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刷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毛刷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10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8584
优先权日:2015-01-19
申请(专利)号:201610034519.0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沃维克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青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许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L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另一份对比文件中获得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并采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4519.0,名称为“毛刷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沃维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共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83970A,公开日为2001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97969A,公开日为1995年02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吸嘴(1)的毛刷辊(14),具有毛刷主体(15)和多个用于清洁地板的、从所述毛刷主体(15)向外延伸的刷丝束(17),其中
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17)具有指示丝(19),
所述指示丝(19)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18)更小的从所述毛刷主体(15)向外延伸的距离,并且
所述指示丝(19)具有芯丝(20)和耐磨层(21),并且
所述耐磨层(21)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20)并且这样设计,即随着所述毛刷辊(14)持续的使用,改变所述耐磨层的颜色和/或所述耐磨层颜色的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所述毛刷辊(14)的磨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17)成型为仅具有所述指示丝(19)的指示束,并且至少一个其他所述刷丝束(17)不具有所述指示丝(19)。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所述耐磨层(21)完全或基本上完全包裹芯丝(20)。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所述耐磨层(21)包裹所述芯丝(20)并且所述耐磨层(21)的厚度≤所述指示丝(19)的直径的10%。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所有刷丝束(17)具有基本上相同的从所述毛刷主体(15)向外延伸的距离。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所述芯丝(20)由聚乙烯,特别由较低密度的线性的聚乙烯制成,和/或 所述耐磨层(21)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制成,特别由染色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制成和/或所述耐磨层(21)由相对于所述芯丝(20)具有其他颜色和/或其他颜色强度的材料制成。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其中所述毛刷主体(15)成型为能够通过所述吸嘴(1)的主动轴(8)驱动的主体并且在外侧具有至少一个由互相间隔的所述刷丝束(17)组成的毛刷排(16),所述毛刷排从所述毛刷辊(14)的末端区域出发至少一段段地螺旋地围绕所述毛刷主体(15)延伸。
8. 一种具有底侧开口的吸入室(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和用于所述毛刷辊(14)的驱动器(6)的吸嘴(1),其中所述毛刷辊(14)设置在所述吸入室(5)中并且能够由所述驱动器(6)转动。
9. 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嘴(1)中操纵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的方法,具有步骤:
旋转用于清洁地板的毛刷辊(14),并且
检查所述耐磨层(21)的颜色和/或颜色的颜色强度的变化用于指示所述毛刷辊(14)的磨损。”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毛刷辊的至少一个刷丝束具有指示丝,指示丝具有芯丝和耐磨层,并且耐磨层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并且这样设计,即随着毛刷辊持续的使用,改变耐磨层的颜色和/或耐磨层颜色的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毛刷辊的磨损,指示丝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更小的从毛刷主体向外延伸的距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吸嘴,其技术内容是对权利要求1-7所公开的毛刷辊的进一步限定,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毛刷辊能够由驱动器转动,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操纵毛刷辊的方法,其技术内容是对权利要求8所公开的具有权利要求1-7所述的毛刷辊的吸嘴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检查耐磨层的颜色和/或颜色的颜色强度的变化用于指示毛刷辊的磨损的步骤。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具有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沃维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本发明优选的刷毛实质上具有均匀的轴向长度,约为3到6厘米之间”,其给出的启示为牙刷所有刷毛的结构和长度都相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启示将指示丝设置成比其他刷丝更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本发明通过前述区别特征能够以简单和/或客观的方式通过目测手段检查刷丝束的磨损。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 06月 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具有指示丝,所述指示丝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更小的从所述毛刷主体向外延伸的距离,并且所述指示丝具有芯丝和耐磨层,并且所述耐磨层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并且这样设计,即随着所述毛刷辊持续的使用,改变所述耐磨层的颜色和/或所述耐磨层颜色的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所述毛刷辊的磨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指示毛刷辊的磨损。