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26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513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8857.5
申请日:2014-08-2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少波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F04D2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并且它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被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8857.5、发明名称为“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4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脱模环,设置在所述N片扇叶上,所述脱模环的第一半径大于所述固定环的第二半径;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小于0.35mm,50<N≤70;
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厚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度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50<N≤60,N为整数。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没有火花纹。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后超过一阈值温度;
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 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整数;
脱模环,设置在所述N片扇叶上,所述脱模环的第一半径大于所述固定环的第二半径;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小于0.35mm,50<N≤70;
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厚度。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度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
22.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50<N≤60,N为整数。
23.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2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没有火花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430848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JP2013-53563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13分别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和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既公开了一种金属粉末一次注射成型风扇,也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权利要求1和13所分别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5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3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脱模环的作用不同,两者并不相当,所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脱模环;(2)“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小于0.35mm,50<N≤70;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及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2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风扇包括轮盘3,在扇叶成型后,为了便于将扇叶结构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推杆/顶杆对着轮盘3进行施力;(2)将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片扇叶的厚度,而叶片数的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13所分别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1)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2)50<>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3具有与脱模环同样的加强效果,增加了扇叶的机械强度,改变了扇叶的气体流态。并且在扇叶成型后,为了便于将扇叶结构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推杆/顶杆对着轮盘3进行施力,以减少扇叶的受力从而降低扇叶被破坏/变形的可能,例如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构件123即对应于本申请的脱模环。(2)将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具体地将叶片数设置为50<N≤70,从而使扇叶个数和扇叶稳定度、强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平衡关系,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基于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原从属权利要求18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分别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删除权利要求6、7、18和19,并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8项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3未公开本申请的脱模环。对比文件1中的扇叶结构是金属材料制作的,如此不存在扇叶脱模过程中容易被损坏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的作用不是避免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对比文件3未明确记载在连接构件123上设置顶针遗留点,对比文件3中连接构件123的作用是对抗转子叶片在旋转时的离心力,而不是避免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所以对比文件3也不存在在连接构件123上设置顶针遗留点,同理对比文件1的轮盘也是为了抵抗扇叶旋转中的离心力影响。2)本申请的扇叶结构采用低密度、高强度的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制作,因此扇叶能够做的更轻。本申请通过在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使得在制作扇叶结构时,液体制作材料在凝固之前流动到模具的顶端,进而制成超薄风扇,使得每片扇叶120的厚度低至小于0.35mm。由于扇叶12变薄,为提升风扇的性能,设置N片扇叶12的数量N大于50小于等于70,并设置脱模环13,且脱模环还包括顶针遗留点。扇叶数量增加能促进空气流动,提升散热性能;脱模环可以避免厚度小、重量轻的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上述的各技术特征相辅相成,整体上构成了质轻、超薄、易散热且在脱模过程中不易损坏的风扇结构,现有技术中找不到这种特征组合以得到本申请风扇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7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11所分别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1)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2)50<>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关于脱模环,本申请中的脱模环是一个“功能 结构”限定的技术特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扇叶结构脱模过程中,顶针对N片扇叶产生的向上的推力,可以传导一部分到脱模环上,进而使得扇叶结构更加易于脱模,并且能够保护N片扇叶,降低扇叶结构被损坏的可能性的环状结构都能叫作脱模环。虽然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前次复审通知书时将“所述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但这仅仅是缩小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没有改变本申请发明的基本逻辑和“脱模环”这一概念的本质,即脱模环是一个在脱模时可以降低顶针作用在扇叶上的力从而避免扇叶被损坏的环状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在客观上同样能起到了在脱模过程中降低顶针作用于扇叶上的力从而避免扇叶被损坏的作用,因此它完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脱模环。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构件123不但具有对抗转子叶片在旋转时的离心力的作用,而且在脱模时移动部分或推顶杆133直接作用于连接构件133,因此它一样能降低脱模时施加于扇叶上的力,从而避免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构件123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脱模环。
