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嵌套式蓝牙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4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82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5861.3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李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婷
合议组组长:郑春雨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R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5861.3,发明名称为“一种嵌套式蓝牙耳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3]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主蓝牙耳机(10)和一副蓝牙耳机(20),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成型有一用于收纳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容置槽(11);
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顶部设置有一充电接口(12),所述容置槽(11)内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接口(12)电连接用于向所述副蓝牙耳机(20)提供电能的充电端子(121);
所述充电端子(121)位于所述容置槽(11)的下部,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底部成型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契合的连接端口;
副蓝牙耳机能够收纳于容置槽内;
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一侧边沿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配合用于将所述副蓝牙耳机(20)锁置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的锁止键(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另一侧边沿上设置有按键式的音量键(1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外侧端面上设置有一触摸式接听键(14),所述触摸式接听键(14)位于所述容置槽(11)的正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成型有一与所述容置槽(11)的边沿相连的凹陷区(16)。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和副蓝牙耳机(20)上分别安装有硅胶耳帽(3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外侧端面的上部中央成型有一便于拿取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隆起部(21)。”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07915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按-揿”式卡合-弹出模块运用于耳机与固定充电座的耳机机体插接槽之间的配合,解决的是方便将耳机与固定充电座配合,也方便耳机从固定充电座上取走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中主蓝牙耳机10的一侧边沿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配合用于将所述副蓝牙耳机20锁置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的锁止键13,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对与主蓝牙耳机配合的副蓝牙耳机进行锁定、充电,当通过所述充电接口12为所述主蓝牙耳机10充电时,通过所述锁止键13可以同时为所述副蓝牙耳机20充电,当不为所述主蓝牙耳机10充电时,所述锁止键13起到锁止副蓝牙耳机的功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无论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一侧边沿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配合用于将所述副蓝牙耳机(20)锁置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的锁止键(13)”,还是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当通过所述充电接口12为所述主蓝牙耳机10充电时,通过所述锁止键13可以同时为所述副蓝牙耳机20充电,当不为所述主蓝牙耳机10充电时,所述锁止键13起到锁止副蓝牙耳机的功能”,均只能得到锁止键的作用仅为将副蓝牙耳机锁置于主蓝牙耳机上。其次,根据本复审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定位-锁止组件将一体式耳机锁置在耳机机体插接槽中以防止耳机从中脱落的技术启示,为了防止一体式耳机中副耳机从主耳机中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定位-锁止组件应用于一体式耳机中,通过在主耳机上设置定位-锁止组件以将副耳机锁置于主耳机的嵌合槽中,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主副蓝牙耳机的充电,本申请中“当所述主蓝牙耳机处于充电状态时,所述副蓝牙耳机能够通过所述充电端子同时进行充电,而无需单个的进行充电或使用附加的充电盒等设备实现为主、副蓝牙耳机同时充电,充电方便”,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4、15可知,主副耳机需要借助固定充电座固定并充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所述的“无需单个的进行充电或使用附加的充电盒等设备实现为主、副蓝牙耳机同时充电”指的是无需多个充电接口为主、副耳机分别充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3]、[0094]、[0106]段):设置在主耳机机体底部的主耳机充电触点213(相当于充电接口);副耳机通过嵌合槽安装在主耳机上形成一体,并从所述的主耳机电路进行充电;主、副耳机组件整体插装在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的凹槽内,并依靠一个充电接口从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充电。即对比文件1中主副耳机作为一个整体从主耳机上的对外充电接口进行充电,并且副耳机通过主耳机进行充电,这和本申请的充电方式相同。另外,对比文件1附图14、15中的充电座仅是给出的可以将蓝牙耳机固定放置的一个示例,与主副耳机之间的充电方式无关。
针对此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副耳机需要借助固定充电座固定并充电,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主副蓝牙耳机的充电,本申请中“当所述主蓝牙耳机处于充电状态时,所述副蓝牙耳机能够通过所述充电端子同时进行充电,而无需单个的进行充电或使用附加的充电盒等设备实现为主、副蓝牙耳机同时充电,充电方便”,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主蓝牙耳机(10)和一副蓝牙耳机(20),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成型有一用于收纳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容置槽(11);
