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日志处理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37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3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90200.6
申请日:2012-08-15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泽竑
合议组组长:李晨
参审员:王昆
国际分类号:G06F11/34,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90200.6,发明名称为“日志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以权利要求第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01470607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立一个脚本语言解释器用于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在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了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将日志格式化处理的常用逻辑封装成函数,所述常用逻辑包括:网址解码、编码互转、正则表达式抽取、字符串截取、屏幕打印、从网址中提取查询参数,在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上述的函数完成;(2)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将所述单词序列转换成执行指令并执行所述执行指令,所述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所述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408849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2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日志处理方法,包括:
建立一个脚本语言解释器,在该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
针对不同格式的日志分别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从而构成动态脚本库,在该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上述的函数完成;
载入具有一定格式的日志;
根据所述日志的格式从动态脚本库中载入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由所述的脚本语言解释器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完成日志格式化操作并输出处理结果;
其中,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
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将所述单词序列转换成执行指令并执行所述执行指令,所述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所述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志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
解释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初始化区块;
针对所述日志中的每一条记录重复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格式化区块;以及
解释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结束区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志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新业务导入时在所述动态脚本库中建立与新导入的业务日志格式相对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4. 一种日志处理系统,包括:
动态脚本库,用于存储针对不同格式的日志分别建立的日志处理脚本,在该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函数完成;以及
脚本语言解释器,包括:
日志载入单元,用于载入具有一定格式的日志;
脚本载入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日志的格式从动态脚本库中载入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该日志处理脚本中的格式化操作由函数实现;
脚本解释单元,用于将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函数解释成相应的执行指令;以及
逻辑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的执行指令;
其中,所述脚本解释单元包括:词法分析单元,用于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
语法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单词序列分析生成执行指令并执行所述执行指令,所述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所述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志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逻辑执行单元用于:
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初始化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
针对所述日志中的每一条记录重复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格式化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以及
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结束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日志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脚本建立单元,用于在新业务导入时在所述动态脚本库中建立与新导入的业务日志格式相对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通过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对日志进行解析、处理等格式化过程,并未公开如何建立日志处理脚本。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依然需要针对每种类型的日志,建立一种或多种对应的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依然存在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建立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日志的常用逻辑封装成函数,通过封装的函数直接调用组成日志处理脚本,二者无论是从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实现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均不一样。虽然存在“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方式是从函数库中选择性地调用所需地函数以生成脚本,这里所调用地函数既可以是相关的底层基本函数,也可以是根据需求生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功能函数”,但是如何生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功能函数是需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实现的。