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及训练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63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46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2711.7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沈阳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红
合议组组长:祁建伟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A63B69/00;A63B71/06;A63B71/14;A63B2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2711.7,名称为“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及训练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沈阳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9月30日,公布日为2017年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516388U,公开日为2016年8月31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测试端(A)及与测试端(A)无线连接的显示端(B),测试端(A)设置在羽毛球手套(9)上;测试端(A)包括测试端组合模块(10)和设置在手指端的压力传感器(1),测试端组合模块(10)包括功能键(3)、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和无线发射模块(4),压力传感器(1)和功能键(3)连接至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连接无线发射模块(4);
显示端(B)设置有无线接收模块(5)、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6)、功能键(7)和显示屏(8),无线接收模块(5)功能键(7)和显示屏(8)均与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6)连接,无线接收模块(5)与无线发射模块(4)无线连接;
压力传感器(1)通过手套背面的数据线与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连接;
测试端组合模块(10)设置在手套腕部;
显示端(B)悬挂于羽毛球的球网前;
压力传感器(1)使用薄膜压力传感器;
测试端(A)中测试数据处理模块(2)采用单片机对信号进行处理。
2.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所实施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利用手套指端设有压力传感器(1)对训练者进行发力测试采集,然后利用手套背面的数据线将数据传递到手套腕部的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然后利用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2)将采集的压力转换成压力值数字信号,通过无线发射模块(4),传输至显示端(B)内的无线接收模块(5),之后无线接收模块(5)将数据传输给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6)对信号进行处理、分析并将采集到的各个指端力度值与标准数值范围进行对比,然后利用显示屏(8)显示训练结果,使训练者找到自己在各个技术动作中的发力问题,从而快速改正提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针对羽毛球运动设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羽毛球运动员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下,无法从一个与羽毛球运动毫不相干、运动规则不同、训练方式也不同等各方面均不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显示器可以悬挂在羽毛球的球网前,这不仅方便运动员随时观察自己的训练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危险,而高尔夫球的场地较大、球在飞行过程中惯性力也较大,因此无法实现此功能。(3)本申请能够帮助羽毛球训练者进行手指发力练习,通过直观读取自己的手指力度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从而调整手指力度,做到合理地运用和控制力量,并可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训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采集手指的力度,而对比文件1同样提供了一种能够采集手指力度的手套,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不管是羽毛球或是高尔夫球,其均属于体育训练领域,在面对如何测试羽毛球训练者手指力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测试手指力度的高尔夫球手套运用到羽毛球领域,这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终端设备,手指力度等数据传输到终端设备。而为了更直观地获取手指力度等数据,设置显示器,通过显示器显示手指力度等数据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不管是将显示器设置在羽毛球网前或是其他位置,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训练者观察显示器所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属于球类运动的辅助训练装置,都能够用于检测手指发力的情况,并且都能够达到辅助训练者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高训练的技术效果。因此,面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相关的球类运动辅助训练装置的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从而得到对比文件1,并且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辅助训练装置应用于羽毛球训练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2)显示端用于显示检测的数据结果,悬挂在便于训练者查看又安全的位置属于常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球类运动的特点选择显示端悬挂的位置,对于羽毛球运动而言,将显示端悬挂在羽毛球球网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位置,这种设置并未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贡献。(3)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高尔夫球智能手套充分采集握杆或击球力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水平数据,并可将上述数据传输给终端设备,用于提升高尔夫训练水平。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帮助训练者根据检测的数据找到自己的发力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训练,其与本申请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高尔夫球智能手套(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0]段,附图1):其包括手套套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手套),手套套体1的各手指部分13的末端部分分别装设有第二压力传感器3(相当于本申请的设置在手指端的压力传感器);手套套体1的手腕部分11设有微处理控制器43(相当于本申请的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各第二压力传感器3分别与微处理控制器43电连接,微处理控制器43配装有无线通讯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无线发射模块);使用时,手套套体1穿戴于使用者手部,通过手指部分13的第二压力传感器3可以采集使用者的手指握杆力度数据,工作时,上述数据传输至微处理控制器43(隐含公开第二压力传感器连接至微处理控制器),微处理控制器43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可将上述数据无线传输给终端设备(隐含公开终端设备包括无线接收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