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杯柄及带有杯柄的杯颈和杯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杯柄及带有杯柄的杯颈和杯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54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7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7721.3
申请日:2017-01-19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虹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钱凌影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7721.3,名称为“一种杯柄及带有杯柄的杯颈和杯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238115U,公告日: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286577Y,公告日:1998年07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用于连接杯颈或杯体的连接部,所述杯柄的另一端为握持部。
2. 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用于连接杯颈或杯体的连接部,所述杯柄的另一端为握持部;所述鹅颈管是由金属弹簧钢线和镀锌铁线旋绕包覆而成的复合型金属管,外侧壁有螺旋纹,管内为中空,所述鹅颈管两端端口封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鹅颈管外部包附有硅胶胶层;所述鹅颈管内部填充有硅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为可拆卸结构。
5. 一种带有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的一端与杯颈连接,所述杯颈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两侧对称的两个杯柄。
6. 一种带有权利要求5所述的杯柄结构的杯颈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还包括杯体和杯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颈内环上设置有与杯体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所述杯颈外环上设置有与杯盖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8. 一种带有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还包括杯体和杯盖;所述杯柄结构的一端与杯体上部连接,所述杯体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两侧对称的两个杯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有杯柄结构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 述杯体上设置有与杯盖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1-4或6-7或9任一项中所述的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下侧设置有若干防滑凸起。”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杯柄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杯柄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杯柄包括鹅颈管,杯柄的一端还可以为用于连接杯体的连接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由鹅颈管和连接在鹅颈管两端的吸盘组成,利用鹅颈管的可折成随意形状,将吸盘吸附在玻璃仪器上,从而达到方便固定和端持玻璃仪器的目的,鹅颈管的两端连接吸盘,且管内为空,利用鹅颈管可折成随意形状,将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的两个吸盘吸附在同一个烧杯上,可以像普通的杯子一样端持鹅颈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根据杯柄和杯体连接的实际需要,将杯柄的一端设置为用于连接杯体的连接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所述杯柄的握持端通过所述连接端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而不直接连接在杯柄或者杯颈上”,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将杯柄弯折化可以提高儿童的使用兴趣这一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其中把手包括鹅颈管,但对比文件1的鹅颈管必须与两端的吸盘同时存在,才能达到方便和端持玻璃仪器的作用,如果设置一个吸盘,端持玻璃仪器因为鹅颈管易变形,会造成端持不稳定,吸盘与玻璃易脱落,达不到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恰恰相反,当对比文件1的把手只有一端设置吸盘时,把手的主体材料不在适用鹅颈管,使用固定不变形的材料,会更好的解决单个吸盘吸附不稳定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恰恰是只有一端设为连接端。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所述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所述杯柄的握持端通过所述连接端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而不直接连接在杯柄或者杯颈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鹅颈管是由金属弹簧钢线和镀锌铁线或者其它金属线材旋绕包覆而成的符合型金属管,中空外有螺旋纹,所述鹅颈管两端端口封闭,保持管内为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鹅颈管外部包附有硅胶层;或者所述鹅颈管外部包附有硅胶层,且所述鹅颈管内部填充有硅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下侧设有若干防滑凸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为可拆卸结构,用于与杯颈可拆卸式固定连接。
6. 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为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所述杯柄的连接端与杯颈连接,所述杯颈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对称设有两个杯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颈内环上设置有用于与杯子的杯体可拆卸式固定连接的与杯体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颈外环上设置有用于与杯子的杯盖可拆卸式固定连接的与杯盖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9. 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包括有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所述杯子还包括有杯体和杯盖。
