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85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49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2374.7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常州市武进晨光金属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爱欣
合议组组长:叶楠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C08F279/02;C08F220/06;C08F220/14;C08F220/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2374.7,名称为“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州市武进晨光金属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0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端羟基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通过自由基共聚获得,自由基共聚反应中各原料用量如下:端羟基聚丁二烯5 wt%~15wt%,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25 wt%~55wt%,溶剂35 wt%~65wt%,引发剂0.5 wt%~2wt%,所得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固体含量为40~60wt%;
步骤如下:在反应瓶中加入端羟基聚丁二烯和溶剂中的一部分,搅拌均匀,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80℃~130℃;然后滴加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在3~5h内滴加完毕,滴加完毕后第一次保温1h;保温结束后继续滴加剩余溶剂和剩余引发剂的混合物,在0.5~1h内滴加完毕,在80℃~130℃下再次保温2~3h后降温出料,得到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引发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1.8~2.5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溶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4~11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80℃~130℃后,滴加改性单体和/或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在3~5h内滴加完毕;
所述改性单体为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叔碳酸乙烯酯或苯乙烯;
所述丙烯酸酯单体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为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异丁酯、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高透明红外隐身涂料粘合剂的研制”,董延庭等,中国涂料,第20卷,第3期,第14-17页,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的区别为:①两者的组分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端羟基聚丁二烯,而对比文件1中为聚丁二烯;两者各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还对得到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固体含量进行限定;②两者的制备方法有所不同:两者的丙烯酸改性树脂的组分和含量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端羟基聚丁二烯与溶剂混合搅拌升温的温度;两者中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开始滴加的温度有所不同,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滴加完成的时间;两者的溶剂和引发剂的添加顺序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剩余溶剂和剩余引发剂的滴加时间及保温时间,并限定了最后降温出料。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效果的替代技术方案。对于区别①,首先,端羟基聚丁二烯和聚丁二烯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聚丁二烯树脂,并且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看上述替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树脂的固体含量和原料各组分的配比、反应时间、反应温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调整。对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制备过程中的升温搅拌的温度、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开始滴加的温度和滴加完成的时间、两者的溶剂和引发剂的添加顺序以及滴加时间和保温时间、以及最后出料时的温度调整等制备工艺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进而确定出合适的制备工艺,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引发剂投料方式、滴加温度、滴加时间和保温时间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逻辑分析和推理的依据,以得到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认为,根据具体反应的需要选择引发剂的添加方式以及保温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端羟基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反应的实质为自由基共聚,对比文件1中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反应的实质也为自由基共聚,两者的反应机理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对聚丁二烯改性的方法应用于对端羟基聚丁二烯进行改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临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效果的替代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聚丁二烯树脂替换为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并预期其技术效果也是相似的。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晨光金属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序号和权利要求1中引发剂的种类以及反应温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引发剂的种类和用量不同;反应温度不同;反应条件也不同,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引发剂的种类和用量决定了聚合物的分子量和聚合度也同时影响了最终的发射率,本申请实施例3制得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做成漆膜的发射率为0.298,低于对比文件1表1中最低的0.306,认为虽然本申请应用例中是做成漆膜后进行检测,但是漆膜配置中使用异氰酸酯并没有影响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发射率的作用;对比文件中选择最佳温度应控制在80℃~90℃为宜,权利要求1中为两阶段反应,且两阶段反应温度分别是100℃~110℃、110℃~12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得不到该技术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端羟基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通过自由基共聚获得,自由基共聚反应中各原料用量如下:端羟基聚丁二烯5 wt%~15wt%,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25 wt%~55wt%,溶剂35 wt%~65wt%,引发剂过氧化苯甲酰0.5 wt%~2wt%,所得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固体含量为40~60wt%;步骤如下:在反应瓶中加入端羟基聚丁二烯和溶剂中的一部分,搅拌均匀,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110℃;然后滴加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滴加过程中瓶内物料在100℃~110℃进行聚合反应,在3~5h内滴加完毕,滴加完毕后第一次保温1h;保温结束后保持反应瓶内温度在100~110℃下继续滴加剩余溶剂和剩余引发剂的混合物,在0.5~1h内滴加完毕,在110℃~120℃下再次保温2~3h后降温出料,得到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引发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1.8~2.5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溶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4~11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80℃~130℃后,滴加改性单体和/或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在3~5h内滴加完毕;
