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用单电源多口输出的高压快速充电的电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34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77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84410.9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珠海智融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东霞
合议组组长:吴伟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得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84410.9,名称为“一种复用单电源多口输出的高压快速充电的电路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智融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696725U,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附图1-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路包括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 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与控制逻辑模块连接并作为控制开关管开断依据;插入检测模块和拔出检测模块作用,开关管为PMOS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5161941A,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3段,附图3-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6项、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用单电源多口输出的高压快速充电的电路结构,包括供电源、与供电源连接的高压快速充电口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逻辑模块、PMOS管、PMOS管驱动模块、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
所述控制逻辑模块,与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通信,并根据接收到的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的信息控制PMOS管的通断及供电源的输出电压;
所述PMOS管驱动模块,用于根据控制逻辑模块的控制逻辑控制PMOS管的开关;
所述PMOS管,用于根据PMOS管驱动模块的指令控制所述普通充电口电源通路的通断;
所述插入检测模块,用于根据PMOS管的开关情况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
所述拔出检测模块,用于当PMOS管导通时检测普通充电口的负载电流,并当充电设备拨出时,发送拨出检测成功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逻辑模块分别与供电源模块输入端、PMOS管驱动模块的输入端、插入检测模块输出端和拔出检测模块输出端连接,所述PMOS管驱动模块的输出端连接PMOS管栅极,所述PMOS管源极连接供电源输出端,所述PMOS管漏极连接插入检测模块的输入端,所述插入检测模块的输入端和所述拔出检测模块连接普通充电口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入检测模块检测到普通充电口有设备接入时,发送插入检测成功的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当检测到普通充电口没有设备接入时,则继续检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PMOS管关断时,所述插入检测模块检测所述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当有充电设备接入时,则所述插入检测模块发送插入检测成功的信号给所述控制逻辑模块。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出检测模块包括检流电阻,所述检流电阻串联在所述普通充电口的输出端或所述普通充电口的接地端。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非5V时,PMOS管断开;当所述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5V时,PMOS管打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5项),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插入检测”是为了检测是否插入了特制线缆,并且即使有线缆插入,也不一定有充电设备插入,其与本申请的“插入检测模块”和“拔出检测模块”并不相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用单电源多口输出的高压快速充电的电路结构,包括供电源、与供电源连接的高压快速充电口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逻辑模块、PMOS管、PMOS管驱动模块、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
所述控制逻辑模块,与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通信,并根据接收到的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的信息控制PMOS管的通断及供电源的输出电压;
所述PMOS管驱动模块,用于根据控制逻辑模块的控制逻辑控制PMOS管的开关;
所述PMOS管,用于根据PMOS管驱动模块的指令控制普通充电口电源通路的通断,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5V时,PMOS管打开;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非5V时,PMOS管断开;
所述插入检测模块,用于根据PMOS管的开关情况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
所述拔出检测模块,用于当PMOS管导通时检测普通充电口的负载电流,并当充电设备拨出时,发送拨出检测成功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逻辑模块分别与供电源模块输入端、PMOS管驱动模块的输入端、插入检测模块输出端和拔出检测模块输出端连接,所述 PMOS管驱动模块的输出端连接PMOS管栅极,所述PMOS管源极连接供电源输出端,所述PMOS管漏极连接插入检测模块的输入端,所述插入检测模块的输入端和所述拔出检测模块连接普通充电口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入检测模块检测到普通充电口有设备接入时,发送插入检测成功的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当检测到普通充电口没有设备接入时,则继续检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PMOS管关断时,所述插入检测模块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当有充电设备接入时,则所述插入检测模块发送插入检测成功的信号给所述控制逻辑模块。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出检测模块包括检流电阻,所述检流电阻串联在普通充电口的输出端或普通充电口的接地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普通充电口接入设备时,无论快速充电口接入的是否为快充设备,快速充电口和普通充电口输出均为5V”;然而,上述技术特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体现。