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5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68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0634.X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永秀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朱旭辉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0634.X,名称为“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5年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小麦宽幅匀播’将促进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刘英,河北农民报,第A07版,公开日:2015年06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该方法包括循环进行的冬小麦种植、管理、收获及夏玉米种植、管理及收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幅距20cm,冬小麦收获后沿幅距等行距播种玉米;所述的夏玉米种植的株距为28-48cm,夏玉米播种后为38cm×38cm的种植方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夏玉米种植的株距为38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冬小麦在播幅中种植时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种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冬小麦的播幅和夏玉米的株行距,但是所述冬小麦和夏玉米的种植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要求、品种特点、栽培地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通过常规试验手段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和/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指出“冬小麦幅距20cm”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冬小麦的播幅18cm”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选择,夏玉米的株行距也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田间实际情况,通过常规试验手段确定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3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播幅为45厘米,本申请的播幅为18厘米,播幅宽度小可以缩小玉米的株距,提高玉米的种植密度,从而提高产量,并且播幅宽度小,有利于后期小麦管理过程中使用喷药机和浇灌机;(2)本申请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种植,可以保证小麦种子均匀分布,避免密度过大而相互争水、争营养物质,弥补预留幅距的损失,提高麦田覆盖率,减少土壤无效蒸发,抑制杂草,有利于提高产量;(3)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夏玉米是在20cm幅距中种植,而本申请中玉米在幅距中等行距种植,既保证玉米种植密度,有避免上茬种植的冬小麦影响玉米的播种、生长和发育过程;(4)夏玉米的株距38cm,有利于提高夏玉米的种植密度,可以有效利用土壤中的水分和养料,保证玉米获得适度阳光、空气和热量,进而提高夏玉米产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该方法包括循环进行的冬小麦种植、管理、收获及夏玉米种植、管理及收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幅距20cm,冬小麦收获后沿幅距等行距播种玉米;所述的夏玉米种植的株距为38cm;所述的冬小麦在播幅中种植时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种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申请人辩称的小麦播幅为18厘米,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45厘米,这种播幅的调整,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作物的品种特点、植株间的透光通风条件、栽培地环境等进行确定,且18厘米的播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播幅,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的过小播幅;在确定了小麦的播幅和幅距后,玉米的行距自然可以确定,本申请辩称的玉米采用38厘米×38厘米的行株距,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到在实际作业中采用了机械化播种,本申请采用小麦撒播机均匀撒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培地条件和环境、生产成本等做出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冬小麦的播幅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小麦品种特点、土地肥力、栽培方法、机械化作业要求和夏玉米的适宜行距(冬小麦的播幅越大,夏玉米的行距也相应越大)等实际情况确定的,且本申请“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也是小麦的常规播幅范围;关于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夏玉米在小麦幅距中等行距种植的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夏玉米的株距为38cm,也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候条件、土地肥力、玉米品种等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1)对比文件1的播幅为45厘米,本申请的播幅为18厘米,播幅宽度小可以缩小玉米的株距,提高玉米的种植密度,从而提高产量,并且播幅宽度小,有利于后期小麦管理过程中使用喷药机和浇灌机;(2)本申请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种植,可以保证小麦种子均匀分布,避免密度过大而相互争水、争营养物质,弥补预留幅距的损失,提高麦田覆盖率,减少土壤无效蒸发,抑制杂草,有利于提高产量;(3)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夏玉米是在20cm幅距中种植,而本申请中玉米在幅距中等行距种植,既保证玉米种植密度,有避免上茬种植的冬小麦影响玉米的播种、生长和发育过程;(4)夏玉米的株距38cm,有利于提高夏玉米的种植密度,可以有效利用土壤中的水分和养料,保证玉米获得适度阳光、空气和热量,进而提高夏玉米产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对比文件1(“‘小麦宽幅匀播’将促进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刘英,河北农