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发光荧光体及使用其的发光装置封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黄色发光荧光体及使用其的发光装置封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60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52648
优先权日:2014-05-28
申请(专利)号:201510279150.5
申请日:2015-05-27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玲玲
合议组组长:刘红彦
参审员:范鑫鑫
国际分类号:C09K11/80,C09K11/64,H01L3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9150.5,名称为“黄色发光荧光体及使用其的发光装置封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第一荧光体,其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其包含Lu3Al5O12:Ce和SrSi2O2N2中的至少一种;和
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SiAlON(Li-α-SiAlON),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中心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
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与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被近紫外线或蓝光激发而发射黄光,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使得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的显色指数(CRI)在36.9~42.0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由以下化学式1表示:
Lim-2xEuxSi12-(m n)Alm nOnN16-n
其中,“x”、“m”和“n”满足0.01≤x≤0.1,0≤m≤2和0≤n≤1中的至少一个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色发光荧光体,还包含发射在红色波段内的光的第三荧光体。
4. 一种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发射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波段内的光的第一荧光体,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包含Lu3Al5O12:Ce和SrSi2O2N2中的至少一种;和
通过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而发射中心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的第二荧光体,
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由以下化学式1表示:
Lim-2xEuxSi12-(m n)Alm nOnN16-n
其中,“x”、“m”和“n”满足0.01≤x≤0.1,0≤m≤2和0≤n≤1中的至少一个条件,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
5. 一种发光装置封装,包含:
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第一荧光体,其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其包含Lu3Al5O12:Ce和SrSi2O2N2中的至少一种;和
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SiAlON(Li-α-SiAlON),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中心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和
发光装置,其被构造为发射近紫外线或蓝光从而激发所述黄色发光荧光体,
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与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被近紫外线或蓝光激发而发射黄光,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使得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的显色指数(CRI)在36.9~42.0的范围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黄色发光荧光体与对比文件1(WO 2014/077132 A1,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2日)实施例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绿色荧光体组分不同,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两种荧光粉的比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高显色指数和高亮度的黄色荧光体。对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限定的Lu3Al5O12:Ce和SrSiO2N2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绿色荧光体,且荧光粉的复合颜色是由其各组分的比例决定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调节两种荧光体的量以调节白色LED的色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即可得到适宜的比例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封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的发光装置,在所述黄色发光荧光体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项,2页),相对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波长”修改为“峰值波长”,删除了权利要求2、4,并以修改权利要求1的类似方式修改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1. 一种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第一荧光体,其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其包含Lu3Al5O12:Ce;和
