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和榨汁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和榨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49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764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2747.5
申请日:2016-07-14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戴翀
参审员:王聪
国际分类号:A47J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2747.5,名称为“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和榨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2月03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于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包括座体(1)、固定在所述座体(1)上的杯体(2)、设置在所述座体(1)上的电机装置(3)和位于所述杯体(2)内的榨汁螺杆(4),其特征在于,
所述榨汁螺杆(4)能够转动地定位在所述杯体(2)的安装壁(5)上,所述安装壁(5)保持封闭,
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榨汁螺杆(4)中一者上设置磁铁(6),并且隔着所述安装壁(5),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榨汁螺杆(4)中另一者上设置有对应的磁铁(6)或导磁体(7),其中,
所述电机装置(3)运行时,通过所述电机装置(3)的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的所述磁铁(6)之间的磁驱动,或者通过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磁驱动来带动所述榨汁螺杆(4)旋转,其中,所述电机装置(3)上的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上的所述磁铁(6)之间,或者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为圆盘形状,其中,所述电机装置(3)上的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上的所述磁铁(6)之间,或者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为0.5毫米-50毫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的高斯值B为500Gs-20000Gs,其中,B/L为10Gs/mm-40000Gs/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L为3毫米-30毫米,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的高斯值B为1000Gs-10000Gs, 其中,B/L为33Gs/mm-3300Gs/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L为5毫米-10毫米,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的高斯值B为1500Gs-5000Gs,其中,B/L为150Gs/mm-1000Gs/mm。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上磁性区域的面积S1为10cm2-200cm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上磁性区域的面积S1为15cm2-100cm2。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的盘表面上磁性区域的面积S1为20cm2-50cm2。
9. 根据权利要求2-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机装置(3)的输出轴(8)上直接固定套装有所述磁铁(6),所述榨汁螺杆(4)朝向所述安装壁(5)的端表面(9)上设置有所述导磁体(7)或所述磁铁(6);或者,
所述电机装置(3)的输出轴(8)上直接固定套装有所述导磁体(7),所述榨汁螺杆(4)朝向所述安装壁(5)的端表面(9)上设置有所述磁铁(6)。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端表面(9)上形成有容纳凹槽(10),所述导磁体(7)或所述磁铁(6)设置在 所述容纳凹槽(10)内并通过盖体封盖;或者,所述导磁体(7)或磁铁(6)设置有食品卫生级的防护层,所述防护层和所述端表面(9)齐平。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6)包括径向间隔布置的内环形磁圈(12)和外环形磁圈(13),其中,
所述内环形磁圈(12)和所述外环形磁圈(13)之间的区域为非磁性区域(14)。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形磁圈(12)和/或所述外环形磁圈(13)通过多个周向间隔均布的磁铁件(18)来形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沿着径向方向,
所述磁铁(6)的各个磁性区域的磁场强度相同;或者,
所述磁铁(6)的外部磁性区域的磁场强度大于内部磁性区域的磁场强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电机装置(3)上设置的所述磁铁(6)或所述导磁体(7)之间设置有磁场屏蔽罩。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装置(3)所述榨汁螺杆(4)同轴线布置,其中,
所述电机装置(3)所述榨汁螺杆(4)水平布置;或者,
所述电机装置(3)所述榨汁螺杆(4)垂直布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壁(5)上伸出有柱体(15),所述榨汁螺杆(4)朝向所述安装壁(5)的端表面(9)上形成装配槽(16),所述柱体(15)和所述装配槽(16)配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体(1)形成有封闭腔室(17),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电机装置(3)上设置的所述磁铁(6)或所述导磁体(7)位于所述封闭腔室(17)内。
