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大数据即时分析平台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89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3008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120362.2
申请日:2018-02-07
复审请求人:陈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惠英
合议组组长:胡瑾
参审员:潘云
国际分类号:H04N7/18,G06T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具体参数的确定方式,但是所述参数的确定方式没有被清楚的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810120362.2,名称为“图像大数据即时分析平台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9年03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将计算出的光滑性值、图像行像素总数和列像素总数三个参数的加权和作为最终的比较参数,但是在拍摄图像时,图像的行列像素数目取决于摄像头的CCD传感器像素值,其仅与所使用的摄像头属性有关,与拍摄目标是否光滑没有关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图像的行像素总数和列像素总数对计算最终的光滑性比较参数以及判断拍摄目标是否光滑有何贡献,也不清楚该为这三个参数分配怎样的权重系数,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64段(即第1-8页);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窗户状态即时分析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包括:
网络摄像组件,包括IP摄像头、数据量测量设备、自适应压缩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其中,所述IP摄像头用于对现场环境进行旋转式图像数据拍摄以获得连续的多帧现场环境图像;
所述数据量测量设备与所述IP摄像头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现场环境图像并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进行数据量计算;
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与所述数据量测量设备连接,用于基于计算的数据量的大小调节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
所述网络传输设备与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连接,用于将压缩后的现场环境图像无线发送给远端视频服务中心;
自动增益补强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现场环境图像,并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执行自动增益补强,以获得并输出增益补强图像;
像素检测设备,用于接收所述增益补强图像,检测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每行的像素点数量以作为行像素总数,检测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每列的像素点数量以作为列像素总数;
参考数据采集设备,用于接收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进行亮度最高值分析,以获得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亮度最高值,并建立以零到所述亮度最高值为横坐标以及零到所述亮度最高值为纵坐标所形成的数值矩阵,所述数值矩阵中每一个数据项的数值为,在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从亮度值为所述数据项的横坐标的像素点到达亮度值为所述数据项的纵坐标的像素点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阈值的线路的数量;
光滑性提取设备,与所述参考数据采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数值矩阵和所述亮度最高值,并执行以下光滑性提取操作:对于所述数值矩阵中的每一个数据项,计算其横坐标和纵坐标之差的平方以作为第一中间数值,将1减去所述第一中间数值后获得的结果取倒数以得到系数值,将所述系数值与所述数据项的值相乘以获得所述数据项对应的分量值,将所述数值矩阵中的所有数据项的分量值相加以获得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 对应的光滑性;
材质辨识设备,分别与所述像素检测设备和所述光滑性提取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基于不同加权系数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分别加权以获得三个加权项,将所述三个加权项相加以获得待比较参数,并将所述待比较参数与预设各个不同物体表面光滑性基准值进行比较,以获得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物体类型,所述物体类型包括窗户、墙壁、木材以及灯具;
状态分析设备,与所述材质辨识设备连接,用于在所述物体类型为窗户时,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的窗户目标进行各项状态参数的分析和提取,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的窗户目标的各项状态参数;
其中,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基于计算的数据量的大小调节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包括:计算的数据量越大,调节的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越高,并获得压缩后的现场环境图像。
2. 一种窗户状态即时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网络摄像组件,包括IP摄像头、数据量测量设备、自适应压缩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其中,所述IP摄像头用于对现场环境进行旋转式图像数据拍摄以获得连续的多帧现场环境图像;
所述数据量测量设备与所述IP摄像头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现场环境图像并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进行数据量计算;
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与所述数据量测量设备连接,用于基于计算的数据量的大小调节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
所述网络传输设备与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连接,用于将压缩后的现场环境图像无线发送给远端视频服务中心;
使用自动增益补强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现场环境图像,并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执行自动增益补强,以获得并输出增益补强图像;