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SiAlON(Li-α-SiAlON),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峰值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由以下化学式1表示:
Lim-2xEuxSi12-(m n)Alm nOnN16-n
其中,“x”、“m”和“n”满足0.01≤x≤0.1,0≤m≤2和0≤n≤1中的至少一个条件,使得峰值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
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与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被近紫外线或蓝光激发而发射黄光,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使得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的显色指数(CRI)在36.9~42.0的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发射波长可以根据在第二荧光体中氧的量而变化,而在对比文件1中氧的范围限定在0.5-2范围内,且本申请通过控制氧的量从而控制发射峰值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可以实现更大的可见性,本申请的荧光体在短波处具有优异的激发程度,且通过调整第一荧光体和第二荧光体的混合比可以提高发射亮度以及显色指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计算可知,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公开的各个元素组分含量落入权利要求1的通式范围内;对比文件1中荧光体的发射与激发波长与本申请均相似,其发光效果也必然相似;选择发光强度高、颜色纯度优异、显色指数高的荧光粉是本领域普遍追求和需要,调节各个组分的含量以获得所述的亮度、颜色等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第一荧光体的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包含Lu3Al5O12:Ce,而对比文件1使用了绿色β-SiAlON荧光体,没有记载其峰值波长;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荧光体化学式1中的各个参数、第二荧光体的用量以及荧光体混合物的显色指数,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应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替代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绿色β-SiAlON荧光体,且现有技术已知β-SiAlON的峰波长集中位于520nm-550nm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其它常用的峰值波长相近的绿色荧光体如LuAG:Ce(即Lu3Al5O12:Ce)进行替换(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照明科学与技术学科发展报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172页,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04月)。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而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0037]段给出了使用符合本申请化学式1的第二荧光体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段还给出了调节两种荧光体的配比从而调节整体效果的技术启示,而显色指数为常用的显色特性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调节配比的同时测定显色指数并选择较优的配比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依据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确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相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封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的发光装置,在所述黄色发光荧光体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项,2页),其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和3中的第二荧光体的参数n限定为0≤n<0.5,峰值波长限定为581nm~588nm。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第一荧光体,其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其包含Lu3Al5O12:Ce;和
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SiAlON(Li-α-SiAlON),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峰值波长在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
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由以下化学式1表示:
Lim-2xEuxSi12-(m n)Alm nOnN16-n
其中,“x”、“m”和“n”满足如下条件:0.01≤x≤0.1,0≤m≤2和0≤n<0.5,使得峰值波长在581nm~588nm波段内,