所述改性单体为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叔碳酸乙烯酯或苯乙烯;
所述丙烯酸酯单体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为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异丁酯、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将“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80℃~130℃”修改为“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110℃”,然而110℃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对比文件1第2.1.1节给出了引发剂可以选用过氧化苯甲酰的技术启示,其同样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测试发射率的测试仪器不同;样品的厚度不同;两者都没有公开样品的表面条件、温度;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测试的波长范围;并且本申请中是使用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与异氰酸酯反应后制备的涂层,而不是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本身;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公开表1和2中的发射率的测试样品为丙烯酸酯改性聚丁二烯还是三元乙丙橡胶。由此可见,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发射率进行直接比较并没有实际意义。将对比文件1中的最佳温度应该控制为80℃~90℃理解为针对丙烯酸酯改性聚丁二烯树脂的自由基共聚反应为断言式结论,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此外,本申请实施例2中的反应温度为80℃~90℃、实施例5中的反应温度为90℃~100℃,但是由于实施例2、3、5之间的比较并不符合单一变量的原则,因此,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看出100℃~110℃使得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中的聚合方式属于连锁聚合,且属于半连续操作,因此,本申请中的分段聚合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此外,端羟基聚丁二烯为制备聚氨酯涂料常用的多元醇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聚丁二烯替换为端羟基聚丁二烯后能够想到将端羟基聚丁二烯与异氰酸酯反应制备聚氨酯涂料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相对于驳回文本,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权利要求1中 “在反应瓶中加入端羟基聚丁二烯和溶剂中的一部分,搅拌均匀”后修改“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110℃”,其中在原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升温至80℃~130℃”,实施例2-5中仅实施了“升温至80℃、100℃、120℃、90℃”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110℃(不包含100℃的端点)”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于单体为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共用的并列技术方案来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两者的组分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端羟基聚丁二烯,而对比文件1中为聚丁二烯;②两者中引发剂种类不同,除聚丁二烯之外的用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得到的树脂固体含量,两者的制备方法略微不同,包括温度、时间、顺序以及最后降温出料。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可与异氰酸酯固化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并获得类似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鉴于带羟基的聚丙烯酸可以与异氰酸酯固化获得改性的聚氨酯涂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韦军,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第254-25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引入羟基后获得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也可以和异氰酸酯进一步固化,选择用端羟基聚丁二烯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丁二烯,并且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看上述替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自由基反应的引发剂,对比文件1中的偶氮二甲苯丁腈AIBN和权利要求1中的过氧化苯甲酰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自由基引发剂,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制备方法上包括温度、时间、顺序以及最后降温出料等不同之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获得合适固体含量的树脂产品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于单体为只有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酯都为惯用的丙烯酸树脂单体,选择其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涂料配方精选》,孙玉绣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年03月,第358-360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中没有记载也没有数据证明引发剂的种类和用量对最终的技术效果的影响,制备方法中包括引发剂种类、用量、反应温度在内的诸多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本申请的4个实施例中多种组分和条件同时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哪些组分或者条件的变化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的改变。