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粒子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66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1F253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7625.9
申请日:2015-02-12
复审请求人:谢向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高扬
国际分类号:F42B3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7625.9,名称为“粒子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谢向荣,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
驳回决定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2均要求保护一种粒子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原理为:用真空玻璃瓶封闭不同的粒子,再通过引爆炸药冲破玻璃瓶,使粒子相碰击,从而产生巨大的能量。然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粒子(或称基本粒子)是指能够以自由状态存在的最小物质组成部分,普通粒子之间碰击并不会产生巨大能量,而说明书中也未指出何种粒子能够仅通过上述碰击过程就可以产生巨大能量;并且由于粒子均为微观物质形态,实际上也无法将其充入玻璃瓶并封闭,因而也就无法形成粒子弹;其次,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记载的粒子为中子、电子和质子,但由于上述粒子的碰撞过程本身并不产生质量的变化,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巨大能量。综上所述,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分别于2018年05月24日、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希望向专利局实质查员收集,审查员的按照本人的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意思进行严格的实物试验的准确的数据和步骤,收集之后再按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书的意思进行复审,得取的数据和步骤进行严格对比复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未提出具体的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提交了一份高中书本证据,证明本专利的实用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粒子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原理为:用真空玻璃瓶封闭不同的粒子,再通过引爆炸药冲破玻璃瓶,使粒子相碰击,从而产生巨大的能量。然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粒子(或称基本粒子)是指能够以自由状态存在的最小物质组成部分,普通粒子之间碰击并不会产生巨大能量,而说明书中也未指出何种粒子能够仅通过上述碰击过程就可以产生巨大能量;并且由于粒子均为微观物质形态,实际上也无法将其充入玻璃瓶并封闭,因而也就无法形成粒子弹;其次,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记载的粒子为中子、电子和质子,但由于上述粒子的碰撞过程本身并不产生质量的变化,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巨大能量。综上所述,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5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提供的高中物理课本中,说明粒子间的碰击有巨大的能量,如果专利局和复审委有新资料、新数据说明粒子碰击(中子和质子等之间的碰击)没有能量的话,请给亲眼证实,否则,应承认本专利是有实用性的专利。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粒子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原理为:用真空玻璃瓶封闭不同的粒子,再通过引爆炸药冲破玻璃瓶,使粒子相碰击,从而产生巨大的能量。并如说明书第11段记载,将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分别充入真空小玻璃球中并封闭。然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粒子是指能够以自由状态存在的最小物质组成部分,粒子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质子、电子、中子和原子,原子由电子、质子和中子组成,不同的原子组成了宇宙中所有可见的物质。因此,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均为微观物质形态,是人的肉眼看不见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申请中是如何把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充入玻璃瓶中的,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形成粒子弹。综上所述,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粒子是最微小的东西,肉眼是看不出来,但是可以通过仪器来探测,最好要在真空室里探测,如果粒子少是看不出,如果很多粒子聚合在一起,是肉眼可以看的出来,就像单个原子一样看不见,原子多了便可以清楚看的到,既然很多粒子的情况下可以看到,做起粒子弹方便多了,所以要在很多粒子情况下在真空室里用适当的电场来激活粒子,充入玻璃瓶中,并在真空室里封闭玻璃瓶,这样粒子弹成功制作便可。(2)专利局驳回本专利,说不同粒子结合没有巨大能量释放出来,为了证明这一问题,用高中物理书来证明,一个中子和一个质子结合释放2.2兆电子伏特能量。如果很多中子和质子结合,那用来做粒子弹,那破坏太强了,所以审查员判错,应取消驳回。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供证明的数据资料核子结合能与本专利技术没有关联,与粒子弹这一技术没有关联,复审请求人觉得太错了,如果没有核子结合能,粒子弹根本没有意义,也没有可能的,有了核子结合能,粒子弹可以现实的,可行的,核子结合能是根本,有了它才可以实现粒子弹,所以用着原子核的结合能做证明有巨大能量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都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首先,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粒子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工作原理为:用真空玻璃瓶封闭不同的粒子,再通过引爆炸药冲破玻璃瓶,使粒子相碰击,从而产生巨大的能量。并如说明书第11段记载,将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分别充入真空小玻璃球中并封闭。然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粒子是指能够以自由状态存在的最小物质组成部分,粒子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质子、电子、中子和原子,原子由电子、质子和中子组成,不同的原子组成了宇宙中所有可见的物质。因此,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均为微观物质形态,是人的肉眼看不见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申请中是如何把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充入玻璃瓶中的,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形成粒子弹。
综上所述,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粒子是最微小的东西,肉眼是看不出来,但是可以通过仪器来探测,最好要在真空室里探测,如果粒子少是看不出,如果很多粒子聚合在一起,是肉眼可以看的出来,就像单个原子一样看不见,原子多了便可以清楚看的到,既然很多粒子的情况下可以看到,做起粒子弹方便多了,所以要在很多粒子情况下在真空室里用适当的电场来激活粒子,充入玻璃瓶中,并在真空室里封闭玻璃瓶,这样粒子弹成功制作便可。
(2)专利局驳回本专利,说不同粒子结合没有巨大能量释放出来,为了证明这一问题,复审请求人用高中物理书来证明,一个中子和一个质子结合释放2.2兆电子伏特能量。如果很多中子和质子结合,那用来做粒子弹,那破坏太强了,所以审查员判错,应取消驳回。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供证明的数据资料核子结合能与本专利技术没有关联,与粒子弹这一技术没有关联,复审请求人觉得太错了,如果没有核子结合能,粒子弹根本没有意义,也没有可能的,有了核子结合能,粒子弹可以现实的,可行的,核子结合能是根本,有了它才可以实现粒子弹,所以用着原子核的结合能做证明有巨大能量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粒子弹的制作方法是无法实现的,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如何把粒子中子、粒子电子、粒子质子充入玻璃瓶中,且由于粒子均为微观物质形态,实际上也无法将其充入玻璃瓶并封闭,因而也就无法形成粒子弹。因此,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高中物理书第十章第五小节中记载了:原子核的结合能,是指核子结合成原子核所释放的能量或原子核分解为核子时吸收的能量。由于核子间存在着巨大的核力,所以核子结合成原子核或原子核分解为核子时,伴随有巨大的能量变化,并且以一个中子和一个质子结合成氘核时释放能量为例说明其可以产生巨大能量变化。但原子核的结合能是属于核能领域的概念,然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可知,其技术方案是针对目前普通炸弹、原子弹和氢弹的不足所提出的,其并不属于核能领域,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原子核的结合能”的相关意见与本申请技术方案没有关联性;另外,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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