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根据前述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的吸嘴,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嘴(1)中操纵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的方法,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9月 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8项。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并且,所述指示丝(19)的延伸距离设置成,所述指示丝(19)在清洁地板时不与地板啮合”,并删除了权利要求5,调整了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吸嘴(1)的毛刷辊(14),具有毛刷主体(15)和多个用于清洁地板的、从所述毛刷主体(15)向外延伸的刷丝束(17),其中
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17)具有指示丝(19),
所述指示丝(19)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18)更小的从所述毛刷主体(15)向外延伸的距离,并且
所述指示丝(19)具有芯丝(20)和耐磨层(21),并且
所述耐磨层(21)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20)并且这样设计,即随着所述毛刷辊(14)持续的使用,改变所述耐磨层的颜色和/或所述耐磨层颜色的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所述毛刷辊(14)的磨损,并且
所述指示丝(19)的延伸距离设置成,所述指示丝(19)在清洁地板时不与地板啮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指示丝在清洁地板时不与地板啮合”,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的指示丝,相反地,对比文件2教导的具有涂层的刷毛在清洁过程中会磨损涂层改变其颜色, 由此来指示磨损的状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示丝并没有在直接接触待清洁表面的过程中发生磨损,而是间接地发生磨损,即在清洁表面时通过与灰尘和/或尘土接触和/或通过毛刷辊的振动而发生磨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上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容易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9月 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9月 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另一份对比文件中获得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并采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毛刷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真空吸尘器的吸尘器头的刷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13行,第3页第27行-第5页第21行,第5页第12-13行和附图1-2):真空吸尘器的吸尘器头具有一个指向下方的脏空气入口,脏空气经该入口被吸入真空吸尘器,一刷棒支撑在脏空气入口中,以使该刷棒从入口伸出一部分,并经驱动带由电动机驱动,以使刷棒在入口内转动。刷棒有一个长的圆柱形芯件,沿该芯件的长度,设置有径向伸出的硬毛;刷棒的转动使硬毛沿所清洁的表面扫动;刷棒1包括中央芯件8,中央芯件8(表面模制管)装配在一对轴承5之间,刷棒1还包括一对沿着表面模制管8的整个长度从该表面模制管8径向延伸的凸缘17,硬毛19沿着刷棒1的长度固定到各凸缘17的外边缘上,硬毛19固定成束,每束包含许多硬毛19。滚子 43与刷棒的高度相同,以使刷棒能够弄松手钩上的污物而不刮伤地面。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位于脏空气入口中的刷棒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吸嘴的毛刷辊;刷棒1中的中央芯件8(表面模制管)相当于本申请的毛刷主体,固定到中央芯件的各凸缘17的外边缘上的固定成束的硬毛19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清洁地板的、从毛刷主体向外延伸的刷丝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具有指示丝,所述指示丝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更小的从所述毛刷主体向外延伸的距离,并且所述指示丝具有芯丝和耐磨层,并且所述耐磨层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并且这样设计,即随着所述毛刷辊持续的使用,改变所述耐磨层的颜色和/或所述耐磨层颜色的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所述毛刷辊的磨损。所述指示丝的延伸距离设置成,所述指示丝在清洁地板时不与地板啮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指示毛刷辊的磨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型刷子的刷毛,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行-第11页第7行和附图1-5):该牙刷至少有一束刷毛牢靠地固定在或粘结在刷头上,上述的刷毛束是包含一组本发明的刷毛;在本文中所使用的专用术语“芯丝”是指在横截面上观察到的硬刷毛体的中心部分28;在本文中所使用的专用术语“外层”是指在硬刷毛上包敷芯丝28的外部涂覆层26和32;芯丝体28和外层体26应有可见的不同的彩色,例如:白色芯丝和蓝色外层,透明芯丝和红色外层,淡红色芯丝和深红色外层等等。随着因逐渐的刷牙而引起的磨损,外层彩色区26被不断磨损,经足够的磨损后,硬刷毛的颜色变化到芯丝区28的颜色,即给使用者信号,表明刷毛已不再有效;如图3和图5所示,该刷毛是由两种彩色外层区,彩色外层26与另一彩色外层32相比,具有更好的因磨损和使用而抗变化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的彩色外层26将随磨损和使用而磨耗掉,从而呈现出以另一个有抗变化力的彩色区为主所提供的彩色。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牙刷上的刷毛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丝,刷毛体的中心部分即芯丝相当于本申请的芯丝,在硬刷毛上包敷芯丝28的外部涂覆层26和32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部分包裹所述芯丝的耐磨层,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芯丝体28和外层体26应有可见的不同的彩色,例如:白色芯丝和蓝色外层,透明芯丝和红色外层,淡红色芯丝和深红色外层等等;随着因逐渐的刷牙而引起的磨损,外层彩色区26被不断磨损,经足够的磨损后,硬刷毛的颜色变化到芯丝区28的颜色,即给使用者信号,表明刷毛已不再有效”,相当于公开了随着所述刷毛持续的使用,改变所述耐磨层的颜色或颜色强度以用于指示所述刷毛的磨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指示刷毛的磨损。