物体表面的发射率不是物质的本征参数,它不仅与物质组分有关,还与物体的表面条件(粗糙度)有关,而且还与物体的温度和考察的波长等因素有关(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红外物理》,石晓光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09月,第161页),没有证据证明和数据支持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漆膜配置中使用异氰酸酯并没有影响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发射率的论断,另外在本申请中也没有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耐候性、耐水性、耐盐雾性、红外隐身涂料长效性等方面具备何种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件,根据实施例3修改了权利要求1-3中的组分用量和升温温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反射率低、长效性更好的可用作红外隐身涂料中粘合剂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公知常识证据1为聚丙烯树脂,本申请为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树脂,没有启示跳过丙烯酸单体,对聚合物进行替换。对比文件1中说明了引发剂用量影响引发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变聚合物,同时改变引发剂,再确定引发剂的用量,这个过程显然是发明创造的过程,而不是有限次试验能获得的结果。对比文件1中引发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瓶内,一部分在滴液漏斗中,滴加完毕进行保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不到权利要求1分两个时间段加入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制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能够与异氰酸酯固化,虽然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数据,但是根据公知常识,与异氰酸酯固化得到聚氨酯涂料后,会自然地具有聚氨酯涂料的特性:漆膜的耐候性、耐水性、耐盐雾性较一般聚氨酯涂料进一步增强,制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与异氰酸酯固化后红外发射率0.298,在本领域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数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端羟基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通过自由基共聚获得,自由基共聚反应中各原料用量如下:端羟基聚丁二烯10wt%,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29.4wt%,溶剂59.6wt%,引发剂过氧化苯甲酰1wt%,所得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固体含量为40~60wt%;步骤如下:
在反应瓶中加入端羟基聚丁二烯和溶剂中的一部分,搅拌均匀,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然后滴加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滴加过程中瓶内物料在100℃~110℃进行聚合反应,在3~5h内滴加完毕,滴加完毕后第一次保温1h;保温结束后保持反应瓶内温度在100~110℃下继续滴加剩余溶剂和剩余引发剂的混合物,在0.5~1h内滴加完毕,在110℃~120℃下再次保温2~3h后降温出料,得到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引发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1.5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溶剂的量是第二次向反应瓶中滴加量的5.2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使反应瓶内物料升温至100℃后,滴加改性单体和/或丙烯酸酯单体和/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引发剂中的一部分的混合物,在3~5h内滴加完毕;
所述改性单体为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叔碳酸乙烯酯或苯乙烯;
所述丙烯酸酯单体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为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异丁酯、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且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透明红外隐身涂料粘合剂的研制,在不影响透明性的前提下提高成膜性能,通过对聚丁二烯进行改性可以获得具有较低发射率、较好成膜性能的红外隐身涂料粘合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将聚丁二烯、单体、引发剂及溶剂以不同比例进行反应。其中,聚丁二烯10%~30%,单体70%~90%,引发剂为单体总量的0.1%~0.35%,溶剂用量为反应物总量的(1.00~1.50)倍。实验开始时,首先将聚丁二烯与溶剂及一部分引发剂装入四口烧瓶,单体与溶剂及大部分引发剂装入滴液漏斗,升温搅拌。粘合剂的制备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己酯等为单体(即公开了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一起作为单体),采用不同的溶剂及引发剂对聚丁二烯进行改性。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发射率和成膜性能对实验条件进行优选,明确了反应物配比范围和试验条件。其涂料粘合剂的制备方法:实验开始时,首先将聚丁二烯与溶剂及一部分引发剂装入四口烧瓶,单体与溶剂及大部分(相当于一部分)引发剂装入滴液漏斗,升温搅拌。温度达到75℃后10min左右开始滴加单体,温度保持在(80~120)℃,反应时间为(8~9)h。并公开了其改性机理是丙烯酸树脂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与聚合物发生接枝共聚反应,通过自由基的重新组合,使得单体除少数发生副反应而自聚外,大部分接枝到聚合物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14-17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合剂其实质上为树脂。
对于单体为丙烯酸酯单体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共用的并列技术方案来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两者的组分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端羟基聚丁二烯,而对比文件1中为聚丁二烯;(2)两者中引发剂种类不同,除聚丁二烯之外的用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得到的树脂固体含量,两者的制备方法略微不同,包括温度、时间、顺序以及最后降温出料。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背景部分记载了:现用的红外隐身涂料有机粘合剂有聚烯烃类(聚乙烯、氯化聚苯乙烯、乙烯与苯乙烯的共聚物)和橡胶类(丁基橡胶、氯化橡胶和三元乙丙橡胶)以及其他聚合物(醇酸树脂、环氧树脂等)。还有人用高固含低粘度羟基丙烯酸树脂来配制隐身涂料,由于丙烯酸树脂的C-O键伸缩振动吸收,树脂本身不具有低的红外发射特性,因此作为红外隐身粘合剂性能不好。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11段):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用作红外隐身涂料中粘合剂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说明书第22段还记载了:本申请具有积极的效果:(1)本申请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通过端羟基聚丁二烯与丙烯酸酯共聚获得:树脂中的端羟基聚丁二烯具有线性双键结构,红外透明性好,光泽低,反射率低,是理想的隐身材料;端羟基聚丁二烯通过与丙烯酸酯共聚改性,提高了树脂的耐候性,可用于户外等场合;由于端羟基聚丁二烯分子两端含有反应活性强的伯羟基,能够与异氰酸酯固化,配成聚氨酯涂料后所涂装得到的漆膜的耐候性、耐水性、耐盐雾性较一般聚氨酯涂料进一步增强,配制的红外隐身涂料长效性更好;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中长链的聚丁二烯结构韧性好、机械性能优越,是理想的红外隐身粘合剂。(2)本申请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光泽低、耐候性好,可用于配制双组份的红外隐身涂料,用于军用设备、机械、工程和营房等场地的涂装,起到隐身的目的。