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合压电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3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49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3900.7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广东鲁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巍巍
合议组组长:裴少平
参审员:陆守东
国际分类号:C08L101/00,C08L51/06,C08K3/04,C08K3/00,C08K5/098,C08K13/04,C08K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3900.7,名称为“一种复合压电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鲁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顺德鲁华光电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压电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热塑性弹性体45-80份;导电体0.5-3份;压电体15-35份;硬脂酸钙0.5-5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10-20份,所述压电体为压电陶瓷,所述导电体为导电炭黑、碳纳米管和微细硅粉的一种或几种,还包括增强体,所述增强体为尼龙布或玻璃纤维布。
2.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压电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热塑性弹性体在双辊混炼机混炼,依次加入导电体、压电体、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经过充分的混炼,然后造粒或压片或薄膜,得到未极化的复合材料;
2)在未极化的复合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上电极,然后加直流高压进行极化处理,极化温度为100-120℃,极化场强5-10kV/mm,极化时间为10-30min;
3)将复合材料冷却至室温后去除电压取出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40870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定量的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导电体的类型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还包括具体类型的增强体。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材料导电性能,如何提高加工、使用性能和产品强度。硬脂酸钙是常用的润滑剂,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起到分散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硬脂酸钙和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其添加量为常规选择。导电炭黑、碳纳米管和微细硅粉为常见的导电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导电性能的需要能够选择合适的导电体类型和添加量,其效果可预期。尼龙布或玻璃纤维布是常用的增强体,为了提高产品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上述组分,其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步骤1)限定为压片的技术方案而言,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2还包括一定量的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导电体的类型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2还包括具体类型的增强体:②权利要求2限定了依次加入导电体、压电体、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在材料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电极以及极化场强,并包括了后处理步骤3)。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材料导电性能,如何提高加工、使用性能和产品强度。区别技术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将各个改性组分依次添加是常见的添加方式,添加顺序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材料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电极是极化处理的常规步骤,将材料冷却至室温后去除电压取出是常用的后处理方法,极化场强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他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前述区别特征外,还包括区别特征③:步骤1)中的成型方式不同。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材料导电性能,如何提高加工、使用性能和产品强度。区别技术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应用需要对产品的成型方式进行常规选择,选择造粒或薄膜时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与前述评述的相同理由可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压电体、导电体含量调整时,采用正交实验和单因素实验数据量巨大,并不可能实现,本申请压电体在15-35份时在复合高分子材料呈现较好的均匀分布,过多会有团聚现象,而且复合材料难以加工成型且材料发脆,力学性能差,加入0.5-3份的导电体既能提高复合高分子压电材料的压电常数,又不会导致漏电;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增强剂的添加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③本申请的复合压电材料具有良好的压电稳定性和热稳定性,而且性能优于之前的复合压电材料,可以做成拨片、棒或线材及模压成所需的各种复杂形状,压电材料可以用于电声换能器,水声换能器和超声换能器等,具有非常广泛的用途。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塑性弹性体和压电体的含量,应同样具有上述含量压电体时所具备的性能,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电陶瓷在复合材料中具有较好的分散性。导电体在一定含量范围内能够提高材料的压电常数,含量过高时会漏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调整导电体含量以获得合适的导电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看出采用所述含量的组分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对比文件1的阻尼压电材料实质上是压电材料的一种应用形式。即使申请人将应用领域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阻尼压电材料用于其他利用其性质的技术领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增强体能提高复合材料的强度和模量,减少收缩,提高热变形温度和低温抗冲击强度,尼龙布或玻璃纤维布是常用的增强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高分子材料改性—原理及技术》,于守武 等,第206-210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05月第1版;公知常识证据4:《新编滚动轴承应用技术手册》,吴又南 等,第361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03月第1版 ;公知常识证据5:《复合材料概论》,王荣国 等,第35页,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99年08月第1版)。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看出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电声换能器,水声换能器和超声换能器等都是聚合物压电材料常见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能够将产品制成不同形状、应用于相应的领域,其效果可预期。
申请人广东鲁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内容为:删去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复合材料必须由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内脱模剂、导电石墨、压电陶瓷粉、硫化剂和硫化促进剂组成。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复合材料还包括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和增强体,且本申请中采用的是热塑性弹性体,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得到“热塑性弹性体”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未限定压电材料的应用领域。对比文件1的阻尼材料实质上就是一种压电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热塑性弹性体。其次,增强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添加(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5;公知常识证据6:《工程塑料手册 材料卷》,马之庚 等,第943-945页,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压电材料是在聚合物材料的基础上由于特殊性能要求而添加改性助剂压电体等得到的,其他改性助剂和功能助剂也都是以基体材料为基础进行的改进,硬脂酸钙作为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中的润滑剂使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7:《塑料配方设计 第二版》,王文广 等,第98-99页,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7月)。