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3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37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63162.1
申请日:2014-07-28
复审请求人:冯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游国忠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B60R25/20(2013.01);B60R25/33(2013.01);B60R25/102(2013.01);B60R25/04(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该领域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63162.1,发明名称为“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冯林,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及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14页)。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35905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251713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969104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车智能钥匙,所述车智能钥匙包括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处理模块、第一定位模块、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点火系统连接并控制门锁中控系统的车载设备,所述车载设备包括第二处理模块、第二定位模块、与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绑定通讯的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 与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信模块建立通讯链接的移动通讯服务器; 在车辆熄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获取车辆停车位置的定位数据,再通过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所述定位数据发送至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 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在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中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处理,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模块,同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将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车智能钥匙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 当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搜寻指令信息传输到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提供的 所述搜寻指令信息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并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并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通讯链接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若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在车辆点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控制信号,当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并将其输出到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用于获取车智能钥匙振动信号的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所述振动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当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检测到所述振动信号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或者,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第一按键和第二按键,其中, 所述第一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以及执行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所述第二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8.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安置在车门上,并与所述车载设备连接的按钮,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同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当所述门锁处于关闭状态且车门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并根据所述按压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通讯链接之后,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之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或关闭门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包括WiFi通讯模块、蓝牙通讯模块、近距离射频通讯模块或2.4GHz/5GHz无线通讯模块。”
驳回决定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在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中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处理,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模块,同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将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车智能钥匙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2)、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当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搜寻指令信息传输到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提供的 所述搜寻指令信息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并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并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然而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做出的常规改型;对于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认证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合理得到的常规改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常规改型;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的技术内容后所做出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常规改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4、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数据传输仅仅是车载装置向服务器发送位置信息时发生,以及车智能钥匙接收车辆位置信息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访问而产生,并且服务器本身不需要承担运算任务;(2)本申请通过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与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两组通讯模块协同运作最终控制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为根据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之间的距离阈值进行判定,并在小于距离阈值时,直接通过各个模块之间的无线传输,最终实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的目的。对于使用者来说,在开锁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车智能钥匙进行任何的操作;(3)当检测到无需进行相关开锁功能使用时,将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可节约车智能钥匙的耗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车智能钥匙,所述车智能钥匙包括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处理模块、第一定位模块、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点火系统连接并控制门锁中控系统的车载设备,所述车载设备包括第二处理模块、第二定位模块、与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绑定通讯的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 与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信模块建立通讯链接的移动通讯服务器; 在车辆熄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获取车辆停车位置的定位数据,再通过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所述定位数据发送至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 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在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中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处理,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模块,同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将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车智能钥匙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 当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搜寻指令信息传输到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提供的所述搜寻指令信息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并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并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以及在车辆点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控制信号,当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并将其输出到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控制 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 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用于获取车智能钥匙振动信号的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所述振动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当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检测到所述振动信号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若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或者,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第一按键和第二按键,其中, 所述第一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以及执行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所述第二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安置在车门上,并与所述车载设备连接的按钮,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 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同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其中, 当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当所述门锁处于关闭状态且车门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并根据所述按压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通讯链接之后,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之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或关闭门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包括WiFi通讯模块、蓝牙通讯模块、近距离射频通讯模块或2.4GHz/5GHz无线通讯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本领域中,智能钥匙进行运算,对智能钥匙的体积和电量需求较大,通常置于服务器进行运算,运算精度高,集成度高,但也会受到传播速度等因素影响,因而将服务器上进行运算改型为在智能钥匙上进行运算,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能够合理做出的常规改型;利用距离实现开锁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样的,持有钥匙的人通过靠近车辆而自动开锁本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在不使用钥匙时自动处于休眠状态以节省能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省电,智能钥匙在不使用时处于休眠状态,并设置加速度传感器唤醒钥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领域中,智能钥匙进行运算,对智能钥匙的体积和电量需求较大,通常置于服务器进行运算,运算精度高,集成度高,但也会受到传播速度等因素影响,因而将服务器上进行运算改型为在智能钥匙上进行运算,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能够合理做出的常规改型;其次,上述利用距离实现开锁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样的,持有钥匙的人通过靠近车辆而自动开锁本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省电,智能钥匙在不使用时处于休眠状态,并设置加速度传感器唤醒钥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4-5的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本领域中,智能钥匙进行运算,对智能钥匙的体积和电量需求较大,通常置于服务器进行运算,运算精度高,集成度高,但也会受到传播速度等因素影响,因而将服务器上进行运算改型为在智能钥匙上进行运算,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能够合理做出的常规改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无论是让服务器承担运算任务还是让车智能钥匙承担运算任务,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2)上述利用距离实现开锁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样的,持有钥匙的人通过靠近车辆而自动开锁本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省电,智能钥匙在不使用时处于休眠状态,并设置加速度传感器唤醒钥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车智能钥匙,所述车智能钥匙包括第一存储模块、第一处理模块、第一定位模块、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 