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缩吹塑成型塑料薄壁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收缩吹塑成型塑料薄壁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46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49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8238.5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埃维昂矿泉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春艳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宫剑虹
国际分类号:B65D1/02(2006.01);B67D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8238.5,名称为“自收缩吹塑成型塑料薄壁容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埃维昂矿泉水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5年08月27日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204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图1-6c(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薄壁容器,其具有:
顶部;
管状本体部分(6);以及
与所述顶部相对的底部结构(7),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状本体部分包括圆柱侧壁,该圆柱侧壁设有至少两个横向凹槽(61)以及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每个凹槽(61)都具有两个共面边缘(58)以及在两个边缘(58)之间的中间部分,所述中间部分具有相对于两个边缘(58)向内移动的顶点(56),每个凹槽具有V状横截面,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60)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1)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并且
其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200μm,因此在所述薄壁容器的清空过程中,当其倒置设置时,该薄壁容器是自收缩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至少2个收缩起动器(6.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至少4个收缩起动器(6.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在4与8个之间的收缩起动器(6.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180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160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150μ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包括在65μm与150μm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包括在90μm与130μm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下面的拉伸比:
环拉伸比:4.0-6.5;
轴向拉伸比:2.8-5.0;
整体拉伸比:11.20-32.5。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
所述环拉伸比是4.2-6.0;
所述轴向拉伸比是3.0-4.5;
所述整体拉伸比是12.6-27.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通过吹塑成型处理来制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通过注塑射拉伸吹塑成型处理来制造。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是瓶子(1)并且所述顶部包括:
颈部端(2);
颈部支撑环(3);
颈部(4);以及
肩部(5),其将所述颈部(4)接合到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至少具有2升的体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体积至少是3升。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体积至少是5升。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体积包括 在2-20升的范围内。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体积包括在7.5-12.5升的范围内。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缩起动器(6.2)相对于所述薄壁容器(1)的纵轴向内延伸(凹部)或者向外延伸(凸部)。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是圆柱状的、多面体的,或者包括平面与弯曲面。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包括通过弯曲面连接的大体平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塑料在当它们延长时显示应力硬化的聚合物中选择。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塑料在聚酯中选择。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塑料在芳香聚酯中选择。
26.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塑料在包括下面材料的组中选择,其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和/或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或聚乙烯呋喃酮(PEF)或聚萘二甲酸丙二酯(PPT)。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位于所述薄壁容器(1)的所述顶部和所述底部结构(7)中的至少一个终端可收回部分。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可收回部分包括至少一个收回起动器(5.1,7.1)。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收回起动器(5.1,7.1)是凹槽、折线和肋部中的至少一个。
30. 一种用于分配容纳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中的液体的方法,其中:
(1).将充满的薄壁容器倒置设置在分配器(500)上,所述分配器(500)至少包括用于控制液体流动的阀;
(2).用于控制液体分配的所述阀(530)被打开;
(3).所述液体流出并且所述薄壁容器自收缩;
(4).用于控制所述液体流动的所述阀(530)闭合以使所述流动与所述自收缩停止;
(5).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500)取回并且用充满的薄壁容器(1)替换。
31.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30的分配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配器(500),所述分配器(500)包括基部(510),所述基部(510)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的顶部的座(520),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
其中,所述薄壁容器倒置设定,所述座(520)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在出口可以分配来自所述薄壁容器的液体,通过至少一个阀(530)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00366Y,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802915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US5632397A,公开日为1997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4:CN2240495Y,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容器是薄壁的,管状本体部分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200μm;管状本体部分包括圆柱侧壁,该圆柱侧壁设有至少两个横向凹槽以及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容器侧壁的平均厚度在50到200μm之间,容器壁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具体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第一步骤中容器是充满的;最后一步骤是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取回并且用充满的薄壁容器替换。