18. 一种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榨汁机设置有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2014217412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力驱动的搅拌机之间的区别在于磁力机构用于榨汁机,回转体10为螺杆;还包括座体,电机装置、杯体固定在座体上;电机装置输出轴和螺杆朝向安装壁的端表面上一者设置磁铁,另一者上设置有对应的磁铁或导磁体;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整。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榨汁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搬运到榨汁机中解决榨汁机防漏的技术问题,但意识不到需要调整距离L,因为调整距离L和防止榨汁机泄露的技术问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需要调整距离L的任何技术启示。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跨技术领域转用到榨汁机上才能解决榨汁机防漏的技术问题,即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本申请的这种榨汁机;在本申请的这种榨汁机的大前提不存在的情形下,作为距离L调整的小前提自然不是公知的。再次,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有益技术效果,即“…以相应地调整电机装置3上的磁铁6和榨汁螺杆4上的磁铁6之间的距离L,或者磁铁6和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从而根据榨汁需求来相应地调整榨汁螺杆4的旋转速度,以满足不同的榨汁需求”。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力驱动的搅拌机之间的区别在于,(1)磁驱动结构用于榨汁机,杯体内设置榨汁螺杆,还包括座体,电机装置设置在座体上;(2)电机装置和榨汁螺杆中一者上设置磁铁,另一者上设置对应的磁铁或导磁体,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榨汁机,其设置有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在权利要求1-17都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机装置(3)上的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上的所述磁铁(6)之间,或者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整”修改为“所述电机装置(3)能够在所述座体(1)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以调整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上的所述磁铁(6)之间的距离L,或者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包括座体(1)、固定在所述座体(1)上的杯体(2)、设置在所述座体(1)上的电机装置(3)和位于所述杯体(2)内的榨汁螺杆(4),其特征在于,
所述榨汁螺杆(4)能够转动地定位在所述杯体(2)的安装壁(5)上,所述安装壁(5)保持封闭,
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榨汁螺杆(4)中一者上设置磁铁(6),并且隔着所述安装壁(5),所述电机装置(3)和所述榨汁螺杆(4)中另一者上设置有对应的磁铁(6)或导磁体(7),其中,
所述电机装置(3)运行时,通过所述电机装置(3)的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的所述磁铁(6)之间的磁驱动,或者通过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磁驱动来带动所述榨汁螺杆(4)旋转,其中,所述电机装置(3)能够在所述座体(1)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以调整所述磁铁(6)和所述榨汁螺杆(4)上的所述磁铁(6)之间的距离L,或者所述磁铁(6)和所述导磁体(7)之间的距离L。”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电机装置(3)能够在所述座体(1)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是公知常识。这是因为,第一,电机在运行时将产生振动,为了减轻这种振动,电机在安装时通常固定安装在安装基础上,也就是,电机一旦安装后将固定不动并不能调整安装位置;第二,目前现有榨汁机中,电机是固定安装不动不能调整位置的,以减轻振动。因此,在这种技术教导下,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调整距离L,也不会使用区别技术特征(1)。其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的榨汁机来说可以防漏,并且可以根据榨汁需求来调整榨汁螺杆4的旋转速度。因此,相对于现有的榨汁机,权利要求1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显著的进步,且本申请提供一种全新的并且目前市面上没有的榨汁机,代表了榨汁机的技术发展趋势。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磁力驱动的搅拌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6段,第15-30段、图1-6):提供一种磁驱动的搅拌机,以解决现有技术中需在搅拌机的容器底部形成贯通孔而造成的泄露问题。如图1所示,磁力驱动的搅拌机将驱动源40(例如电动机)提供的动力通过磁体21、11而从驱动侧的旋转体20传递至受动侧的旋转体10。此外,具有轴31的容器30的底壁设置于受动侧的旋转体10和驱动侧的旋转体20之间。驱动侧的旋转体20包括磁体21和转轴23,受动侧的旋转体10包括磁体11、片状的搅拌刀片13,该搅拌刀片13上形成有圆形开口以安装磁体11。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并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该磁力驱动的搅拌机包括驱动侧的旋转体20、固定在驱动侧的旋转体20上的容器30、与该驱动侧的旋转体20相连的诸如电动机的驱动源40和位于容器30内的搅拌刀片13。