加的范围越大,固定的牢固性越高,但会存在粘合剂容易挤出到主体部分和固定部分的接触部分之外,从而弄到使用者皮肤上引起使用者不适的问题,粘合剂施加的范围小,固定牢固性相对弱,但能避免粘合剂的意外挤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吸收制品穿着舒适性和固定牢固性的不同需求,对粘合剂的施加范围进行合理的选择,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使得主体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固定部分具有不含粘合剂的第一表面,粘合剂偏离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从而避免粘合剂弄到使用者皮肤带来不适感,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扣件连接部件94也可以为动态机械粘结件(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固定部分和主体部分之间机械粘结的启示,为了使得不施加粘合剂的第一表面之间也能结合在一起,使得第一表面彼此机械地粘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特征“粘合剂设置在所述扣件的所述固定部分上,使得其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所述固定部分的所述内侧边缘和所述外侧边缘中的每一者与所述主体部分重叠”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余区别仅在于粘结剂的施加范围即“使得粘结剂偏离所述固定部分的内侧边缘和外侧边缘(CD)中的每一者”,而粘结剂的上述施加范围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虽然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针对的是由剥离带暴露的粘合剂,但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粘合剂暴露会使得穿着者不舒适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紧固件的固定部分的粘合剂可能被暴露并刺激皮肤,但将粘合剂涂满固定部分,则粘合剂容易暴露,且暴露后会给使用者带来不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粘合剂施加的范围越大,固定的牢固性越高,但当其涂满固定部分和主体部分的接触面时会存在粘合剂容易挤出到主体部分和固定部分的接触面之外,从而弄到使用者皮肤上引起使用者不适的问题,粘合剂施加的范围小,固定牢固性相对弱,但能避免粘合剂的意外挤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吸收制品穿着舒适性和固定牢固性的不同需求,对粘合剂的施加范围进行合理的选择,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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