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不具有创造性,其次,第一步骤、最后一步骤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分配方法是根据权利要求30的分配方法;容器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分配器基部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的顶部的座;座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通过至少一个阀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以及权利要求30所述的分配方法不具有创造性,其次,具体地分配器基部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壁容器的顶部的座,座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通过至少一个阀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容器本体结构与本申请中的不同,而且没有公开任何关于壁厚的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改进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采用了薄壁材料,并实现了形状稳定和自收缩的功能,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容器的本体部分是管状的且设置有凹槽,在清空期间自收缩,每个凹槽具有V状横截面(参见图2)。至于具体管状本体部分包括圆柱侧壁,横向凹槽是设置在圆柱侧壁上,还具有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凹槽结构与容器侧壁连接方式时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侧壁的平均厚度在50到200μm之间,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使容器轻量化,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容器是薄壁的,管状本体部分的平均壁厚(T平均)小于或等于200μm;(2)圆柱侧壁还包括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容器强度与自收缩之间的平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记载其公开的瓶子可以用于倒置的自收缩的容器,但是其公开了瓶体结构与瓶体收缩致动力之间的关系,在面对倒置的自收缩容器的瓶体结构与收缩致动力之间平衡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根据自收缩瓶体收缩致动力以及瓶体承受的堆垛强度确定合适的瓶体结构与瓶壁厚度,从而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瓶体结构和瓶壁厚度等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自收缩致动力和容器堆垛等承受的压力来确定;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用容器的体积以及容器的设计需求来确定具体的容器体积;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收缩起动器62相对于容器的纵轴向外延伸(凸部),至于收缩起动器相对于容器的纵轴向内延伸(凹部)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3-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材料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配容纳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中的液体的方法,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具体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第一步骤中容器是充满的;最后一步骤是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取回并且用充满的薄壁容器替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配液体。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次,第一步骤与最后一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30的分配方法的装置,权利要求3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分配方法是根据权利要求30的分配方法;容器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分配器基部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的顶部的座;座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通过至少一个阀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分配液体的装置。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以及权利要求30的分配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采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自收缩容器的容器本体结构与本申请中的不同,而且也没有公开任何壁厚的信息,但是节约材料、提高效率等为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动机对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做出改进。对比文件3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其可为倒置的自收缩容器,但是其公开了薄壁容器及其相应的瓶身结构,而且施加一个很小的力就可以使容器收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节约材料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从对比文件3的薄壁容器中得到启示,从而将其相应的结构应用到倒置的自收缩容器中,并根据容器容量和致动力的大小对容器本体的结构做出适当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塑料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容器具有包括在2-20升的范围内的体积”以及“平均壁厚在65μm与150μm之间”,删除了一些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两个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20,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柱塞”。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提及了应当使用一种比制造饮用水瓶的当前材料更软的材料。本申请的材料是PET,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饮用水瓶的材料为PET。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以制造瓶子直到厚度极限小于0.17mm(170μm),因此,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教导了难以获得具有小于300μm厚度的PET瓶,以及难以获得具有120μm数量级的厚度,其需要另一种材料PTT。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实施本申请的教导。对比文件1的波纹管结构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结构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波纹管结构(具有尖锐和深的肋)不可能由PET制成。实际上,其硬度和刚度将使其在末端处可断裂或者至少不具有足够的刚性,并且不能够在压力差的作用下实现瓶子的自收缩。本申请可以用PET材料获得自收缩效果,对比文件3并未提供这样的教导,其教导了在人施加的力的作用下的变形。对比文件3并未涉及具有超过1.5L的容积的瓶子,具有较高容积的瓶子易于经受更多的应变及所承载的水的重量。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柱塞和刺穿。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薄壁容器,其具有:
顶部;
管状本体部分(6);以及
与所述顶部相对的底部结构(7),
其中,所述塑料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所述容器具有包括在2-20升的范围内的体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状本体部分包括圆柱侧壁,该圆柱侧壁设有至少两个横向凹槽(61)以及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每个凹槽(61)都具有两个共面边缘(58)以及在两个边缘(58)之间的中间部分,所述中间部分具有相对于两个边缘(58)向内移动的顶点(56),每个凹槽具有V状横截面,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60)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1)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并且