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与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被近紫外线或蓝光激发而发射黄光,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使得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的显色指数(CRI)在36.9~42.0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色发光荧光体,还包含发射在红色波段内的光的第三荧光体。
3. 一种发光装置封装,包含:
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
第一荧光体,其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其包含Lu3Al5O12:Ce;和
与所述第一荧光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SiAlON(Li-α-SiAlON),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峰值波长在 578nm~588nm波段内的光;和
发光装置,其被构造为发射近紫外线或蓝光从而激发所述黄色发光荧光体,
其中所述第二荧光体由以下化学式1表示:
Lim-2xEuxSi12-(m n)Alm nOnN16-n
其中,“x”、“m”和“n”满足如下条件:0.01≤x≤0.1,0≤m≤2和0≤n<0.5,使得峰值波长在581nm~588nm波段内,
其中所述第一荧光体与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被近紫外线或蓝光激发而发射黄光,
其中当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所述第二荧光体的含量为40重量%~60重量%,使得所述第一荧光体和所述第二荧光体的混合物的显色指数(CRI)在36.9~42.0的范围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第二荧光体中氧组分的范围为0≤n<0.5,其与对比文件1的范围不重叠,在上述范围内荧光体的发射亮度较高;通过调整第一荧光体和第二荧光体的发射波长及其混合比提高发射亮度,并同时提高显色指数CRI;发射峰值波长在581-588nm波段内的光具有更大的可见性,与激发光谱的410nm波长处的峰值相比,本发明的黄色荧光体具有50%以上的激发速率,即使在比410nm短的波长处,激发程度也没有显著降低,因此在短波长处的优异激发具有相对优异的特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项,2页)。经合议组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第1-5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黄色发光荧光体(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通式LixEuySi12-(m n)Alm nOnN16-n表示的Li固溶的α-SiAlON荧光体、包括该荧光体的发光元件及照明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6]、[0014]-[0015]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实施例2的荧光体除了包含Li固溶的α-SiAlON外,还包含LiSi2N3和LiAlSi2N4的异相,α-SiAlON的晶体含量为97质量%,实施例2的荧光体在455nm激发波长的条件下峰值波长为583nm。由实施例2的荧光体制备发射白光的白色LED,作为实施例9的发光元件。具体地,向硅酮树脂添加实施例2的荧光体和用于调节色度的绿色β-SiAlON荧光体(由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生产的GR-545K),并且将混合物消泡并混炼。将混合物涂覆到峰值波长为450nm的蓝色LED元件的发光表面上,从而得到白色LED。通过调节向硅酮树脂添加的两种荧光体的量来将白色LED的色度控制在与电灯颜色相对应的范围内,如JIS Z9112的光源颜色分类中所规定的。与比较例5的发光元件的100%的光强度相比,实施例9的发光元件具有145%的光强度(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7]、[0054]、[0057]-[0059]段)。
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实施例2的荧光体和用于调节色度的绿色β-SiAlON荧光体混合物的发光颜色,但现有技术已知,白光非单色光,在可见光谱中并不存在,其是由多种颜色的单色光混合而成的复合光,蓝光LED激发黄色荧光粉可以合成白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半导体照明技术》,文尚胜等,第122-123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对比文件1中将荧光体混合物涂覆到峰值波长为450nm的蓝色LED元件的发光表面上得到白色LED,即荧光体混合物在蓝色LED激发下发出白光,基于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荧光体混合物是发黄色光的荧光体混合物。实施例2的荧光体在455nm激发波长的条件下峰值波长为583nm,此处的455nm激发波长属于蓝光波长是本领域公知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第一荧光体的峰值波长在530nm-550nm的波段内,且包含Lu3Al5O12:Ce,而对比文件1使用了绿色β-SiAlON荧光体,没有记载其峰值波长;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荧光体化学式1中的各个参数、第二荧光体的用量以及荧光体混合物的显色指数,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应的内容。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发光二极管LED可以与吸收发射自LED的光的荧光体一起使用从而发射各种颜色的光,白光LED可由发射蓝光的LED与适合转换发射波长的荧光体组合制备得到,但现有的转换发射波长的荧光体存在稳定性低和耐水性差的缺陷,因此,需要开发能够与LED合作生成白光的高效且可靠的荧光体。此外,随着蓝光LED的输出变的更高,蓝光LED会显示向更短波长偏移,因此需要开发即使在短波长处也显示高激发效率的黄色发光荧光体。本申请提供了具有高发射效率和高亮度的黄色荧光体以及使用其的发光装置,黄色发光荧光体包含作为绿色系荧光体的第一荧光体和与第一荧光体混合形成混合物的第二荧光体,所述第二荧光体包含含有Li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 SiAlON(Li-α-SiAlON),其中第二荧光体通过被近紫外线(UV)或蓝光激发而发射中心波长位于550nm~590nm的波段内的光(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3页第3行)。