10. 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包括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所述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所述杯柄结构的连接端与杯体上部连接,所述杯体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对称设有两个杯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上设置有与杯盖相适配的宣和螺纹或卡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杯柄包括鹅颈管,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所述杯柄的握持端通过所述连接端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而不直接连接在杯柄或者杯颈上;2)杯柄还可以与杯体连接。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吸盘把手由鹅颈管和连接在鹅颈管两端的两个吸盘组成,利用鹅颈管的可折成随意形状,将吸盘吸附在玻璃仪器上,从而达到方便固定和端持玻璃仪器的目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鹅颈管可折成随意形状,将吸盘把手的两个吸盘吸附在同一个玻璃仪器上,可以像普通的杯子一样端持鹅颈管,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仅仅一个吸盘固定在玻璃仪器上,另一端可以根据需要固定在其他玻璃仪器上、或者桌子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想到另外一端可以悬空设置,作为杯子的把手,其一端固定在杯子上,另外一端可以固定在杯子上,也可以不固定在杯子上,而采用悬空的设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在对比文件1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的杯柄结构进行改进,采用一端悬空的鹅颈管,以实现杯柄形状可任意改变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杯柄和杯体连接的实际需要,将杯柄的一端设置为与杯体直接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固定”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结合启示。首先,从发明思路以及第一种使用方法的公开上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虽然利用了鹅颈管的可随意弯折的特性,但其应用鹅颈管随意弯折特性的应用点,在于使杯子的杯柄可变形,从而适应不同形状的玻璃瓶;并且在两个吸盘吸住后,端持进行移动。在这种应用构思下,鹅颈管两端的吸盘是不可或缺的,两端的吸附,使得玻璃仪器可以端持并移动。而第二种和第三种使用方法,并未公开其是用于端持移动,而是用于固定玻璃仪器;与第一种使用方法以及对比文件1的主要发明目的,在使用方式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的把手设置成鹅颈管可以提升趣味性这一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的两个吸盘,都是需要吸附物体的,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鹅颈管的一端悬空设置的技术启示。其次,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固定连接”,即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固定连接,其不包括“吸盘”这种没有连接强度的连接方式。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固定连接,所述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所述杯柄的握持端通过所述连接端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而不直接连接在杯柄或者杯颈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鹅颈管是由金属弹簧钢线和镀锌铁线或者其它金属线材旋绕包覆而成的符合型金属管,中空外有螺旋纹,所述鹅颈管两端端口封闭,保持管内为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鹅颈管外部包附有硅胶层;或者所述鹅颈管外部包附有硅胶层,且所述鹅颈管内部填充有硅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下侧设有若干防滑凸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为可拆卸结构,用于与杯颈可拆卸式固定连接。
6. 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柄结构为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所述杯柄的连接端与杯颈连接,所述杯颈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对称设有两个杯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于:所述杯颈内环上设置有用于与杯子的杯体可拆卸式固定连接的与杯体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其特征在 于:所述杯颈外环上设置有用于与杯子的杯盖可拆卸式固定连接的与杯盖相配套的旋合螺纹或卡口。
9. 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包括有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带有杯柄结构的杯颈;所述杯子还包括有杯体和杯盖。
10. 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包括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杯柄结构;所述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所述杯柄结构的连接端与杯体上部连接,所述杯体一侧设置有一个杯柄,或者对称设有两个杯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上设置有与杯盖相适配的宣和螺纹或卡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杯柄结构,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杯柄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1-2):杯柄结构包括杯柄手把1和连接在杯柄手把1上的杯颈2,杯颈2呈圈型结构,可套在杯口3上,杯颈2上设置有与杯盖相配套的旋合螺纹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固定连接,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所述杯柄的握持端通过所述连接端与杯颈或者杯体连接而不直接连接在杯柄或者杯颈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吸盘把手由鹅颈管和连接在鹅颈管两端的两个吸盘组成,利用鹅颈管的可折成随意形状,将吸盘吸附在玻璃仪器上,从而达到方便固定和端持玻璃仪器的目的。该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的使用过程是:将化学玻璃仪器吸盘把手的两个吸盘吸附在同一个烧杯上,可以像普通的杯子一样端持鹅颈管;将一个吸盘吸附在玻璃仪器上,另外一个吸盘吸附在厨子或桌子上可以起到固定作用;将两个吸盘吸附在不同的玻璃仪器上,也可以起到固定连接作用。可见,对比文件1的吸盘把手,是由鹅颈管和连接在鹅颈管两端的两个吸盘组成,由于具有两个吸盘,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将两个吸盘固定在同一个玻璃仪器上,成为一个玻璃仪器的把手,或者在有其他需要时,例如将把手的一个吸盘吸在玻璃仪器上,另外一端吸在其他物体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杯柄包括鹅颈管、所述杯柄的一端为连接端用于与杯颈或者杯体固定连接、杯柄的另一端为自由的握持端用于握持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上述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杯柄具有可以任意弯折的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7、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它实质性缺陷,还有待于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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