其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包括在65μm与150μm之间,因此在所述薄壁容器的清空过程中,当其倒置设置时,该薄壁容器是自收缩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至少2个收缩起动器(6.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至少4个收缩起动器(6.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横向凹槽或肋部(6.1)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在4与8个之间的收缩起动器(6.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进一步具有用于密封所述容器的柱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1),其中,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的平均壁厚(T平均)包括在90μm与130μm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下面的拉伸比:
环拉伸比:4.0-6.5;
轴向拉伸比:2.8-5.0;
整体拉伸比:11.20-32.5。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
所述环拉伸比是4.2-6.0;
所述轴向拉伸比是3.0-4.5;
所述整体拉伸比是12.6-27.0。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通过吹塑成型处理来制造。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通过注塑射拉伸吹塑成型处理来制造。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是瓶子(1)并且所述顶部包括:
颈部端(2);
颈部支撑环(3);
颈部(4);以及
肩部(5),其将所述颈部(4)接合到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中,所述体积包括在7.5-12.5升的范围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缩起动器(6.2)相对于所述薄壁容器(1)的纵轴向内延伸(凹部)或者向外延伸(凸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是圆柱状的、多面体的,或者包括平面与弯曲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状本体部分(6)包括通过弯曲面连接的大体平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位于所述薄壁容器(1)的所述顶部和所述底部结构(7)中的至少一个终端可收回部分。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可收回部分包括至少一个收回起动器(5.1,7.1)。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塑料薄壁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收回起动器(5.1,7.1)是凹槽、折线和肋部中的至少一个。
19. 一种用于分配容纳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中的液体的方法,其中:
(1).将充满的薄壁容器倒置设置在分配器(500)上,所述分配器(500)至少包括用于控制液体流动的阀;
(2).用于控制液体分配的所述阀(530)被打开;
(3).所述液体流出并且所述薄壁容器自收缩;
(4).用于控制所述液体流动的所述阀(530)闭合以使所述流动与所述自收缩停止;
(5).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500)取回并且用充满的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1)替换。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分配方法,其中,当充满的薄壁容器倒置设置在分配器(500)上时,密封所述容器的柱塞被刺穿。
21.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9的分配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配器(500),所述分配器(500)包括基部(510),所述基部(510)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的顶部的座(520),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
其中,所述薄壁容器倒置设定,所述座(520)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在出口可以分配来自所述薄壁容器的液体,通过至少一个阀(530)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料薄壁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自收缩的波纹管式纯净饮用水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所述水瓶包括顶部;管状本体部分;以及与所述顶部相对的底部结构;其包括定位在所述管状本体部分中的至少两个横向凹槽;每个凹槽都具有两个共面边缘以及在两个边缘之间的中间部分,所述中间部分具有相对于两个边缘向内移动的顶点,每个凹槽具有V状横截面(参见图2),在所述容器的清空过程中,当其倒置设置时,该容器是自收缩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8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容器是塑料薄壁的,管状本体部分的平均壁厚(T平均)在65μm与150μm之间;所述塑料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所述容器具有包括在2-20升的范围内的体积;(2)圆柱侧壁还包括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自收缩的前提下实现容器强度、容积与成本的平衡。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塑料制成的轴向可压缩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至第3栏第64行,第9栏第26行至第10栏第42行,表1-3,附图10-15):所述可压缩瓶可以装载在托盘和堆垛,当施加轴向力,所述瓶被压缩形成小体积,所述力在压缩开始和压缩发生时均较小。所述瓶为PET瓶,具有1.5公升的体积,瓶体的连续壁厚为0.17mm-0.35mm(即170μm——350μm,同样属于薄壁容器),瓶体的圆柱侧壁还包括位于两个相邻凹槽62之间的圆柱部分,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60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参见附图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记载其公开的瓶子可以用于倒置的自收缩的容器,但是其公开了瓶体结构与瓶体收缩致动力之间的关系,在面对倒置的自收缩容器的瓶体结构时,由于随着倒置容器内液体的流出导致的内外压力差而产生的自收缩制动力也属于一种外力,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可被压缩的瓶体结构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其波纹管结构。另外,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瓶为PET瓶,具有1.5公升的体积,瓶体的壁厚为0.17mm-0.35mm”,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收缩瓶体收缩致动力以及瓶体承受的堆垛强度、所需容积、成本来确定合适的瓶壁厚度以及容积,2-10升的容积以及65μm与150μm之间的壁厚属于PET容器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上述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收缩制动器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同样公开了横向凹槽或肋部10中的至少一部分装配有4个(落入了至少2个、至少4个、4与8个之间的保护范围)收缩起动器62(参见说明书第9-10栏,图12-15)。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够用于容器收缩时的起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平均壁厚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自收缩致动力和容器堆垛等承受的压力来确定,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7-8引用在前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瓶体拉伸比进行了限定,其属于本领域中常规的工艺参数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9-10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吹塑成型、注射拉伸吹塑成型均是本领域中制造塑料瓶的常用工艺,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塑料容器是瓶子并且所述顶部包括:颈部端;颈部支撑环;颈部;以及肩部,其将所述颈部接合到所述管状本体部分(参见图1-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用容器的体积以及容器的设计需求来确定具体的容器体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收缩起动器62相对于容器的纵轴向外延伸(凸部)(参见图12-14),至于收缩起动器相对于容器的纵轴向内延伸(凹部)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15引用在前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容器管状本体的结构进行了具体限定。