通过用Li取代通常含有Ca作为金属成分的α-型 SiAlON(Ca0.3Si9Al3O1N15)(Ca-α-SiAlON)(具有约600nm的发射中心波长)的金属成分而获得 Li-α-SiAlON(中心波长位于550nm~590nm的波段内),图1显示Li-α-SiAlON的XRD光谱,图2显示 Ca-α-SiAlON的XRD光谱,可见本申请使用的Li-α-SiAlON具有与Ca-α-SiAlON不同的特性。图3为人类可见性适光曲线图,在约555nm的波长处人类可见性的值变为最大值,在本申请中使用的中心波长在550nm~590nm的波段内的 Li-α-SiAlON可以比发射中心波长通常为约600nm的α-型SiAlON实现更大的可视性(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5页第3行)。说明书表1记载了通过调整氧的量(即化学式1中的n)而获得的第二荧光体的峰值波长和发射亮度,可看出随着第二荧光体中氧的量增加,发射波长位移至更短波长,发射亮度降低;表2显示,相对于广泛使用的YAG黄色荧光体和Ca-α-SiAlON的常规黄色发光荧光体,使用本申请第一荧光体和第二荧光体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可以实现优异的发射亮度和CRI;表3记载了将第一荧光体LuAG和第二荧光体Li-α-SiAlON混合获得的本申请黄色发光荧光体的实例以及用于比较的使用YAG荧光体的常规黄色荧光体,并给出了它们的发射亮度和显色指数CRI,从表3中能够看出,相对于常规黄色荧光体,本申请的黄色荧光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实现优异的发射亮度,发射亮度通常倾向于随着第一荧光体的量的增加而增加,CRI通常倾向于随着第二荧光体的量的增加而增加,基于对CRI和发射亮度的综合考虑,当第一荧光体和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第二荧光体以40重量%~60重量%的量存在,黄色发光荧光体显示最好的特性;图4为本申请及常规的黄色荧光体的激发波段和在相应波长处的激发程度,从图4能够看出,相对于常规黄色发光荧光体,本申请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在短波长处具有优异的激发程度;图5为绿色、黄色、琥珀色以及本申请的黄色荧光体的发射光谱图,从图5能够看出,本申请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可以实现作为绿光与琥珀色光结合的黄光的发射,相对于由虚线表示的常规黄光,由实线表示的本申请的黄光的光谱具有优异的波段和发射强度;图6为分别使用黄色荧光体、绿色 600nm琥珀色荧光体和绿色 583nm琥珀色荧光体(即本申请的黄色荧光体)的白色发光装置封装的发射光谱图,如图6中所示,相对于另外两个荧光体,本申请的黄色发光荧光体显示优异的光学特性;表4记载了将第一荧光体LuAG和第二荧光体Ca-α-SiAlON混合获得的作为比较参照的黄色发光荧光体的实例以及用于比较的使用YAG荧光体的常规黄色荧光体,并给出了它们的发射亮度和显色指数CRI,从表4中能够看出,相对于常规黄色荧光体,作为比较参照的黄色荧光体具有优异的CRI和较差的发射亮度,当发射亮度增加时CRI降低。图7-9分别为使用本申请的黄色荧光体的发光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Li固溶的α-SiAlON荧光体(对应本申请的第二荧光体),其与目前的荧光体相比,具有更高的发光效率;其是Eu活化的Li固溶的α-SiAlON,其晶格常数a为0.7820nm至0.7835nm,晶格常数c为0.5645nm至0.5670nm,氧含量为0.4质量%至1.2质量%,并且铕(Eu)含量为0.3质量%至1.2质量%,当用峰值波长为450nm至460nm的单色光激发时,发射在荧光谱中峰值波长为580nm至595nm的光(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其说明书表1列出了实施例1-8、比较例1-4荧光体的晶格常数、氧含量、Eu含量、α-SiAlON晶体含量、峰值波长、相对荧光峰值强度,比较例1的荧光体与实施例1的荧光体相比,表现出荧光峰值波长的蓝移,并且还产生显著更低的荧光峰值强度;比较例2的荧光体具有小的晶格常数a,表现出荧光峰值波长的蓝移,并且还产生更小的荧光峰值强度;比较例3的荧光体具有比上述范围更大的氧含量,并且产生更小的荧光峰值强度;比较例4的荧光体具有比上述范围更大的Eu含量,表现出荧光峰值波长的红移,并且产生显著更低的荧光峰值强度;相反,实施例1至8的荧光体在580nm至595nm的波长下产生荧光峰值,并且还产生更大的峰值强度(参见说明书第[0054]-[0056]段)。
关于第一荧光体,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使用了不同类型的绿色系荧光体,但其利用的是它们共同的发绿光的特性;关于第二荧光体,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实施例2实质上使用了具有相同化学式的Li-α-SiAlON,只是对比文件1实施例2未公开各参数的值,本申请实施例也未给出具体使用的Li-α-SiAlON荧光体中各元素的配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第一荧光体、对各参数值的限定使得本申请的黄色发光荧光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荧光体取得了任何优异的技术效果。关于第二荧光体的用量以及荧光体混合物的显色指数,本申请表3显示,基于对CRI和发射亮度的综合考虑,当第一荧光体和第二荧光体总计为100重量%时,第二荧光体以40重量%~60重量%的量存在,黄色发光荧光体显示最好的特性,而对比文件1通过调节向硅酮树脂添加的两种荧光体的量来将白色LED的色度控制在与电灯颜色相对应的范围内,其与比较例5的发光元件的100%的光强度相比,实施例9的发光元件具有145%的光强度,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测定方法和测定参数,两者的发光特性无法直接对比。