搅拌刀片13能够转动地定位在容器30的底壁上,且容器30的底壁是封闭的。驱动源40通过转轴23连接磁体22,搅拌刀片13上则设置与磁体22相对应的磁体11,磁体22和11隔着容器30的底壁。驱动源40运行时,其提供的动力通过磁体22和11之间的磁驱动来带动搅拌刀片13旋转。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磁驱动结构用于榨汁机,杯体内设置榨汁螺杆,还包括座体,电机装置设置在座体上;(2)电机装置和榨汁螺杆中一者上设置磁铁,另一者上设置对应的磁铁或导磁体,电机装置能够在座体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以调整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所述磁铁之间的距离L,或者磁铁和所述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搅拌装置的防漏装置设置于榨汁机的螺杆装置中以实现榨汁机的防漏,以及如何调节榨汁螺杆的转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现有的机械驱动的螺杆式榨汁机存在由于设置上下贯通的传动轴孔而导致的清洗困难、易泄露等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机中的磁驱动结构解决了贯通式搅拌机的传动轴孔导致的泄露问题。搅拌机与螺杆式榨汁机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螺杆式榨汁机的易泄露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机中的防止泄露的磁驱动结构用于螺杆式榨汁机上,进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刀片13替换为榨汁螺杆。而在榨汁机底部设置一座体用于承载电机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磁铁和导磁体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磁力装置,该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磁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导磁体,从而在电机装置和螺杆一者上设置磁铁,另一者上设置有对应的磁铁或导磁体。其次,将榨汁螺杆设置为转速可调节以适应不同的榨汁需求是榨汁机领域的常规设置,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机中的防止泄露的磁驱动结构用于螺杆式榨汁机后所得到的榨汁机的榨汁螺杆也设置为转速可调节。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磁驱动结构将驱动源40提供的动力通过磁体21、11而从驱动侧的旋转体20传递至受动侧的旋转体10以带动榨汁螺杆转动,由此可以确定将对比文件2的磁驱动结构应用于螺杆式榨汁机后,榨汁螺杆的旋转速度大小受到驱动源40输出的动力大小、以及驱动侧旋转体20及受动侧的旋转体10的传动力矩的影响。从而为使榨汁机的转速可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可输出不同动力的驱动源、或使驱动侧旋转体20及受动侧的旋转体10能够传递不同的动力。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磁驱动装置例如常见的磁性联轴器的传动力矩是磁体间隙的函数,当磁铁结构不变时随着磁铁间距的增大,传动力矩减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设置为能够调整,进而使传动力矩的大小能够变化,由此实现榨汁螺杆转速能够变化,满足不同榨汁对不同转速的需求。
为使对比文件2中的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可调整,可通过使驱动侧的磁铁沿轴向方向调整位置或使受动侧的磁铁或导磁体沿轴向方向调整位置来实现,该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受动侧的磁铁或导磁体12位于搅拌刀片13的开口中,搅拌刀片13置于容器30的底部,为保证良好的搅拌效果,搅拌刀片的位置不宜调节,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使对比文件2中驱动侧的磁铁沿轴向方向调整位置可调节来实现距离L的可调整。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中驱动源40通过转轴23连接磁体22,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驱动源40能够在用于承载该驱动源的座体上沿轴向方向调整位置,来调整驱动侧的磁体22在轴向上的位置,进而调整驱动侧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驱动侧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减轻电机在运行时产生的振动,一般在电机周围设置一用于承载电机的座体,并使电机在运行时相对于该座体固定不动以使座体吸收并减轻电机的振动。然而该“电机的固定不动”指的是电机运行中电机的位置相对于座体固定,其并不必然要求电机不运行时电机的位置也是相对于座体也是固定不动、不可调整的。实际上,电机能够在座体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而调整位置后即将电机固定于座体上,同样可以减轻电机运行时的振动。从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通过使电机能够在座体上沿着轴向方向调整位置来调整电机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或导磁体之间的距离。此外,现有的通过电机直接驱动榨汁螺杆的榨汁机通过调节电机转速来直接调节榨汁螺杆的转速,因此其电机不需要调节位置,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一般将电机固定安装底座。然而如上文所述,对于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磁驱动结构,从调节榨汁螺杆转速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机位置沿轴向可调整。
