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纳米粒子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67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61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8453.2
申请日:2015-10-21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时雄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张春伟
国际分类号:G01N21/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8453.2,名称为“一种纳米粒子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图3、图5、图11;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图6-图10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Enzymatic Plasmonic Engineering of Ag/Au Bimetallic Nanoshells and Their Use for Sensitive Optical Glucose Sensing,Haili He等,Adv. Mater.,第24卷,第13期,第1736–1740页,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5日。
驳回决定中引入如下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肿瘤病人最关心的418个问题”,陆恒,第219页,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
参考文献2:“实用中西医结合肿瘤内科学”,贾立群 等,第18页,中国医药出版社,2015年9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
所述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包括:
将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缓冲溶液、带正电荷的聚合物与葡萄糖氧化酶溶液混合,静置,得到纳米粒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的过程具体为:
将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分散于缓冲溶液中,调节溶液的pH至6~7,再将带正电荷的聚合物加入到得到的溶液中,静置后再加入葡萄糖氧化酶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溶液为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带正电荷的聚合物为聚-L-组氨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置之后还包括:
将静置后的纳米粒子分散于缓冲溶液中。”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应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及其在敏感的光学葡萄糖传感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该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具体为:将所述纳米粒子与细胞共同孵育后,再用NIR激光器照射,所述NIR激光器照射的功率为170mW或200mW”。并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
所述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包括:
将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缓冲溶液、带正电荷的聚合物与葡萄糖氧化酶溶液混合,静置,得到纳米粒子;
所述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具体为:
将所述纳米粒子与细胞共同孵育后,再用NIR激光器照射,所述NIR激光器照射的功率为170mW或200mW。”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实施例的第7项提供了应用纳米探针清除癌细胞的实验,在该实验中,其将纳米探针Ag/Au-GOx NSs与细胞共同孵育20min后…当激光功率在170mW(0.85Wcm-2)时HeLa细胞死亡较明显,而L929几乎没有死亡现象出现,当功率达到200mW(1Wcm-2)以上时,两种细胞均出现明显的死亡现象。根据上述试验结果可知,本申请制备的纳米探针Ag/Au-GOx NSs在较小的激光功率的照射下即可实现HeLa细胞或L929细胞的清除,本申请提供的纳米探针Ag/Au-GOx NSs与细胞孵育后经过激光的小功率照射即可利用纳米探针Ag/Au-GOx NSs将癌细胞杀死,由此实现癌症的治疗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文献1与文献2均不能得到:一种纳米粒子能够实现对癌细胞的诊断,就必然能够实现对癌细胞的杀死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制备的Ag/Au-GOx NSs在实现标记、诊断癌症的同时还能实现杀死癌细胞的方案根据现有技术是不能够确定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具体为:将所述纳米粒子与细胞共同孵育后,再用NIR激光器照射,所述NIR激光器照射的功率为170mW或200mW”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假设权利要求1删除上述增加的特征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1)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静置,得到纳米粒子;所述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具体为:将所述纳米粒子与细胞共同孵育后,再用NIR激光器照射,所述NIR激光器照射的功率为170mW或200mW”,(2)将权利要求1-4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由于Ag/Au-GOx NSs探针的LSPR吸收谱与激光波长相互重叠,因此癌细胞与纳米探针孵育后仅需较小的激光功率就可以将癌细胞杀死,即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的制剂中可以实现癌症的治疗。本申请应用上述方案制备的纳米粒子探针清除癌细胞,实验结果表明:当纳米粒子探针Ag/Au-GOx NSs与细胞共同孵育20min后,分别用CW NIR laser的不同功率(70、100、150、170和200mW)照射L929和HEla细胞各5min,当功率达到200mW(1W cm-2)以上时,两种细胞均出现明显的死亡现象。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
所述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包括:
将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分散于磷酸盐溶液中,调节溶液的pH至6~7,再将聚-L-组氨酸加入到得到的溶液中,静置后再加入葡萄糖氧化酶溶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置之后还包括:
将静置后的纳米粒子分散于缓冲溶液中。”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及其在敏感的光学葡萄糖传感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该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而通过检测细胞葡萄糖含量以诊断癌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申请文件的主要区别在于:(1)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本申请制备的纳米粒子即固定于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表面的葡萄糖氧化酶的纳米粒子,本申请首次应用葡萄糖反应/敏感的Ag/Au-GOx NSs探针在暗场显微镜下进行了快速、灵敏、非标记、可视化鉴别、筛选和选择性清除癌细胞,由于Ag/Au-GOx NSs探针的LSPR吸收谱与激光波长相互重叠,因此癌细胞与纳米探针孵育后仅需较小的激光功率就可以将癌细胞杀死。本申请提供的双金属纳米粒子对葡萄糖实现检测的手段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金属纳米粒子对葡萄糖的检测对本申请是没有技术启示的。在文献1和文献2中虽然指出:根据葡萄糖的摄取量可以实现癌细胞的识别,但是癌细胞的识别与癌细胞的杀死并不是等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与现有技术的记载并不能得到Ag/Au-GOx NS探针能够将癌细胞杀死的技术启示。(2)实验结果表明:当纳米粒子探针Ag/Au-GOx NSs与细胞共同孵育20min后,分别用CW NIR laser的不同功率(70、100、150、170和200mW)照射L929和HEla细胞各5min,当功率达到200mW(1W cm-2)以上时,两种细胞均出现明显的死亡现象,因此我们选择170mW(0.85 W cm-2) 进行后续的光热清除实验。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图3、图5、图11;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图6-10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粒子在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及其在敏感的光学葡萄糖传感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736页右栏第2段、第1739页右栏第2段-第1740页右栏第1段的实验部分):Ag/Au-GOx纳米复合物的制备:用GOx(即对应于葡萄糖氧化酶)通过静电吸附作用将合成的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功能化;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表面制造供GOx吸附的定位点,在pH为6-7的条件下,一层带正电荷的多聚组氨酸通过电荷相互作用被吸附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表面;
将准备好的Ag/Au NSs 3ml离心纯化,再分散到磷酸缓冲液中(即对应于将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分散于磷酸盐溶液中),再加入50μL 0.5mg mL-1的PLH(聚-L-组氨酸),溶液的pH值调整为6-7(即对应于调节溶液的pH至6~7,再将聚-L-组氨酸加入到得到的溶液中);孵化60分钟(即静置),再加入0.3mL GOx溶液(即对应于静置后再加入葡萄糖氧化酶溶液),孵化过夜;随后,将混合液离心纯化以出去多余的GOx,沉淀再分散到磷酸盐缓冲液中;将所制备的Ag/Au-GOx NSs复合物于4℃下储存备用(即对应于一种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该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纳米粒子的具体应用。而通过检测细胞葡萄糖含量以诊断癌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治疗癌症需要针对肿瘤进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Ag/Au-GOx NSs探针应用于葡萄糖检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孵化过夜(即静置);随后,将混合液离心纯化以出去多余的GOx,沉淀再分散到磷酸盐缓冲液中(即对应于所述静置之后还包括:将静置后的纳米粒子分散于缓冲溶液中);将所制备的Ag/Au-GOx NSs复合物于4℃下储存备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及其在敏感的光学葡萄糖传感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该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治疗制剂中;而通过检测细胞葡萄糖含量以诊断癌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参考文献1(“肿瘤病人最关心的418个问题”,陆恒,第219页,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和参考文献2(“实用中西医结合肿瘤内科学”,贾立群 等,第18页,中国医药出版社,2015年9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此Ag/Au双金属纳米粒子应用于制备癌症制剂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由该纳米粒子制备的癌症治疗制剂自然具备与其相应的作用、功能和效果。
(2)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实验结果:当纳米粒子探针Ag/Au-GOx NSs与细胞共同孵育20min后,分别CW NIRlaser不同功率(70、100、150、170和200mW)照射L929和HEla细胞各5min后,当功率达到200mW(1W cm-2)以上时,两种细胞均出现明显的死亡现象。这实验结果在本质上是由纳米粒子的内在组成机制和本质属性决定的,与采用何种实验手段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况且,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出包括上述实验结果的相应技术方案。即使包括上述实验结果,其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纳米探针与细胞孵育后采用不同功率的照射及细胞出现死亡或存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分析得出的;当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纳米粒子进行类似的实验时,其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实验结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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