民报,2015年06月04日第A07版,第1-2页)公开了一种小麦宽幅匀播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5月31日,专家组在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小麦示范田进行了田间测产及鉴评(即小麦为夏收的冬小麦);小麦宽幅匀播促使小麦玉米生产由传统种植向现代种植转型升级,小麦玉米上下茬农艺农机农资深度融合,解决了小麦玉米一年两熟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冬小麦、夏玉米轮作种植栽培方法)生产中难点及全程机械作业的结点,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宽幅匀播将小麦种子均匀分布在45厘米播幅中,幅距20厘米,65厘米一带(即小麦播种);20厘米行距为小麦后期机械防治病虫害(即小麦管理)铺垫了免于压小麦机械行走路线,同时为玉米创造了无茬播种好环境,改茬上播种为无茬播种,改玉米为65厘米大行距(即玉米播种,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玉米沿幅距等行距播种);改小麦玉米人工除治病虫草害为机械统防统治,改小麦玉米传统施肥为现代科学一次配方底施,改繁多的田间劳作为轻便简化全部机械作业(即小麦和玉米的管理,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全部机械作业包括小麦和玉米的收获);石家庄骥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进行小麦宽幅匀播机(即小麦撒播机)、玉米大行距扩行缩距种肥一体播种机研发,尤其在壅土、种子分布不均匀、深浅不一、环境适应、上下茬融合、打药机的适应等方面,反复改造,逐渐成熟,目前通过使用机械,在山东、河南、河北等地采用“小麦宽幅匀播”模式种植小麦已达4000亩左右。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夏玉米种植的株距为38cm。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冬小麦和夏玉米的种植密度。
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冬小麦的播幅大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品种特点、土地肥力、栽培方法、机械化作业要求以及玉米的适宜行距等实际情况确定,且本申请“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也是小麦的常规播幅范围,例如《作物栽培学 上》(中央农业广播学院贵州省分校编,中央农业广播学院贵州省分校出版,1985年10月)一书中记载的小麦“宽幅条播:播幅较宽,有利于施肥及均匀落籽,一般播幅4-6寸,幅距5-7寸”(具体参见第248页);其次,夏玉米的株距也是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候条件、土地肥力、玉米品种等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的,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1)对比文件1的播幅为45厘米,本申请的播幅为18厘米,播幅宽度小可以缩小玉米的株距,提高玉米的种植密度,从而提高产量,并且播幅宽度小,有利于后期小麦管理过程中使用喷药机和浇灌机;(2)本申请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种植,可以保证小麦种子均匀分布,避免密度过大而相互争水、争营养物质,弥补预留幅距的损失,提高麦田覆盖率,减少土壤无效蒸发,抑制杂草,有利于提高产量;(3)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夏玉米是在20cm幅距中种植,而本申请中玉米在幅距中等行距种植,既保证玉米种植密度,有避免上茬种植的冬小麦影响玉米的播种、生长和发育过程;(4)夏玉米的株距38cm,有利于提高夏玉米的种植密度,可以有效利用土壤中的水分和养料,保证玉米获得适度阳光、空气和热量,进而提高夏玉米产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冬小麦的播幅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小麦品种特点、土地肥力、栽培方法、机械化作业要求和夏玉米的适宜行距(冬小麦的播幅越大,夏玉米的行距也相应越大)等实际情况确定,且本申请“冬小麦种植的播幅为18cm”也是小麦的常规播幅范围,例如《作物栽培学 上》(中央农业广播学院贵州省分校编,中央农业广播学院贵州省分校出版,1985年10月)一书中记载的小麦“宽幅条播:播幅较宽,有利于施肥及均匀落籽,一般播幅4-6寸,幅距5-7寸”(具体参见第248页),其中4-6寸约为13.3-20厘米,可见本申请限定的“播幅为18cm”只是选择了小麦常规播幅范围内的一个具体数值,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关于采用小麦撒播机进行冬小麦撒播这一方式,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小麦宽幅匀播机、玉米种肥一体精播机研制成功,已经通过省级鉴定,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将进一步促进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参见第1页第5段)、“石家庄骥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雪告诉记者,该公司从2010年开始进行小麦宽幅匀播机、玉米大行距扩行缩距种肥一体播种机研发,尤其在壅土、种子分布不均匀、深浅不一、环境适应、上下茬融合、打药机的适应等方面,反复改造,逐渐成熟。目前通过使用机械,在山东,河南,河北的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等地,采用‘小麦宽幅匀播’模式种植小麦已达4000亩左右”(参见第2页第2段),其中所述的“小麦宽幅匀播机”就是本申请中限定的“小麦撒播机”,也同样实现了播种均匀等技术效果;
(3)关于夏玉米的播种方式,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宽幅匀播通过改造播种机下种器播下种子均匀分布在45厘米播幅中,幅距20厘米,带状种植,……,20厘米行距为小麦后期机械防治病虫害铺垫了免于压小麦机械行走路线,同时为玉米创造了无茬播种好环境”(参见第1页第3段),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玉米播种也是播在小麦播幅之间的20厘米无茬地中的;对比文件1还明确记载了“小麦窄行条播改为宽幅匀播,小麦幅宽45厘米,幅距20厘米,65厘米一带,……,改玉米小行距,为65厘米大行距”(参见第1页第4段),由此可以确定玉米是等行距种植的;因此,本申请中夏玉米在小麦幅距中等行距种植这种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4)关于夏玉米的株距,也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候条件、土地肥力、玉米品种等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紧凑型玉米的株距可以适当小一些,松散型玉米的株距则应当大一些,株距大,则种植密度会变小,通风和光照条件会变好,株距小,则种植密度会变大,通风和光照条件会变差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玉米株行距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申请限定的“株距为38cm”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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