2)关于特征组合的技术启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扇叶的厚度和个数特征与扇叶的材料特征以及扇叶表面个进胶点遗留点数目和脱模环上的顶针遗留点数目特征均属可选特征,且从行文逻辑上来看,这些特征是并列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主从关系,也就是说本申请不存在因为采用前一个特征而必须采用后一个特征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为采用后一个特征而必须采用前一个特征的情形。现有技术中虽然找不到上述技术特征的组合,但如上所述,上述技术特征本身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其组合只是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并且其组合的效果也仅仅是各技术手段固有效果的简单叠加,而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组合不足以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分别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删除原权利要求6、8、9、16、18和19,并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1、8)和12项从属权利要求(2-7、9-1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脱模环,设置在所述N片扇叶上,所述脱模环的第一半径大于所述固定环的第二半径,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所述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所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小于0.35mm,50<N≤70;
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厚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度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没有火花纹。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后超过一阈值温度;
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整数;
脱模环,设置在所述N片扇叶上,所述脱模环的第一半径大于所述固定环的第二半径,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所述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所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小于0.35mm,50<N≤70;
所述风扇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厚度。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度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没 有火花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的原料不同,工艺也有不同,因此属于不同技术领域。另外,对比文件1未提及脱模流程,结合利用金属粉末进行叶片制作,可确定对比文件1不存在本申请的脱模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轮盘,也能方便不损坏的进行脱模,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的不是起便于脱模的作用,所以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脱模环。另外,由于两者领域不同,且对比文件1不会遇到脱模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得到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的脱模环是用于解决脱模问题的,因此不能将普通的不解决脱模问题的环结构等价于本申请的脱模环。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等价于本申请的脱模环是事后诸葛亮。2)顶针、组合物材料和脱模环之间具有紧密的设置关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相辅相成配合使用的,不是简单的组合。3)现有技术中都是采用单一材料制作风扇叶片,没有公开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或者聚醚醚酮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来制作风扇叶片。综上本申请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粉末一次注射成型风扇,是用微细的金属粉末与有机粘结剂均匀混合后注射脱脂烧结而成,它包括:驱动结构;与驱动结构连接的扇叶结构;其中,扇叶结构包括:与驱动结构连接的圆环壁5(对应于本申请的固定环),驱动结构能够驱动圆环壁5旋转,进而驱动扇叶结构旋转;设置在圆环壁5上的N片风扇叶片2(对应于本申请的扇叶),N为正整数;设置在N片风扇叶片2上的轮盘3,轮盘3的半径(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半径)大于圆环壁5的半径(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半径);N片风扇叶片2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为0.1mm-0.2mm(落入“小于0.35mm”的范围内),15≤N≤4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3-0033段、附图1)。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轮盘3是脱模环,但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由于轮盘3的存在,在扇叶结构脱模过程中,顶针对扇叶产生的推力必然传导一部分到轮盘3上。换言之,轮盘3与本申请的脱模环一样,能够分担顶针对于扇叶的力,进而使得扇叶结构更加易于脱模,故轮盘3实际上起了脱模环的作用。
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2)50<>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结构之所以采用金属粉末注射成型制作扇叶,是为了利用金属材料自身的散热性能和热稳定性,从而提升风扇结构的热稳定性和散热性能。而在风扇制造领域中,作为其他常用的扇叶结构/风扇的制作材料,工程增强树脂/塑料/塑胶类材料(如液晶聚合物、PPS/PEEK与增强纤维的组合物、聚酰亚胺等)具有重量轻、强度大的优点,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利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的这一性质来制作扇叶结构,从而使风扇轻量化并保持较高的强度,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N片风扇叶片2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为0.1mm-0.2mm,15≤N≤40,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适当增加叶片的数量有助于提升散热效率,因此在扇叶材料采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组合物的情况下,由于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组合物自身的散热性能不如金属材料,会导致风扇结构的散热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适当增加叶片数量来提升散热效率,至于增加的数量,可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确定,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叶片数量较多的情况,在模铸成型时,为了便于材料充满模具,使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脱模,减少叶片在脱模时被损坏的可能性,使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并将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16-0093段、附图4):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厚度,且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风扇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而将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设为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第一半径,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设为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3-0033段、附图1):厚度为0.1mm-0.2mm(落入“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保护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设为N片扇叶的表面没有火花纹,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设备主体,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后超过一阈值温度;风扇,设置在设备主体内部,包括:驱动结构;与驱动结构连接的扇叶结构,其中,扇叶结构包括:与驱动结构连接的圆环壁5(对应于本申请的固定环),驱动结构能够驱动圆环壁5旋转,进而驱动扇叶结构旋转;设置在圆环壁5上的N片风扇叶片2(对应于本申请的扇叶),N为整数;设置在N片风扇叶片2上的轮盘3,轮盘3的第一半径大于圆环壁5的第二半径;每片扇叶的厚度为0.1mm-0.2mm(落入“小于0.35mm”保护范围内),15≤N≤4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1-0033段、附图1)。