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实际增加的技术特征为:“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非5V时,PMOS管断开;当所述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5V时,PMOS管打开”,这种控制方式与对比文件1第0037段已经公开的技术特征相似。其次,复审请求人强调了本申请采用插入和拔出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设备接入,然后将上述检测信号给逻辑控制模块;但是从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来看,PMOS管的通断控制的依据是:快速充电接口所接入设备的类型;从这点来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控制逻辑并无实质不同。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普通充电口存在用于检测是否有设备接入的“插入检测模块”和“拔出检测模块”,而在本领域中,普通充电口不具有通信功能,也就没有设备的接入和拔出的检测功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在普通充电口上设置插入检测模块,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普通充电口设置检测设备接入功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拔出检测模块,即电阻检测电流并依据流过电阻的电流进行拔出判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所认为的:根据普通充电口的接入情况而控制PMOS管的通断进而设置充电方式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开关管为PMOS管;检测模块具体为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插入检测模块,用于根据PMOS管的开关情况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拔出检测模块,用于当PMOS管导通时检测普通充电口的负载电流,并当充电设备拔出时,发送拔出检测成功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PMOS管”与“插入检测模块和拔出检测模块”相结合的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可实现的;并且可以实现同时“两个普通电压”的输出方式或者“一个快充电压,另一个关闭”的输出方式,满足了用户一个设备充电还是两个设备同时充电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得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696725U,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5161941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用单电源多口输出的高压快速充电的电路结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通用型快速充电器,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供电源、与供电源连接的快充USB输出模块,还包括控制逻辑模块、开关管、开关管驱动模块;快充USB输出模块检测判断接入的移动设备是否支持快速充电功能(即检测模块);所述控制逻辑模块与检测模块通信,根据接收到的检测模块的信息控制开关管的通断及供电源的输出电压;所述开关管驱动模块,用于根据控制逻辑模块的控制逻辑控制开关管的开关;所述开关管,用于根据开关管驱动模块的指令控制所述普通充电口电源通路的通断;当快充USB输出模块接入支持快充电的移动设备时,快充USB输出控制模块与移动设备通讯,根据移动设备发出相应的信息,控制电源转换模块输出合适的电压/电流,此时,普通USB输出控制模块处于关闭状态,普通USB输出模块无输出;当与快充USB输出模块连接的移动设备为不支持快速充电的移动设备时,普通USB输出控制模块2打开,此状态下,快充USB输出模块3与普通USB输出模块5同时处于开启状态,且功能相同;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是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非5V时,开关管断开;当高压快速充电口电压为5V时,开关管打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开关管为PMOS管;(2)检测模块具体为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插入检测模块,用于根据PMOS管的开关情况检测普通充电口是否有充电设备接入;拔出检测模块,用于当PMOS管导通时检测普通充电口的负载电流,并当充电设备拔出时,发送拔出检测成功信号给控制逻辑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什么检测手段实现在有多个设备接入的场景同时充电,又可以在只有高压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实现高压快速充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选择开关管的具体类型为PMOS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的配合可以实现在只有高压设备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实现高压快速充电,即使在高压接口接入高压终端设备时,只要普通USB接口有接入终端设备,高压接口和普通USB接口则会同时输出5V电压。而对比文件1中在高压终端插入高压口时,普通USB接口直接关闭输出,因此对比文件1中解决同时充电的技术方案及效果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插入检测”是“特制线缆的插入检测”,而非充电设备的“插入检测”,本申请的充电设备接入USB口时,引起USB口电压变化,从而判断有充电设备插入;若没有充电设备接入普通口,即使插入线缆,也不会引起普通口的电压变化,故判断为无充电设备插入;对比文件2中的“插入检测”原理是基于采用了特制电缆实现的,同时该线缆还需接入到与之配套的充电器才能正常工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不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此外,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在只有高压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实现高压快速充电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选择开关管的具体类型为PMOS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但是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的配合可以实现在只有高压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实现高压快速充电,即使在高压接口接入高压终端设备时,只要普通USB接口有接入终端设备,高压接口和普通USB接口则会同时输出5V电压。而对比文件1中在高压终端插入高压口时,普通USB接口直接关闭输出,因此对比文件1中解决同时充电的技术方案及效果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插入检测”是“特制线缆的插入检测”,而非充电设备的“插入检测”,本申请的充电设备接入USB口时,引起USB口电压变化,从而判断有充电设备插入;若没有充电设备接入普通口,即使插入线缆,也不会引起普通口的电压变化,故判断为无充电设备插入;对比文件2中的“插入检测”原理是基于采用了特制电缆实现的,同时该线缆还需接入到与之配套的充电器才能正常工作。上述插入检测模块和拨出检测模块的配合在本领域中不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此外,通过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在只有高压终端设备的情况下实现高压快速充电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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