本申请中各种设备产生的日志多种多样,如何根据不同类型日志的常用处理逻辑的共同之处来封装格式处理函数是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2)对比文件2进行语法分析后就建立了语法树,再对语法树进行静态语义检查,并不是审查员所说的“首先编译器对输入的TTCN-3脚本文件进行词法语法分析,进行静态语义检查,得到保存脚本信息的内存对象,也可以称之为语法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先对脚本进行词法分析,再根据语法规则把单词序列组成各类语法单位,翻译成一个个的执行指令,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其次,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何建立所述语法树以及如何对所述语法树进行静态语义检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解释执行脚本时,将对应的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其执行逻辑,使得各个指令的执行能够并行,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而非采用常用的手段顺序排列各个执行指令并串行执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针对每一种格式的日志都需要编写对应的代码来提取内容(即格式化),工作量大,其通过针对不同格式的日志分别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当载入某一格式的日志时,执行相应的脚本即可完成格式化,也即其关键技术手段是采用预先建立的日志处理脚本来对日志进行格式化;而对比文件3的数据归一化方法针对不同格式的日志,根据数据类型选择归一化脚本,将数据处理为统一的格式,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预先建立的脚本实现日志格式化”这一关键技术手段,这一点也被复审请求人认同。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限定根据常见的日志格式化函数来建立脚本,如说明书中的“网址解码、编码互转、正则表达式抽取、字符串截取、屏幕打印、从网址中提取查询参数”等,具体的,其所使用的函数主要包括,print,ip2local, detect_encoding,iconv,parse_url, url_decode,log_get_field,detect_browser,经检索,上述函数是计算机领域中常见的功能函数。本申请建立脚本时所使用的函数都是计算机领域中常见的功能函数,并未对函数或其应用进行改进,只是将其封装在脚本中以用于日志格式化,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建立脚本来对日志进行格式化,那么,在建立脚本时合理的选用所需的函数并封装形成脚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易于设置的,这一过程并非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也不具备技术上的难度。(2)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24-28行明确记载了“首先编译器对输入的TTCN-3脚本文件进行词法语法分析,进行静态语义检查,得到保存脚本信息的内存对象,也可以称之为语法树”,因此,复审请求人对这一点的认识并不正确;本申请中“将所述单词序列转换成执行指令并执行所述执行指令,所述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所述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是语法分析得到语法树的过程,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脚本进行词法语法分析得到保存脚本信息的内存对象,也即语法树,仅是未明确限定词法分析出的字符类型、语法树中的节点形式这样的细节,而对具体字符类型和节点形式等进行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脚本进行解释执行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设置的,这一设置过程并不具备技术上的难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立一个脚本语言解释器,在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在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上述的函数完成;(2)由脚本语言解释器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将所述单词序列转换成执行指令并执行所述执行指令,所述执行指令用可变长多元式作为节点来表示,所述执行指令中的操作数为节点指针,在内存中用树形结构表示所述执行指令的执行逻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针对不同类型日志的常用逻辑封装成函数,通过封装的函数直接调用组成日志处理脚本,但将常用执行逻辑封装成函数,以便在后续的代码编写过程中不需要对相同的执行逻辑重复编写代码,而可以通过直接调用函数的方式来提高编程效率是一种常用的编程思想或编程方式。在处理对象为不同类型的日志时,为了提高日志处理脚本的编写效率,将本领域的常用编程思想或编程方式应用到日志处理脚本的编写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通过对脚本进行词法和语义分析来构建语法树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脚本语言(Script Language)是小型的编程语言,多采用解释执行源代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至于语法树构成上的细节实现,如节点采用的形式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进行灵活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7年07月14日答复实质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向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具体为:将特征“针对不同格式的日志”修改为“针对来自不同业务的具有不同格式的日志”。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对安全日志这一数据类型的数据建立一个统一的日志处理脚本,并不会针对不同格式的安全日志对应建立不同的日志处理脚本,当出现一种新数据格式的安全日志需要进行归一化处理或者现有的一种安全日志的数据格式发生变化时,必然需要对归一化脚本和脚本解释器进行修改。而本申请通过在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为不同格式的业务日志分别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且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解释器中封装的函数完成。当有新业务的日志需要导入时,不需要对已有业务的日志处理脚本和脚本解释器进行修改,只需要简洁地构建符合新导入业务的日志处理脚本即可。并且,对比文件3是对安全日志进行格式化处理,本申请是对业务日志进行格式化处理,格式化处理的应用场景并不一样,由于安全日志包含的数据格式的多样性远远小于业务日志,当出现新数据格式或数据格式发生变化时,修改归一化脚本和脚本解释器中的函数的维护量并不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也就想不到针对不同格式的业务日志分别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日志处理方法,包括:
建立一个脚本语言解释器,在该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
针对来自不同业务的具有不同格式的日志分别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从而构成动态脚本库,在该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上述的函数完成;
载入具有一定格式的日志;
根据所述日志的格式从动态脚本库中载入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由所述的脚本语言解释器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完成日志格式化操作并输出处理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志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
解释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初始化区块;
针对所述日志中的每一条记录重复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格式化区块;以及
解释执行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结束区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志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包括:
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
将所述单词序列转换成执行指令;以及
执行所述执行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日志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新业务导入时在所述动态脚本库中建立与新导入的业务日志格式相对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5. 一种日志处理系统,包括:
动态脚本库,用于存储针对来自不同业务的具有不同格式的日志分别建立的日志处理脚本,在该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函数完成;以及
脚本语言解释器,包括:
日志载入单元,用于载入具有一定格式的日志;
脚本载入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日志的格式从动态脚本库中载入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该日志处理脚本中的格式化操作由函数实现;