为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对比文件1用于高尔夫球;(2)还包括连接至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的功能键,由功能键、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和无线发射模块共同构成的测试端组合模块设置在手套腕部;(3)还包括悬挂于羽毛球球网前的显示端,显示端设置有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功能键和显示屏,无线接收模块、功能键和显示屏均与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连接;(4)压力传感器通过手套背面的数据线与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连接,压力传感器使用薄膜压力传感器,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采用单片机对信号进行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属于球类运动的辅助训练装置,都能够用于检测手指发力的情况,并且都能够达到辅助训练者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高训练的技术效果。因此,面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相关的球类运动辅助训练装置的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从而得到对比文件1,并且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辅助训练装置应用于羽毛球训练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2),设置连接至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的功能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测试端组合模块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手套的整体构件布置以及使用特点进行选择的,为便于操作、避免被折弯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于手套腕部。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处理控制器43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可将数据无线传输给终端设备,为实现数据的处理、显示功能,将终端设备设置为包括显示屏、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和功能键,无线接收模块、功能键和显示屏均与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且显示端的悬挂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对于区别特征(4),压力传感器检测的数据要传输给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就需要与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连接,根据手套的使用特点,为避免数据线受到过大的外力变形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套背面设置数据线将压力传感器与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连接起来,而压力传感器采用薄膜压力传感器,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采用单片机对信号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羽毛球手指发力训练装置所实施的训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智能手套及其使用方法,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同前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1)-(4);(2)利用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将采集的压力转换成压力值数字信号,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对信号进行处理、分析并将采集到的各个指端力度值与标准数值范围进行对比,然后利用显示屏显示训练结果,使训练者找到自己在各个技术动作中的发力问题,从而快速改正提高。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4)的评述部分。
对于区别特征(2),利用测试端数据处理模块将采集的压力转换成压力值数字信号是本领域公知的数据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高尔夫球智能手套充分采集握杆或击球力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水平数据,并可将上述数据传输给终端设备,用于提升高尔夫训练水平。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利用显示端数据处理模块对信号进行处理、分析并将采集到的各个指端力度值与标准数值范围进行对比,利用显示屏显示训练结果,使训练者找到自己在各个技术动作中的发力问题,从而帮助训练者快速改正提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张:(1)不同的球类运动之间本身不存在任何的技术关联性,本发明要解决羽毛球训练者在手指发力训练中遇到的技术问题,通过直观的数据对比纠正手指发力力度,从而达到协调、轻松发力的目的,快速提高羽毛球水平。本发明专门针对羽毛球,而且羽毛球运动过程中每个细节的发力情况都要进行相应的统计计算,进而实现技术目的,这是任何其他运动都不能够比及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虽然是一种能够感应力度的智能手套,但其所应用的高尔夫技术领域与本发明毫不相干,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发明的装置能够有效帮助羽毛球爱好者和羽毛球运动员进行手指发力训练,通过直观读取自己的逐个手指力度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从而调整手指力度做到合理地运用与控制力量,掌握屈指、捻指、拇指顶指等发力技巧,可分别对拉、吊、劈、推、勾、搓等发力动作进行专项训练。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主张(1),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尔夫智能手套的手掌部分设置可以采集使用者手掌握杆力度数据的第一压力传感器,手指部分设置可以采集使用者手指握杆力度数据的第二压力传感器,通过采集握杆或击球力度数据、挥杆速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手势高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水平数据,来帮助提升高尔夫训练技术水平。由此可见,高尔夫运动同样关注每个手指的发力情况,对比文件1公开的高尔夫智能手套同样是根据手掌部分和手指部分设置的传感器来检测手指发力情况和握杆或击球手势数据,以根据当前水平数据,辅助提升高尔夫训练技术水平。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上仅是将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应用于不同的运动领域中,然而高尔夫球和羽毛球同属于球类运动领域,两种球类运动同样关注每个手指的发力情况,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手指发力训练装置应用于羽毛球训练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从而主张(1)不成立。
对于主张(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高尔夫球智能手套充分采集握杆或击球力度数据、挥杆速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手势高度数据、握杆或击球水平数据,并可将上述数据传输给终端设备,用于提升高尔夫训练水平。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将检测的数据情况以及训练者的水平情况直观的反馈给训练者,以帮助训练者了解自己的不足,从而帮助训练者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训练,提高训练水平。其与本申请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从而主张(2)不成立。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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