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卷芯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卷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15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68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0481.8
申请日:2015-02-10
复审请求人:苏州天裕塑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B65H75/10(2006.01);;B65H7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0481.8,名称为“一种卷芯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天裕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卷芯管,包括管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体表面紧密贴合套设有供产品卷绕的缓冲层,当产品卷绕在缓冲层上时,缓冲层上凹陷形成有供产品的起始端放置的缺口,所述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所述缓冲层由EVA塑胶材料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体的材质为ABS、PS、PP和PVC的其中一种。”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00318930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3048322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管体表面套设有缓冲层,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缓冲层由EVA塑胶材料制成,缓冲层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缓冲层贴合在管体上且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与本申请中缓冲层的固定方式不同;(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披露本申请的缓冲层的厚度,也无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卷芯管,包括管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体表面紧密贴合套设有供产品卷绕的缓冲层,当产品卷绕在缓冲层上时,缓冲层上凹陷形成有供产品的起始端放置的缺口;所述缓冲层的厚度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所述缓冲层由EVA塑胶材料制成;所述缓冲层贴合在管体上且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卷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体的材质为ABS、PS、PP和PVC的其中一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JP2000318930A)公开了纸管,也公开了一种卷芯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6段及附图3):其包括纸管1(相当于本申请的管体),纸管1的外表面紧密缠绕有缓冲材料3,结合附图3可知,缓冲材料3缠绕后形成了缓冲层,即缓冲层贴合在管体上,当纸张卷绕在纸管1上时,纸2的起始端2a可以根据卷绕张力咬入缓冲层,即缓冲层上凹陷形成有供纸张的起始端放置的缺口,减小卷绕开始部分的高度差。因此,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如何防止卷材起始端缠绕时产生凸棱折痕,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都是在管体外设置缓冲层,在缓冲层上凹陷形成纸张供起始端放置缺口,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均实现了减小起始端所产生的折痕,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仅在于缓冲层的固定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不同层之间可采用缠绕、黏贴或套设的方式,如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缓冲层整体黏贴在管体上,这几种方式都可以做到光滑度高,保护卷材的作用,因此,采用套设的方式放置缓冲层,通过摩擦力的方式固定在管体上,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又公开了“缓冲材料3可为发泡苯乙烯,发泡苯乙烯为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缓冲层由弹性材料制成),缓冲材料也可以为橡胶或其他树脂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缓冲层的可用材料的基础上,泡棉作为常见的弹性材料,是本领域公知的,且泡棉分为PE泡棉、EVA泡棉、PU泡棉等多种,因此,将缓冲层选择为EVA塑胶材质制成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2)考虑到薄膜与纸张均为柔软可缠绕条材,同样可以将其应用于薄膜的卷绕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而,考虑到薄膜的厚度,所需要的凹陷的深度也不同,相应对缓冲层的厚度则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尽可能的减小薄膜的折痕,缓冲层与薄膜的厚度是生产加工中必然要考虑的技术参数,选择最合适厚度的缓冲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膜的厚度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出的,其中将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这一具体的数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管体表面套设有缓冲层,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缓冲层由EVA塑胶材料制成,缓冲层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纸管1的外表面紧密缠绕有缓冲材料3,本申请的缓冲层通过套设摩擦力的方式固定在管体上,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将缓冲材料固定管体上的方式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不同层之间可采用缠绕、黏贴或套设的方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这几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光滑度高,保护卷材的作用,如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缓冲层整体黏贴在管体上。因此,采用套设的方式放置缓冲层,通过摩擦力的方式固定在管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材料3可为发泡苯乙烯,发泡苯乙烯为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缓冲层由弹性材料制成),缓冲材料也可以为橡胶或其他树脂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缓冲层的材料为发泡苯乙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泡棉为常见的弹性材料,且泡棉分为EVA泡棉等多种泡棉,因此,将缓冲层选择为EVA塑胶材质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缓冲层的厚度时,必然要考虑到所需卷绕薄膜的厚度,不同厚度的薄膜所需要的凹陷的深度也不同,相应的对缓冲层的厚度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小薄膜的折痕,缓冲层与薄膜的厚度是生产加工中必然要考虑的技术参数,同时,本申请中也没有提供实验数据予以证明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这一具体的数值所能起到的特定作用和效果,因此选择最合适厚度的缓冲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膜的厚度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出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巧妙利用物理条件即摩擦和压强差的原理将缓冲层紧密贴合固定在管体上,固定方式简单易行,不需要其他辅助固定结构,就能实现缓冲层不易从管体上脱落。