如在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用轮盘3作脱模环是本领域的必然选择。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2)50<>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结构之所以采用金属粉末材料注塑制作扇叶,是为了利用金属材料自身的散热性能和热稳定性,从而提升风扇结构的热稳定性和散热性能。而在风扇制造领域中,作为其他常用的扇叶结构/风扇的制作材料,工程增强树脂/塑料/塑胶类材料(如液晶聚合物、PPS/PEEK与增强纤维的组合物、聚酰亚胺等)具有重量轻、强度大的优点,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利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的这一性质来制作扇叶结构,从而使风扇轻量化并保持较高的强度,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N片风扇叶片2中的每片扇叶的厚度为0.1mm-0.2mm,15≤N≤40,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公知的是适当增加叶片的数量有助于提升散热效率,因此在扇叶材料采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组合物的情况下,由于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组合物自身的散热性能不如金属材料,会导致风扇结构的散热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适当增加叶片数量来提升散热效率,至于增加量,可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确定,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叶片数量较多的情况,在模铸成型时,为了便于材料充满模具,使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脱模,减少叶片在脱模时被损坏的可能性,使脱模环上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并将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P为正整数,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16-0093段、附图4):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厚度,且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风扇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而将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设为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第一半径,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设为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3-0033段、附图1):厚度为0.1mm-0.2mm(落入“大于等于0.10mm,且小于等于0.25mm”保护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将N片扇叶的表面设为没有火花纹,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提出了如下意见:
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的原料不同,工艺也有不同,因此属于不同技术领域。另外,对比文件1未提及脱模流程,结合利用金属粉末进行叶片制作,可确定对比文件1不存在本申请的脱模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轮盘,也能方便不损坏的进行脱模,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的不是起便于脱模的作用,所以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脱模环。另外,由于两者领域不同,且对比文件1不会遇到脱模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得到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的脱模环是用于解决脱模问题的,因此不能将普通的不解决脱模问题的环结构等价于本申请的脱模环。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等价于本申请的脱模环是事后诸葛亮。
2)顶针、组合物材料和脱模环之间具有紧密的设置关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相辅相成配合使用的,不是简单的组合。
3)现有技术中都是采用单一材料制作风扇叶片,没有公开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或者聚醚醚酮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来制作风扇叶片。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脱模环
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在制造电子设备的风扇叶片时使用的原料不同,工艺上也有差异,但两者的领域是相同的,只能说是同一领域下的不同技术分支。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未提及脱模流程,虽然对比文件1的原料是金属粉末,但绝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对比文件1没有轮盘,也能方便不损坏的进行脱模”。相反,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金属粉末模塑烧结工艺中,金属粉末在模塑阶段虽然由于成型剂的存在具备一定的强度,但其强度仍然是有限的,在脱模过程中同样存在容易损坏的技术问题,只有在脱模之后再进行烧结其强度才会得到进一步增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出以下结论,正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存在轮盘,才能在风扇的脱模过程中分散顶针施加在叶片上的力,从而避免叶片被损坏,这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判断。综上,对比文件1中的轮盘从结构和功能上来说完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脱模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得到启示,将其用于其他材料制作的风扇叶片中,以解决脱模过程中的叶片损坏问题。
2)关于顶针、组合物材料和脱模环之间的关系
首先,顶针是模塑工艺在脱模过程中都要用到的,其使用与模塑原料是类似于本申请所述的组合物材料或是类似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金属粉末没有关系。
其次,脱模环的作用是为了在模塑工艺的脱模过程中分散顶针施加在扇叶之上的力,其使用与模塑原料是组合物材料或是金属粉末同样没有关系,如上所述,金属粉末在模塑阶段虽然由于成型剂的存在具备一定的强度,但其强度仍然是有限的,在脱模过程中同样存在容易损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粉末风扇正是由于存在轮盘,才能在风扇的脱模过程中分散顶针施加在叶片上的力,从而避免叶片被损坏。
综上,顶针、组合物材料和脱模环之间是相辅相成配合使用的,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使用金属粉末进行模塑一样可以用到顶针和脱模环,如对比文件1那样。
3)关于扇叶材料
电子装置的散热风扇的扇叶采用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制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例如,US2005/0220613A1公开了:电子装置散热风扇的扇叶采用玻璃纤维增强聚苯硫醚(PPS)制作(参见其第44段);CN1538073A公开了:电子装置散热风扇的扇叶采用玻璃纤维增强液晶聚合物制作(参见其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12页第3段);CN101975191A公开了:电风扇的扇叶采用玻璃纤维增强聚醚醚酮(PEEK)制作(参见其权利要求3,6);这些现有技术在之前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已列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风扇轻量化的同时具有较高/较好的强度/刚度,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中寻找合适的塑料/树脂类材料来制作对比文件1的扇叶结构,故具体地将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可接受,故此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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