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顶部设置有一充电接口(12),所述容置槽(11)内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接口(12)电连接用于向所述副蓝牙耳机(20)提供电能的充电端子(121);
所述充电端子(121)位于所述容置槽(11)的下部,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底部成型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契合的连接端口;
副蓝牙耳机能够收纳于容置槽内;
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一侧边沿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121)相配合用于将所述副蓝牙耳机(20)锁置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的锁止键(13);
所述主蓝牙耳机(10)上成型有一与所述容置槽(11)的边沿相连的凹陷区(16);凹陷区位于充电端子(121)的正下方,呈倒三角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另一侧边沿上设置有按键式的音量键(1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的外侧端面上设置有一触摸式接听键(14),所述触摸式接听键(14)位于所述容置槽(11)的正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蓝牙耳机(10)和副蓝牙耳机(20)上分别安装有硅胶耳帽(3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套式蓝牙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外侧端面的上部中央成型有一便于拿取所述副蓝牙耳机(20)的隆起部(2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7915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嵌套式蓝牙耳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立体声耳机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0]-[0123]段,附图4、9、10、14、15):该蓝牙立体声耳机组件含有主耳机和副耳机;蓝牙主耳机的主耳机机体上设置有一嵌合槽,主、副耳机的耳机体,通过该嵌合槽,可拆分地嵌合为一体,在嵌合槽中,设置有蓝牙副耳机听筒容纳窗(相当于主蓝牙耳机上成型有一用于收纳副蓝牙耳机的容置槽,副蓝牙耳机能够收纳于容置槽内);主耳机机体的底部设置有主耳机充电触点(相当于充电接口);副耳机通过嵌合槽安装在主耳机上形成一体,并从所述的主耳机电路进行充电,主、副耳机组件整体插装在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的凹槽内,并依靠一个充电接口从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充电。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充电接口设置于主蓝牙耳机顶部,主蓝牙耳机容置槽下部设置有与充电接口电连接用于向副蓝牙耳机提供电能的充电端子,副蓝牙耳机的底部成型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相契合的连接端口;(2)主蓝牙耳机的一侧边沿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充电端子相配合用于将所述副蓝牙耳机锁置于所述主蓝牙耳机上的锁止键;(3)主蓝牙耳机上成型有一与所述容置槽的边沿相连的凹陷区,凹陷区位于充电端子的正下方,呈倒三角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主蓝牙耳机和副蓝牙耳机的充电便利性和连接稳定性。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3]、[0094]段记载了“副耳机通过嵌合槽安装在主耳机上形成一体,并从所述的主耳机电路进行充电。所述的主、副耳机组件整体插装在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的凹槽内,并依靠一个充电接口从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充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耳机上的嵌合槽内设置有与主耳机充电触点电连接用于向副耳机提供电能的充电部件,副耳机上设置有与该充电部件相契合的连接部件。而相契合的充电端子和连接端口是本领域常用的充电部件和连接部件,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耳机上充电接口、充电端子和连接端口的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8]段记载了“本技术方案在耳机机体插接槽中,设置有‘按-揿’式卡合-弹出模块,用于卡合或弹出位于耳机机体插接槽中的蓝牙立体声耳机机体;所述的‘按-揿’式卡合-弹出模块为与耳机机体呈‘定位-锁止’连接关系的定位-锁止组件”,第[0130]段记载了“本技术方案中主、副耳机与壳体之间采用‘按-揿’式卡合-弹出模块结构的插接方式,结构更加合理,即使耳机与壳体之间发生磨损也不影响其‘卡合-弹出’功能的实现,耳机卡合后不易脱落,一按即可弹出,耳机取用更加方便”,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定位-锁止组件将一体式耳机锁置在耳机机体插接槽中以防止耳机从中脱落的技术启示,那么为了防止一体式耳机中副耳机从主耳机中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定位-锁止组件应用于一体式耳机中,通过在主耳机上设置定位-锁止组件以将副耳机锁置于主耳机的嵌合槽中。而将锁止键用作定位-锁止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在容置槽的边沿设置倒三角状等形状的凹陷区,是便于用户拿取容置槽中物体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1]、[0095]段):主耳机包括音量调节钮;该耳机组件可以作为接听电话使用的独立蓝牙耳机(即耳机组件必然包括接听部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音量调节部件和接听部件的位置和具体实现形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在容置槽中的物体上部中央设置隆起部,是便于用户拿取容置槽中物体的常规设计,并且在耳机上安装硅胶耳帽以使用户佩戴舒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0030]段的内容可知,本申请中当主蓝牙耳机处于充电状态时,副蓝牙耳机能够通过主蓝牙耳机上的充电端子进行充电,即“无需单个的进行充电或使用附加的充电盒等设备实现为主、副蓝牙耳机同时充电”指的是无需多个充电接口为主、副耳机分别充电,而不是指不用固定充电座进行充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3]、[0094]、[0106]段):设置在主耳机机体底部的主耳机充电触点213(相当于充电接口);副耳机通过嵌合槽安装在主耳机上形成一体,并从所述的主耳机电路进行充电;主、副耳机组件整体插装在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的凹槽内,并依靠一个充电接口从移动通讯装置或便携式电脑上充电。即对比文件1中主副耳机作为一个整体从主耳机上的对外充电接口进行充电,并且副耳机通过主耳机进行充电,这和本申请的充电方式相同。另外,对比文件1附图14、15中的充电座仅是给出的可以将蓝牙耳机固定放置的一个示例,与主副耳机之间的充电方式无关。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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