其次,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磁驱动结构同样具有防漏的技术效果。而榨汁螺杆的转速可调整则是榨汁机领域的常规需求。如上文所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驱动结构应用于螺杆式榨汁机后,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使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节,来实现磁驱动结构的传动力矩的可调节,进而实现“榨汁螺杆转速可调节以适应不同的榨汁需求”的技术效果,也即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段,第15-30段、图1-6):磁体21、磁体11均包括多个圆盘状的磁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榨汁机中的磁铁或导磁体设置为圆形。此外,如上文所示,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能够调整,而将L设置为0.5毫米-50毫米这一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如何更好的实现磁驱动的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容易获得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3-5分别对电机装置上的磁铁和榨汁螺杆上的磁铁之间,或者磁铁和导磁体之间的距离L、伸入到凹部内的磁铁的外周面,和/或,围绕凹部的外部设置的磁铁的内周面的高斯值B、以及B/L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6-8分别对伸入到凹部内的磁铁的外周面,和/或,围绕凹部的外部设置的磁铁的内周面的磁性区域的面积S1进行了限定。然而磁铁受到的电磁力的大小、驱动磁铁和被驱动磁铁或导磁体之间的距离、磁性区域的大小,对磁驱动的速度有影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对其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榨汁螺杆旋转速度的调控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6段,第15-30段、图1-6):其驱动侧旋转体20由磁体21和驱动轴23组成,磁体21通过粘合等方式与驱动轴23上的圆盘状支撑件22固定为一体;传动侧旋转体10包括磁体11、与磁体11形状相同的支撑件12和片状的搅拌刀片13,该搅拌刀片13上形成有圆形开口以安装磁体11和支撑件12。磁体11和支撑件12通过粘合固定为一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诸如电极的驱动源40的输出动力的驱动轴23上直接固定套装磁体21。此外,进一步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传动侧的磁体11设置在搅拌刀片13朝向作为安装壁的容器30的底壁的端表面上,且该端表面上形成有圆形开口作为容纳磁体11的凹槽,磁体11设置在该容纳凹槽内,并通过固定件12作为盖体封盖。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0中“所述导磁体(7)或磁铁(6)设置有食品卫生级的防护层,所述防护层和所述端表面(9)齐平”的并列技术方案而言,位于容器内的磁体11可能与容器内的榨汁食材接触,为保证食品卫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磁体11上设置食品卫生级的防护层并使该防护层与榨汁螺杆的端表面齐平以完全封闭磁体11,避免磁体11与榨汁食材接触。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的相应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12分别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通过磁铁件周向间隔均匀分布来制成磁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制作磁体的技术手段,为加强磁力,容易想到设置径向间隔布置的内环形磁圈和外环形磁圈,内环形磁圈和外环形磁圈之间的区域为非磁性区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1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而具体对磁铁的各个区域的磁场强度进行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速度的调控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容易做到的,且权利要求13中的两种磁场强度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而在电机装置和其上的磁铁或导磁体之间设置磁场屏蔽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如何避免磁场干扰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2的图1中可直接得出,电机和转动轴同轴线布置。当使用榨汁螺杆作为榨汁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机装置榨汁螺杆水平布置;或者电机装置榨汁螺杆垂直布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凸柱凹槽配合固定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的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固定榨汁螺杆,使得安装壁上伸出有柱体,榨汁螺杆朝向安装壁的端表上形成装配槽,柱体和装配槽配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将驱动装置置于座体内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座体上形成一封闭腔室,并将驱动源40和其上的包括磁体21的驱动侧旋转体20均置于该封闭腔室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榨汁机,其设置有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榨汁机磁驱动结构。在权利要求1-17都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获得设置有所述榨汁机驱动结构的榨汁机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