然而上述限定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圆柱、多面体等形状,或者包括平面与弯曲面的形状,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并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采用具有弯曲面连接的大体平面,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1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打褶的塑料容器,并公开了塑料容器包括位于容器的顶部的一个终端可收回部分,终端可收回部分包括一个收回起动器,所述一个收回起动器是凹槽(位于凹沟3下方的第一条凹槽)(参见图1-2),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够用于塑料容器的收回,至于收回起动器是折线和肋部中的至少一个,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底部也同样设置终端可收回部分,终端可收回部分包括一个收回起动器,所述一个收回起动器是凹槽、折线和肋部中的至少一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容器底部方便收回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配容纳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中的液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配容纳在容器中的液体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1.将容器倒置设置在饮水机(即分配器)上,所述饮水机至少包括用于控制液体流动的龙头(即阀);2.用于控制液体分配的龙头被打开;3.所述液体流出并且所述容器自收缩;4.用于控制所述液体流动的龙头闭合以使所述流动与所述自收缩停止。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具体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第一步骤中容器是充满的;最后一步骤是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取回并且用充满的薄壁容器替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配液体。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参见在前评述);其次,第一步骤中容器是充满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最后一步骤是只要收缩的薄壁容器不再分配液体就将收缩的薄壁容器从分配器取回并且用充满的薄壁容器替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了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9的分配方法的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于执行分配方法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 包括饮水机(即分配器),并且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所述饮水机包括基部,饮水机能够容纳容器的顶部,以及容器,其中,所述容器倒置设定,并且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包括在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连接装置,在出口可以分配来自所述容器的液体,通过龙头(即阀)控制液体的流动。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分配方法是根据权利要求19的分配方法;容器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薄壁容器;分配器基部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的顶部的座;座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通过至少一个阀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分配液体的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容器以及权利要求19的分配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参见在前评述);其次,具体地分配器基部在其顶部中包括设计为容纳壁容器的顶部的座;座包括在薄壁容器的内部与连接到出口的导管之间的连接装置,通过至少一个阀控制通过所述导管的液体的流动这是本领域在设计分配器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采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提及了应当使用一种比制造饮用水瓶的当前材料更软的材料。本申请的材料是PET,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饮用水瓶的材料为PET。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以制造瓶子直到厚度极限小于0.17mm(170μm),因此,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教导了难以获得具有小于300μm厚度的PET瓶,以及难以获得具有120μm数量级的厚度,其需要另一种材料PTT。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实施本申请的教导;对比文件1的波纹管结构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结构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波纹管结构(具有尖锐和深的肋)不可能由PET制成。实际上,其硬度和刚度将使其在末端处可断裂或者至少不具有足够的刚性,并且不能够在压力差的作用下实现瓶子的自收缩。本申请可以用PET材料获得自收缩效果,对比文件3并未提供这样的教导,其教导了在人施加的力的作用下的变形。对比文件3并未涉及具有超过1.5L的容积的瓶子,具有较高容积的瓶子易于经受更多的应变及所承载的水的重量。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柱塞和刺穿。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塑料制成的轴向可压缩瓶,并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圆柱侧壁还包括位于两个相邻凹槽之间的圆柱部分;其中两个直线分支经由圆弧相应地连接到薄壁瓶子的圆柱侧壁的圆柱部分”(参见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部分)。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记载其公开的瓶子可以用于倒置的自收缩的容器,但是其公开了瓶体结构与瓶体收缩致动力之间的关系,在面对倒置的自收缩容器的瓶体结构时,由于随着倒置容器内液体的流出导致的内外压力差而产生的自收缩制动力也属于一种外力,同时,虽然对比文件1的瓶体结构为波纹管状,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收缩的瓶体结构的技术教导,而对比文件3是另一种结构的可收缩瓶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可被压缩的瓶体结构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其波纹管结构。另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瓶为PET瓶,具有1.5公升的体积,瓶体的壁厚为0.17mm-0.35mm”,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收缩瓶体收缩致动力以及瓶体承受的堆垛强度、所需容积、成本来确定合适的瓶壁厚度以及容积,2-10升的容积以及65μm与150μm之间的壁厚属于PET容器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教导了难以获得具有小于300μm厚度的PET瓶,以及难以获得具有120μm数量级的厚度,其需要另一种材料PTT”,然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记载“难以获得具有120μm数量级的厚度”,而且,从对比文件2的记载来看,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能制造出管状本体部分的平均壁厚(T平均)在65μm与150μm之间的PET瓶,同时,如果这种厚度的PET瓶在不添加其他材料时的制造加工属于本领域的难题,那么本申请也没有具体公开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利用PET材料形成可压缩的瓶体,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可被压缩的瓶体结构运用到对比文件1以替代其波纹管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替代后形成的可压缩瓶体结构由PET材料形成,而并非直接由PET形成波纹管结构。最后,密封容器的可被刺穿的柱塞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