对于特征“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具有指示丝,所述指示丝具有相对于其他刷丝更小的从所述毛刷主体向外延伸的距离;所述指示丝的延伸距离设置成,所述指示丝在清洁地板时不与地板啮合。”以及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刷棒不具备指示丝,因此客观存在无法直观目测刷丝束磨损程度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毛刷领域来寻找技术手段来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指示磨损程度的刷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刷毛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方便观察刷毛的磨损程度;进一步地,由于指示丝需要添加耐磨层,工艺和成本较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设置一部分刷毛为指示丝。另外,通常吸尘器中的刷丝要磨损到一定程度才需更换,例如磨损掉大约1.5mm后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更换刷丝的范围内适度缩短指示丝, 例如使得指示丝比其它丝短1mm,在这种情况下,清洁地板时指示丝不与地板啮合,不会受到地板的磨损,只是在清洁表面时通过与灰尘和/或尘土接触和/或通过毛刷辊的振动而发生较轻微的磨损,在其它刷丝磨损一定长度(例如1mm)后清洁面才会磨损到指示丝的彩色外层,而在其它刷丝磨损例如1.5mm时,指示丝可明确指示刷丝需要更换,而在未达到该磨损程度时,彩色外层的颜色变化较小,仅只是轻微磨损,从而提高了指示丝的耐用性。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刷毛是由两种彩色外层区,彩色外层26与另一彩色外层32相比,具有更好的因磨损和使用而抗变化的能力”,因此其外部的彩色层26先被磨损,其内部的彩色外层32在磨损程度较大时才会进一步磨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指示不同磨损程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想到,为了指示刷毛较大磨损,可以将外部的彩色层去除,即使指示丝耐磨层的高度低于其它刷丝,这样指示丝就仅在清洁表面时通过与灰尘和/或尘土接触和/或通过毛刷辊的振动而发生磨损,等其它刷丝先磨损到一定程度,指示丝才会被清洁面磨损。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刷丝束(17)成型为仅具有所述指示丝(19)的指示束,并且至少一个其他所述刷丝束(17)不具有所述指示丝(19)”,由于指示丝需要添加耐磨层,工艺和成本较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设置一部分刷毛为指示丝,由于刷丝是成束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至少一个刷丝束设置为全部为指示丝,其它刷丝束不具备指示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耐磨层(21)完全或基本上完全包裹芯丝(20)”和“其中所述耐磨层(21)包裹所述芯丝(20)并且所述耐磨层(21)的厚度≤所述指示丝(19)的直径的10%”,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8页第7-9行,第11页第3段):最好是,外层能在芯丝的整个周围形成均匀一致的涂层;然而,在本发明中也包括一些这样的硬刷毛,在这些硬刷毛中,外层材料仅部分地包敷在芯丝的周围。外层区26的平均宽度为刷毛直径的10%左右或略小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芯丝和耐磨层的材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行-第10页第2行,第11页第2段):芯丝体28和外层体26应有可见的不同彩色,例如淡红色芯丝和深红色外层等等。本发明优选的硬刷毛是由白色的或透明的芯丝和染色的或含颜料的外层所组成(相当于公开了耐磨层由染色的,相对于芯丝具有其他颜色/或其他颜色强度的材料制成);本发明硬刷毛和外层可由各种聚合物材料挤压而成;这些材料最好是聚酰胺(尼龙),缩醛树脂,例如:涤纶和聚酯而聚乙烯 ,例如较低密度的线性的聚乙烯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是制造刷毛的常用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毛刷主体(15)成型为能够通过所述吸嘴(1)的主动轴(8)驱动的主体并且在外侧具有至少一个由互相间隔的所述刷丝束(17)组成的毛刷排(16),所述毛刷排从所述毛刷辊(14)的末端区域出发至少一段段地螺旋地围绕所述毛刷主体(15)延伸”,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5段):当电动机的驱动皮带围绕皮带轮3装配时,借助驱动皮带可使表面模制管8相对心轴3转动;刷棒1还包括一对沿着表面模制管8的整个长度从该表面模制管8径向延伸的凸缘17,每个凸缘17以螺旋形式设置,以便沿表面模制管8的长度构成一反向螺旋形结构,硬毛19沿着刷棒1的长度固定到各凸缘17的外边缘上,硬毛19固定成束,每束包含许多硬毛19(相当于公开了毛刷主体在外侧具有至少一个由互相间隔的所述刷丝束组成的毛刷排,所述毛刷排从所述毛刷辊的末端区域出发至少一段段地螺旋地围绕所述毛刷主体延伸)。另外,采用主动轴驱动表面模制管8转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根据前述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的吸嘴,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2-5段和第5页第3段):吸尘器31的前端设有一个面向下的脏空气入口37,在使用时,脏空气入口37放置在被清洁表面上,刷棒1经心轴3而安装在脏空气入口37中(相当于公开了具有底侧开口的吸入室和安装在吸入室内的毛刷辊的吸嘴);当电动机(相当于驱动器)的驱动皮带围绕皮带轮3装配时,借助驱动皮带可使表面模制管8相对心轴3转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嘴(1)中操纵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刷辊(14)的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刷棒的转动使硬毛沿所清洁的表面例如地毯扫动,同时搅动地毯的纤维使污物和灰尘松动,并将碎片吸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权利要求1)“芯丝体28和外层体26应有可见的不同的彩色,例如:白色芯丝和蓝色外层,透明芯丝和红色外层,淡红色芯丝和深红色外层等等;随着因逐渐的刷牙而引起的磨损,外层彩色区26被不断磨损,经足够的磨损后,硬刷毛的颜色变化到芯丝区28的颜色,即给使用者信号,表明刷毛已不再有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将所述刷毛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指示刷棒的磨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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