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内资源再分配的方法、服务器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账户内资源再分配的方法、服务器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20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541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43446.9
申请日:2013-12-3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文勍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郭明华
国际分类号:G06Q40/04,G06Q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中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仅涉及金融服务业务流程的实现,不能对现有技术带来任何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43446.9,名称为“账户内资源再分配的方法、服务器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6、11、16与对比文件1(CN 101408968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的区别在于:在资源分配的相关各方之间进行资源再分配的具体规则。上述区别特征属于非技术特征,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2、权利要求2-5、7-10、12-15、17-19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非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转换到另一管理平台时,资源管理服务器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多个平台的再分配信息,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不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
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从第一管理平台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向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由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发送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根据所述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开设与所述用户终端对应的新账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二管理平台完成新账户的开设之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锁定所开设的新账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解锁所述新账户。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所述用户终端返回资源再分配结果。
6.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转换到另一管理平台时,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多个平台的再分配信息,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不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
扣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从第一管理平台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请求模块,用于向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通知模块,用于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由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开户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发送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根据所述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开设与所述用户终端对应的新账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锁定模块,用于在第二管理平台完成新账户的开设之后锁定所开设的新账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解锁模块,用于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解锁所述新账户。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知模块,还用于向所述用户终端返回资源再分配结果。
11.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转换到另一管理平台时,用户终端向资源管理服务器发送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多个平台的再分配信息,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不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
资源管理服务器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向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发送账户资源扣取指令;
所述第一管理平台根据所述扣取指令,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支付服务器根据所述支付指令,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发送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根据所述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开设与所述用户终端对应的新账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完成新账户的开设之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锁定所开设的新账户。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解锁所述新账户。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所述用户终端返回资源再分配结果。
16.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终端、资源管理服务器、支付服务器及多个平台,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其中:
所述用户终端,用于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转换到另一管理平台时,向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发送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多个平台的再分配信息,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不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向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发送账户资源扣取指令;
所述第一管理平台,用于根据所述扣取指令,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向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支付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支付指令,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用于根据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通知信息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在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之后,向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发送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还用于根据所述开设新账户的请求指令开设与所述用户终端对应的新账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完成新账户的开设之后还包括: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完成新账户的开设之后,锁定所开设的新账户,以及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解锁所述新账户。
19. 根据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向所述用户终端返回资源再分配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6、11、16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实现资源再分配的过程中,并未涉及到与银行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服务器”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相比较而言,对比文件1在实现资源再分配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到与银行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必定会存在资源再分配操作过程复杂、资源再分配过程中用户的等待时间较长的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16内容如下:
“1.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重新分配到第二管理平台上时,资源管理服务器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信息,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
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从第一管理平台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向作为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器、用于实现所述账户资源分配中的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由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6.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重新分配到第二管理平台上时,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信息,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
扣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从第一管理平台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请求模块,用于向作为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器、用于实现所述账户资源分配中的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通知模块,用于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由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11.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重新分配到第二管理平台上时,用户终端向资源管理服务器发送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信息,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