对比文件1公开了纸管的外表面紧密缠绕有缓冲材料,显然与本申请采用套设的方式不同,本申请相较对比文件1具有能够达到卷材不容易产生折痕的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本申请的缓冲层采用EVA塑料材料制成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带缓冲材质薄膜管芯,并公开了硬材质管芯外表面粘附有缓冲材料(说明书,第0014段),也就是说,需要人工在管芯外表面和缓冲材料之间涂覆一定厚度的粘结胶,才能将缓冲材料粘附在管芯外表面,不仅增加了涂胶工艺,而且还提高了生产成本;(2)本申请限定了所述缓冲层的厚度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这样在能够起到减小折痕产生的影响的同时最为节省成本。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披露本申请的上述技术特征,无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参数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是申请人经过多次试验得出的结果,是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且具有能够起到减小折痕产生的影响的同时最为节省成本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缓冲层贴合在管体上且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9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卷芯管,对比文件1(JP2000318930A)公开了一种纸管,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卷芯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6]段及附图3):其包括纸管1(相当于本申请的管体),纸管1的外表面紧密缠绕有缓冲材料3,结合附图3可知,缓冲材料3缠绕后形成了缓冲层,缓冲层贴合在纸管1上,当纸张卷绕在纸管1上时,纸2的起始端2a可以根据卷绕张力咬入缓冲层,即缓冲层上凹陷形成有供纸张的起始端放置的缺口,减小卷绕开始部分的高度差,缓冲材料3可为发泡苯乙烯,发泡苯乙烯为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缓冲层由弹性材料制成),缓冲材料也可以为橡胶或其他树脂等。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管体表面套设有缓冲层,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缓冲层由EVA塑胶材料制成,缓冲层通过摩擦力固定在管体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缓冲层的贴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管体外表面缠绕有缓冲层这一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不同层之间可采用缠绕或整体套设的方式,都可以达到光滑度高,不容易产生折痕,保护卷材的技术效果,因此,管体表面套设有缓冲层,缓冲层通过摩擦力的方式固定在管体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纸张的卷绕过程,考虑到薄膜与纸张均为柔软可缠绕条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本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薄膜的卷绕中,进而,考虑到薄膜的厚度,所需要的凹陷的深度也不同,相应对缓冲层的厚度则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小薄膜的折痕,缓冲层与薄膜的厚度是生产加工中必然要考虑的技术参数,选择合适厚度的缓冲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膜的厚度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出的,其中将缓冲层的厚度设置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这一具体的数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最后,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缓冲层的可用材料为弹性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泡棉为常见的弹性材料,且泡棉分为EVA泡棉等多种泡棉,因此,将缓冲层选择为EVA塑胶材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管体的材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CN203048322U)公开了一种带缓冲材质薄膜管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9]段及附图1-3):薄膜卷芯包括硬材质管芯,该管芯可以是纸质或者塑料,其采用了纸管芯,为了防止薄膜受到损伤,其在纸管芯的外表面设置缓冲材料。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合适的管芯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ABS、PS、PP和PVC是常用的塑料材料,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管芯可以是塑料的情况下,将管体的材质设置为ABS、PS、PP和PVC的其中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巧妙利用物理条件即摩擦和压强差的原理将缓冲层紧密贴合固定在管体上,固定方式简单易行,不需要其他辅助固定结构,就能实现缓冲层不易从管体上脱落。对比文件1公开了纸管的外表面紧密缠绕有缓冲材料,显然与本申请采用套设的方式不同,本申请相较对比文件1具有能够达到卷材不容易产生折痕的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本申请的缓冲层采用EVA塑料材料制成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带缓冲材质薄膜管芯,并公开了硬材质管芯外表面粘附有缓冲材料(说明书,第0014段),也就是说,需要人工在管芯外表面和缓冲材料之间涂覆一定厚度的粘结胶,才能将缓冲材料粘附在管芯外表面,不仅增加了涂胶工艺,而且还提高了生产成本;(2)本申请限定了所述缓冲层的厚度为产品薄膜厚度的110%,这样在能够起到减小折痕产生的影响的同时最为节省成本。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披露本申请的上述技术特征,无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参数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是申请人经过多次试验得出的结果,是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且具有能够起到减小折痕产生的影响的同时最为节省成本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利用物理条件的压强差的原理将缓冲层紧密贴合固定在管体上,因此合议组不予以考虑;对于利用摩擦物理原理将缓冲层固定在管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不同层之间可采用缠绕、黏贴或套设的方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这几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光滑度高,不容易产生折痕,保护卷材的技术效果,因此,采用套设的方式放置缓冲层,通过摩擦力的方式固定在管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材料3可为发泡苯乙烯,发泡苯乙烯为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缓冲层由弹性材料制成),缓冲材料也可以为橡胶或其他树脂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缓冲层的材料为发泡苯乙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泡棉为常见的弹性材料,且泡棉分为EVA泡棉等多种泡棉,因此,将缓冲层选择为EVA塑胶材质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纸张的卷绕过程,考虑到薄膜与纸张均为柔软可缠绕条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缓冲层的厚度时,必然要考虑到所需卷绕薄膜的厚度,不同厚度的薄膜所需要的凹陷的深度也不同,相应的对缓冲层的厚度则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小薄膜的折痕,缓冲层与薄膜的厚度是生产加工中必然要考虑的技术参数,选择合适厚度的缓冲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膜的厚度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出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经过多次试验得出的结果,在本申请中并没有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不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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