脚本解释单元,用于将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函数解释成相应的执行指令;以及
逻辑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的执行指令。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日志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逻辑执行单元用于:
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初始化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
针对所述日志中的每一条记录重复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格式化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以及
执行与所述日志处理脚本的结束区块对应的执行指令。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日志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脚本解释单元包括:
词法分析单元,用于根据词法分析识别出所述日志处理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并用记号方式表示识别出的单词序列;
语法分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单词序列分析生成执行指令。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日志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脚本建立单元,用于在新业务导入时在所述动态脚本库中建立与新导入的业务日志格式相对应的日志处理脚本。”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2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3:CN101470607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日志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据归一化方法,能够对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的日志进行数据归一化处理,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第6页第29行,图1):通过编写脚本来描述数据归一化的过程,并将过程定义为数据格式化和数据映射两个部分,这两部分的过程分别由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和数据映射脚本文件来描述,其中,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用于按照需要对数据进行灵活的拆分、组装,最终将数据格式化为统一的样子,具体地,首先根据不同的解析程度要求对日志进行解析,如CISCO交换机UDP日志,CISCO交换机IP ARP日志,CISCO PIX防火墙UDP日志,CISCO PIX防火墙TCP日志,得到解析处理后的信息元,然后对信息元的数据进行处理,将相同类型的数据处理为统一的格式,例如,时间可以有非常多的表现形式,需要对时间进行格式化,统一其表现形式,将经过数据处理的信息元填充到相应语义的归一化数据字段中。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日志处理方法,这些日志可涉及交换机和防火墙,即日志是属于不同业务的日志,针对来自不同业务的不同格式的日志或日志不同解析程度的要求必然会建立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进而这些不同的日志处理脚本构成一个动态脚本库,在载入具有一定格式的日志后,根据所述日志的格式从动态脚本库中载入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完成日志格式化操作并输出处理结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建立一个脚本语言解释器,在脚本语言解释器中直接封装日志格式化处理用函数,在日志处理脚本中各种格式化操作由上述的函数完成,由脚本语言解释器解释执行载入的日志处理脚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编写日志处理脚本文件的效率以降低日志格式化处理装置的维护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脚本文件在执行时使用相应的脚本解释器对其进行解释并执行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常用的执行逻辑封装成函数以便在程序中直接调用,避免代码的重复编写,提高了编程效率,降低了后期维护成本,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为了提高日志处理脚本文件的编写效率,降低日志格式化处理装置的维护成本,在解释器中将日志处理脚本文件的常用执行逻辑封装成函数,当需要编写日志处理脚本文件时直接调用相应的封装函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解释执行脚本的过程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在脚本的编写过程中,通常会根据实现的功能对脚本代码进行区块的划分,如根据脚本的普遍实现逻辑,初始化、日志格式化、结束来进行区块划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应的,在解释执行脚本的过程中根据上述区块划分逐一实现解释执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解释执行脚本的过程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脚本中的关键字、标识符、常数、函数和界符是常见的字符序列,在词法分析过程中识别出上述字符序列并用记号方式来表示,在经过语义分析后,根据语义关系将字符序列转换成相应的执行指令并执行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建立日志处理脚本的时机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确保当有新的不同格式的日志文件导入时能够完成格式化,在新业务导入时在动态脚本库中建立与新导入的业务日志格式相对应的日志处理脚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所述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给出了安全日志的一些示例,如CISCO交换机UDP日志,CISCO交换机IP ARP日志,CISCO PIX防火墙UDP日志,CISCO PIX防火墙TCP日志,由此可见,这些安全日志有涉及交换机的,也有涉及防火墙的,即对比文件3的安全日志是涉及不同业务的日志,并且由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日志的具体示例(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9行)可知这些不同业务的日志具有不同的格式。
其次,对比文件3中数据格式化脚本文件实现的数据格式化过程,包括根据将原始数据解析为独立的信息元的数据预处理步骤,对信息元数据进行处理,最终获得统一的数据表现形式的数据处理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在对来自不同业务的不同格式的日志进行解析处理时必然会采用相应的日志处理脚本对其进行处理。步骤12是将属于同一种数据类型但具有不同格式的数据(如时间、MAC地址、IP地址)处理为统一的格式,这与为不同格式的日志创建不同的归一化脚本并不矛盾,步骤12恰恰说明了不同格式的日志其包含的同类型的数据格式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对其格式进行统一化处理,显然的,将不同格式的数据处理为统一格式的相应处理脚本也是不同的。
再次,将常用执行逻辑封装成函数,以便在后续的代码编写过程中不需要对相同的执行逻辑重复编写代码,而可以通过直接调用函数的方式来提高编程效率是一种常用的编程思想或编程方式。因此在处理对象为不同类型的日志或具有新数据格式的日志时,为了提高日志处理脚本的编写效率,将本领域的常用编程思想或编程方式应用到日志处理脚本的编写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最后,由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可知,日志文件是由安全管理中心装置从各种对象设备(例如主机、防火墙、数据库、服务器等)收集而来的,各种设备产生的日志格式都不一样,即本申请所述的来自不同业务的不同格式的日志是来自不同对象设备的日志,而对比文件3所涉及的日志也是来自不同对象设备的日志,如交换机、防火墙,两者格式化处理的日志都是不同对象设备的日志,应用场景并无差别。并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现有数据格式化技术面临的问题有:设备/应用类型繁多,数据内容丰富,版本差异等,不同的设备和应用会产生不同的数据(参见说明书第5页),可见对比文件3所述的安全日志包含的数据格式是很多样的。因此基于两者应用场景不同、对比文件3涉及的数据格式少,进而推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的结论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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