使用像素检测设备,用于接收所述增益补强图像,检测所述增益补强 图像的每行的像素点数量以作为行像素总数,检测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每列的像素点数量以作为列像素总数;
使用参考数据采集设备,用于接收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进行亮度最高值分析,以获得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亮度最高值,并建立以零到所述亮度最高值为横坐标以及零到所述亮度最高值为纵坐标所形成的数值矩阵,所述数值矩阵中每一个数据项的数值为,在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从亮度值为所述数据项的横坐标的像素点到达亮度值为所述数据项的纵坐标的像素点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阈值的线路的数量;
使用光滑性提取设备,与所述参考数据采集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数值矩阵和所述亮度最高值,并执行以下光滑性提取操作:对于所述数值矩阵中的每一个数据项,计算其横坐标和纵坐标之差的平方以作为第一中间数值,将1减去所述第一中间数值后获得的结果取倒数以得到系数值,将所述系数值与所述数据项的值相乘以获得所述数据项对应的分量值,将所述数值矩阵中的所有数据项的分量值相加以获得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
使用材质辨识设备,分别与所述像素检测设备和所述光滑性提取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基于不同加权系数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分别加权以获得三个加权项,将所述三个加权项相加以获得待比较参数,并将所述待比较参数与预设各个不同物体表面光滑性基准值进行比较,以获得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物体类型,所述物体类型包括窗户、墙壁、木材以及灯具;
使用状态分析设备,与所述材质辨识设备连接,用于在所述物体类型为窗户时,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的窗户目标进行各项状态参数的分析和提取,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中的窗户目标的各项状态参数;
其中,所述自适应压缩设备基于计算的数据量的大小调节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包括:计算的数据量越大,调节的对所述现场环境图像的压缩强度越高,并获得压缩后的现场环境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使成像设备的传感器像素单元数量是固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成像的像素单元,例如,每隔一个选择一个像素单元为开启状态以进行成像,其他像素单元为关闭状态不参与成像,因此,成像得到的图像的行像素总数和列像素总数是变化的;(2)所有相关的加权计算模式都处于本申请的保护范围,没必要进行具体权重值的细化描述,会缩小保护范围。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是清楚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中并未记载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三个参数的具体加权系数分别是多少或者如何具体计算这些加权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无法确定该如何处理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行像素总数以及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才能消除因为摄像头的分辨率不同而对图像光滑性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是清楚的,理由为:本申请已经确定了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行像素总数以及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与物体表面光滑参考值都是成正比的正相关关系,同时还给出了基于权重的计算模式,所有相关的加权计算模式都处于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内,没有必要进行具体权重值选择的细化描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权利要求第1、2项;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2中记载了“材质辨识设备,分别与所述像素检测设备和所述光滑性提取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基于不同加权系数对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以及所述增益补强图像的列像素总数分别加权以获得三个加权项,将所述三个加权项相加以获得待比较参数,并将所述待比较参数与预设各个不同物体表面光滑性基准值进行比较,以获得并输出所述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物体类型,所述物体类型包括窗户、墙壁、木材以及灯具”,可见,该技术方案中的材质辨识设备将来自光滑性提取设备的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和来自像素检测设备的增益补强图像的行像素总数与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的加权和作为最终用于确定物体类型的待比较参数。然而,权利要求1、2中既未记载上述三个参数(光滑性值、图像行像素总数和图像列像素总数)的具体加权系数分别是多少,也未记载该如何分配加权系数才能消除不同分辨率的摄像头对所采集图像的光滑性值计算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2中的“材质辨识设备”究竟是如何通过增益补强图像的光滑性值、行像素总数和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得到能作为判断物体类型依据的待比较参数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基于不同加权系数”的含义很广,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加权系数是一个变量,它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因此,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行像素总数以及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与物体表面光滑参考值之间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关系,不同的加权系数对应不同的计算模式,随意选择一个数作为加权系数并不一定能消除不同分辨率的摄像头引起的增益补强图像的光滑性值不同的影响。因此,如果权利要求1、2没有将关于增益补强图像对应的光滑性值、行像素总数以及列像素总数这三个参数的加权计算方式记载清楚,那么材质辨识设备如何判断物体类型的手段是不清楚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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