与点火系统连接并控制门锁中控系统的车载设备,所述车载设备包括第二处理模块、第二定位模块、与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绑定通讯的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 与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信模块建立通讯链接的移动通讯服务器; 在车辆熄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获取车辆停车位置的定位数据,再通过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所述定位数据发送至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 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在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中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处理,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模块,同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将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车智能钥匙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 当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搜寻指令信息传输到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提供的所述搜寻指令信息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并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并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以及在车辆点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控制信号,当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并将其输出到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控制 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用于获取车智能钥匙振动信号的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所述振动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当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检测到所述振动信号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第一按键和第二按键,其中,所述第一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以及执行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所述第二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还包括一安置在车门上,并与所述车载设备连接的按钮,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 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同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当所述门锁处于关闭状态且车门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并根据所述按压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若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或者,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通讯链接之后,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之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或关闭门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包括WiFi通讯模块、蓝牙通讯模块、近距离射频通讯模块或2.4GHz/5GHz无线通讯模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于2019年10月31日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及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14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控制装置以及车辆控制系统,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汽车无钥匙进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0056]、[0066]-[0067]、[0070]-[0073]、[0077]-[0085]、[0095]-[0096]、[0110]-[0116]、[0121]、[0126]-[0130]、[0144]、[0155]、[0167]-[0169]、[0176]-[0181]、[0184]-[0186]段及图1-25):该系统包括,便携终端20,其能够远程地对车辆的车门进行上锁或解锁、能够远程启动原动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因而相当于一种车智能钥匙,所述便携终端20包括存储部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存储模块)、控制部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处理模块)、位置信息获取部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定位模块)、通信部2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5]段“手机网络”);与点火系统连接并控制门锁中控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的车辆控制装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车载设备),所述车辆控制装置10包括控制部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处理模块)、位置信息获取部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定位模块)、通过中心30与通信部23预先对应(相当于本申请的绑定通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28]段)的通信部1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5]段“手机网络”);与所述通信部23建立通讯链接的中心30(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通讯服务器);在点火切换成禁用(即在车辆熄火)时,所述控制部11获取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所述控制部11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位置信息获取部12获取车辆停车位置的定位数据,再通过通信部12将所述定位数据发送至所述中心30(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13]-[0116]段及图7);所述通信部23将便携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心30(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4]-[0085]段),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和便携位置信息都发送给中心30,并存储于中心30的存储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5]段及图4、14-15),中心30根据所述便携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便携终端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5]、[0185]段);当便携位置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控制部11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44]段)。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在所述移动通讯服务器中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处理,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将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模块,同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将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车智能钥匙的位置信息与所述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分析计算车智能钥匙与车辆停车位置之间的距离;
(2)、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当车智能钥匙与车辆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通过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将搜寻指令信息传输到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提供的所述搜寻指令信息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并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并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或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通讯链接之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对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发送的密钥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或关闭门锁;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若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则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
(3)、在车辆点火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控制信号,当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并将其输出到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用于获取车智能钥匙振动信号的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所述振动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当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未检测到所述振动信号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一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熄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熄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待机休眠;或者,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点火系统的点火信号,并根据所述点火信号控制所述第二定位模块解除待机休眠;
(4)、所述车智能钥匙还包括第一按键和第二按键,其中,所述第一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开启以及执行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所述第二按键用于触发所述第一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向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发送指令信号;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接收所述第二蜂窝移动通信模块输出的指令信号,并根据所述指令信号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
(5)、还包括一安置在车门上,并与所述车载设备连接的按钮,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门锁中控系统的关门信号,同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关闭门锁;当所述门锁处于关闭状态且车门处于关闭状态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获取所述按钮的按压信号,并根据所述按压信号控制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在所述第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到所述第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控制所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并降低系统的耗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解锁方法,并具体披露(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24]-[0030]段及图1-5):遥控钥匙向门锁控制器发送无线信号帧,门锁控制器判断是否接收到了由遥控钥匙发送的无线信号帧,并判断接收到的无线信号帧的解锁密钥是否与门锁控制器内缓冲器中保存的解锁密钥一致,如果一致门锁控制器执行解锁操作。对比文件2中车辆的遥控钥匙在发送到车辆内的门锁控制器的解锁无线信号帧中包含有解锁密钥和下次解锁密钥指示码,解锁密钥仅在本次解锁操作时被用于验证是否有权限进行解锁操作,下次解锁密钥指示码用于指定在下次解锁操作时所使用的解锁密钥。这样即使有人通过拦截无线信号帧而获得了本次解锁操作所使用的解锁密钥,也无法使用再次开启车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门开关装置,并具体披露(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5段、第10页第2段至第11页第5段及图1-7):包括一安置在车门6上,并与车载设备7连接的操作部,对比文件3的车门用开关装置能够利用于识别使用者对于车门的开锁或者落锁的意图从而控制车门的开锁或落锁的智能钥匙系统。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也未公开通过两组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和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协同运作最终控制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车载设备的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开启是通过对比车智能钥匙所处位置与停车位置来实现的,并在小于距离阈值时,直接通过各个模块之间的无线传输来实现门锁中控系统开启门锁的目的,通过车载设备的蜂窝移动通讯模块接收车智能钥匙的蜂窝移动通讯模块开启车载设备的近距离无线通讯模块搜寻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对车智能钥匙进行合法性验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仅依据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并不足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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