资源管理服务器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向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发送账户资源扣取指令;
所述第一管理平台根据所述扣取指令,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资源管理服务器向作为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器、用于实现所述账户资源分配中的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支付服务器根据所述支付指令,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16. 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终端、资源管理服务器、支付服务器及多个平台,所述多个平台至少包括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其中:
所述用户终端,用于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重新分配到第二管理平台上时,向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发送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信息,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用于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向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发送账户资源扣取指令;
所述第一管理平台,用于根据所述扣取指令,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向作为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器、用于实现所述账户资源分配中的支付业务的所述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支付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支付指令,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
所述第二管理平台,用于根据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通知信息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6、11、1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所述第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为了解决资源流动过程中需要先将基金赎回至银行账户才能再基于银行账户购买新基金、导致用户等待时间长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为了解决基金买卖是需要使用不同网银系统购买或赎回基金、造成用户成本增加的问题,两者所解决的问题不同;本申请的方案基于在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资源管理服务器实现资源直接从第一管理平台转移到第二管理平台;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实现向不同的银行发送信息以实现银行的扣款或资金的存入,两者的方案也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是“经过银行账户实现资源转移”,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采用与“银行账户”不相关的内容来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中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仅涉及金融服务业务流程的实现,不能对现有技术带来任何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408968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金买卖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8行至第10页第14行):
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包括与基金公司服务器进行通信的第一接收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与银行服务器进行通信的第二接收单元和第二发送单元以及与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三接收单元和第三发送单元;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通过与银行服务器、基金公司服务器和用户的连接实现定投、赎回等基金交易(基金赎回即为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按公布的价格卖出并收回现金,也就是将分配至基金公司的资金重新分配至银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账户内资金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方法,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基金公司服务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管理平台,对比文件1中的银行服务器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管理平台,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资源管理服务器);
其中,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必然在第三方平台中注册了账户,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方平台的后台必然包括用于实现具体支付的组件,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作为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器、用于实现所述账户资源分配中的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器),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在基金赎回过程中,首先,该第三接收单元接收用户发送的基金赎回申请消息,所述赎回申请消息中包括要赎回的基金信息和购买基金的基金持有者的用户信息(对应于“当用户选择将第一管理平台的资源重新分配到第二管理平台上时,资源管理服务器获取用户终端发送的资源再分配指令,所述再分配指令包括用户终端在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注册的账户内资源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信息,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为在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和所述第二管理平台之间实现对用户账户内资源的分配管理的服务器”);
该第一发送单元将所述基金赎回申请消息转发给该申请消息中对应的基金公司服务器;第一接收单元接收基金公司服务器根据所述基金赎回申请消息返回的打款数据(相当于“所述第一管理平台内分配有所述账户预定数量M的资源;根据所述再分配指令,基于所述用户终端的所述账户,从第一管理平台扣取指定数量N的资源,其中N不大于M”);
查找单元根据基金赎回申请消息从存储单元中记录的扣款信息中找到原基金购买时对应的打款银行服务器和银行账户;第二发送单元根据所述第一接收单元接收的打款数据向所述银行的服务的银行账户进行打款(对应于“向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指令,所述支付指令包括从第一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向第二管理平台对应的支付账户支付指定数量的货币,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与所述指定数量N的资源相匹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实现的是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即,通过资源管理服务器将与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资源从第一管理平台重新分配至第二管理平台,并在支付服务器支付成功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通知所述第二管理平台支付成功,由所述第二管理平台增加与所述指定数量的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资源再分配。
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账户内资金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的再分配,即,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根据用户的操作将与基金公司服务器的资源相匹配的货币重新分配至银行服务器,而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账户内资源的再分配,但是,具体是将与转出方资源等价的货币直接分配给转入方,还是将与转出方资源等价的货币转换为转入方的资源后在转入方的账户内增加与转入货币相匹配的账号内资源,这仅是金融服务的业务内容,实现该业务流程并不能产生任何技术效果,不能对现有技术带来任何技术贡献,无助于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而,交互双方在完成特定操作后为对方提供相应的通知,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提供金融服务之前为还没有设定账户的用户开设新账户,并在支付过程中锁定账户、完成支付后再解锁,以保证支付过程的顺利完成,这属于常规的金融业务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4行至第7页第16行):执行了基金赎回操作并向银行账户进行打款后,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的第三发送单元将所述打款结果返回给用户(对应于“所述资源管理服务器向所述用户终端返回资源再分配结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6-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账户内资源在多个管理平台之间再分配的服务器,该服务器的各个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法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的附加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5为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18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申请所解决的“资源流动过程中需要先将基金赎回至银行账户才能再基于银行账户购买新基金、导致用户等待时间长的问题”,是由于金融业务管理中所设置的规则所造成的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其次,本申请通过设置资源管理服务器在第一管理平台和第二管理平台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管理,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对照对比文件1,其中所公开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同样在基金服务器和银行服务器之间实现了对用户的账户内资金的分配管理,已解决了如何提高多个平台之间资金分配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