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本身作为大分子增容剂可增加无机料与聚合物的亲和性、聚合物间的相容性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8:《塑料改性实用技术与应用》,王珏 等,第213页,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4年06月;公知常识证据9:“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张军,《现代塑料加工应用》,第2期,第49-51页,1993年04月30日)。本申请中未记载任何性能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看出这些助剂的添加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导电体的类型和含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和增强体,内脱模剂选择了硬脂酸钙,并限定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的用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导电炭黑是本领域的常规导电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导电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其用量是容易的。为改善复合材料中填料或填充剂如导电体和压电体与基体聚合物的相容性,提升复合材料的力学综合性能,在体系中添加表面改性剂对复合材料中的填料或填充剂进行表面改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是本领域的常规有机高分子处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配混技术》,孔萍主编,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09页),其用量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在复合材料中添加增强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玻璃纤维布和尼龙布是本领域的常规增强材料(即增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常规选择添加,用量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选择和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内脱模剂,硬脂酸钙是本领域的常规内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模压成型技术》,梁国正 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06月,第56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阻尼复合材料是一种复合压电材料,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 “热塑性弹性体”,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组分中含有内脱模剂,而硬脂酸钙是本领域的常规内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的内脱模剂中选择硬脂酸钙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关于区别特征“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和增强体”,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是常规的有机高分子表面处理剂,能够改善填料或填充剂与基体聚合物的相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增强体则是增强基体力学性能的添加剂,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阻尼复合材料中添加这些常规组分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组分的选择或添加使用,使得本申请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对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修改内容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5-16行的记载将复合压电材料的制备方法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对复合压电材料进行限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复合压电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热塑性弹性体45-80份;导电体0.5-3份;压电体15-35份;硬脂酸钙0.5-5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10-20份,所述压电体为压电陶瓷,所述导电体为导电炭黑、碳纳米管和微细硅粉的一种或几种,还包括增强体,所述增强体为尼龙布或玻璃纤维布;
所述复合压电材料由以下方法制备而成:
1)热塑性弹性体在双辊混炼机混炼,依次加入导电体、压电体、硬脂酸钙、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经过充分的混炼,然后造粒或压片或薄膜,得到未极化的复合材料;
2)在未极化的复合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上电极,然后加直流高压进行极化处理,极化温度为100-120℃,极化场强5-10kV/mm,极化时间为10-30min;
3)将复合材料冷却至室温后去除电压取出即可。”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阻尼性能,并不涉及压电性能,在面对压电性能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启示。本申请的复合压电材料加入0.5-3份的导电体既能提高复合高分子压电材料的压电常数,又不会导致漏电,这一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的复合压电材料具有良好的压电稳定性和热稳定性”,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导电体的类型和含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和增强体,内脱模剂选择了硬脂酸钙,并限定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的用量;③本申请的复合压电材料的制备方法中导电体和压电体不进行预混合,限定了加料顺序,通过在未极化的复合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上电极的方式进行极化处理,限定了极化场强,最后将复合材料冷却至室温后去除电压取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导电炭黑是本领域的常规导电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导电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其用量是容易的。为改善复合材料中填料或填充剂如导电体和压电体与基体聚合物的相容性,提升复合材料的力学综合性能,在体系中添加表面改性剂对复合材料中的填料或填充剂进行表面改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是本领域的常规有机高分子处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其用量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在复合材料中添加增强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玻璃纤维布和尼龙布是本领域的常规增强材料(即增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常规选择添加,用量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选择和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内脱模剂,硬脂酸钙是本领域的常规内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达到的混合效果,可常规选择是否将某些组分如填充剂进行预先混合,所述加料顺序和极化场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电极是极化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极化后对材料进行冷却至室温去除电压取出是本领域常规的后操作流程。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压电陶瓷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制备得到的阻尼复合材料,含有导电体导电石墨和压电体压电陶瓷粉,由此带来了压电效应,即是一种复合压电材料。“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是本申请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创造性评价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中所实际起到的作用来确定的,其并不一定等同于发明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压电性能和热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压电阻尼材料在上述性能方面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实际作用也不是解决提高压电性能和热稳定性。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本申请没有对实施例进行任何的性能测试,没有试验数据能够证明其导电体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导电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或确定该导电体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本申请的复合压电材料加入0.5-3份的导电体既能提高复合高分子压电材料的压电常数,又不会导致漏电,导电体的用量是本申请所作出的技术贡献。对比文件1中导电石墨10-15份,与本申请0.5-3份有较大差距。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阻尼性能,不涉及压电性能,在面对压电性能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启示。复审通知书中认定“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未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该技术效果仅与单个技术特征相关,忽略了区别特征之间相互关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压电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电陶瓷与聚氨酯智能阻尼复合材料(即压电阻尼材料,为本申请复合压电材料的下位概念)(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段),由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内脱模剂、导电石墨、压电陶瓷粉组成,各组分的质量份数比为:
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热塑性弹性体的下位概念) 100份,
内脱模剂 1-5份,
导电石墨 10-15份,
压电陶瓷粉 20-40份,
硫化剂 2-3份,
硫化促进剂 2.5-3.5份。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14段)还公开了上述压电陶瓷与聚氨酯智能阻尼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包括:
(1)把所需的压电陶瓷粉经过球磨、分级、烘干等预处理,得到粒度在1-30微米之间的体积分数达到95%的微米级压电陶瓷粉,把所需的导电石墨和压电陶瓷粉进行预混合,搅拌,研磨,得到预混粉料;
(2)将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150-160℃进行混炼,并依次加入脱模剂,硫化剂和硫化促进剂,导电石墨和压电陶瓷粉预混粉料,充分塑炼混合,出片待用;
(3)将混合胶料在金属模具中加热,加压成型,压力为8-12Mpa,温度为160-180℃,成型时间为20-30min,降温至80℃出模,即得未极化的复合片材。
(4)将未极化的复合片材在高压直流油浴装置中进行极化,即得压电陶瓷与聚氨酯智能阻尼复合材料。
所述混炼采用双辊混炼机,所述极化条件为:极化电压为1000V-10000V,极化温度为100-120℃,极化时间为20-40min。
为便于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分用量进行比较,通过简单计算,对比文件1上述各组分质量份数换算如下(各组分用量除以2):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 50份、导电石墨 5-7.5份、内脱模剂 0.5-2.5份、压电陶瓷粉 10-20份。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导电体的类型和含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和增强体,内脱模剂选择了硬脂酸钙,并限定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的用量;③本申请的复合压电材料的制备方法中导电体和压电体不进行预混合,限定了加料顺序,通过在未极化的复合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上电极的方式进行极化处理,限定了极化场强,最后将复合材料冷却至室温后去除电压取出。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所述复合压电材料,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热塑性弹性体45-80份;导电体0.5-3份;压电体15-35份;硬脂酸钙 0.5-5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10-20份。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压电性能和热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确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压电阻尼材料在上述性能方面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合议组进一步考察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所起到的作用,关于区别特征①,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通过试验研究证明,加入0.5-3份的导电体既能提高复合高分子压电材料的压电常数,又不会导致漏电”(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行),但本申请没有对实施例进行任何的性能测试,没有试验数据能够证明其导电体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产生了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公知带有极性接枝链的高分子增容剂如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是常规的有机高分子处理剂,可用于填料或填充剂的表面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09页),改善填料或填充剂与基体的相容性,提高产品质量。尼龙布和玻璃纤维布是本领域的常规增强材料,能够提高基体材料的力学性能。硬脂酸钙是本领域的常规内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56页)。关于区别特征③,本申请没有证据表明其制备方法使得复合压电材料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能够被确认所起到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①,导电炭黑、碳纳米管、微细硅粉和导电石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导电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导电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或确定该导电体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②,为了改善复合材料中填料或填充剂如导电体和压电体与基体聚合物的相容性,提升复合材料的力学综合性能,在体系中添加表面改性剂对复合材料中的填料或填充剂进行表面改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是本领域的常规有机高分子处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而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选择或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增强材料能够提高基体材料的力学性能,为了提升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在复合材料中添加增强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玻璃纤维布和尼龙布是本领域的常规增强材料(即增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常规选择添加,用量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选择和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内脱模剂,硬脂酸钙是本领域的常规内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达到的混合效果,可常规选择是否将某些组分如填充剂进行预先混合,所述加料顺序和极化场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材料的上下表面镀膜或涂覆电极是极化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极化后对材料进行冷却至室温去除电压取出是本领域常规的后操作流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压电陶瓷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制备得到的阻尼复合材料,含有导电体导电石墨和压电体压电陶瓷粉,由此带来了压电效应,即是一种复合压电材料。“提供一种压电性能高、热稳定性高的复合压电材料”是本申请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创造性评价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中所实际起到的作用来确定的,其并不一定等同于发明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本申请而言,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压电性能和热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压电阻尼材料在上述性能方面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实际作用也不是解决提高压电性能和热稳定性,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前述区别特征使得本申请取得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前述区别特征①-③在本申请实际所起到的作用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确定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强力学性能的复合压电材料。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通过试验研究证明,加入0.5-3份的导电体既能提高复合高分子压电材料的压电常数,又不会导致漏电”,但本申请没有对实施例进行任何的性能测试,没有试验数据能够证明其导电体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导电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或确定该导电体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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