本申请中还实际上实施了包括实施例2-5在内的4组实施例获得相应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以及将其与脂肪族异氰酸酯N-3390固化后得到相应漆膜,对树脂粘度、固含量、漆膜的外观、光泽和QUV老化500h后的光泽和色差进行了测量,完全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实施例3(即原说明书实施例2)获得了波长范围8-12um范围内红外发射率0.298,漆膜外观平整透明,固含量40%,漆膜在20°镜面光泽下为45%,60°镜面光泽下为68%,在经过QUV老化500后,20°镜面光泽下为7.8%,60°镜面光泽下为34.5%,色差△E为5.7,在实施例2、4、5获得的结果也相似,说明在不同的引发剂和丙烯酸酯单体以及不同的用量和反应条件下,都会获得可与异氰酸酯固化剂固化的低红外发射率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经过QUV500h老化后,有一定程度的老化现象。另外,对比文件1的摘要和表1-2中记载了提供一种高透明红外隐身涂料粘合剂,其在红外波段透明型高、发射率低,且成膜性能优良。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测试红外发射率方法不同,而且涂料的化学组成上有差别,无法证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红外发射率上的效果有差别。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低红外取得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1)仅能够说明其提供了和异氰酸酯固化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并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没有实验数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本申请中也没有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耐候性、耐水性、耐盐雾性、红外隐身涂料长效性等方面具备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可与异氰酸酯固化的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并获得类似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1),聚氨酯涂料中包括羟基固化型聚氨酯涂料(双组份),对于其中的甲组分采用TDI和三羟甲基丙烷的加成物,乙组分可以采用含羟基的丙烯酸酯单体获得的丙烯酸树脂,另外,对于含羟基组分的选择,耐户外曝晒可选聚丙烯酸树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可见,带羟基的聚丙烯酸可以与异氰酸酯固化获得改性的聚氨酯涂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丙烯酸酯改性的聚丁二烯具备低红外发射性,本领域技术人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引入羟基后获得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也可以和异氰酸酯进一步固化,选择用端羟基聚丁二烯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丁二烯,并且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看上述替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自由基反应的引发剂,对比文件1中的偶氮二甲苯丁腈AIBN和权利要求1中的过氧化苯甲酰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自由基引发剂,其引发效果相似,至于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制备方法上包括温度、时间、顺序以及最后降温出料等不同之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无法证明上述选择获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获得合适固体含量的树脂产品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对于单体为只有丙烯酸酯单体或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酯都为惯用的丙烯酸树脂单体,选择其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并列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制备方法,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每次向反应瓶中滴加的引发剂和溶剂的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其滴加量进行选择和调整确定。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制备方法,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其中的丙烯酸酯单体种类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改性单体种类,本领域公知,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和丙烯酸、丙烯酸酯单体共聚合获得羟基丙烯酸树脂,进一步和异氰酸酯组分反应获得丙烯酸聚氨酯涂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由苯乙烯与丙烯酸酯共聚得到苯丙乳液,其粘附力好,耐水、耐油、耐热、耐老化性能好,由丙烯酸酯和叔碳酸乙烯酯共聚得到的叔丙乳液,耐水性、耐候性、耐碱性、耐粘污性和光泽性更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胶黏剂原材料手册》,李广宇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08月,第223-224页),可见,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叔碳酸乙烯酯或苯乙烯作为改性单体可以和丙烯酸酯单体共聚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对比文件1中也可以采用这些改性单体与丙烯酸酯共聚合,其加入条件、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加入条件、方式影响其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聚氨酯涂料中包括羟基固化型聚氨酯涂料(双组份),对于其中的甲组分采用TDI和三羟甲基丙烷的加成物,乙组分可以采用含羟基的丙烯酸酯单体获得的丙烯酸树脂,另外,对于含羟基组分的选择,耐户外曝晒可选聚丙烯酸树脂。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丙烯酸酯对聚丁二烯进行接枝改性获得改性后的丙烯酸酯改性聚丁二烯树脂,为了保持低红外特性并引入羟基,可以选择获得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或者羟基丙烯酸酯改性聚丁二烯结构,两者都是容易获得的。在红外效果上看,由于聚丁二烯基团作为带来红外的主要基团依然存在,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都表现出了低红外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引入羟基后的结构仍然具有低红外特性。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测试红外发射率方法不同,而且涂料的化学组成上有差别,无法证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红外发射率上的效果有差别。本申请中没有记载也没有数据证明引发剂的种类和用量对最终的技术效果的影响,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引发剂优选种类、用量和反应温度选择是针对对比文件1中对聚丁二烯和三元乙丙橡胶进行丙烯酸酯改性中的选择,不同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至于制备方法中包括引发剂种类、用量、反应温度在内的诸多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本申请的4个实施例中多种组分和条件同时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哪些组分或者条件的变化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的改变。物体表面的发射率不是物质的本征参数,它不仅与物质组分有关,还与物体的表面条件(粗糙度)有关,而且还与物体的温度和考察的波长等因素有关(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上述影响因素和测试方法,没有证据证明和数据支持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漆膜配置中使用异氰酸酯并没有影响丙烯酸酯改性端羟基聚丁二烯树脂发射率的论断,另外在本申请中也没有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耐候性、耐水性、耐盐雾性、红外隐身涂料长效性等方面具备何种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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