基于上述分析可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替代的黄色发光荧光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绿色β-SiAlON荧光体,且现有技术已知β-SiAlON的峰波长集中位于520nm-550nm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其它常用的峰值波长相近的绿色荧光体如LuAG:Ce(即Lu3Al5O12:Ce)进行替换(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而言,一方面,对比文件1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Eu活化的Li-α-SiAlON中Li:Eu:Si:Al:O:N为6.09:0.08:34.87:6.32:0.93:51.70原子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经换算,Li-α-SiAlON的各参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参数的数值范围内(其中Li为1.83,Eu为0.024,O为0.28),可见实施例1给出了选择氧的量n为0 至0.5之间数值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虽然对比文件1限定了Li-α-SiAlON荧光体的通式LixEuySi12-(m n)Alm nOnN16-n中x和y各自为大于0且小于2的值,x y为大于0且2以下的值,m为x 2y,n为0.5以上且2以下的值,但说明书也公开了α-SiAlON是经修饰的α-氮化硅晶体,其中一部分Si-N键被Al-N键和Al-O键置换,m和n各自表示在晶胞中取代的Al-N键和Al-O键的数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0038]段),可见在n取0至0.5范围内值时,其也可以形成α-SiAlON,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寻找更多替代的黄色发光荧光体的目的有动机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适宜的n值,且比较例1、3已经证实增大氧含量将导致峰值波长蓝移同时产生较小的峰值强度,其已经给出了氧含量与波长以及峰强度的变化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氧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调节添加的两种荧光体的量来将白色LED的色度控制在电灯颜色相对应的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段),其还给出了调节两种荧光体的配比从而调节整体效果的技术启示,而显色指数为常用的显色特性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调节配比的同时测定显色指数并选择较优的配比范围。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而采用红光荧光体改善通过波长转换得到的白光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封装,其包含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色发光荧光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的发光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两者使用的黄色发光荧光体不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色发光荧光体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相应发光装置封装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Eu活化的Li-α-SiAlON中Li:Eu:Si:Al:O:N为6.09:0.08:34.87:6.32:0.93:51.70原子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经换算,Li-α-SiAlON的各参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参数的数值范围内(具体计算方式:设系数x,则实施例1制备的α-SiAlON中各元素原子比可以表示为6.09x:0.08x:34.87x:6.32x:0.93x:51.70x,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α-SiAlON可由通式LixEuySi12-(m n)Alm nOnN16-n表示,由通式可知O和N的原子数之和应为16,则0.93x 51.70x=16,计算可得x为0.3,则Li为6.09x=1.83,Eu为0.08x=0.024,O为0.93x=0.28),可见实施例1给出了选择氧的量n为0 至0.5之间数值的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中限定荧光体通式参数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得峰值波长位于581-588nm内从而优化荧光体的光学特性,对比文件1表1公开的实施例1-8的荧光体峰值波长均位于581-588nm范围内,且其也都取得了较高的发射亮度,对比文件1比较例1、3已经证实增大氧含量将导致峰值波长蓝移同时产生较小的峰值强度,其已经给出了氧含量与波长以及峰强度的变化关系,其还公开了蓝光LED用做激发光源时峰值波长为580nm-595nm时可以获得高荧光强度,出于获得高荧光强度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节氧含量使峰值波长位于适宜的范围内;(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是相较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得到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9没有记载由实施例2荧光体和绿色β-SiAlON所得混合物的光谱数据,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荧光体在短波处的激发程度无法直接进行比较;鉴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9的荧光混合物组合与常规黄色发光体YAG的巨大差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本申请荧光体相对于常规发光体如YAG荧光体具有优异激发的效果数据不能用于证实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可以取得更加优异的效果;(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调节添加的两种荧光体的量来将白色LED的色度控制在电灯颜色相对应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调节两种荧光体的配比从而调节整体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调节配比的同时测定显色指数并选择较优的配比范围。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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