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53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49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5034.0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春艳
合议组组长:李晓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B65D88/68(2006.01);B65D88/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5034.0,名称为“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段(即第1-2页),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143026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WO2011/117983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具有料仓、鼓轮、输送带、挡杆,所述的料仓具有上料仓、下料仓、位于上料仓和下料仓之间的活动隔板,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流线型的内突板壁;
鼓轮位于下料仓中滤棒料的侧下方,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鼓轮与下料仓的另一侧壁以及挡杆靠近,保证不漏滤棒;
下料仓底部、滤棒料的下方紧紧依靠有基本水平的输送带,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箱鼓轮移动,下料仓与鼓轮靠近的地方具有背向滤棒料的圆弧形弯曲;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是鼓轮转动线速度的1.1-1.2倍;
所述的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
所述的挡杆的直径约为3-4倍的滤棒直径,即为16-30mm。”
驳回决定中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料仓具有上料仓、下料仓、位于上料仓和下料仓之间的活动隔板,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流线型的内突板壁;还包括挡杆,对比文件1中为拨料辊;圆弧形弯曲形成在下料仓上,且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2)下料仓底部、滤棒料的下方紧紧依靠有基本水平的输送带;鼓轮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箱鼓轮移动,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是鼓轮转动线速度的1.1-1.2倍;(3)挡杆的直径约为3-4倍的滤棒直径,即为16-3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减压和鼓轮槽不缺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种常规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鼓轮位于下料仓中滤棒料的侧下方,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保证不漏滤棒”,“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启停也调节为具有适当的延时”,“挡杆用于阻止滤棒料从料仓与鼓轮接触处流失”,以及“料仓与鼓轮之间有合理的间隙,不漏滤棒,可漏出空气气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鼓轮位于下料仓中滤棒料的侧下方,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启停也调节为具有适当的延时,料仓与鼓轮之间有合理间隙,不漏滤棒”,以及参数特征,而且上述技术特征带来了不漏滤棒,不缺料和无积压等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并不能得出其它电机(如供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启停与鼓轮电机的启停相比有延时。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假设申请人根据原始说明书的记载将特征“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延时时间也做适当的调节处理”加入权利要求1中,由于其中的“延时时间”不明确具体为什么延时,因此将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挡杆用于阻止滤棒从料仓与鼓轮接触处流失”,对比文件1中的拨料辊的设置同样能够达到的效果;而对于“鼓轮位于下料仓中滤棒料的侧下方,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保证不漏滤棒”,首先,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接收轮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鼓轮)与输送带2a靠近无过大间隙”,其同样能够保证不漏物料,其次,退一步讲,这也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 03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料仓的结构不同:本申请的滤棒减压分离装置的料仓为双层结构,分为上料仓、下料仓,上下料仓之间为活动隔板,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流线型的内突板壁,本申请具有档杆,而对比文件1中为拨料辊,圆弧形弯曲形成在下料仓上;(2)下料仓的底部还设置有水平的输送带,鼓轮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保证不漏滤棒,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向鼓轮移动;(3)具体参数等设置,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启停具有适当的延时,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为鼓轮传送线速度的1.1-1.2倍,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档杆的直径为3-4倍的滤棒直径,即为16-30mm。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不漏滤棒及滤棒的稳定传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拨料辊,在拨料的同时能够阻止物料从料斗漏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阻止物料漏出,也可以采用具有阻挡功能其他部件,例如档杆和挡板等部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斗底部设置传送带,以便将物料向接收轮聚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从而根据具体的装置进行适应性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记载上述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中为实现装置基本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其取得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对“内突板壁”、“输送带”、“滤棒直径”、“档杆直径”作了进一步限定,以及将“电机的启停也调节为具有适当的延时”修改为“电机的转速或延时时间能做适当的调节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以及工艺参数等技术特征均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且与上述参数的结合能够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滤棒,不缺料和无积压等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 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料仓的结构不同:本申请的滤棒减压分离装置的料仓为双层结构,分为上料仓、下料仓,上下料仓之间为活动隔板,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给滤棒下滑时缓冲和导流的流线型的内突板壁,本申请具有档杆,而对比文件1中为拨料辊,圆弧形弯曲形成在下料仓上;(2)下料仓的底部还设置有水平的输送带,输送带能够将滤棒输送至鼓轮的槽位中,鼓轮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保证不漏滤棒,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向鼓轮移动;(3)具体参数等设置,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或延时时间能做适当处理,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为鼓轮传送线速度的1.1-1.2倍,圆弧形弯曲的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滤棒直径为5-7mm,档杆直径为16-30mm。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不漏滤棒及滤棒的稳定传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拨料辊,在拨料的同时能够阻止物料从料斗漏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阻止物料漏出,也可以采用具有阻挡功能其他部件,例如档杆和挡板等部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斗底部设置传送带,以便将物料向接收轮聚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从而根据具体的装置进行适应性的设置,因此输送带能够将滤棒输送至鼓轮的槽位中和带动滤棒向鼓轮移动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和工艺参数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中为实现装置基本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电机的转速或延时时间能做适当的调节处理”修改为“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虽然相同,但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全相同,本申请中“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这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这种差别看似较小,实质上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其它如“转速、滤棒直径”、“圆弧半径”等参数均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与对比文件的参数限制也有较大不同。本申请设备的效率提高、故障率下降,由于输送在先,上料在后,真正做到不易出现滤棒“卡料堵塞”的情况,具有显著的进步。因而,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7 日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具有料仓、鼓轮、输送带、挡杆,所述的料仓具有上料仓、下料仓、位于上料仓和下料仓之间的活动隔板;
鼓轮位于下料仓中滤棒料的侧下方,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鼓轮与下料仓的另一侧壁以及挡杆靠近,保证不漏滤棒;
下料仓底部、滤棒料的下方紧紧依靠有基本水平的输送带,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箱鼓轮移动,下料仓与鼓轮靠近的地方具有背向滤棒料的圆弧形弯曲;
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给滤棒料下滑时缓冲和导流的流线型的内突板壁;料仓与鼓轮之间有合理的间隙,不漏滤棒,可漏出空气气流;
所述的输送带能够将滤棒输送至鼓轮的槽位中,其特征在于:
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是鼓轮转动线速度的1.1-1.2倍,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
所述的圆弧形弯曲的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
挡杆用于阻止滤棒料从料仓与鼓轮接触处流失,所述的滤棒的直径介于5-7mm,挡杆的直径为16-30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2019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滤棒减压及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嘴棒气力输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5段,附图1):所述装置包括料斗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料仓)、发射鼓轮4、拨料辊3,鼓轮位于料斗1中过滤嘴棒的侧下方,鼓轮与料斗的另一个侧壁及拨料辊3靠近,能够不漏滤棒,料斗1与鼓轮4靠近的地方具有背向过滤嘴棒的圆弧形弯曲(参见图1),由图中可以看出,拨料辊的直径能够保证料斗与鼓轮之间的合理间隙,不漏滤棒,可漏出空气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料仓的结构不同:本申请的滤棒减压分离装置的料仓为双层结构,分为上料仓、下料仓,上下料仓之间为活动隔板,在活动隔板下方的下料仓具有给滤棒下滑时缓冲和导流的流线型的内突板壁,本申请具有档杆,圆弧形弯曲形成在下料仓上,而对比文件1中为拨料辊;(2)下料仓的底部还设置有水平的输送带,输送带能够将滤棒输送至鼓轮的槽位中,鼓轮与输送带靠近无过大间隙,保证不漏滤棒,输送带能够带动滤棒向鼓轮移动;(3)具体参数等设置,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输送带的传送线速度为鼓轮传送线速度的1.1-1.2倍,圆弧形弯曲的圆弧半径为滤棒直径的2-3倍,滤棒直径为5-7mm,档杆直径为16-30mm。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不漏滤棒及滤棒的稳定传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料仓中的物料需要保持在一定的量,否则会造成物料之间的挤压,影响物料的传输质量。因此为了缓冲和减少物料挤压造成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减少物料的输入或者设置分层料仓来解决该问题,而在分层料仓之间设置活动隔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物料在传输过程中,容易产生死角并堆积物料,为了减少物料传输的死角,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流线型的设置来减少传输死角,因此在下料仓上设置圆弧形弯曲以及给滤棒下滑时缓冲和导流的流线型的内突板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拨料辊,在拨料的同时能够阻止物料从料斗漏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阻止物料漏出,也可以采用具有阻挡功能其他部件,例如档杆和挡板等部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粒状物料的供给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3):所述装置包括料斗,粒状物料供给源,在粒状物料供给源底部设置有传送带2a,接收轮(相当于本申请的鼓轮)与输送带2a靠近,无过大间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斗底部设置传送带,以便将物料向接收轮聚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从而根据具体的装置进行适应性的设置,因此输送带能够将滤棒输送至鼓轮的槽位中和带动滤棒向鼓轮移动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保证鼓轮传送物料的顺畅,通常会采用延时启停和对转速做适当处理的方式,例如先打开鼓轮电机,让传送物料的部分先行启动运行,然后再打开进料装置,以避免先打开物料传送装置再打开鼓轮传送而造成的物料堆积。另外,为了保证物料供应,通常会将传送物料的速度设定略大于鼓轮的传送速度,以提高效率避免缺料现象发生。此外,为了防止物料漏出以及防止物料堆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圆弧半径、档杆直径和滤棒直径,以及其数值关系。而且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虽然相同,但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全相同,本申请中“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这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这种差别看似较小,实质上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其它如“转速、滤棒直径”、“圆弧半径”等参数均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与对比文件的参数限制也有较大不同。本申请设备的效率提高、故障率下降,由于输送在先,上料在后,真正做到不易出现滤棒“卡料堵塞”的情况,具有显著的进步。因而,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记载“与鼓轮电机联动的上料装置中的电机的转速调节为比鼓轮电机具有适当的延时”以及“转速、滤棒直径”、“圆弧半径”等的具体数值参数,但是上述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中为实现装置基本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常规技术选择。例如,物料传输过程中的流畅性和准确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为了提高传输的流畅性,减少滤棒下滑时的缓冲,并提高导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流线型的设计思路,因此采用流线型的内突板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其次,为了保证鼓轮传送物料的顺畅,通常会采用延时启停和对转速做适当处理的方式,例如先打开鼓轮电机,让传送物料的部分先行启动运行,然后再打开进料装置,以避免先打开物料传送装置再打开鼓轮传送而造成的物料堆积。另外,为了保证物料供应,通常会将传送物料的速度设定略大于鼓轮的传送速度,以提高效率避免缺料现象发生。
此外,为了防止物料漏出以及防止物料堆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圆弧半径、档杆直径和滤棒直径,以及其数值关系。而且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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